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討論時,大部分人都主張維持二中全會的決議案,讓王明寫一個檢查錯誤的聲明書。彭真說:「為了促進他反省這個問題,還是讓他寫好。」(毛澤東插話:「比他輕一點的同誌都寫了,為什麽你不照其他同誌的辦法?為什麽你的權利就特別大?」)饒漱石說:「在全黨反對無紀律、無組織的這種情況下,中央再三通知他要執行二中全會的決議,而王明同誌卻公開違反二中全會的決議,這種行為是不能允許的。如果允許,中央就是提倡無組織無紀律。如果下去,他再不寫,我感覺王明同誌應該被開除中央委員會。」徐特立說:「還是讓他寫,讓他有一個機會考慮,留待下次解決。表示我們還是看重他。」洛甫說:「要他寫,他沒有寫這是錯誤的,是無紀律;第二還是讓他寫。假設再不寫,四中全會根據這個東西處理。」毛澤東說:「對他不執行二中全會決議這件事情,我們是希望他有所反省改正錯誤,可是他拒絕了,政治局正式派劉少奇同誌和他談,他根本拒絕。現在提出了兩個解決的辦法,做兩個決議:一是因為他過去不執行二中全會的決議是無紀律,這是錯誤的。另外就是三中全會還是維持二中全會的決議案,繼續寫,把時間搞長一點,在四中全會以前寫好。是不是這樣好?沒有意見就這樣了。」
根據討論中的意見,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一個《關於王明同誌的決定》,全文如下:
關於王明同誌在內戰時期和抗日時期所犯的政治路線的錯誤,1949年2月[161]黨中央在第七屆第二次全體會議曾決定王明同誌應寫一個聲明書,提交政治局審閱。當時王明亦曾在全會上口頭表示接受這一決定。但是事實上,王明同誌對於這一決定的執行,一直採取拖延的態度,中間雖經政治局的催促,並於1949年10月23日派劉少奇同誌代表政治局與王明同誌談話,指出王明同誌不尊重二中全會決議,拖延不寫聲明書,是不對的,並催他從速寫好聲明書。同年12月20日,政治局聽了劉少奇同誌與王明同誌談話情形的報告以後,又曾將政治局的決定通知王明同誌,指出:「王明同誌必須遵守二中全會決定,並按照二中全會上同誌們對王明同誌所作批評的方向及王明同誌在會議上所作願意寫聲明書的口頭表示,從速寫好聲明書交政治局審閱。」1949年11月6日王明同誌寫信給主席說,他對於內戰時期所犯錯誤問題,已在1945年4月20日寫了一封信給六屆七中全會,表示完全接受六屆七中全會1945年4月20日通過的《關於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雖然他在後來又向主席表示不同意這個決議,但他除表示接受這個決議外,拒絕再有所聲明。他對抗日時期的錯誤問題,除準備接受中央的結論外,亦拒絕聲明他自己的任何意見。
三中全會認為王明同誌至此時為止,對於他過去所犯的錯誤是拒絕反省的,對黨中央所採取的態度是不誠懇的,對不遵守二中全會決定向政治局寫聲明書的行為是無紀律的行為。
因此,三中全會決定,王明同誌仍應執行二中全會的決定,對於他在內戰時期及抗日時期所寫的各種文章、小冊子和其他文件中所犯的原則錯誤,作一次深刻的反省,藉以證明他自己是深刻地認識了並承認了自己所犯的錯誤,而在思想上行動上真正有所改正。此次聲明寫好後,應即提交中央政治局審閱,並在必要時,由政治局提交以後的中央全會討論。
王明在《中共半世紀》一書中說:「在我堅決拒絕寫所謂『三罵聲明書』後,毛澤東又想出新的花招來反對我。例如,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他要求中央政治局在決議中寫上『第九項』(關於王明的),而一九五〇年六月九日又要求中共七屆三中全會通過《關於王明同誌的決定》。兩個決定的主要內容都是要求王明寫聲明書,承認毛澤東在『整風運動』中所偽造的所謂『王明在內戰時期和抗日時期所犯的政治路線錯誤』。」[162]
同日 寫信給楊尚昆並請轉報毛澤東,說:「經過黃樹則、沈謙兩位醫師輪流注射幾天葡萄糖後,心髒衰弱情況已有好轉,唯腸炎腹瀉未好,每日隻能吃少許流汁,故仍不能起來工作,因而不僅黨的三中全會會議未能參加,恐政協全國委員會頭幾天的會議,也很少可能參加,非常著急。除續請假幾天外,特將情況報告,請釋念。」[163]
7月5日 致信江濱並請轉戴老、傳頤先生及商委各同誌,說商委會起草「公司法大綱草案」時作了一些刑法式的規定,「推其用意,大概是意圖以刑罰強製手段來達到控製私營公司的目的。這種想法和作法,是做不得和行不通的,對於一種不是應立即消滅或很快消滅的經濟製度,企圖用強迫、懲罰的政策來解決與其有關的經濟財政方麵的問題,會與主觀願望相反而引起壞事的」。接著分析了發生這種偏向的原因,認為第一個原因「似乎是從實際出發的觀點不夠」。當前「實際」的基本內容是:1.新民主主義國家根據經濟情況好轉的需要和共同綱領的規定,需要設法鼓勵有利於國計民生的原有私營企業正常進行和引導私人資本作新的投資,以使之在發展生產和繁榮經濟方麵起其一定的作用;2.私人資本家由於對人民政府的經濟政策還不夠了解,因而對於維持舊企業和進行新投資還有很多顧慮。這就是顯明的矛盾——顯明的對立關係。頒布一個切合實際的公司法,將對解決這一矛盾有相當的幫助。因此,新公司法大綱主要地需要恰當地解決以下三種矛盾或三種對立關係,即:(1)公私關係;(2)勞資關係;(3)資資關係。第二個原因「似乎是對國家當前經濟狀況和經濟政策研究得不夠」,因此應多多地注意研究一下我們當前經濟情況的材料和共同綱領及其他有關文件中所顯示的經濟製度和經濟政策。
