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草寇與冠軍(二十七)
我的天涯和夢裏,你都在 作者:一枚小小爵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二、以“小口袋化”為旨趣軟化弱化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頗受詬病和爭議,在過去甚至規製了
根本不構罪或者構成其他犯罪的一些行為。基於刑
法謙抑性、客觀主義立場和抑製“口袋罪”的考慮,司
法實務中應當嚴格限定尋釁滋事罪的適用範圍。
( 一) 司法實踐中控製尋釁滋事罪的總體要求
司法中對尋釁滋事行為“亂歸罪”的現象屢見不
鮮,典型的表現就是行為同卻結果異,在罪與非罪、罪
重與罪輕等問題上常常出現天壤之別的結果。有論
者提出限製諸如尋釁滋事罪之類“口袋罪”頗有創意
的建議: 使用該類罪名必須經上級司法機關批準; 定
期進行專項檢查,及時糾錯; 發布“口袋罪”指導案
例。[
11]尋釁滋事罪在當下恐怕一時半刻難以掙脫“口
袋罪”的“牢籠”,運用尋釁滋事罪處理案件和爭議時
常常要背負法治的“包袱”,積極有效的方式就是在
司法實踐中嚴格限製尋釁滋事罪的適用條件和範圍,
尋求抑製尋釁滋事罪“口袋”擴大的務實方式。筆者
認為,對於“口袋罪”尤其是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
中至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麵入手作出不懈努力。
一是,必須警惕“口袋罪”威權主義和秩序中心
主義的思想理念,克服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的擴
張行為。勞動教養製度的廢除一定程度上也滋生了
尋釁滋事罪的濫用,原先勞動教養處於犯罪與治安違
法的 中 間 和 夾 縫 中,專 門 用 來 處 置“準 犯 罪 行
為”[
12]p158
,被定性為行政處罰措施。勞動教養廢除
後,一部分“準犯罪行為”被治安處罰處理,還有一部
分“準犯罪行為”卻被轉而尋求適用尋釁滋事罪,這
是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一種表征,在今後的司法
實踐中應當防患和禁止。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
“有罪必罰”和“無惡亦罰”等思想觀念必須得到根
除,許多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並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犯
罪構成,但是由於“有罪必罰”根深蒂固的思想作祟,
寬泛、擴大甚至類推理解尋釁滋事罪模糊條文用語,
進而裝進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罪”裏麵。刑法的目
的是保護法益,而不是維護倫理秩序,也正是由於
“無惡亦罰”的重刑主義刑事司法思維,對一些社會
影響較大、不作為犯罪處理難平民憤的治安案件按照
尋釁滋事罪處理。[
13]所以,司法實踐中必須避免片麵
化強調實質正義,而忽視或者輕視形式正義,杜絕隨
意利用尋釁滋事罪外延較廣、空間較大的特點,防範
尋釁滋事罪“口袋化”擴張和異化。
二是,應當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
則是刑法的一條“鐵律”,是刑法基本原則裏的第一
條,也是最重要的一條,這已經成為世界範圍內的共
識。罪刑法定原則不僅針對立法,也針對司法,司法
實踐中如果不能做到罪刑法定,那麽立法上的罪刑法
定就成了“一紙空文”,同時罪刑相適應和平等適用
刑法也成了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罪刑法定的原則
在司法辦案中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刑
罰的裁量過程中必須根據法定情節和法定刑作出裁判,勿冤勿縱。在尋釁滋事罪的司法實務中,必須摒
棄簡單草率,排除輿論不當幹擾,防止人雲亦雲。在
罪與非罪的問題上,正確把握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準
確理解“隨意”、“任意”,科學界定“情節嚴重”和“情
節惡劣”,如果不符合犯罪構成,達不到犯罪標準,那
就不應當生拉硬拽用尋釁滋事罪去規製,而應當留待
