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章 草寇與冠軍(五十七)
我的天涯和夢裏,你都在 作者:一枚小小爵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馮某乘坐兩輪摩
托車與橫過馬路的某食品公司保安員顧某相遇,差點撞倒
顧某,雙方發生爭執後互毆。某食品公司幾名保安聞訊趕到
現場,將馮某拉至保安值班室,顧某打了馮某兩拳,並報警。
事後,馮某給魏某打電話稱:“我被人打了,趕緊過來”。當晚
魏某、馮某、鄧某等七人乘車趕至某食品公司找顧某出氣,
見公司內出來多名保安,魏某等人又乘車離去。第二天,魏
某找到吳某,要從吳某的父親所開的個體刀具店購買刀具,
經吳某與其父聯係後,魏某購買了五把長約六七十厘米的
砍刀。當晚 21 時許,魏某等人再次趕到某食品公司門口,見
保安員潘某等人回公司,便衝上去持刀將保安員潘某砍成
輕傷後逃離現場。〔
3〕
對這一案件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
認為,魏某等人將潘某砍成輕傷,符合故意傷害罪構成要
件,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魏某等人的刑事責任。第二種意見
認為,魏某等人兩次前往某食品公司伺機報複顧某,並於第
二天購買多把砍刀,在該食品公司門口將保安潘某(並非日
前毆打馮某的顧某)砍成輕傷,情節惡劣,符合尋釁滋事罪
的構成要件,故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筆者認為,要區分兩者的界限,必須結合毆打行為的起
因、行為發生的時間及地點和行為人的主觀方麵來加以分
析。這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主觀動機有明顯區別。尋釁滋
事罪中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不是基於某種個人的利害衝
突,也不是為了取得某種特定的物質利益,而是為了逞強稱
霸,尋求精神刺激。而故意傷害罪則是基於個人的利害衝突或為了某種特定的物質利益,並不是尋求精神刺激。(2)毆
打行為的起因不同。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毆打他人一般沒
有什麽原因或者常人難以理解的原因。而故意傷害罪中行
為人毆打他人一般是由於個人之間的利害衝突或民事糾
紛。(3)毆打行為針對的對象不同。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一
般是出於泄憤報複等心理動機而實施犯罪行為的。因此,其
犯罪對象一般是犯罪分子預謀好的,就是希望對某一被害
人進行犯罪,而不會對其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尋釁滋事罪
的行為對象在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前一般還沒確定,大多
是行為人隨機選取的,具有偶然性。
因此,根據上述區分兩罪的標準,我們可以發現,在本
案例中,魏某等人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因為,首
先,從案情來看,馮某被打當晚,他召集魏某等人準備報複
公司保安顧某,故意傷害的意圖應該說很明顯。但第二天,
魏某再次糾集多人手持砍刀前往某食品公司毆打保安,可
以說完全是耍威風的表現,體現了主觀上的尋求精神刺激
的動機。其次,從行為對象來說,魏某等人第二天去某食品
公司,並不是對打馮某的顧某進行報複,而是隨意見到一個
保安就打。這種客觀上毆打無辜,對自己行為沒有任何自我
控製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
三、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劫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占有
人或管理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當場交
出財物或者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尋釁滋
事的“強拿硬要”行為與搶劫罪中的暴力威脅行為在一些具
體案件中有許多相似之處,致使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司法機
關會作出不同的認定結果。例如:
案例二:2003 年 3 月 4 日淩晨 4 時許,被告人寇平在鷹
潭開往廈門 2049 次旅客列車的第 8、第 9 號車廂連接處向
被害人佘澤東索要香煙未果後,即用左手朝被害人佘澤東
右臉打了一巴掌,並對被害人進行搜身,從被害人的右邊褲
袋內搜出香煙時,同時帶出人民幣 17 元,寇平將 17 元人民
幣放入自己左褲袋內。被害人佘澤東向途徑車廂連接處的
列車員張麗珍求救,後乘警接到報警趕到現場,並在被害人
佘澤東的指認下抓獲被告人寇平。〔4〕
本案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二審法院以尋釁滋
事罪定罪處罰。
理論界在區分強拿硬要方式的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上
大致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主觀說。該觀點基本立足於行為人的主
觀方麵特征,試圖從主觀角度揭示兩罪的界限。代表性的觀
點有:“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區分的關鍵在於主觀上是否具
有流氓動機,尋釁滋事罪主觀上具有流氓的動機,而搶劫罪
僅是單純的搶劫財物的故意,並無流氓動機。〔5〕”
第二種觀點是客觀說。該觀點基本的立足點在於兩種
不同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麵特征。代表性觀點認為:“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主要是:第一,暴力的程度不同。尋釁
滋事罪所使用的暴力程度較一般搶劫罪輕;第二,發生的場
合不同。尋釁滋事罪往往是在大庭廣眾之下,以強淩弱,占
便宜或耍威風,不顧忌被害人、群眾知悉或告發,也不在意
財物的價值;而搶劫罪則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洗劫被害
人有價值的或所有的財物,並且盡量避免被害人辨認或者
他人知悉。〔6〕”
第三種觀點可以說是前兩種觀點的統一。這種觀點的
最大特點是既立足於行為人的主觀特征,又立足於行為的
客觀特征,試圖從主客觀兩方麵來把握這兩種犯罪的界限。
該種觀點大致可以總結為:(
1)從主觀方麵分析。一方麵,強
拿硬要式的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一般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實
