2019年4月19日淩晨,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長肖揚去世。


    肖揚院長在其任上功勳卓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治建設力推各項改革,鞠躬盡瘁、不遺餘力,在此不必贅述。筆者出生於1984年,2002年就讀於法學專業本科,2006年畢業,因機緣巧合於2009年跨進法院的門檻工作至今,作為一個曆練10年的法院人,對肖揚院長任期內大力推行的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深有體會,值此老領導溘然長逝之際,僅以本人的親身經曆、所見所聞撰寫此文,曆數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以來之種種現象,痛陳利弊,以抒發對逝去的老領導的哀悼之情。


    2003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當天,時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的蘇澤林在新聞發布會上發表了講話,講話曆數了當時書記員管理體製的問題和弊病,以證明對書記員管理體製改革之意義。講話中提到“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書記員單獨序列,對書記員實行聘任製和單獨序列管理,是提高書記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保持書記員隊伍的活力;優化法官的來源,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


    人民法院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自此開始推行,其作用力施加於人民法院內部的管理層麵,帶來的影響不足為外人道也,但確實是深遠而持久的。根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人民法院自此以後新招收的書記員實行聘任製和合同管理,人民法院的“聘任製書記員” 由此誕生。2009年,筆者剛剛進法院工作,當時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已經推行六年,其實際作用也越發凸顯。筆者當時報考了距省會城市兩百餘公裏的本省某地級市轄區內的某縣法院的聘任製書記員崗位。與筆者一同招考進單位的共十一人,其中聘任製書記員6人(含本人),行政人員5人。剛剛參加工作不久,就從領導、前輩和同事們的傳道授業中得知,筆者所報考的聘任製書記員崗位是被《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堵塞了升遷渠道的職務,即便通過了司法考試並且在審判一線工作數年,也不能夠任命為審判員,而那5名行政人員如果能通過司法考試則可以任命為審判員。


    當時所在法院有幾位工作了四至六年不等的聘任製書記員前輩,就在本人參加工作後不久陸續離職,自謀出路了。而上述6名聘任製書記員中也有4人(含本人)在接下來的4年時間裏或辭職、或報考了其他公務員(其中1人離職時試用期尚未滿),在筆者這一批聘任製書記員之後,該法院又招考了一批聘任製書記員,然後就再也沒有招考聘任製書記員了,當然這是後話。


    同一時期筆者發現所在法院存在的一個群體:聘用製書記員。聘任製書記員與聘用製書記員僅一字之差,身份迥然不同,區別就在於前者使用政法專項編製,具有公務員身份,而後者是本單位自行聘用的,沒有公務員身份,不能夠享受前者依據公務員身份能夠享受的一切待遇,前者對學曆的要求至少是全日製本科,而後者對學曆的要求最低可至高中畢業,這都是筆者在後來的工作和生活中逐漸了解到的。當時本人所在法院的聘用製書記員一共不到10人,占全院工作人員總數不到10%,主要配置在派出法庭(該縣麵積較大,該法院共設置6個派出法庭,最近的派出法庭到縣城駕車也需要1個小時,最遠的需駕車走盤山公路4個小時,配置在派出法庭的聘用製書記員都是該派出法庭所在鄉鎮的本地人),本院個別業務庭沒有配置聘用製書記員。彼時對這個群體的切身體會並不深刻,據本院領導和同事的評價,聘用的書記員總體還算稱職,基本能夠履行工作職責,完成開庭記錄、合議記錄、送達文書、卷宗裝訂歸檔等審判輔助工作。


    2011年本人通過了司法考試之後,痛感於困在聘任製書記員崗位上沒有前途可言,遂於2012年再次參加法院公招考試,這次報考的是本省省會城市某郊縣法院的法官助理職位。2013年年底,本人到該法院報到上班時立刻產生了一個直觀感受:這裏的聘用製書記員的人員數量和占全院人數比例都非外地基層法院可比。說到這裏,不得不提到一篇題為“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 不能丟了傳幫帶”的文章,全文不在此引述,該文發表於2017年9月,表達了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至今仍在進行中,並且有待於進一步的製度建設以使之趨於完善的看法。但以筆者的切身經曆,不得不遺憾地指出,不知道該文作者是否缺乏在基層法院一線業務部門的工作經曆,至少在筆者所在省的法院係統,這個製度已經基本沒有再建設和完善的必要了,原因在於法院的聘任製書記員群體已經趨近消失。