根據討論中的意見,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一個《關於王明同誌的決定》,全文如下:
關於王明同誌在內戰時期和抗日時期所犯的政治路線的錯誤,1949年2月[161]黨中央在第七屆第二次全體會議曾決定王明同誌應寫一個聲明書,提交政治局審閱。當時王明亦曾在全會上口頭表示接受這一決定。但是事實上,王明同誌對於這一決定的執行,一直採取拖延的態度,中間雖經政治局的催促,並於1949年10月23日派劉少奇同誌代表政治局與王明同誌談話,指出王明同誌不尊重二中全會決議,拖延不寫聲明書,是不對的,並催他從速寫好聲明書。同年12月20日,政治局聽了劉少奇同誌與王明同誌談話情形的報告以後,又曾將政治局的決定通知王明同誌,指出:「王明同誌必須遵守二中全會決定,並按照二中全會上同誌們對王明同誌所作批評的方向及王明同誌在會議上所作願意寫聲明書的口頭表示,從速寫好聲明書交政治局審閱。」1949年11月6日王明同誌寫信給主席說,他對於內戰時期所犯錯誤問題,已在1945年4月20日寫了一封信給六屆七中全會,表示完全接受六屆七中全會1945年4月20日通過的《關於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雖然他在後來又向主席表示不同意這個決議,但他除表示接受這個決議外,拒絕再有所聲明。他對抗日時期的錯誤問題,除準備接受中央的結論外,亦拒絕聲明他自己的任何意見。
三中全會認為王明同誌至此時為止,對於他過去所犯的錯誤是拒絕反省的,對黨中央所採取的態度是不誠懇的,對不遵守二中全會決定向政治局寫聲明書的行為是無紀律的行為。
因此,三中全會決定,王明同誌仍應執行二中全會的決定,對於他在內戰時期及抗日時期所寫的各種文章、小冊子和其他文件中所犯的原則錯誤,作一次深刻的反省,藉以證明他自己是深刻地認識了並承認了自己所犯的錯誤,而在思想上行動上真正有所改正。此次聲明寫好後,應即提交中央政治局審閱,並在必要時,由政治局提交以後的中央全會討論。
王明在《中共半世紀》一書中說:「在我堅決拒絕寫所謂『三罵聲明書』後,毛澤東又想出新的花招來反對我。例如,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他要求中央政治局在決議中寫上『第九項』(關於王明的),而一九五〇年六月九日又要求中共七屆三中全會通過《關於王明同誌的決定》。兩個決定的主要內容都是要求王明寫聲明書,承認毛澤東在『整風運動』中所偽造的所謂『王明在內戰時期和抗日時期所犯的政治路線錯誤』。」[162]
同日 寫信給楊尚昆並請轉報毛澤東,說:「經過黃樹則、沈謙兩位醫師輪流注射幾天葡萄糖後,心髒衰弱情況已有好轉,唯腸炎腹瀉未好,每日隻能吃少許流汁,故仍不能起來工作,因而不僅黨的三中全會會議未能參加,恐政協全國委員會頭幾天的會議,也很少可能參加,非常著急。除續請假幾天外,特將情況報告,請釋念。」[163]
7月5日 致信江濱並請轉戴老、傳頤先生及商委各同誌,說商委會起草「公司法大綱草案」時作了一些刑法式的規定,「推其用意,大概是意圖以刑罰強製手段來達到控製私營公司的目的。這種想法和作法,是做不得和行不通的,對於一種不是應立即消滅或很快消滅的經濟製度,企圖用強迫、懲罰的政策來解決與其有關的經濟財政方麵的問題,會與主觀願望相反而引起壞事的」。接著分析了發生這種偏向的原因,認為第一個原因「似乎是從實際出發的觀點不夠」。當前「實際」的基本內容是:1.新民主主義國家根據經濟情況好轉的需要和共同綱領的規定,需要設法鼓勵有利於國計民生的原有私營企業正常進行和引導私人資本作新的投資,以使之在發展生產和繁榮經濟方麵起其一定的作用;2.私人資本家由於對人民政府的經濟政策還不夠了解,因而對於維持舊企業和進行新投資還有很多顧慮。這就是顯明的矛盾——顯明的對立關係。頒布一個切合實際的公司法,將對解決這一矛盾有相當的幫助。因此,新公司法大綱主要地需要恰當地解決以下三種矛盾或三種對立關係,即:(1)公私關係;(2)勞資關係;(3)資資關係。第二個原因「似乎是對國家當前經濟狀況和經濟政策研究得不夠」,因此應多多地注意研究一下我們當前經濟情況的材料和共同綱領及其他有關文件中所顯示的經濟製度和經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