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接著以自己建黨以來的親自經歷的事實和經驗,痛斥、控訴了共產國際在不了解中國國情的情況下所犯下的一係列嚴重錯誤,以及他為了服從國際紀律和中央多數人的意見,放棄自己的意見,違心執行國際指示所犯的錯誤。多次沉痛譴責自己:「主張不堅決的我,遂亦尊重國際紀律和中央多數意見,而未能堅持我的提議。」


    這個總結,極大地強化了他1929年以後的政治立場,對任何勢力、政黨、集團不再做任何妥協,完全成為一個獨立的人,真是天馬行空,我行我素,回到了1920年建黨以前的年代。這樣的人生,有利也有弊;利者,作為一個思想家,有利於自己天才思想的產生和發揮,而能排除任何壓力的幹擾和壓迫;弊者,作為一個實踐家,他必然曲高和寡,難以團結民眾去為實現理想而奮鬥。思想家永遠是孤獨者。


    該文逐條批駁了決議開除他的理由。如決議說:「根本無誠意去認識自己在中國大革命時代之機會主義領導的錯誤……便必然不可免的要繼續過去的錯誤路線。」陳對此反駁說:「其實我正因為根本的誠意的認識過去機會主義領導的真正錯誤所在,和決心反對現在及將來繼續過去的錯誤路線而被開除了。」


    決議指責陳「不滿意共產國際的意見」,「根本便不願赴莫斯科去接受國際的訓練」。這一條倒是說對了!陳坦白地說:「我所受國際機會主義的訓練已經受夠了,以前因為接受國際意見,而做了許多錯誤,現在因為不滿意國際意見而被開除了。」


    他斥責決議「似是而非」地篡改他給中央信中關於當前形勢和策略的論述,並把「這也算是開除我的理由」;譏諷中央把他的正確意見如在中東路問題上,「以反對國民黨誤國政策的口號來代替擁護蘇聯的口號」也當作「開除我的理由」之一;指責中央在八七會議後「不許我參加任何會議,未曾派我任何工作」。直到1929年10月6日,忽然決定要他「在黨的政治路線之下,在中央擔任編輯工作」,並「限定你一周內作篇反對反對派的文章」。陳表示:「我此時已根本承認托洛茨基同誌的主張是合乎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我如何能說和自己意見相反的假話!」


    陳說:「我們隻知道托洛茨基同誌是堅決的反史達林、布哈林機會主義政策的,我們不能聽史達林派的造謠,便相信和列寧攜著手創造十月革命的托洛茨基同誌真有反革命的事實」,真如「史達林派李立三等對於我們的造謠」一樣。於是中央便說我們「已經離開革命,離開無產階級,走向反革命」而將我們開除了。


    等等。


    然後,陳獨秀指出中央開除他的實質:「中央開除我的黨籍,這些無理由的理由,都不過是表麵的官樣文章。實際是討厭我在黨內發表意見,批評他們繼續過去機會主義、盲動主義……的破產政策。」


    陳獨秀最後沉痛地表示:對於八七會議和六大以來的中央錯誤路線「我當時為黨的組織紀律拘囚,不得已取了消極態度,而未能積極的超越組織對中央的毀黨政策作堅決的鬥爭,致黨走上了崩潰的道路,這也是我應負的責任……我是懷著錯誤的見解,還是幻想新的中央受到許多事實的教訓,將能夠自己醒悟過來,未必盲從國際的錯誤路線到底」;「直到經過蔣桂戰爭及五卅紀念運動,我深深的感到中央牢不可破的繼續機會主義和盲動主義,明明是不會自己改變的了,非有自下而上黨員群眾合法的公開的討論和自我批評,是不能糾正領導機關嚴重的錯誤路線了。然而黨員群眾都在組織紀律的拘囚與鉗製之下,一時陷於『敢怒而不敢言』的狀況。此時我實在不忍眼見無數同誌熱血造成的黨,就這樣長期的在嚴重錯誤路線之下破滅消沉下去。不得不挺身出來,自從八月初起開始向黨發表意見,以盡我的責任」。「有些同誌勸阻我說:『像你這樣不避忌諱的批評他們,他們將來會藉故開除你的黨籍。』我知道這個,然而我愛黨的心逼迫著我一定要走向不顧計到我個人利益的道路」;「我寧願受今天被李立三等少數人開除我的黨籍,而不願眼見黨的危機而不力圖拯救,將來要受黨員群眾的責備。我寧願心安理得的為無產階級的利益而受惡勢力幾重壓迫,不願和一切腐化而又橫暴的官僚分子同流合汙」。


    同時陳又號召全黨同誌:「我們每個黨員都負有拯救黨的責任,應該回復到布爾什維克精神與政治路線,一致強固的團結起來,毫不隱諱的站在托洛茨基同誌所領導的國際反對派即真正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旗幟之下,堅決的不可調和的,不中途妥協的和國際的及中共中央的機會主義者奮鬥到底……以拯救黨拯救中國革命。」[78]


    這篇八千多字、擺事實、講道理、情智並茂的《告全黨同誌書》,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的一份特殊文獻。它是對史達林控製下的共產國際和當時「左」傾又沒有民主的中央中共的批判是深刻的,而且至今仍有著一定的現實意義。


    * * *


    [1] 《中央關於城市農村工作指南》,1928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文件選集》(4),第334頁。


    [2] 《中央通告第五十九號》,1928年7月13日,《中共中央文件選集》(4),第326、327頁。


    [3] 《中央通告第五十九號》,1928年7月13日,《中共中央文件選集》(4),第3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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