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章 草寇與冠軍(五十五)
我的天涯和夢裏,你都在 作者:一枚小小爵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罪
,
因此
,
“
隨意
”
和
“
情節惡劣
”
成為毆打他人構成
犯
罪的必備要件
,
對於
“
情節惡劣
” ,
目前有關觀點
已
經明確
。
但如何界定
“
隨意
” ,
目前尚未有一個統
一的標準
,
因而在司法實踐 中帶來一些爭議
。
一
種
觀
點認為
,
“
隨意
”
就是沒有任何原因
、
理由
,
行
為
人
的毆打行為完全出於一種尋求刺激的衝動
。
如
果
“
事出有因
”
而毆打他人
,
由於侵害對象是特
定
的
,
事由也是特定的
,
不屬尋釁滋事罪
,
如果造
成
他
人傷害或死亡 的
,
應適用刑法第 犯 條和
條
處罰
。
另一種觀點認為
,
界定行為人
“
毆打他人
”
是
否屬
“
隨意
” ,
應該考察其主觀動機是不是出於
故意違反社會的公序 良俗
,
逞強鬥狠
,
抖威爭霸
或
發泄不滿
,
尋求刺激
,
或打人取樂
,
把 自己的一種
不
健康的心理滿足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
。
如果
出
於 以上動機
,
即使行為辯解其毆打他人是
“
事出
有
因
” ,
亦應 以 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
筆
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
“
尋釁
”
就是尋找理由
、
借 口
,
“
釁
”
即嫌隙
、
爭端
。
所以行為人在實施
“
毆
打
他人
”
行為之前
,
行為人總要尋找某些理由和
借
口
,
來為他某個毆打他人的行為作伏筆
,
找 由頭
,
讓被害人被打了還不敢聲張
。
所以界定
“
隨意
” ,
應
著
重考慮三點 首先是
,
也是首要的前提
,
即前述
第二種觀點是主觀的動機
,
這是區別此罪與彼罪
的
重要標準之一
第二
,
看行為人是否
“
一時興
起
” 、 “
臨時起意
” 。
一般來講
,
尋釁滋事中的爭強好
勝
,
抖弄威風
,
打人取樂 的心理
,
注定使行為人對
自己行為隨心所欲
、
完全視其感覺
,
視其需要
決
定
。
行為人的心理不 是考慮
“
能不能打
” ,
而是考
慮
“
想打不想打
” ,
以致以
“
管他能打不能打
,
想打
就
打
” ,
在這種情況下
,
行為人的毆打行為就是出
於
流氓動機的尋釁滋事 第三
,
看行為人是否經常性
地
毆打他人
。
因為尋釁滋事罪的侵犯客體還表
現
為
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
,
犯罪後果所影響的非
隻
一人一事
,
它的特性之一就是動不動就打
,
經常
性
地打
。
表現為
“
多次毆打他人
”
或
“
毆打多人
” 。
第
四
,
看它所謂 的
“
事出有 因
” ,
是一種有違常理和社
會公序 良俗的
“
借口
” ,
是一種毫無道理的
“
原因
”
,
還是確實
“
事 出有 因
” 。
對是否確屬
“
事出有因
” ,
司
法機關不應受行為人辯解的影 響
,
應客觀獨立
地
進
行判別
。內容摘要:刑法第 293 條將尋釁滋事罪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並列舉了四種客觀行為,但由於該罪
行為方式呈現出的多樣化特征,使得它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權利等犯罪的客觀方麵的表現形式有
十分相似的地方,特別是尋釁滋事罪在新形勢下出現了新的特點,因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疑難問題,需
要加以探討和解決。
關 鍵 詞:尋釁滋事 罪司法認定刑法
尋釁滋事罪作為從 1979 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解出
來的一個罪,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常見罪。立法者期望通過
對原流氓罪分解定罪,使新設立的尋釁滋事罪語義明確,罪
狀具體,改變原流氓罪罪狀籠統模糊的狀態。但由於刑法沒
有明確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所需的“情節嚴重”和“情節惡
劣”的標準,並且尋釁滋事罪的犯罪表現形式與刑法分則中
其他犯罪的犯罪表現形式極為相似、甚至相同,造成司法實
踐中,在對該罪認定時,容易將本罪與非罪,以隨意毆打他
人的方式實施本罪與故意傷害罪,以強拿硬要的方式實施
本罪與搶劫罪,以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方式實施本罪
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相混淆。因此,本文試圖結合具體案
例,就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本罪與非罪、本罪與故意傷害
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之間的區別進行比較分
析,力求準確把握尋釁滋事罪。