    目前的人民法院內部的聘任製書記員不敢說是絕跡了,說是鳳毛麟角絕不為過,曾經招考的聘任製書記員早就八仙過海各顯神通,自謀出路去了,究其根源就在於聘任製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堵塞了這個群體在法院係統內的上升渠道。曾幾何時,在書記員崗位上苦熬多年就是為了有朝一日修成正果,任命為審判員,這是60後、70後法院人的共識,筆者在此不必詳加論述。之後各地人民法院為了解決書記員上升渠道堵塞和司法人才流失缺口的問題,不約而同采用了釜底抽薪的做法:比如筆者之前所在法院在公招考試中招考的不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報考條件、通過了司法考試還可以任命為審判員的“行政人員”,再比如筆者目前所在法院招考的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報考條件的“法官助理”,不管以何種名目招考,就是不會再招錄“聘任製書記員”了。


    對我國國家機關的運轉稍有了解的都知道,我國各種國家機關單位在過去二十到三十餘年的時間內由於受到日漸增長的工作量和嚴格限製的人員編製的雙重擠壓,為了推動日常工作的順利開展,不得不大量招聘編製外的合同工。作為執掌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曆年來承受著水漲船高的案件壓力,而維持運轉所需的一切費用均受製於地方財政,自然不能免於大量使用聘用製人員。而聘用人員的個人資質和水平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人民法院日常工作所需,就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2013年底,本人剛剛在新單位報到上班,就遇到了從未經曆過的情況。當時立刻接到任務,負責組織書記員清理本院民一庭的已結案未歸檔卷宗。令筆者完全意料不到的是,在全部卷宗歸檔完成後,在某一名聘用製書記員從卷宗裏清理出的廢材料堆裏發現了當事人提交的借條原件,還有審判員署名的法律文書發文稿等。筆者將情況匯報給庭長,在隨後的交流中,筆者得知了關於聘用製書記員的更多情況,比如造成民一庭大量案件結案後未裝訂歸檔的原因,就是之前幾名聘用書記員未交接工作就倉促離職,新來的聘用書記員既不熟悉業務也不願意接手前人丟的爛攤子。岔開來說一句,本省省會城市城區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卷宗積壓的問題,這個問題是在2015年全麵強製推行“結案歸檔製”後才得以解決的。


    2014年,筆者調到本院執行局工作後又有了一次意想不到的經曆。筆者在把一名被執行人帶回法院談話時,本院其他業務庭的一名聘用製書記員聞訊而來,表示該被執行人是自己的遠房叔叔,並身穿製服在申請人的麵前為被執行人據理力爭,執行局的同事勸阻其不要在這個場合說這些話,該書記員仍然我行我素。所幸申請人法律意識較為淡薄,沒有指責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幹預案件的行為有悖司法公正,否則當時難以收場。


    2017年,筆者到省會市中級人民法院掛職幫忙工作,耳聞目睹了人民法院聘用製人員這個群體的更多亂象。有的聘用法警因為開庭時間太長耽誤下班,在庭審間歇當著檢察官和律師的麵斥責審判員;有的聘用製書記員剛剛走出學校,社會經驗嚴重匱乏,工作尚不熟練就開始自我膨脹,因為公車駕駛員緊缺而不能保障派車就跟後勤管理人員發脾氣;還有的聘用製書記員拉小圈子、搞團團夥夥,憑借跟實習生是師兄弟姐妹關係,拉攏實習生和其他書記員一起排斥在編人員。


    筆者在此不得不遺憾地指出當前法院中的一種壞風氣:由於聘用製書記員流動頻繁,影響到了審判工作的穩定性和連貫性,所以為了不刺激聘用製書記員離職,而對種種不規範的亂象聽之任之,隻求工作能夠過得去,不出大問題就行。而敢對聘用書記員高標準、嚴要求的人反而成了另類。筆者在省會市中級人民法院掛職時親眼見到所在業務庭的一位作風嚴謹的青年員額法官被聘用製書記員集體排斥,沒有書記員願意跟這位員額法官做事,因為嫌他“事多”。而配置給這位員額法官的聘用書記員是一個專科院校、旅遊專業畢業、到該單位混社保(自稱)的人,因為不能適應該員額法官的嚴格要求而屢受批評,在勉強跟著這位員額法官工作了六個月之後被替換為一位在編製的法官助理。