施行為,因此多數是臨時起意;而搶劫罪的行為人在大多數
情況下,都是有預謀的犯罪。
托車與橫過馬路的某食品公司保安員顧某相遇,差點撞倒
顧某,雙方發生爭執後互毆。某食品公司幾名保安聞訊趕到
現場,將馮某拉至保安值班室,顧某打了馮某兩拳,並報警。
事後,馮某給魏某打電話稱:“我被人打了,趕緊過來”。當晚
魏某、馮某、鄧某等七人乘車趕至某食品公司找顧某出氣,
見公司內出來多名保安,魏某等人又乘車離去。第二天,魏
某找到吳某,要從吳某的父親所開的個體刀具店購買刀具,
經吳某與其父聯係後,魏某購買了五把長約六七十厘米的
砍刀。當晚 21 時許,魏某等人再次趕到某食品公司門口,見
保安員潘某等人回公司,便衝上去持刀將保安員潘某砍成
輕傷後逃離現場。〔
3〕
對這一案件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
認為,魏某等人將潘某砍成輕傷,符合故意傷害罪構成要
件,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魏某等人的刑事責任。第二種意見
認為,魏某等人兩次前往某食品公司伺機報複顧某,並於第
二天購買多把砍刀,在該食品公司門口將保安潘某(並非日
前毆打馮某的顧某)砍成輕傷,情節惡劣,符合尋釁滋事罪
的構成要件,故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筆者認為,要區分兩者的界限,必須結合毆打行為的起
因、行為發生的時間及地點和行為人的主觀方麵來加以分
析。這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主觀動機有明顯區別。尋釁滋
事罪中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不是基於某種個人的利害衝
突,也不是為了取得某種特定的物質利益,而是為了逞強稱
霸,尋求精神刺激。而故意傷害罪則是基於個人的利害衝突或為了某種特定的物質利益,並不是尋求精神刺激。(2)毆
打行為的起因不同。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毆打他人一般沒
有什麽原因或者常人難以理解的原因。而故意傷害罪中行
為人毆打他人一般是由於個人之間的利害衝突或民事糾
紛。(3)毆打行為針對的對象不同。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一
般是出於泄憤報複等心理動機而實施犯罪行為的。因此,其
犯罪對象一般是犯罪分子預謀好的,就是希望對某一被害
人進行犯罪,而不會對其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尋釁滋事罪
的行為對象在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前一般還沒確定,大多
是行為人隨機選取的,具有偶然性。
因此,根據上述區分兩罪的標準,我們可以發現,在本
案例中,魏某等人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因為,首
先,從案情來看,馮某被打當晚,他召集魏某等人準備報複
公司保安顧某,故意傷害的意圖應該說很明顯。但第二天,
魏某再次糾集多人手持砍刀前往某食品公司毆打保安,可
以說完全是耍威風的表現,體現了主觀上的尋求精神刺激
的動機。其次,從行為對象來說,魏某等人第二天去某食品
公司,並不是對打馮某的顧某進行報複,而是隨意見到一個
保安就打。這種客觀上毆打無辜,對自己行為沒有任何自我
控製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
三、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劫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占有
人或管理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當場交
出財物或者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尋釁滋
事的“強拿硬要”行為與搶劫罪中的暴力威脅行為在一些具
體案件中有許多相似之處,致使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司法機
關會作出不同的認定結果。例如:
案例二:2003 年 3 月 4 日淩晨 4 時許,被告人寇平在鷹
潭開往廈門 2049 次旅客列車的第 8、第 9 號車廂連接處向
被害人佘澤東索要香煙未果後,即用左手朝被害人佘澤東
右臉打了一巴掌,並對被害人進行搜身,從被害人的右邊褲
袋內搜出香煙時,同時帶出人民幣 17 元,寇平將 17 元人民
幣放入自己左褲袋內。被害人佘澤東向途徑車廂連接處的
列車員張麗珍求救,後乘警接到報警趕到現場,並在被害人
佘澤東的指認下抓獲被告人寇平。〔4〕
本案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二審法院以尋釁滋
事罪定罪處罰。
理論界在區分強拿硬要方式的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上
大致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主觀說。該觀點基本立足於行為人的主
觀方麵特征,試圖從主觀角度揭示兩罪的界限。代表性的觀
點有:“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區分的關鍵在於主觀上是否具
有流氓動機,尋釁滋事罪主觀上具有流氓的動機,而搶劫罪
僅是單純的搶劫財物的故意,並無流氓動機。〔5〕”
第二種觀點是客觀說。該觀點基本的立足點在於兩種
不同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麵特征。代表性觀點認為:“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主要是:第一,暴力的程度不同。尋釁
滋事罪所使用的暴力程度較一般搶劫罪輕;第二,發生的場
合不同。尋釁滋事罪往往是在大庭廣眾之下,以強淩弱,占
便宜或耍威風,不顧忌被害人、群眾知悉或告發,也不在意
財物的價值;而搶劫罪則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洗劫被害
人有價值的或所有的財物,並且盡量避免被害人辨認或者
他人知悉。〔6〕”
第三種觀點可以說是前兩種觀點的統一。這種觀點的
最大特點是既立足於行為人的主觀特征,又立足於行為的
客觀特征,試圖從主客觀兩方麵來把握這兩種犯罪的界限。
該種觀點大致可以總結為:(
1)從主觀方麵分析。一方麵,強
拿硬要式的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一般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實
施行為,因此多數是臨時起意;而搶劫罪的行為人在大多數
情況下,都是有預謀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