一、尋釁滋事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 293 條的規定,成立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必
須是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因此,尋釁滋事罪與一般尋釁滋事行為的區別主要是看尋
釁滋事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和情節惡劣。
(一)“情節嚴重”和“情節惡劣”的判斷
由於刑法隻是籠統的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才
能構成犯罪,對於何種情形屬於“情節嚴重”,何種情形屬於
“
情節惡劣”,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並且立法機關也沒有作
出立法解釋,最高司法機關也沒有對此作出統一的司法解
釋。這樣造成司法實踐中,各地的適用標準不統一。如浙江
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
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屬於刑法第 293 條中的“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的情形,包
括:(
1)在兩年內實施 3 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2)隨意毆
打他人造成 1 人以上輕傷或 3 人以上輕微傷的;(
3)追逐、
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
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
值人民幣 1000 元以上、任意損毀公私財物 2000 元以上或
者任意占用公私財物 1 萬元以上的。再如江蘇省高級人民
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聚眾鬥
毆等幾類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討論紀要》中對尋
釁滋事罪的犯罪情節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毆打他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惡劣:(
1)隨意持械毆打他人;(
2)隨
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造成被害人輕傷等後果的;(
3)隨意
毆打多人、多次或者以未成年人為毆打對象或者以打人取
樂引起公憤的;
,
因此
,
“
隨意
”
和
“
情節惡劣
”
成為毆打他人構成
犯
罪的必備要件
,
對於
“
情節惡劣
” ,
目前有關觀點
已
經明確
。
但如何界定
“
隨意
” ,
目前尚未有一個統
一的標準
,
因而在司法實踐 中帶來一些爭議
。
一
種
觀
點認為
,
“
隨意
”
就是沒有任何原因
、
理由
,
行
為
人
的毆打行為完全出於一種尋求刺激的衝動
。
如
果
“
事出有因
”
而毆打他人
,
由於侵害對象是特
定
的
,
事由也是特定的
,
不屬尋釁滋事罪
,
如果造
成
他
人傷害或死亡 的
,
應適用刑法第 犯 條和
條
處罰
。
另一種觀點認為
,
界定行為人
“
毆打他人
”
是
否屬
“
隨意
” ,
應該考察其主觀動機是不是出於
故意違反社會的公序 良俗
,
逞強鬥狠
,
抖威爭霸
或
發泄不滿
,
尋求刺激
,
或打人取樂
,
把 自己的一種
不
健康的心理滿足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
。
如果
出
於 以上動機
,
即使行為辯解其毆打他人是
“
事出
有
因
” ,
亦應 以 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
筆
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
“
尋釁
”
就是尋找理由
、
借 口
,
“
釁
”
即嫌隙
、
爭端
。
所以行為人在實施
“
毆
打
他人
”
行為之前
,
行為人總要尋找某些理由和
借
口
,
來為他某個毆打他人的行為作伏筆
,
找 由頭
,
讓被害人被打了還不敢聲張
。
所以界定
“
隨意
” ,
應
著
重考慮三點 首先是
,
也是首要的前提
,
即前述
第二種觀點是主觀的動機
,
這是區別此罪與彼罪
的
重要標準之一
第二
,
看行為人是否
“
一時興
起
” 、 “
臨時起意
” 。
一般來講
,
尋釁滋事中的爭強好
勝
,
抖弄威風
,
打人取樂 的心理
,
注定使行為人對
自己行為隨心所欲
、
完全視其感覺
,
視其需要
決
定
。
行為人的心理不 是考慮
“
能不能打
” ,
而是考
慮
“
想打不想打
” ,
以致以
“
管他能打不能打
,
想打
就
打
” ,
在這種情況下
,
行為人的毆打行為就是出
於
流氓動機的尋釁滋事 第三
,
看行為人是否經常性
地
毆打他人
。
因為尋釁滋事罪的侵犯客體還表
現
為
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
,
犯罪後果所影響的非
隻
一人一事
,
它的特性之一就是動不動就打
,
經常
性
地打
。
表現為
“
多次毆打他人
”
或
“
毆打多人
