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存稿和何之瑜的註明看,上篇545字,全部完成。下篇的(甲)復體字和(丙)象聲字部分,也完成了,但(乙)合體字部分,隻寫到第112個字「拋」字。何之瑜在此處註明:「按仲甫先生於三十一年(即1942年——引者)五月十三日上午著稿至此『拋』字時,適人過訪,旋即臥病,到五月二十七日逝世,乃成絕筆矣。」下篇計劃中的第2章,留下了空白。但陳獨秀臨終前對何之瑜說:「本書體係業已完成,即上篇亦可單獨問世。」


    《教本》尚有小部分未完成,固然遺憾。但陳獨秀臨終前對有人提議請代人續寫以完成書稿時說過:「學力太差者,不能寫;學有深造者,皆有自己的見解,又不願意寫也。」[38]陳獨秀就是這樣一個個性特殊的人,學不驚人誓不休。他對自己的學識和見解,充滿著自信。正如他在「上篇」完成、給北大時的學生並已經成為著名的文字學家陳鍾凡寄此書稿並在附信中說的:


    此書出,非難者必多,書中解說亦難免無錯誤,而方法餘以為無以易也。形、聲、義合一,此中國文字之特徵也。各大學文字學科,往往形、聲、義三人分教,是為大謬。欲通中國文字,必去六書之說,所謂指事、會意、形聲,皆合體象形,聲皆有意,又托於形,形、聲、義不可分也。六書中說,形聲最為荒謬,人旁、鳥旁、草木旁、水火旁、牛旁、口旁、金石旁等等,其字均甚多;但右旁之聲,謂之諧聲而無義,則將何以別之?……吾書三千字,字字形義並釋,不取某聲以了之,明知此事至難,然非此無由通識中國文字也。[39]


    又是一個「方法餘以為無以易也」!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他與胡適提倡白話文,也說過類似的話。隻有堅信自己掌握真理的人,才敢說這種話。這是一種多麽豪邁的氣概。果然不出所料,此稿傳出後,當時就得到名家的好評。陳鍾凡當時就認為:「雖至今未見全書,其以形聲義一貫解釋文字的方法可謂縝密。」[40]魏建功在讀到《教本》書稿時也「讚嘆歡喜以為自古文字資料以來,文字學家趨本求末,抱殘守缺,兩無裨補之失,俄然掃空,因有問疑,獲加命提」。[41]


    於是,該書稿就這樣留存人間。


    從《教本》內容看到,陳獨秀關於漢字的學識,殊為驚人。他在這方麵的獨創性,絕非故逞臆說,以示特異,而是始終堅持歷史的、辯證的方法來從事文字的研究,不是把眼光隻盯在一字一詞上,而是在廣闊的歷史背景中,展開視野,從古代的生活,典章製度,文物習俗,自然科學成果等方麵的聯繫上來進行深入的探討,自然就博大精深,從而得出不一般的結論,發前人所未發。為了求得一字的真義,他不僅廣究博引,從大量的古籍中,從地下發掘的實物中尋找根據,而且精確考證,從而發現新的真理——既能說出此字的歷史形成過程,又能詳析它的特點、本義和引申義,等等,含義豐富而簡明扼要,一目了然。


    如對鬲、鼎、曾、復、咼等字的分析,不僅引用了《周禮》《左傳》《詩經》等十三四種古籍,而且考查了地下發掘的螺、蚌、陶器、青銅器、鐵器等實物,至於對《篆文》《甲骨文》《金文》《說文》等古代文字學著作研究和運用,更不用說了。


    可見,這部書稿凝聚著作者多麽巨大的心血。


    特別要指出的是,這部珍貴書稿的撰述,不是學者、教授在條件優越的書齋中悠然進行的。本書的前奏《字義類例》是在反袁鬥爭失敗後「靜待餓死」的絕境中完成的;本書的起始作《實庵字說》和《識字初階》,是在獄中進行的,那時,既沒有上街買書和到圖書館中查索的自由,精神上又受著各種折磨;晚年撰述本書,又在病貧交加之中,以致到去世還沒有完成,自然還沒有修改定稿,錦上添花。但是,即使如此,該著不僅在當時就得到如上述著名文字學家陳鍾凡、魏建功的讚揚,也得到現代名家的高度評價。直到1987年,文天穀教授還認為:「僅就他三部著作(即《字義類例》、《實庵字說》、《小學識字教本》——引者)達到的總的水平來說,恐怕目前還沒有能超過的。」[42]


    但這部書稿的命運,與作者的命運一樣坎坷。書稿寫到「拋」字絕筆,是意味深長的巧合。早在1939年,在國民黨教育部所屬的國立編譯館工作的陳獨秀的好友臺靜農得知他在從事文字學的研究,就介紹該館約請陳編一部教師用的《中國文字說明》,並預支給他5000元稿費。後來,陳獨秀就把已經自成體係、可以單獨出版的《小學識字教本》上編交給了編譯館,囑先行出版。編譯館館長陳可忠見稿十分讚賞,在1940年5月13日,向教育部報請陳獨秀續編學生用的《中國文字說明》,並申請再向陳獨秀預支5000元。教育部長陳立夫在報告上批示:「前稿(指教師用《中國文字說明》——引者)已否交來?照發。」[43]


    這表明陳獨秀的《小學識字教本》還未完成,已經得到了一萬元的預支稿費。但是,他的「無功不受祿」的清高精神,由於發生了他與陳立夫之間關於書名的爭執,在他去世前「教師用」的「前稿」卻未能完成和出版,「學生用」的後稿自然也未動手。所以他囑家人不得動用這萬元預支稿費,並表示「若教(育)部有意不令吾書出版,隻有設法退還稿費,另謀印行」。[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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