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精神與共和製度隻能產生於商業民族,這絲毫也不意味著商業民族就比農業民族或遊牧民族高尚或高明,而隻因於獲利方式的不同。正當的獲利方式是辛勤勞動,這在農業民族、遊牧民族和商業民族那裏都是一樣的。但如果要巧取豪奪,那麽,商業民族更傾向於巧取,而不是豪奪。誰都知道,商業上的成功,主要靠精心策劃、反覆計算和討價還價,而不是靠明火執仗、打家劫舍。動用武力的事情也有,但那多半是為討價還價鋪平道路或創造條件。如果全憑暴力掠奪,那就不是商人,而是強盜了。
所以商業民族也更主張談判,而不是戰爭。所謂"談生意",就是說,所有的生意都是談成的,不是打成的。即便進行"通商戰爭",輪到做生意時,還得談。通商不同於掠奪之處就在於,任何交易都得有個商量。反過來也一樣。隻要能商量,任何事情都可以看作交易,都可以通過談判來解決,包括政治問題。這就是"和", 即通過和平的方式來解決爭端。交易能夠最終達成,其方案一定是"互利"的;爭端能夠和平了結,其方案必定是"雙贏"的。互利和雙贏不是一方壓倒或吃掉另一方,因此不但是"和",而且是"共和"。
政治爭端的解決既然被視為交易,當然也就要按照商業的方式和規則來進行。首先是要談,即"主張",相當於商業活動中的推銷產品和報價(包括陳述定價的理由)。這是需要專業能力和專門人才的,由此便產生了職業政治家,比如議員。議員雖然名義上是民選,實際上不可能得全票,其實隻是政治主張相同或接近的一群人選出的,是他們的政治代言人,與公司派出的商務代表沒什麽兩樣。議員的任務是同其他的代表去"談生意",與之相對應的政治製度就是"議會民主"和"代議製"。這種製度在商業民族那裏一點都不難理解,因為這就像把自己的業務交給中介公司或專業公司去打理,比如找專門的會計公司幫自己算帳,找專門的投資公司幫自己理財。選舉議員,則不過找那些專門搞政治的人,來代理自己的政治主張。這在現代商業社會已是司空見慣習以為常,同時也是一種有效率的做法。所以,隻有在商業共和國的早期,他們才會實行"直接民主"的製度。因為那時他們大多是"個體戶",每筆生意都是自己親自去談的。
交易要想成功,不但要談(主張),還得讓。這就是"妥協",相當於商業活動中的討價還價。討價還價不僅包括要價,更重要的還是讓價(當然要有底線)。隻有討價沒有還價的買賣不是買賣,也不能成功。雙方各讓一步,交易才能達成。如果一方自以為大權在握,另一方自以為真理在手,或者雙方都唯我獨尊,誰也不肯讓步,那就隻有"互鬥"和"一邊倒",不是東風壓倒西風,便是西風壓倒東風了。事實上沒有妥協就沒有共和。美國的1787 年費城憲法,就是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偉大妥協"的產物。其結果是各種政治力量的長期共存,和平共處,互相監督,輪流坐莊,這就是"共和政治"。
最後就是"簽約"了。這就是"立法",相當於商業活動中的簽訂合同。不過,這不是一般的合同,毋寧說是"框架協議"。它規定的是原則,而非具體事務。由於規定的是原則,因此它甚至需要一個關於如何簽訂合同的合同,這就是"立法法";還需要一個規範一切交易原則和簽約原則的總合同,這就是"憲法"。隻有在憲法框架內達成的交易和簽訂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也才受法律的保護,這就是"憲政製度"。請看,民主、共和、憲政,或者說,議會民主,共和政治,憲政製度,是不是背後都有商業活動的影子?
