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院及大學區製的設計,是希望將「教育學術化」與「學術研究化」合於一體,以大學與學術作為教育運行之核心,也是蔡元培教育獨立之理念由理想漸進於實踐的過程。從民國初年寫作《對於新教育之意見》,到1922年又作《教育獨立議》一文,蔡元培更加明確地提出「教育獨立」一說,並在此基礎上設計了幾項實施辦法,其中已經看到大學區製的雛形。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分全國為若幹大學區,每區立一大學;凡中等以上各種專門學術,都可以設在大學裏麵,一區以內的中小學校教育,與學校以外的社會教育……都由大學辦理。
大學的事務,都由大學教授所組織的教育委員會主持。大學校長,也由委員會舉出。
由各大學校長,組織高等教育會議,辦理各大學區互相關係的事務。
教育部,專辦理高等教育會議所議決事務之有關係於中央政府者,及其他全國教育統計與報告等事,不得幹涉各大學區事務。教育總長必經高等教育會議承認,不受政黨內閣更迭的影響。
各區教育經費,都從本區中抽稅充用。較為貧乏的區,經高等教育會議議決後,得由中央政府撥國家稅補助。[52]
相較於此前對「隸屬於政治者」與「超軼於政治者」的區分,此時蔡元培對教育的解釋更注重針對中國實際的分析和計劃。此後,他又作《湖南自修大學介紹與說明》一文,針對中國的經濟情況對各省實施大學區製做出設計,認為在當時的條件下,可以著力發展北京各國立學校、江浙及廣東等東南地區的大學,以及山西、四川、雲南等西南地區的大學,給這些學校寬裕的經費和設備,使其擔負起「一麵研究高等學術,一麵推行教育事業」的責任。[53]
從其一貫思路來看,蔡元培認為大學應擔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擔任南京臨時政府教育總長之時,民國共和新製初立,政局尚不穩固,他雖有意引領教育界革故鼎新,但難免處處掣肘,教育設想尚未及實施便隨內閣辭職。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後,蔡元培就任大學院院長,再次獲得實現其教育獨立理念之機會,其換取之「條件」為寧漢對峙之時支持蔣介石並參與「清黨」。[54]對此,蔡元培回憶說:「當時國民政府方以全力應付軍事,對於教育事業,尚無具體計劃,餘與李(石曾)、張(靜江)、吳(稚暉)諸先生以教育不可無主管機構,又不願重蹈北京教育部以官僚支配教育之覆轍,因有設立大學院之主張。」[55]從蔡元培的立場來分析,此時提出改革教育行政,主要是為解決「官僚化教育」問題,希望通過行政上的改革,以「改官僚化為學術」。[56]1923年,蔡元培因「羅文幹案」遠走歐洲,盡管事隔多年,但仍難擋其對北京教育部腐敗的深惡痛絕之感。他在《〈大學院公報〉發刊詞》中也曾明確表示:「顧十餘年來,教育部處北京腐敗空氣之中,受其他各部之薰染;長部者又時有不知學術教育為何物,而專鶩營私植黨之人,聲應氣求,積漸腐化,遂使教育部名詞與腐敗官僚亦為密切之聯想。此國民政府所以舍教育部之名,而以大學院名管理學術及教育之機關也。」[57]
