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 草寇與冠軍(二十四)
我的天涯和夢裏,你都在 作者:一枚小小爵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為在司法認定尋釁滋事罪時,應結合具體案情和尋釁滋事罪
的基本性質進行合理界定。
2. 尋釁滋事罪罪名司法認定相關研究分析
第一,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
主要包括行為人實施行為方式、手段、時間、地點、危害結
果判斷。在進行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時需要對行為人實
施行為方式、手段進行認定,一般來說,行為人實施行為方
式、手段主要表現為主觀態度,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的主觀
態度會直接影響到造成危害的結果,因此,在認定行為人的
行為是否屬於嚴重情節時,應先對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手段和
方式進行認定,例如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是否采用暴力、威
脅、使用武器等。在司法認定中還需要對行為人實施行為的
時間和地點進行認定,一般來說尋釁滋事行為容易擾亂社會
公共秩序,因此,在界定相關行為時,需要判斷尋釁滋事行
為時的時間和地點是否達到嚴重危害的標準,例如在人口密
集的商場進行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相比於人口稀少的便利店所
造成的危害要大很多。最關鍵的內容就是界定行為人實施行
為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例如在尋釁滋事過程中,是否造
成人員受傷、死亡,是否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等。因此,在尋
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中,應當從多個角度全麵分析行為人的
違法犯罪行為,並對其進行司法認定,從而有效維護司法的
公正性、公開性和合法性。
第二,尋釁滋事罪與其他易混淆罪名司法認定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在司法認定時,容易與搶劫罪、聚眾鬥毆罪等罪
混淆,因此在司法認定時,需要注意與這些罪的區別。強拿
硬要型的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隨意毆打型的尋釁滋事與故
意傷害罪,辱罵他人型的尋釁滋事罪與侮辱罪,任意占用型
的尋釁滋事罪與聚眾哄搶罪,起哄鬧事型的尋釁滋事罪與聚
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網絡型的尋釁滋事罪與誹謗罪等,
這些罪與罪的區別在實踐中給辦案機關帶來了極大的困擾,
如果按照教科書的答案,理論上看似頭頭是道,但在千奇百
怪的司法實踐中卻顯得軟弱無力,很不可行。
因此,在界定這些罪的時候,要能起到指導司法實踐操
作作用還必須有立法上的規範。還是要從源頭上消解尋釁滋
事這個“小口袋罪”的屬性,根據不同的犯罪表現歸類於
不同的罪名中。無法歸入的,分兩種情況,情節輕微的納入
《治安管理處罰法》管理範疇,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
重的,采取立法或司法解釋的方式將其納入其他個罪中。
四、結語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在進行司法認定時,不能采取單
一的理論進行界定,需要結合侵犯客體論、因果論、主觀論
等多方麵進行分析,同時在進行釁滋事罪司法認定時需要對
行為人實施行為方式、手段、時間、地點、危害結果進行綜
合判斷,且在司法認定過程中,要明確區分容易產生混淆的
罪名,提高司法公正、公平、公開性,使司法尊嚴得到有效
維護。如果能把尋釁滋事罪這個“小口袋罪”分開,更細化
地歸入不同性質的其他相關罪名裏,會減少更多定性方麵的
爭議,增強尋釁滋事罪認定的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1]托婭.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實證研究[d].內蒙古大學碩士論文,
2019.
[2]曹瑞剛,曹麗丹.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問題研究[j].法製博覽,
2019(9).
[3]陳撫娟.以刑釋罪視角下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路徑探析[d].南昌大學碩士論
文,2019.
(責任編輯:林麗華)
所謂尋釁滋事罪,指的是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
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威者在公共場所起哄
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雖然我國法律已經明
確規定了尋釁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應的問題,在司
法實踐活動中仍然存在一些分歧,基於此,本文就對此
進行深入探討。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從我國刑法規定來看,尋釁滋事罪有四種方式,即
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
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以及在公共場所起哄鬧
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從規定可知,尋釁滋
事罪是為了更為有效地保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定。
更深入地講,“隨意毆打他人”是為了有效保障個人安
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則是為了保障公民
的行動自由,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
物”則是為了有效保護公民的財產安全,“在公共場所
起哄鬧事”則是保障公民在公共場合從事活動的自由
與安全。深入分析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可知,該犯
罪為故意犯罪,對社會秩序有非常大的危害,或者存在
容許這種結果出現的心態。與此同時,尋釁滋事罪具
備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發泄不良情緒等動
機,嘩眾取寵,引起他人的注意。根據《關於辦理尋釁
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 以下簡稱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解釋》
) 第 1 條和第 2 條的規定,
行為人具備流氓動機( 如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
橫等) 的,可以成立尋釁滋事罪; 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
矛盾糾紛借故生非的,也可以成立尋釁滋事罪。隻要
達到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標準,因婚戀、家庭、鄰裏、
債務等糾紛引發的與流氓動機毫無聯係的主觀狀態驅
使的行為,也可以成立尋釁滋事罪。從這一點來看,判
定是否為尋釁滋事罪的關鍵在於是否侵犯了社會秩序
法益。
三、當前尋釁滋事罪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
( 一) 對於尋釁滋事罪的界定存在不足
對於尋釁滋事罪來說,其在界定時,罪狀中存在著
“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等概
念,而對這些概念分析可知,這些概念的包容性非常
強,在司法實踐應用中存在一定的空間,這給司法界定