《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而厘清尋釁滋事罪和《治安
管理處罰法》的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的區別就顯得尤
為關鍵。在此罪和彼罪的問題上,必須正確區分尋釁
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侮辱
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之間的界限,在發生尋
釁滋事罪和上述罪名競合時,優先適用其他一般罪
名,在司法上盡量克製適用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
罪”。
三是,司法解釋要遵循法律保留規則。法律保留
本來是一個行政法問題,意指某些事項隻能由法律規
定,行政權非經法律授權不得行使。[
14]p104
法律保留在
行政法上的適例就是如果征收屬於法律保留的項目,
政府就無權實施。法律保留的法治意蘊和依法治國
原則一脈相連,神脈相通。[
15]筆者認為,可以對法律
保留作廣義理解或者予以借用,對於司法解釋不得踐
踏法律保留,就是指本來屬於立法事項,司法機關不
得擅自作出規定,否則本身就違法和無效。因為立法
機關的不作為,司法解釋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個空白
和缺陷,而且還起到了一定的統一條文理解、指導定
罪量刑和規範司法適用等積極作用。然而,司法解釋
必須堅守自己的職責和底線,不能任意擴大和縮小解
釋,更不能類推解釋,否則就代替了立法,和立法無甚
差異,也就違反了法律保留規則。[
16]然而,我國法律
解釋違反法律保留規則的現象比比皆是,觸目驚心。
2013 年兩高先後針對尋釁滋事罪以及網絡誹謗等刑
事案件法律適用製定的司法解釋,不僅概莫能外地說
明了司法解釋對法律保留的違抗和觸犯。兩個司法
解釋本意也許是針對尋釁滋事罪在現階段出現的種
種問題的一種“修繕”,彌補之前法律出現的種種不
足,然而事與願違,都嚴重擴大了尋釁滋事罪的外延,
尤其是針對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法律適用製定的司
法解釋甚至將網絡空間納入尋釁滋事罪的規製範圍
內,著實讓人產生深深的憂思,也亟待釜底抽薪式地
改進和變革。
( 二) 罪與非罪及如何避免出入人罪
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
尋釁滋事罪頗受詬病和爭議,在過去甚至規製了
根本不構罪或者構成其他犯罪的一些行為。基於刑
法謙抑性、客觀主義立場和抑製“口袋罪”的考慮,司
法實務中應當嚴格限定尋釁滋事罪的適用範圍。
( 一) 司法實踐中控製尋釁滋事罪的總體要求
司法中對尋釁滋事行為“亂歸罪”的現象屢見不
鮮,典型的表現就是行為同卻結果異,在罪與非罪、罪
重與罪輕等問題上常常出現天壤之別的結果。有論
者提出限製諸如尋釁滋事罪之類“口袋罪”頗有創意
的建議: 使用該類罪名必須經上級司法機關批準; 定
期進行專項檢查,及時糾錯; 發布“口袋罪”指導案
例。[
11]尋釁滋事罪在當下恐怕一時半刻難以掙脫“口
袋罪”的“牢籠”,運用尋釁滋事罪處理案件和爭議時
常常要背負法治的“包袱”,積極有效的方式就是在
司法實踐中嚴格限製尋釁滋事罪的適用條件和範圍,
尋求抑製尋釁滋事罪“口袋”擴大的務實方式。筆者
認為,對於“口袋罪”尤其是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
中至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麵入手作出不懈努力。
一是,必須警惕“口袋罪”威權主義和秩序中心
主義的思想理念,克服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的擴
張行為。勞動教養製度的廢除一定程度上也滋生了
尋釁滋事罪的濫用,原先勞動教養處於犯罪與治安違
法的 中 間 和 夾 縫 中,專 門 用 來 處 置“準 犯 罪 行
為”[
12]p158
,被定性為行政處罰措施。勞動教養廢除
後,一部分“準犯罪行為”被治安處罰處理,還有一部
分“準犯罪行為”卻被轉而尋求適用尋釁滋事罪,這
是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一種表征,在今後的司法
實踐中應當防患和禁止。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
“有罪必罰”和“無惡亦罰”等思想觀念必須得到根