蔡元培希望大學院可以具備「學術、教育並重」、「院長製與委員製並用」以及「計劃與實行並進」的特點,設定其性質為全國最高學術教育機關,並以「大學委員會」作為審議機構,決定全國教育學術上一切重要事項;同時,另設中央研究院、圖書館、博物院等學術機關。[58]1927年7月4日,國民政府正式公布了《大學院組織法》,將上述設想落實於製度。此後《大學院組織法》分別於1928年1月27日、4月19日及6月30日進行了三次修訂,主要是圍繞著大學院隸屬關係、內部組織結構、下設各部門分工及職責進行了補充。修正後的《大學院組織法》最為實質的變化在於以下幾點:第一,明確了大學院的「隸屬關係」,規定其「直隸於國民政府」;第二,添設副院長,「分劃政務官與事務官,並設立事務官之領袖,使政務官一旦隨政潮罷去,事務官仍能繼續維持院務」;[59]第三,添設了下設機構,下設秘書處、總務處、高等教育處、普通教育處、社會教育處、文化事業處等。總體來看,大學院在機構名稱、設計理念上有所創新,但對比其修改的條文,卻愈來愈與教育部的職責相接近。且如此頻繁地修正,不論是出於製度初定不夠完善,還是因為反對者意見無法遷就,[60]都表明此項改革未能做好準備。
就在大學院緊鑼密鼓地著手設立之時,大學區製也逐漸開始試行。1927年7月國民政府公布《大學區組織條例》,並分別於1928年1月27日、5月3日、12月11日公布了《修正大學區組織條例》。有學者將大學區製的特點歸納為四點:第一,教育區域與普通行政區域不必一致;第二,大學校長兼管全區教育行政;第三,教育行政與研究聯合進行;第四,教育行政之評議與執行分立,而以校長總其成。[61]大學院與大學區製互為配合,關於兩者之關係,教育部提交的提案中有詳細說明:
鑑於吾國年來大學教育之紛亂,與一般教育之不振,其原因固屬多端,而行政製度之不良實有以助成之,大學教員勤於誨人者已不多得,遑論繼續研究,欠薪累累,膏火不繼,圖書缺略,設備不周,欲矯此弊,謂宜注重研究之一端。凡大學應確立研究院之製,一切庶政問題皆可交議,以維持學問之精神,此製度之宜改良者一也。一般教育之行政機關,簿書而外,幾無他事,其所恃以為判斷之標準者法令成例而已。不問學術根據之如何,於是而與學術最相關之教育事業,亦且與學術相分離,豈不可惜。謂宜仿法國製度,以大學區為教育行政之單元,區內之教育行政事項,由大學校長處理之;遇有難題,得由各學院相助以解決之,庶幾設施教育得有學術之根據,此製度之宜改良者又一也。[62]
分全國為若幹大學區,每區立一大學;凡中等以上各種專門學術,都可以設在大學裏麵,一區以內的中小學校教育,與學校以外的社會教育……都由大學辦理。
大學的事務,都由大學教授所組織的教育委員會主持。大學校長,也由委員會舉出。
由各大學校長,組織高等教育會議,辦理各大學區互相關係的事務。
教育部,專辦理高等教育會議所議決事務之有關係於中央政府者,及其他全國教育統計與報告等事,不得幹涉各大學區事務。教育總長必經高等教育會議承認,不受政黨內閣更迭的影響。
各區教育經費,都從本區中抽稅充用。較為貧乏的區,經高等教育會議議決後,得由中央政府撥國家稅補助。[52]
相較於此前對「隸屬於政治者」與「超軼於政治者」的區分,此時蔡元培對教育的解釋更注重針對中國實際的分析和計劃。此後,他又作《湖南自修大學介紹與說明》一文,針對中國的經濟情況對各省實施大學區製做出設計,認為在當時的條件下,可以著力發展北京各國立學校、江浙及廣東等東南地區的大學,以及山西、四川、雲南等西南地區的大學,給這些學校寬裕的經費和設備,使其擔負起「一麵研究高等學術,一麵推行教育事業」的責任。[53]
