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毛澤東發出任命通知書,說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陳紹禹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員。


    10月21日 出席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10月23日 劉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與王明談話,指出他不尊重七屆二中全會決議,拖延不寫檢討錯誤的聲明書是不對的,並催他從速寫好聲明書。[136]


    《傳記與回憶》說:王明請求到蘇聯治病的信「不但未允許,反而惹了禍來——毛澤東用中央政治局的名義派劉少奇同誌於10月23日來到王明住處,找王明同誌談話,要王明按照二中全會決議寫聲明書(實則二中全會沒有任何決議),並把自己過去在內戰和抗戰時期所寫的各種論文都加以否定的批評」。


    同日 致信季龍先生並轉李、戴兩老,說送上原張(曙時)、李(木庵)二位所擬之「法製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並附上李木庵所擬幾點意見,請加以研究修改。法委之組織,須視此工作任務而定等。


    10月26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在決議事項第九項中指出:「由於王明同誌尚未按照今年二月二中全會決定對所犯錯誤寫聲明書,劉少奇同誌已在十月二十三日代表政治局和王明同誌談話,指出王明同誌不尊重二中全會決議,拖延不寫聲明書,是不對的,並催他從速寫好聲明書。中央政治局聽了劉少奇同誌的報告後,認為劉少奇同誌對王明談話時所採取的立場是正確的,王明同誌必須遵守二中全會決定,並按照二中全會上同誌們對王明同誌所作批評的方向及王明同誌在會議上所作願意寫聲明書的口頭表示,從速寫好聲明書,交政治局審閱。」


    秋 於北京作七絕《過文公祠》。[137]


    11月1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出由主任楊尚昆署名的通知,將10月26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關於王明的決議事項通知王明。


    《傳記與回憶》說:「王明同誌接通知後,氣得幾天幾夜不能入睡,肝膽炎腸胃炎一齊發作,接著心髒衰弱。我找中西醫生來幫忙,花了很大力氣,才使病人轉危為安。」


    11月6日 寫信給毛澤東,說:


    您在本年三月二中全會作結論時,要求我對於您所指出的我在內戰時期和抗戰時期所犯的錯誤再寫一次聲明書,現遵示聲明如下:


    一、「關於內戰時期錯誤問題,我於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日已經寫了一封信給六屆七中全會,表示完全接受七中全會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日通過的《關於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去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間,主席四五次反覆問我對《關於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還有什麽意見?並說,如果我認為有那些不合事實的話,中央可以修改決議。前幾次,我均答覆已沒有什麽意見了。最後一次(十二月哪一天晚上,記不清了),當時我覺得既然主席這樣反覆地詢問,不妨遵照主席的『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指示,將我想到的有些意見向黨的領袖陳述一次,現在我再向中央正式聲明一次:我完全接受六屆七中全會通過的《關於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對於決議中提到的一些歷史問題,再不向任何人發表對任何問題的不同意的意見。」


    二、「關於抗戰初期錯誤問題,中央作出結論,我是一個黨員,一定接受和服從。」


    11月27日 寫信給毛澤東說:「我請求你最近幾天來我處談談,並請抽出較久點的時間,我迫切地期待著,如何?請示復。」


    12月29日 因王明經常累病,身體更加惡化,孟慶樹寫信給劉少奇,請他允許並設法讓王明到蘇聯治病。過了幾天,孟慶樹接到劉少奇回信,他要王明自己也寫信給中央。[138]


    本年底或明年初 劉少奇在前門外某大禮堂召集全北京幹部大會,要王明報告廢除六法全書和馬列主義對國家與法律的觀點,會後與他一起到薄一波家裏吃飯。[139]


    本年 上海華夏出版社出版洛甫、王明著《青年學習問題》。[140]


    1950年 46歲


    1月1日 致信許鴻,表示問候,並說「到華中時可否就便將修高兄問題解決一下?他現在在長沙明德中學住閑」;自己「身體不行(腸胃心髒),一累即病,妨礙工作甚多」。[141]


    1月9日[142] 張誌讓致信王明說:「頃與沈老談京津兩市二審法院事,其中有具體問題幾個,須與先生先作一度商討。擬請於醫生允許後,侭先約時一晤。沈老當偕吳副院長閔秘書長及誌來談也。」王明即日在信後批示:「誌讓先生:請與各位明日(十日)下午四時來如何?」[143]


    1月11日 寫信給劉少奇,請允許到蘇聯治病。[144]


    1月21日 致信董必武並請轉報劉少奇,報告了以下條例大綱的準備情況:1.婚姻條例草案,說前年冬季在西柏坡時已由婦委與法委合作擬出,並經少奇同誌原則批準,爭取在今年三八節前公布;2.刑法大綱,說預計於3月前後搞出一個草案來;3.各級人民法院組織法暫行大綱草案。最後詢問他們對法委工作還有何指示,請即示知。


    同日 中共中央婦委將《婚姻條例》草案呈送中共中央,並附上鄧穎超致毛澤東、劉少奇、朱德、任弼時、周恩來並王明同誌的一封親筆信。信中說:「這個婚姻條例草案,曾經過婦委正式討論過五次,會後交換意見多次,並另邀請了中組部、中青委、法委等幾方麵同誌共同座談過一次,歷時二月有餘。幾經爭論,幾度修改,有些問題,已經得到解決,但爭論的主要問題,即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不附任何條件一則,至今仍意見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對於此點反對者是較多數人,贊成者包括我及少數人。現為了應各地的急需,且有關廣大群眾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決。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現在的草案,雖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經婦委多數同意了最後稿,並將我們不同的意見一併附上,請中央參閱作最後決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條例草案給法委,請法委將意見提交中央。」「一個星期後,法製委員會便向中央呈報了修改意見。」[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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