除,許多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並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犯
罪構成,但是由於“有罪必罰”根深蒂固的思想作祟,
寬泛、擴大甚至類推理解尋釁滋事罪模糊條文用語,
進而裝進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罪”裏麵。刑法的目
的是保護法益,而不是維護倫理秩序,也正是由於
“無惡亦罰”的重刑主義刑事司法思維,對一些社會
影響較大、不作為犯罪處理難平民憤的治安案件按照
尋釁滋事罪處理。[
13]所以,司法實踐中必須避免片麵
化強調實質正義,而忽視或者輕視形式正義,杜絕隨
意利用尋釁滋事罪外延較廣、空間較大的特點,防範
尋釁滋事罪“口袋化”擴張和異化。
二是,應當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
則是刑法的一條“鐵律”,是刑法基本原則裏的第一
條,也是最重要的一條,這已經成為世界範圍內的共
識。罪刑法定原則不僅針對立法,也針對司法,司法
實踐中如果不能做到罪刑法定,那麽立法上的罪刑法
定就成了“一紙空文”,同時罪刑相適應和平等適用
刑法也成了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罪刑法定的原則
在司法辦案中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刑
罰的裁量過程中必須根據法定情節和法定刑作出裁判,勿冤勿縱。在尋釁滋事罪的司法實務中,必須摒
棄簡單草率,排除輿論不當幹擾,防止人雲亦雲。在
罪與非罪的問題上,正確把握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準
確理解“隨意”、“任意”,科學界定“情節嚴重”和“情
節惡劣”,如果不符合犯罪構成,達不到犯罪標準,那
就不應當生拉硬拽用尋釁滋事罪去規製,而應當留待
《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而厘清尋釁滋事罪和《治安
管理處罰法》的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的區別就顯得尤
為關鍵。在此罪和彼罪的問題上,必須正確區分尋釁
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侮辱
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之間的界限,在發生尋
釁滋事罪和上述罪名競合時,優先適用其他一般罪
名,在司法上盡量克製適用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
罪”。
三是,司法解釋要遵循法律保留規則。法律保留
本來是一個行政法問題,意指某些事項隻能由法律規
定,行政權非經法律授權不得行使。[
14]p104
法律保留在
行政法上的適例就是如果征收屬於法律保留的項目,
政府就無權實施。法律保留的法治意蘊和依法治國
原則一脈相連,神脈相通。[
15]筆者認為,可以對法律
保留作廣義理解或者予以借用,對於司法解釋不得踐
踏法律保留,就是指本來屬於立法事項,司法機關不
得擅自作出規定,否則本身就違法和無效。因為立法
機關的不作為,司法解釋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個空白
和缺陷,而且還起到了一定的統一條文理解、指導定
罪量刑和規範司法適用等積極作用。然而,司法解釋
必須堅守自己的職責和底線,不能任意擴大和縮小解
釋,更不能類推解釋,否則就代替了立法,和立法無甚
差異,也就違反了法律保留規則。[
16]然而,我國法律
解釋違反法律保留規則的現象比比皆是,觸目驚心。
2013 年兩高先後針對尋釁滋事罪以及網絡誹謗等刑
事案件法律適用製定的司法解釋,不僅概莫能外地說
明了司法解釋對法律保留的違抗和觸犯。兩個司法
解釋本意也許是針對尋釁滋事罪在現階段出現的種
種問題的一種“修繕”,彌補之前法律出現的種種不
足,然而事與願違,都嚴重擴大了尋釁滋事罪的外延,
尤其是針對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法律適用製定的司
法解釋甚至將網絡空間納入尋釁滋事罪的規製範圍
內,著實讓人產生深深的憂思,也亟待釜底抽薪式地
改進和變革。
( 二) 罪與非罪及如何避免出入人罪
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