    筆者通過搜索過往研究探討法院聘用人員問題的資料,非常遺憾地發現,很少有站在聘用人員本身的角度出發來分析問題的。筆者在此嚐試補上一個漏洞,即便遭到點代麵、以偏概全的質疑,也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任何工作都需要靠人來做,而人的本性是先考慮個人得失,這是人性,也是常識。以筆者目前所在法院作為樣本進行分析,作為省會城市的三圈層郊縣法院,2014年本院給聘用人員的待遇是提供的報酬是年入三萬餘元,到2018年是將近5萬元。目前本院聘用製書記員29人,以專科以下學曆畢業的女性居多。該29人中工作了6年以上的就有13人,算得上是不臨時的臨時工,而13人中又僅有1人為男性。上述29人中,本科畢業的、法律專業、文秘專業的寥寥無幾。這樣的人員結構究竟何以產生?與法院給聘用人員開出的待遇條件是分不開的。


    眾所周知的事實是,當今社會的主流價值觀雖然曆經變革和重構,但其核心價值仍然要求男性承擔供養家庭的重任,對於女性則沒有提出同等要求。如果一個女性的學曆、思想見識和人生格局不高,生活的主要精力著重於照顧家庭,找工作自然不必向高標準看齊,能糊口足矣。法院為聘用人員提供的待遇條件顯然滿足不了一般城鎮男性供養家庭的需求,而對於學曆不高的已婚城鎮婦女來說,倒是正好符合其首先照顧家庭,其次掙點錢補貼家用的需求。


    與部分社會輿論詬病的“臨時工不臨時”現象相反的一個例證是,在本省省會市中級法院,聘用製書記員群體卻又是當之無愧、貨真價實的“臨時工”,究其原因在於微薄的報酬與繁重的工作和承擔的責任不成正比,導致其聘用製書記員工作的“低性價比”名聲在一批又一批招聘來的新人中代代相傳。而更加吊詭的是,中級人民法院繁重的工作和提供給聘用人員的的微薄報酬如同一把鋼鉗齊頭並舉的兩瓣鉗齒,其產生的咬合力既能夠逼迫其中的無能之輩加速離職,也能夠倒逼其中的優秀人才盡快熟悉業務、學到真本事從而更有本錢和實力離職,還能夠讓不接受這種待遇的人入職之後馬上離職,而能夠扛得住這雙重壓力的聘用人員則修煉出了一般在有編製的老法院幹警身上才看得見的老油條氣質。


    筆者在中級法院掛職工作期間看到了工作三年、兩年、一年、半年、三個月後離職的,看到了入職一個星期就離職的,也看到了入職十年絲毫沒有再謀進步打算的聘用製書記員(極個別),不由得感歎,中級法院的工作環境和待遇條件劍走偏鋒地起到了大浪淘沙、去粗存精的作用,發揮了組織人事製度發揮不出的功效,一樣能夠保證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轉。


    在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之前,一名新進法院的年輕幹警先在書記員崗位上鍛煉10年左右,在前輩和老同誌們的傳幫帶和悉心教導之後方能對審判工作產生深刻的體會和理解,從而走上審判員崗位。但是在改革之後,被困在聘任製書記員崗位上的人要麽另謀出路,要麽索性沉淪,而改革之後考進法院的在編幹警又不同程度地與書記員工作職責脫節,在遠遠沒有積累到足夠經驗的情況下頻繁調動於各部門,甚至於倉促之間就要直接走上審判崗位,而在改革之後填補書記員崗位空白的卻是流動性極大、對司法工作的嚴肅性從思想根子上就缺乏清醒認識、幹工作或者追求混日子糊口、或者把書記員工作當跳板、騎驢找馬的聘用製人員,其中雖然也不乏認真負責、踏實肯幹的優秀之輩,但他們要麽因低廉的報酬而迅速流失,要麽被低廉的報酬消磨得熱情全無後也成為了“磨洋工”的一員,這樣一個群體能保持目前繁重的審判輔助工作勉強運轉順暢、不出大亂子,本身算不算得上是個奇跡?平心而論,改革至今的確沒有聽說因為書記員的工作不稱職造成了多麽不可挽回的後果,了不起不過是積壓幾百本卷宗不裝訂、丟失卷宗材料、開庭時由於庭審記錄不能持續而不得不中斷庭審等等。隻不過這樣慘不忍睹的“奇跡”在日新月異的司法大環境變局麵前又能持續得了多久?


