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章 草寇與冠軍(五十六)
我的天涯和夢裏,你都在 作者:一枚小小爵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4)隨意毆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殺等嚴重
後果的;(
5)多次向他人拋投石塊、汙物,引起公憤的;(
6)隨
意毆打他人屢教不改的;(
7)其他惡劣情節。追逐、攔截、辱
罵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
截、辱罵他人的;(
2)攔截他人造成一定範圍的群眾人心不
安,影響工作、生活、教學秩序的;(
3)當眾辱罵他人並產生
惡劣影響的;(
4)使用機動車輛追逐、攔截他人情節嚴重的;
(5)因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6)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屢教不改的;(
7)其他惡劣情節。另
外,其他省市也有就此條規定的“情節惡劣”、“情節嚴重”作
了解釋。
針對這種各地分別解釋,沒有統一標準的現狀,筆者認
為,這是與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相違背的。因此,國家的立
法機關或者最高司法機關應對尋釁滋事罪中的“情節惡劣”
和“情節嚴重”及時作出一個較為具體的立法解釋或司法解
47- -
釋,為司法機關認定尋釁滋事罪提供明確具體的標準,從而
切實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由於當前還沒有立法解釋和統一的司法解釋,因此,筆
者認為,司法裁判者在判斷尋釁滋事罪的“情節惡劣”和“
情
節嚴重”時,應綜合主觀方麵和客觀方麵的因素,依靠司法
審判的經驗進行考慮。因為,犯罪的本罪特征是行為的客觀
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統一,所以對於“情節
惡劣”和“情節嚴重”的判斷應當是通過主觀標準和客觀標
準相結合來判斷。具體到主觀方麵的因素,應包括犯罪目
的、動機等因素;客觀方麵的因素,應包括犯罪的時間、地
點、手段、方法、對象、後果等因素。例如,隨意毆打他人型情
節惡劣的判斷應主要考慮:(
1)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
(2)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3)一次毆打多人的;(
4)隨意毆
打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
5)使用凶器隨意毆打
他人;(
6)隨意毆打他人,致被毆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追
逐、攔截、辱罵他人型情節惡劣的判斷應著重考慮:(
1)多次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
2)追逐、攔截他人,造成被追逐、
攔截的人身體受到輕傷的;(
3)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
被追逐、攔截、辱罵的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4)在公共場所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等等。強拿硬要
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型情節嚴重的判斷應考慮:(
1)
多次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2)強拿硬要
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3)因任意損毀、占
用公私財物,致使被害人停工、停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
額較大的;(
4)強拿硬要他人財物,以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等
弱勢群體為主要侵害對象的;(
5)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
用公物財物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二)行為人實施多種尋釁滋事行為的綜合評價
在區分尋釁滋事罪與非罪界限時,還有一個問題爭議
很大,即按刑法第 293 條規定,行為人隻要具有刑法中規定
的四種情形中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
中,經常遇到行為人實施了本罪中的全部四種行為或者其
中的三種、兩種行為,但每種行為又未分別達到情節嚴重、
情節惡劣、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是否構成
本罪。有學者認為,對於行為人實施多種尋釁滋事行為,在
認定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時,應該要求每種行為都完全符
合每種行為所要求的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標準,這是罪刑
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還有學者認為,對於行為人實施多種
尋釁滋事行為的案件,我們不應該狹隘地認為,每種情形都
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而應該從案件的整個情況
來考慮是否達到情節嚴重。〔
1〕
對此,筆者認為,刑法第 293 條對此種情況未作明文規
定,這屬於立法上的疏漏和立法技術問題,應由立法機關作
出立法解釋予以彌補。在目前尚無明確立法解釋之前,在司
法實踐中不能對此情形按犯罪處理,不能以破壞罪刑法定
原則為代價去追求個案公正,這是處理這類案件的總的原
則。但由於案件事實總是具有不同的側麵,行為總是具有多
重性質。例如,行為人甲,隨意毆打他人兩次,沒有造成任何
果。此外,甲兩次使用輕微暴力強拿硬要他人財物,但該
兩次行為本身也難被評價為情節嚴重。雖然毆打他人的行
為,不能評價為強拿硬要,但是,對於使用輕微暴力的強拿
硬要行為,則完全可以評價為隨意毆打他人。因為使用輕微
暴力強拿硬要,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物,而且侵犯了他人身體
安全,將其評價為毆打他人,並沒有重複評價。相反,沒有評
價其侵犯財產的部分,這是對行為人有利的一種評價。所
以,可以將甲的行為規範評價為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
劣”。再如,行為人乙,隨意毆打他人兩次,沒有造成任何實
害結果。此外,乙兩次使用輕微暴力追逐、攔截他人。對此,
也可以評價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2〕但這裏需要注
意,隻有當幾次行為可以規範地評價為符合刑法第 293 條
的某一項時,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而不是隻要有三次以
上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二、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在
客觀行為方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毆打行為作為傷害的一
種手段,既可以是尋釁滋事罪的行為特征,也可以是故意傷
害罪的客觀行為,單純從毆打行為以及輕傷結果是不能劃
清兩者的界限的,因此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尋釁滋事