” 。
第
四
,
看它所謂 的
“
事出有 因
” ,
是一種有違常理和社
會公序 良俗的
“
借口
” ,
是一種毫無道理的
“
原因
”
,
還是確實
“
事 出有 因
” 。
對是否確屬
“
事出有因
” ,
司
法機關不應受行為人辯解的影 響
,
應客觀獨立
地
進
行判別
。內容摘要:刑法第 293 條將尋釁滋事罪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並列舉了四種客觀行為,但由於該罪
行為方式呈現出的多樣化特征,使得它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權利等犯罪的客觀方麵的表現形式有
十分相似的地方,特別是尋釁滋事罪在新形勢下出現了新的特點,因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疑難問題,需
要加以探討和解決。
關 鍵 詞:尋釁滋事 罪司法認定刑法
尋釁滋事罪作為從 1979 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解出
來的一個罪,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常見罪。立法者期望通過
對原流氓罪分解定罪,使新設立的尋釁滋事罪語義明確,罪
狀具體,改變原流氓罪罪狀籠統模糊的狀態。但由於刑法沒
有明確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所需的“情節嚴重”和“情節惡
劣”的標準,並且尋釁滋事罪的犯罪表現形式與刑法分則中
其他犯罪的犯罪表現形式極為相似、甚至相同,造成司法實
踐中,在對該罪認定時,容易將本罪與非罪,以隨意毆打他
人的方式實施本罪與故意傷害罪,以強拿硬要的方式實施
本罪與搶劫罪,以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方式實施本罪
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相混淆。因此,本文試圖結合具體案
例,就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本罪與非罪、本罪與故意傷害
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之間的區別進行比較分
析,力求準確把握尋釁滋事罪。
一、尋釁滋事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 293 條的規定,成立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必
須是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因此,尋釁滋事罪與一般尋釁滋事行為的區別主要是看尋
釁滋事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和情節惡劣。
(一)“情節嚴重”和“情節惡劣”的判斷
由於刑法隻是籠統的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才
能構成犯罪,對於何種情形屬於“情節嚴重”,何種情形屬於
“
情節惡劣”,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並且立法機關也沒有作
出立法解釋,最高司法機關也沒有對此作出統一的司法解
釋。這樣造成司法實踐中,各地的適用標準不統一。如浙江
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
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屬於刑法第 293 條中的“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的情形,包
括:(
1)在兩年內實施 3 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2)隨意毆
打他人造成 1 人以上輕傷或 3 人以上輕微傷的;(
3)追逐、
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
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
值人民幣 1000 元以上、任意損毀公私財物 2000 元以上或
者任意占用公私財物 1 萬元以上的。再如江蘇省高級人民
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聚眾鬥
毆等幾類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討論紀要》中對尋
釁滋事罪的犯罪情節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毆打他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惡劣:(
1)隨意持械毆打他人;(
2)隨
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造成被害人輕傷等後果的;(
3)隨意
毆打多人、多次或者以未成年人為毆打對象或者以打人取
樂引起公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