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陳獨秀對國家的未來——青少年,如《新青年》時期一樣,還是傾注著滿腔的熱情。1939年,他得知蘇聯史達林與德國希特勒簽訂協定後,曾作長詩《告少年》,強烈譴責黑暗勢力,「毋輕涓涓水,積之江河盈;亦有星星火,燎原勢竟成;作歌告少年,努力與天爭。」[34]1940年,17歲的張定從重慶坐船去江津上中學,看到船長室裏坐著一位很有風度的長者,一打聽,原來他就是赫赫有名的陳獨秀。那是陳獨秀一生最倒黴的時期:既不容於共產黨,更受到國民黨的監視和打壓,不得已來到江津淒度風燭殘年。少年張定崇拜陳獨秀,顧不得什麽就上前求教,還請陳題詞。陳獨秀在張的日記本上寫下「中國少年,少年中國」八個字。船靠岸後,國民黨軍警進行檢查,發 現張定攜帶一些進步書籍,並曾與陳獨秀交談,隨即將他進行拘留。在審訊時,張定徉說要給國民黨軍部打電話。警察問何事,張定說:「找我爸爸。」警察一聽怕惹不起,便把張定放了。張被釋放後,又找到陳獨秀,要去革命。陳耐心地勸他:「要革命也不能不讀書,還是要好好上學。沒有學問,革命也搞不好。」[35]於是,張定決定繼續上學。張定後來成為共產黨重要骨幹,50年代起在團中央等機構工作,追隨胡耀邦為人民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


    《小學識字教本》及其坎坷命運


    如前所述,陳獨秀學識淵博,在對音韻學、文字學的研究有特殊的愛好。每當政治上受挫,他就專心致誌進行這方麵的研究。晚年在國民黨特務的監視下,又與各政黨脫離了接觸,對正在進行的抗日戰爭也無能為力,隻是偶然對國、共、托三黨及戰爭形勢發表一點看法,主要精力是進行最後的文字學研究和撰述。


    在獄中,他寫了一部《實庵字說》。「實庵」,即誠實的小草屋之意,完全是文人的自謙詞和雅號。這部著作,正式開始了他對漢字的逐個解析,但側重於有關聯誼詞的釋例。完成之後,就全麵研究每個漢字的形成規律與音、形、意的組合特點,以幫助人們「識字」。因為了解了這個字的形成歷史和特點,自然印象深刻,比不知其然的死記硬背好得多,所以,取名《識字初階》。但此稿在獄中隻完成部分初稿,晚年就以主要精力修改、補充、重訂此稿,並改名為《小學識字教本》。


    與進行政治運動一樣,陳獨秀的文字學研究,也貫徹著明確的五四新文化運動革古更新、推動社會進步的革命精神。研究與撰寫《中國文字拚音草案》是這樣,撰寫《小學識字教本》也是這樣。「小學」是古代音韻學與文字學的合稱,陳獨秀一貫主張二者統一起來研究,形、音、意不應分割。正如他在此稿《自敘》中說:


    昔之塾師課童,授讀而不釋義,盲誦如習符咒,學童苦之。今之學校誦出釋義矣,而識字仍如習符咒,且盲記漫無統紀之符咒到二三千字,其戕賊學童之腦力為何如耶!即中學初級生記字之繁難累及學習國文多耗日力,其他科目,鹹受其損,此中小學習國文識國字之法急待改良,不可一日緩矣。本書取習用之字三千餘,綜以字根及半字根凡五百餘,是為一切字之基本一形義,熟此五百數十字,其餘三千字乃至數萬字,皆可迎刃而解,以一切字皆字根所結合而孳乳也。上篇釋字根及半字根,下篇釋字根所孳乳之字,每字必釋其形與義,使受學者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此不獨使受學者感興趣利記憶,且於科學思想之訓練植其始基焉。


    因此,當《小學識字教本》(以下簡稱《教本》)完成上篇時,他在致臺靜農的信中,明確表示,他是在做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未竟之功」:「中國文化在文史,而文史中所含烏煙瘴氣之思想也最是毒害青年,弟久欲於此二者各寫一部有係統之著作,以竟《新青年》之未竟之功。文字方麵而始成一半,史的方麵未有一字……」[36]其「老驥伏櫪」的精神躍然紙上。


    過去,筆者認為陳獨秀從事文字學研究隻是他一生政治運動之外的一種愛好,現在看來乃淺見,實際上是他一生革命生涯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如他五四時期要求青年「立誌出了研究室就入監獄,出了監獄就入研究室」一樣,一生都在追求這種「人生最高尚優美的生活」。[37]


    從學術和他的歷史上來說,陳獨秀撰寫此稿的原意是想匯畢生研究音韻學和文字學的成果,致力於尋找漢字的規律,以解決漢字難認、難記、難寫的問題。此乃是他大革命失敗後竭力鼓吹漢字拚音化運動無人響應後的另覓蹊徑之為。因為,陳獨秀認為,漢字的確存在「三難」問題,但是隻要找到漢字的規律,也就不那麽難了,因此他一生在進行政治活動之餘,總是孜孜以求。從《字義類例》《實庵字說》,最後到《小學識字教本》,終於找到了漢字的整個發展規律,形成了一個完整獨立的體係。


    從目錄上看,《教本》分上篇和下篇。上篇是「字根及半字根」,共分10章:(1)象數七字;(2)象天十五字;(3)象地三十二字;(4)象草木五十七字;(5)象鳥獸魚蟲八十二字;(6)象人身體六十三字;(7)象人動作六十七字;(8)象宮室城郭四十字;(9)象服飾二十五字;(10)象器用一百五十七字,共五百四十五字。


    下篇是「字根孳乳之字」,分兩大章:(1)字根併合者,(甲)復體字六十三字;(乙)合體字二百四十三字;(丙)象聲字一百五十八字。(2)字根或字根併合之附加偏旁者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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