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毆打他人等往往也是其他罪名的重要表現形式,在


    這種情況下,如何明確界定罪名就出現了一定的分歧,


    且“情節惡劣”、“隨意”這種概念較為模糊,並不能夠


    有效指導實踐活動。我國《刑法修正案八》雖然進一


    步對此進行了完善,但是仍然對於“情節嚴重”、“情節


    惡劣”等客觀內容沒有做進一步明確的規定。不僅如


    此,深入分析構成要件可知,尋釁滋事罪和侵犯公民人


    身安全罪和侵犯公民財產罪在客觀上有很多競合內


    容,而相關立法並沒有深入對此進行區分和界定,這使


    得司法實踐活動得不到明確的支持。此外,在司法實


    踐中,行為人雖然開展了相應的尋釁滋事罪行為,可是


    在此過程中也造成了嚴重的傷亡結果的話,此時應該


    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更合理,但是我


    國刑法對此並沒有規定相應的轉化犯情形。在這種情


    況下,顯然不利於對犯罪分子做出更加正確的懲罰。


    ( 二) “公共場所”的界定模糊不清


    根據《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共場所應該


    是公眾進行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醫療活動和


    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場所及其設施的


    總稱。這一概念無疑是一個較為宏觀的概念,並不是


    十分具體,而在司法實踐活動中,界定是否對公共場所


    帶來危害等結果,往往還需要充分考慮公共場所的公


    共程度,以及人數、時間等因素,需要將這些因素綜合


    起來進行評判,這就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增加了界定的


    難度,使得相關工作開展缺乏細致的引導。同時,隨著


    我國互聯網的不斷發展,網絡空間也成為了人們重要


    的溝通和交流場所,也就是說,網絡無疑已經成為了理


    論意義上的公共場所,然而,我國當前的相關法律對於


    網絡空間、網絡秩序的定義並不是非常完善。結合我


    國相關法律可知,如果推及尋釁滋事罪的犯罪要件的


    話,對於網絡秩序造成影響的行為,更多的是采用相關


    網絡犯罪罪名加以界定,如果過於強調網絡空間為公


    共場所的話,行為結果隻能夠限定在現實空間內,這顯


    然是缺乏統一性的,對於司法實踐缺乏有效的指導。


    ( 三) 司法執行不規範


    從司法實踐應用情況來看,因為當前關於尋釁滋


    事罪的立法存在不足,使得司法實踐工作缺乏理論指


    導。從實踐應用情況來看,當前因為沒有統一標準的


    司法執行規定,使得在麵對尋釁滋事罪案件時,執行較


    ( 下轉第 169 頁)


    交當局等有關部門加強聯係,大力宣傳中國方麵有關


    保護留學生的法律法規,把領事保護工作做在前頭。


    同時,要加強與國外中國公民的聯係: 每一位出國留學


    生都要和領事館保持聯係,現在有多種方式,可以打電


    話,也可以報名登記,留下聯係方式,一旦發生重大情


    況,使領館人員可以主動聯係到人。反過來,領事館也


    要公布領事保護人員的電話,留學生遇到情況可以尋


    求合法的幫助。雙方的良好溝通下,領事館工作人員


    就能夠經常了解他們的工作和學習,幫助他們解決一


    些實際困難,及時提供駐在國有關法律規定,特別是涉


    及到外國僑民的法律規定,以便中國公民能夠遵守當


    地法律規定,搞好自己的留學生活。最重要的是要對


    留學生進行相關的普法宣傳,宣傳在發生問題之後,怎


    樣向領事館求助,怎樣依法提交相關的證件等。


    三、中外合作保證權益


    中國公民在國外的相關人權要受到保護,這需要


    中國政府與相關國家形成合作,保障中國公民的法律


    權益。我國要在對外的相關法律製定方麵,強調我國


    公民的權益。這一點,


    2015 年7 月1 日,十二屆全國人


    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新的《國家安全


    法》有充分的說明,其中“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成亮點,


    法律內容規定: 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


    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在這一法律


    原則之下,我國要積極與留學生較多的國家建立溝通


    機製,以保護我國公民安全為國家交流事物的重點。


    例如: 2016 年加拿大建立了保護聯絡員製度,即由加


    拿大同鄉總會的 21 個同鄉會,各自選出一個聯絡員,


    於所在小區宣傳加拿大法規,當聯絡員發現涉及公民


    保護的個案時,可實時向總領館通報,讓有需要的中國


    公民盡快獲得援助。過去每當遇有海外華僑在本地發


    生事故,都靠同鄉會自發性的為受害人提供協助,但同


    鄉會的財力、人力始終有限,如今成立保護聯絡員的機


    製,便可加強總領館與同鄉會的互動,彼此發揮更大作


    用。但是,隻是在一個國家內建立這樣的安全機製是


    不夠的,我國應該盡快吸取加拿大的優秀做法,爭取在


    其他國家也開展類似的交流保護活動,特別是我國留


    學生較多的國家更是要重視多邊合作與留學生保護工


    作議案的交流,這樣與有外交的國家建立類似的保護


    機製,並形成法律條文,這樣留學生的安全問題將會更


    好地得到解決。


    綜上所述,中國公民在海外尋求法律保護看似很


    難,但是中國政府重視海外留學生培養,致力於促進在


    美中國學生“平安留學,健康留學,成功留學”,今後將


    不斷創新工作方式,進一步服務好留學生。隻要我國


    政府堅持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原則,在《國家安全法》


    的指導下,完善外交工作,使得教育機構有法製化管


    理,各國領事館要加強對留學生的保護與聯係,中外合


    作保證留學生的合法權益,最終使得中國留學生頻繁


    遇害的情況能夠得到控製,讓中國留學生更好地學習


    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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