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 劉少奇同王明談話,要王明自己寫信要求去蘇聯治病。王明卻來了一個動搖猶豫的答覆,要劉少奇考慮決定。劉少奇還是要王明自己提出確切意見,如他要求去蘇聯治病,中央可允他離開目前工作並可向蘇聯交涉,但王明遲遲不提出確切意見。[146]
2月1日 致信毛澤東主席,說送上:1.政法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通過的婚姻條例草案,請提出指示;2.婚姻條例草案參考資料選編;3.各方對婚姻條例草案意見匯集(密件),供研究條例草案時的參考。
2月5日 向劉少奇及毛澤東上報《中央法委會的工作報告(自1949年8月~1950年2月)》,內容分三部分:1.6個月的工作情況;2.法委會的組織和任務問題;3.法律草案的審核程序問題。
2月6日 主持召開監獄法律問題座談會,講了「對監獄工作的意見」,說「軍事管理,民主生活,勞動教育,改造自新」這16字,「我認為基本上可指出監獄工作的方向」。
2月8日 簽名上報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編譯室1949年工作報告。
2月14日 參加中央法委會黨組會議,會議討論與決定了八項有關專門委員的責任等問題。
2月15日 給毛澤東寫報告,說送上「中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暫行大綱(草案初稿)」,緩兩天當麵來聽取批評指示。
同日 向董必武報告法委會黨組2月14日決議事項,請指示,並附了兩份提請加委的專門委員簡歷。
3月4日 向董必武寫報告,說根據昨日政務院會議上提出的,以及近來我們從各方麵得到的對婚姻條例草案的意見,今日的法委會黨組會議將原婚姻條例草案作了部分增加和修改,這些增改是否正確,請予審核指示。
3月16日 向毛澤東寫報告,說遵照昨日政治局會議指示,將婚姻條例草案又作了一次修改,現送上修改稿,請即予以審核指示。
4月9日 將《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條例(或婚姻法)草案的簡單說明(初稿)》送毛澤東,請審閱批示修改意見。
同日 毛澤東在《為印發周恩來關於中蘇條約的報告的批語》上批示:「此次政府委員會議,除周(恩來)、陳(雲)、林(彪)、鄧(小平)四同誌講話外……為解釋婚姻法,王明似亦宜略作說明。」[147]
4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七次會議,聽取王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的報告,一致通過了婚姻法。
王明的這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共分六部分: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起草經過。其中說:婚姻法草案,是較長時間(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前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於一九四八年冬季準備婚姻法草案,至今約一年半左右)工作的結果;2.婚姻法的意義;3.婚姻法的原則規定;4.結婚和家庭問題底具體規定;5.離婚及其有關問題的具體規定;6.婚姻法的施行問題。其中提出:包辦強迫、男尊女卑及由此產生的重婚納妾、漠視子女權益,是封建主義婚姻製度的三個有機組成部分。廢除封建主義婚姻製度,就是要將它的三個組成部分全部廢除,並將這種婚姻製度的各種副產品和補充品,全部禁止。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是新民主主義婚姻製度的四個有機組成部分。實行新民主主義婚姻製度,就是要將它的四個有機組成部分全部實行。某些人企圖利用或故意曲解男女婚姻自由的意義,把它與新民主主義婚姻製度的其他有機部分割裂開來,把通姦、重婚、納妾、男女關係上的杯水主義行為、漠視子女利益行為等,都拿所謂婚姻自由的幌子來掩蓋或粉飾,是非常錯誤的和有害的。[148]
《傳記與回憶》說:「王明同誌很詳細地從理論上實際上解釋新婚姻法的意義。報告後,一位素不相識的國民黨左派(孫科派)的傅秉常當眾拍著肚子,大聲說:『今天才聽得夠味,過癮了。』」
4月18日 給毛澤東、朱德分別寫信,送上《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問題的報告(初稿)》,請他們於兩三天以內提示意見。
李光燦回憶說:「婚姻法報告是由他口述,我筆記。17個鍾頭他一口氣下來。他的口述能力很強。17個鍾頭的口述形成了兩萬三千字。」[149]
旅美法律學者周大偉在《1945~1950:新中國建國前後擔任過「立法大臣」的王明》中說:除了上述的報告外,王明還有一份沒有公開發表的內部口述報告。[150]
4月21日 給鄧穎超寫報告,說遵示草擬了《中共中央關於保證執行婚姻法問題給各級黨委的通知(初稿)》,請您和總理審閱修改後,再送少奇同誌審核。這個通知經審改後於5月1日發出。
4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會議上通過後,毛澤東主席此日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宣布「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曾參加起草《婚姻法》的法製委員會委員李光燦對王明的這段工作做過如下評論:「六屆六中全會後,實際上王明工作不多了。毛主席給他個任務,成立中央法製委員會,讓他當主任。從那時起,一直到建國。他雖然是半路出家的,但搞的很通」;「在法製思想上,王明和董老很接近。董老是科班出身的,日本法科大學畢業,這方麵比較專,王明也較專」;「周總理、董老的法製思想是正確的,王明的法製思想是對頭的」。[151]