從其一貫思路來看,蔡元培認為大學應擔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擔任南京臨時政府教育總長之時,民國共和新製初立,政局尚不穩固,他雖有意引領教育界革故鼎新,但難免處處掣肘,教育設想尚未及實施便隨內閣辭職。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後,蔡元培就任大學院院長,再次獲得實現其教育獨立理念之機會,其換取之「條件」為寧漢對峙之時支持蔣介石並參與「清黨」。[54]對此,蔡元培回憶說:「當時國民政府方以全力應付軍事,對於教育事業,尚無具體計劃,餘與李(石曾)、張(靜江)、吳(稚暉)諸先生以教育不可無主管機構,又不願重蹈北京教育部以官僚支配教育之覆轍,因有設立大學院之主張。」[55]從蔡元培的立場來分析,此時提出改革教育行政,主要是為解決「官僚化教育」問題,希望通過行政上的改革,以「改官僚化為學術」。[56]1923年,蔡元培因「羅文幹案」遠走歐洲,盡管事隔多年,但仍難擋其對北京教育部腐敗的深惡痛絕之感。他在《〈大學院公報〉發刊詞》中也曾明確表示:「顧十餘年來,教育部處北京腐敗空氣之中,受其他各部之薰染;長部者又時有不知學術教育為何物,而專鶩營私植黨之人,聲應氣求,積漸腐化,遂使教育部名詞與腐敗官僚亦為密切之聯想。此國民政府所以舍教育部之名,而以大學院名管理學術及教育之機關也。」[57]
蔡元培希望大學院可以具備「學術、教育並重」、「院長製與委員製並用」以及「計劃與實行並進」的特點,設定其性質為全國最高學術教育機關,並以「大學委員會」作為審議機構,決定全國教育學術上一切重要事項;同時,另設中央研究院、圖書館、博物院等學術機關。[58]1927年7月4日,國民政府正式公布了《大學院組織法》,將上述設想落實於製度。此後《大學院組織法》分別於1928年1月27日、4月19日及6月30日進行了三次修訂,主要是圍繞著大學院隸屬關係、內部組織結構、下設各部門分工及職責進行了補充。修正後的《大學院組織法》最為實質的變化在於以下幾點:第一,明確了大學院的「隸屬關係」,規定其「直隸於國民政府」;第二,添設副院長,「分劃政務官與事務官,並設立事務官之領袖,使政務官一旦隨政潮罷去,事務官仍能繼續維持院務」;[59]第三,添設了下設機構,下設秘書處、總務處、高等教育處、普通教育處、社會教育處、文化事業處等。總體來看,大學院在機構名稱、設計理念上有所創新,但對比其修改的條文,卻愈來愈與教育部的職責相接近。且如此頻繁地修正,不論是出於製度初定不夠完善,還是因為反對者意見無法遷就,[60]都表明此項改革未能做好準備。
就在大學院緊鑼密鼓地著手設立之時,大學區製也逐漸開始試行。1927年7月國民政府公布《大學區組織條例》,並分別於1928年1月27日、5月3日、12月11日公布了《修正大學區組織條例》。有學者將大學區製的特點歸納為四點:第一,教育區域與普通行政區域不必一致;第二,大學校長兼管全區教育行政;第三,教育行政與研究聯合進行;第四,教育行政之評議與執行分立,而以校長總其成。[61]大學院與大學區製互為配合,關於兩者之關係,教育部提交的提案中有詳細說明:
鑑於吾國年來大學教育之紛亂,與一般教育之不振,其原因固屬多端,而行政製度之不良實有以助成之,大學教員勤於誨人者已不多得,遑論繼續研究,欠薪累累,膏火不繼,圖書缺略,設備不周,欲矯此弊,謂宜注重研究之一端。凡大學應確立研究院之製,一切庶政問題皆可交議,以維持學問之精神,此製度之宜改良者一也。一般教育之行政機關,簿書而外,幾無他事,其所恃以為判斷之標準者法令成例而已。不問學術根據之如何,於是而與學術最相關之教育事業,亦且與學術相分離,豈不可惜。謂宜仿法國製度,以大學區為教育行政之單元,區內之教育行政事項,由大學校長處理之;遇有難題,得由各學院相助以解決之,庶幾設施教育得有學術之根據,此製度之宜改良者又一也。[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