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擾。在司法實踐中,破壞社會秩
的基本性質進行合理界定。
2. 尋釁滋事罪罪名司法認定相關研究分析
第一,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
主要包括行為人實施行為方式、手段、時間、地點、危害結
果判斷。在進行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時需要對行為人實
施行為方式、手段進行認定,一般來說,行為人實施行為方
式、手段主要表現為主觀態度,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的主觀
態度會直接影響到造成危害的結果,因此,在認定行為人的
行為是否屬於嚴重情節時,應先對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手段和
方式進行認定,例如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是否采用暴力、威
脅、使用武器等。在司法認定中還需要對行為人實施行為的
時間和地點進行認定,一般來說尋釁滋事行為容易擾亂社會
公共秩序,因此,在界定相關行為時,需要判斷尋釁滋事行
為時的時間和地點是否達到嚴重危害的標準,例如在人口密
集的商場進行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相比於人口稀少的便利店所
造成的危害要大很多。最關鍵的內容就是界定行為人實施行
為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例如在尋釁滋事過程中,是否造
成人員受傷、死亡,是否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等。因此,在尋
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中,應當從多個角度全麵分析行為人的
違法犯罪行為,並對其進行司法認定,從而有效維護司法的
公正性、公開性和合法性。
第二,尋釁滋事罪與其他易混淆罪名司法認定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在司法認定時,容易與搶劫罪、聚眾鬥毆罪等罪
混淆,因此在司法認定時,需要注意與這些罪的區別。強拿
硬要型的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隨意毆打型的尋釁滋事與故
意傷害罪,辱罵他人型的尋釁滋事罪與侮辱罪,任意占用型
的尋釁滋事罪與聚眾哄搶罪,起哄鬧事型的尋釁滋事罪與聚
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網絡型的尋釁滋事罪與誹謗罪等,
這些罪與罪的區別在實踐中給辦案機關帶來了極大的困擾,
如果按照教科書的答案,理論上看似頭頭是道,但在千奇百
怪的司法實踐中卻顯得軟弱無力,很不可行。
因此,在界定這些罪的時候,要能起到指導司法實踐操
作作用還必須有立法上的規範。還是要從源頭上消解尋釁滋
事這個“小口袋罪”的屬性,根據不同的犯罪表現歸類於
不同的罪名中。無法歸入的,分兩種情況,情節輕微的納入
《治安管理處罰法》管理範疇,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
重的,采取立法或司法解釋的方式將其納入其他個罪中。
四、結語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在進行司法認定時,不能采取單
一的理論進行界定,需要結合侵犯客體論、因果論、主觀論
等多方麵進行分析,同時在進行釁滋事罪司法認定時需要對
行為人實施行為方式、手段、時間、地點、危害結果進行綜
合判斷,且在司法認定過程中,要明確區分容易產生混淆的
罪名,提高司法公正、公平、公開性,使司法尊嚴得到有效
維護。如果能把尋釁滋事罪這個“小口袋罪”分開,更細化
地歸入不同性質的其他相關罪名裏,會減少更多定性方麵的
爭議,增強尋釁滋事罪認定的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1]托婭.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實證研究[d].內蒙古大學碩士論文,
2019.
[2]曹瑞剛,曹麗丹.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問題研究[j].法製博覽,
2019(9).
[3]陳撫娟.以刑釋罪視角下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路徑探析[d].南昌大學碩士論
文,2019.
(責任編輯:林麗華)
所謂尋釁滋事罪,指的是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
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威者在公共場所起哄
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雖然我國法律已經明
確規定了尋釁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應的問題,在司
法實踐活動中仍然存在一些分歧,基於此,本文就對此
進行深入探討。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從我國刑法規定來看,尋釁滋事罪有四種方式,即
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
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以及在公共場所起哄鬧
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從規定可知,尋釁滋
事罪是為了更為有效地保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定。
更深入地講,“隨意毆打他人”是為了有效保障個人安
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則是為了保障公民
的行動自由,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
物”則是為了有效保護公民的財產安全,“在公共場所
起哄鬧事”則是保障公民在公共場合從事活動的自由
與安全。深入分析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可知,該犯
罪為故意犯罪,對社會秩序有非常大的危害,或者存在
容許這種結果出現的心態。與此同時,尋釁滋事罪具
備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發泄不良情緒等動
機,嘩眾取寵,引起他人的注意。根據《關於辦理尋釁
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 以下簡稱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解釋》
) 第 1 條和第 2 條的規定,
行為人具備流氓動機( 如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
橫等) 的,可以成立尋釁滋事罪; 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
矛盾糾紛借故生非的,也可以成立尋釁滋事罪。隻要
達到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標準,因婚戀、家庭、鄰裏、
債務等糾紛引發的與流氓動機毫無聯係的主觀狀態驅
使的行為,也可以成立尋釁滋事罪。從這一點來看,判
定是否為尋釁滋事罪的關鍵在於是否侵犯了社會秩序
法益。
三、當前尋釁滋事罪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
( 一) 對於尋釁滋事罪的界定存在不足
對於尋釁滋事罪來說,其在界定時,罪狀中存在著
“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等概
念,而對這些概念分析可知,這些概念的包容性非常
強,在司法實踐應用中存在一定的空間,這給司法界定
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擾。在司法實踐中,破壞社會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