罪與故意傷害罪在司法實踐中特別容易混淆,而不易區分。
例如:
案例一:2004 年 12 月 28 日
後果的;(
5)多次向他人拋投石塊、汙物,引起公憤的;(
6)隨
意毆打他人屢教不改的;(
7)其他惡劣情節。追逐、攔截、辱
罵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
截、辱罵他人的;(
2)攔截他人造成一定範圍的群眾人心不
安,影響工作、生活、教學秩序的;(
3)當眾辱罵他人並產生
惡劣影響的;(
4)使用機動車輛追逐、攔截他人情節嚴重的;
(5)因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6)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屢教不改的;(
7)其他惡劣情節。另
外,其他省市也有就此條規定的“情節惡劣”、“情節嚴重”作
了解釋。
針對這種各地分別解釋,沒有統一標準的現狀,筆者認
為,這是與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相違背的。因此,國家的立
法機關或者最高司法機關應對尋釁滋事罪中的“情節惡劣”
和“情節嚴重”及時作出一個較為具體的立法解釋或司法解
47- -
釋,為司法機關認定尋釁滋事罪提供明確具體的標準,從而
切實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由於當前還沒有立法解釋和統一的司法解釋,因此,筆
者認為,司法裁判者在判斷尋釁滋事罪的“情節惡劣”和“
情
節嚴重”時,應綜合主觀方麵和客觀方麵的因素,依靠司法
審判的經驗進行考慮。因為,犯罪的本罪特征是行為的客觀
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統一,所以對於“情節
惡劣”和“情節嚴重”的判斷應當是通過主觀標準和客觀標
準相結合來判斷。具體到主觀方麵的因素,應包括犯罪目
的、動機等因素;客觀方麵的因素,應包括犯罪的時間、地
點、手段、方法、對象、後果等因素。例如,隨意毆打他人型情
節惡劣的判斷應主要考慮:(
1)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
(2)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3)一次毆打多人的;(
4)隨意毆
打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
5)使用凶器隨意毆打
他人;(
6)隨意毆打他人,致被毆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追
逐、攔截、辱罵他人型情節惡劣的判斷應著重考慮:(
1)多次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
2)追逐、攔截他人,造成被追逐、
攔截的人身體受到輕傷的;(
3)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
被追逐、攔截、辱罵的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4)在公共場所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等等。強拿硬要
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型情節嚴重的判斷應考慮:(
1)
多次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2)強拿硬要
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3)因任意損毀、占
用公私財物,致使被害人停工、停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
額較大的;(
4)強拿硬要他人財物,以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等
弱勢群體為主要侵害對象的;(
5)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
用公物財物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二)行為人實施多種尋釁滋事行為的綜合評價
在區分尋釁滋事罪與非罪界限時,還有一個問題爭議
很大,即按刑法第 293 條規定,行為人隻要具有刑法中規定
的四種情形中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
中,經常遇到行為人實施了本罪中的全部四種行為或者其
中的三種、兩種行為,但每種行為又未分別達到情節嚴重、
情節惡劣、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是否構成
本罪。有學者認為,對於行為人實施多種尋釁滋事行為,在
認定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時,應該要求每種行為都完全符
合每種行為所要求的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標準,這是罪刑
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還有學者認為,對於行為人實施多種
尋釁滋事行為的案件,我們不應該狹隘地認為,每種情形都
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而應該從案件的整個情況
來考慮是否達到情節嚴重。〔
1〕
對此,筆者認為,刑法第 293 條對此種情況未作明文規
定,這屬於立法上的疏漏和立法技術問題,應由立法機關作
出立法解釋予以彌補。在目前尚無明確立法解釋之前,在司
法實踐中不能對此情形按犯罪處理,不能以破壞罪刑法定
原則為代價去追求個案公正,這是處理這類案件的總的原
則。但由於案件事實總是具有不同的側麵,行為總是具有多
重性質。例如,行為人甲,隨意毆打他人兩次,沒有造成任何
果。此外,甲兩次使用輕微暴力強拿硬要他人財物,但該
兩次行為本身也難被評價為情節嚴重。雖然毆打他人的行
為,不能評價為強拿硬要,但是,對於使用輕微暴力的強拿
硬要行為,則完全可以評價為隨意毆打他人。因為使用輕微
暴力強拿硬要,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物,而且侵犯了他人身體
安全,將其評價為毆打他人,並沒有重複評價。相反,沒有評
價其侵犯財產的部分,這是對行為人有利的一種評價。所
以,可以將甲的行為規範評價為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
劣”。再如,行為人乙,隨意毆打他人兩次,沒有造成任何實
害結果。此外,乙兩次使用輕微暴力追逐、攔截他人。對此,
也可以評價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2〕但這裏需要注
意,隻有當幾次行為可以規範地評價為符合刑法第 293 條
的某一項時,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而不是隻要有三次以
上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二、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在
客觀行為方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毆打行為作為傷害的一
種手段,既可以是尋釁滋事罪的行為特征,也可以是故意傷
害罪的客觀行為,單純從毆打行為以及輕傷結果是不能劃
清兩者的界限的,因此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尋釁滋事
罪與故意傷害罪在司法實踐中特別容易混淆,而不易區分。
例如:
案例一:2004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