    從當初前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蘇澤林宣布改革、《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頒布實施來看,改革的目的是為了給人民法院打造一隻常設的審判輔助隊伍。根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這隻審判輔助隊伍有一個專屬的名稱“聘任製書記員”,其人員使用政法專項編製,具有公務員身份,享受穩定的福利待遇,但是在行政級別和職務晉升上收到嚴格的限製和束縛。按筆者的揣測,改革者應該是對改革前書記員隊伍的不穩定、不專業產生了切膚之痛,深感有改變現狀的必要,同時預見到了未來人民法院將要麵對案件數量爆炸般增長的工作環境,那麽上述製度設計的意圖就在於通過實施“業務人員雙軌製”,即在體製上、身份上將審判員隊伍和聘任製書記員隊伍分割開來,兩個群體分工明確、工作職責絕不重疊,以此保持一隻數量龐大的聘任製書記員隊伍的穩定性,讓這個群體持續不間斷地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正常運轉發揮作用,同時審判員隊伍可以在擺脫掉瑣事、雜事、極大地優化了工作結構的前提下專注於辦案和寫文書,這應該就是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所服務的目的——法官隊伍專業化建設。


    但是,如前所述,改革至今,按照改革初衷本應該在人民法院係統內長期、穩定存在的聘任製書記員群體隻是曇花一現,並迅速萎縮至幾近消亡,而填補空白的聘用製書記員隻能勉強維持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轉,司法環境一旦產生新的變量,則當前的狀態恐怕就是不可持續的。


    筆者曾跟係統內的前輩同仁不止一次地交流過:能否結束目前事實上正在實行的“雙軌製”,再回到改革前的狀態?實事求是地說,根本做不到。不管從聘用製書記員隊伍目前正在發揮的作用,還是從這個群體的數量來看,都不可能簡單粗暴地將這個群體清退了事。何況如果清退,在政法專項編製已經接近滿編的當今,如何填補這麽多的人員缺口?更何況在法官員額製正在如火如荼推行的形勢下,極其有限、優中選優的審判員崗位也容納不下人數眾多的、具有強烈進步願望的在編書記員。


    目前,我國麵臨的國際國內形勢複雜而嚴峻,危機與機遇並存。人民法院麵對的司法環境是包含在大形勢中的小形勢,未來麵對的問題和挑戰不可以等閑視之。比如,刑事案件方麵目前就麵臨新型毒品入境、國外毒品合法化、毒品製作方法簡化以及成本降低導致案件數量激增等因素對我國治安形勢形成嚴重衝擊,再比如正當防衛製度長期缺席導致個案不公日益凸顯,引發社會、輿論和學界“喚醒正當防衛”之聲一浪高過一浪。全世界新產業革命的浪潮已經風起雲湧,中國不僅迎頭趕上並且站上了潮頭,“一帶一路”戰略部署正在持續推進,在不遠的未來,涉知識產權、涉外、公司企業、破產等類型案件可能水漲船高。


    新的形勢對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有的人員結構、管理製度、工作職責和崗位劃分需不需要改革、怎樣改革,才能滿足更高效率、更高專業度的司法需求和新形勢下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呼喚?打造一支高度專業化的審判輔助隊伍恐怕是時候再次提上人民法院的議事日程了。如前所述,人的本性是優先考慮個人得失,這是常識。今後人民法院審判輔助隊伍的建設最好立足於常識,在以推進日常工作的為目的進行頂層製度設計時,應該為體製內的個體設計好上升的階梯,如若不然,設計得再理想、精密的製度得不到個體的行動支持,也隻能淪為無源之水、空中樓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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