2月1日 致信毛澤東主席,說送上:1.政法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通過的婚姻條例草案,請提出指示;2.婚姻條例草案參考資料選編;3.各方對婚姻條例草案意見匯集(密件),供研究條例草案時的參考。
2月5日 向劉少奇及毛澤東上報《中央法委會的工作報告(自1949年8月~1950年2月)》,內容分三部分:1.6個月的工作情況;2.法委會的組織和任務問題;3.法律草案的審核程序問題。
2月6日 主持召開監獄法律問題座談會,講了「對監獄工作的意見」,說「軍事管理,民主生活,勞動教育,改造自新」這16字,「我認為基本上可指出監獄工作的方向」。
2月8日 簽名上報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編譯室1949年工作報告。
2月14日 參加中央法委會黨組會議,會議討論與決定了八項有關專門委員的責任等問題。
2月15日 給毛澤東寫報告,說送上「中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暫行大綱(草案初稿)」,緩兩天當麵來聽取批評指示。
同日 向董必武報告法委會黨組2月14日決議事項,請指示,並附了兩份提請加委的專門委員簡歷。
3月4日 向董必武寫報告,說根據昨日政務院會議上提出的,以及近來我們從各方麵得到的對婚姻條例草案的意見,今日的法委會黨組會議將原婚姻條例草案作了部分增加和修改,這些增改是否正確,請予審核指示。
3月16日 向毛澤東寫報告,說遵照昨日政治局會議指示,將婚姻條例草案又作了一次修改,現送上修改稿,請即予以審核指示。
4月9日 將《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條例(或婚姻法)草案的簡單說明(初稿)》送毛澤東,請審閱批示修改意見。
同日 毛澤東在《為印發周恩來關於中蘇條約的報告的批語》上批示:「此次政府委員會議,除周(恩來)、陳(雲)、林(彪)、鄧(小平)四同誌講話外……為解釋婚姻法,王明似亦宜略作說明。」[147]
4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七次會議,聽取王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的報告,一致通過了婚姻法。
王明的這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共分六部分: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起草經過。其中說:婚姻法草案,是較長時間(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前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於一九四八年冬季準備婚姻法草案,至今約一年半左右)工作的結果;2.婚姻法的意義;3.婚姻法的原則規定;4.結婚和家庭問題底具體規定;5.離婚及其有關問題的具體規定;6.婚姻法的施行問題。其中提出:包辦強迫、男尊女卑及由此產生的重婚納妾、漠視子女權益,是封建主義婚姻製度的三個有機組成部分。廢除封建主義婚姻製度,就是要將它的三個組成部分全部廢除,並將這種婚姻製度的各種副產品和補充品,全部禁止。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是新民主主義婚姻製度的四個有機組成部分。實行新民主主義婚姻製度,就是要將它的四個有機組成部分全部實行。某些人企圖利用或故意曲解男女婚姻自由的意義,把它與新民主主義婚姻製度的其他有機部分割裂開來,把通姦、重婚、納妾、男女關係上的杯水主義行為、漠視子女利益行為等,都拿所謂婚姻自由的幌子來掩蓋或粉飾,是非常錯誤的和有害的。[148]
《傳記與回憶》說:「王明同誌很詳細地從理論上實際上解釋新婚姻法的意義。報告後,一位素不相識的國民黨左派(孫科派)的傅秉常當眾拍著肚子,大聲說:『今天才聽得夠味,過癮了。』」
4月18日 給毛澤東、朱德分別寫信,送上《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問題的報告(初稿)》,請他們於兩三天以內提示意見。
李光燦回憶說:「婚姻法報告是由他口述,我筆記。17個鍾頭他一口氣下來。他的口述能力很強。17個鍾頭的口述形成了兩萬三千字。」[149]
旅美法律學者周大偉在《1945~1950:新中國建國前後擔任過「立法大臣」的王明》中說:除了上述的報告外,王明還有一份沒有公開發表的內部口述報告。[150]
4月21日 給鄧穎超寫報告,說遵示草擬了《中共中央關於保證執行婚姻法問題給各級黨委的通知(初稿)》,請您和總理審閱修改後,再送少奇同誌審核。這個通知經審改後於5月1日發出。
4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會議上通過後,毛澤東主席此日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宣布「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曾參加起草《婚姻法》的法製委員會委員李光燦對王明的這段工作做過如下評論:「六屆六中全會後,實際上王明工作不多了。毛主席給他個任務,成立中央法製委員會,讓他當主任。從那時起,一直到建國。他雖然是半路出家的,但搞的很通」;「在法製思想上,王明和董老很接近。董老是科班出身的,日本法科大學畢業,這方麵比較專,王明也較專」;「周總理、董老的法製思想是正確的,王明的法製思想是對頭的」。[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