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小口袋化”為旨趣軟化弱化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頗受詬病和爭議,在過去甚至規製了


    根本不構罪或者構成其他犯罪的一些行為。基於刑


    法謙抑性、客觀主義立場和抑製“口袋罪”的考慮,司


    法實務中應當嚴格限定尋釁滋事罪的適用範圍。


    ( 一) 司法實踐中控製尋釁滋事罪的總體要求


    司法中對尋釁滋事行為“亂歸罪”的現象屢見不


    鮮,典型的表現就是行為同卻結果異,在罪與非罪、罪


    重與罪輕等問題上常常出現天壤之別的結果。有論


    者提出限製諸如尋釁滋事罪之類“口袋罪”頗有創意


    的建議: 使用該類罪名必須經上級司法機關批準; 定


    期進行專項檢查,及時糾錯; 發布“口袋罪”指導案


    例。[


    11]尋釁滋事罪在當下恐怕一時半刻難以掙脫“口


    袋罪”的“牢籠”,運用尋釁滋事罪處理案件和爭議時


    常常要背負法治的“包袱”,積極有效的方式就是在


    司法實踐中嚴格限製尋釁滋事罪的適用條件和範圍,


    尋求抑製尋釁滋事罪“口袋”擴大的務實方式。筆者


    認為,對於“口袋罪”尤其是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


    中至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麵入手作出不懈努力。


    一是,必須警惕“口袋罪”威權主義和秩序中心


    主義的思想理念,克服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的擴


    張行為。勞動教養製度的廢除一定程度上也滋生了


    尋釁滋事罪的濫用,原先勞動教養處於犯罪與治安違


    法的 中 間 和 夾 縫 中,專 門 用 來 處 置“準 犯 罪 行


    為”[


    12]p158


    ,被定性為行政處罰措施。勞動教養廢除


    後,一部分“準犯罪行為”被治安處罰處理,還有一部


    分“準犯罪行為”卻被轉而尋求適用尋釁滋事罪,這


    是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一種表征,在今後的司法


    實踐中應當防患和禁止。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


    “有罪必罰”和“無惡亦罰”等思想觀念必須得到根


    除,許多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並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犯


    罪構成,但是由於“有罪必罰”根深蒂固的思想作祟,


    寬泛、擴大甚至類推理解尋釁滋事罪模糊條文用語,


    進而裝進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罪”裏麵。刑法的目


    的是保護法益,而不是維護倫理秩序,也正是由於


    “無惡亦罰”的重刑主義刑事司法思維,對一些社會


    影響較大、不作為犯罪處理難平民憤的治安案件按照


    尋釁滋事罪處理。[


    13]所以,司法實踐中必須避免片麵


    化強調實質正義,而忽視或者輕視形式正義,杜絕隨


    意利用尋釁滋事罪外延較廣、空間較大的特點,防範


    尋釁滋事罪“口袋化”擴張和異化。


    二是,應當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


    則是刑法的一條“鐵律”,是刑法基本原則裏的第一


    條,也是最重要的一條,這已經成為世界範圍內的共


    識。罪刑法定原則不僅針對立法,也針對司法,司法


    實踐中如果不能做到罪刑法定,那麽立法上的罪刑法


    定就成了“一紙空文”,同時罪刑相適應和平等適用


    刑法也成了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罪刑法定的原則


    在司法辦案中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刑


    罰的裁量過程中必須根據法定情節和法定刑作出裁判,勿冤勿縱。在尋釁滋事罪的司法實務中,必須摒


    棄簡單草率,排除輿論不當幹擾,防止人雲亦雲。在


    罪與非罪的問題上,正確把握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準


    確理解“隨意”、“任意”,科學界定“情節嚴重”和“情


    節惡劣”,如果不符合犯罪構成,達不到犯罪標準,那


    就不應當生拉硬拽用尋釁滋事罪去規製,而應當留待


    《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而厘清尋釁滋事罪和《治安


    管理處罰法》的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的區別就顯得尤


    為關鍵。在此罪和彼罪的問題上,必須正確區分尋釁


    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侮辱


    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之間的界限,在發生尋


    釁滋事罪和上述罪名競合時,優先適用其他一般罪


    名,在司法上盡量克製適用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


    罪”。


    三是,司法解釋要遵循法律保留規則。法律保留


    本來是一個行政法問題,意指某些事項隻能由法律規


    定,行政權非經法律授權不得行使。[


    14]p104


    法律保留在


    行政法上的適例就是如果征收屬於法律保留的項目,


    政府就無權實施。法律保留的法治意蘊和依法治國


    原則一脈相連,神脈相通。[


    15]筆者認為,可以對法律


    保留作廣義理解或者予以借用,對於司法解釋不得踐


    踏法律保留,就是指本來屬於立法事項,司法機關不


    得擅自作出規定,否則本身就違法和無效。因為立法


    機關的不作為,司法解釋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個空白


    和缺陷,而且還起到了一定的統一條文理解、指導定


    罪量刑和規範司法適用等積極作用。然而,司法解釋


    必須堅守自己的職責和底線,不能任意擴大和縮小解


    釋,更不能類推解釋,否則就代替了立法,和立法無甚


    差異,也就違反了法律保留規則。[


    16]然而,我國法律


    解釋違反法律保留規則的現象比比皆是,觸目驚心。


    2013 年兩高先後針對尋釁滋事罪以及網絡誹謗等刑


    事案件法律適用製定的司法解釋,不僅概莫能外地說


    明了司法解釋對法律保留的違抗和觸犯。兩個司法


    解釋本意也許是針對尋釁滋事罪在現階段出現的種


    種問題的一種“修繕”,彌補之前法律出現的種種不


    足,然而事與願違,都嚴重擴大了尋釁滋事罪的外延,


    尤其是針對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法律適用製定的司


    法解釋甚至將網絡空間納入尋釁滋事罪的規製範圍


    內,著實讓人產生深深的憂思,也亟待釜底抽薪式地


    改進和變革。


    ( 二) 罪與非罪及如何避免出入人罪


    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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