這當然是我們民族不可能有的政治傳統和思維方式。我們是一個農業民族,農業民族既不主張巧取,也不主張豪奪,而主張實幹。根據實幹的精神,清談是要誤國的。這就使我們對議會民主之類的製度,先入為主地不以為然。同樣,由於長期以來對商業、商人、經商活動和通商貿易的蔑視和鄙視,交易、妥協、討價還價之類在我們民族這裏從來就是貶義詞。我們主張的是大義凜然,是一諾千金,是重義輕利,是"算政治帳不算經濟帳",是"敢同惡鬼爭高下,不向妖魔讓寸分"。因此,盡管事實上存在著巧取豪奪,但那是不能拿到桌麵上來說的,更不能公開號召,而必須飾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為民請命"、"清君側")。於是中國歷史上就隻有宮廷政變,沒有議會民主;隻有逐鹿中原,沒有共和政治。同樣,我們也不可能有憲政製度。因為我們更看重的是信義而不是契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怎麽可能有法治,又怎麽可能有憲政呢?
但這還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隻有商業活動,才強烈地要求明晰產權,分清公私,因為買賣無非權屬的讓渡。這件東西原本是我的,賣給你以後,就是你的了。這就必須首先明確這件東西是不是我的。如果是別人的,我就無權出售。如果是公共的,我們就不能買賣。所以商業活動既要求明晰產權,又要求分清公私。如果產權不明,買賣雙方就不能成交。誰敢購買一件產權不清的商品呢?同樣,如果公私不清,也很難走向共和。因為共和國(republic )這個概念來自"公共事務"( res publica ) ,它是相對於"私人事務"( res priv ata ) 之外的領域。隻有在這個領域中,才有共和與否的問題,私人事務領域內是無所謂共和不共和的(甚至反倒應該是獨立)。可見區分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是實現共和的前提。
憲政亦然。憲政要限製的,是公共權力的使用,不是私人權利的享有。相反,它還要求不得立法侵犯民眾個人的基本權利。憲政和法治的原則是:對於政府,凡是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都是不能做的;對於個人,則凡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可見其公私之分明!至於民主之必須分清公私,更是不言而喻。如果公就是私,私就是公,也就無所謂主權在君還是在民。其實民主、共和與憲政,都旨在解決公共領域的問題,而不在幹預私人領域中的自由。但如果沒有私人領域,也就無所謂公共領域;而如果沒有私人財產,恐怕也很難有私人領域。因此,明晰產權,分清公私,方有民主,方有憲政,方有共和。
然而正如本書第五章所述,小農經濟的經濟基礎和家國一體的上層建築,卻導致了傳統中國的產權不清和公私不分。這就使我們不知何謂民主,何謂共和,何謂憲政,也不知何謂共產主義。比方說,先是把共產主義解讀為"共產共妻",繼而又把"共產"理解為"均貧富"、"打平夥"、"吃大鍋飯"。這真是大謬不然。其實日本人munism 翻譯為"共產主義",意思是"共同集體生產"。可見日譯"共產主義"的"產",是生產的"產",不是財產的"產"。按照中國人的語言習慣,其實該叫"共勞主義"。當然,準確的說法,還是"共同主義"或"共同體主義"。因munism 的語munity , 原本有社區、團體、群落、公眾、共同體等義。事實上馬克思和恩格斯也把共產主義社會叫做"聯合體"。他們說:"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裏,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馬克思、恩格斯《 共產黨宣言》 )請問,這是均貧富、打平夥、吃大鍋飯,是"共產共妻"嗎?
所以商業民族也更主張談判,而不是戰爭。所謂"談生意",就是說,所有的生意都是談成的,不是打成的。即便進行"通商戰爭",輪到做生意時,還得談。通商不同於掠奪之處就在於,任何交易都得有個商量。反過來也一樣。隻要能商量,任何事情都可以看作交易,都可以通過談判來解決,包括政治問題。這就是"和", 即通過和平的方式來解決爭端。交易能夠最終達成,其方案一定是"互利"的;爭端能夠和平了結,其方案必定是"雙贏"的。互利和雙贏不是一方壓倒或吃掉另一方,因此不但是"和",而且是"共和"。
政治爭端的解決既然被視為交易,當然也就要按照商業的方式和規則來進行。首先是要談,即"主張",相當於商業活動中的推銷產品和報價(包括陳述定價的理由)。這是需要專業能力和專門人才的,由此便產生了職業政治家,比如議員。議員雖然名義上是民選,實際上不可能得全票,其實隻是政治主張相同或接近的一群人選出的,是他們的政治代言人,與公司派出的商務代表沒什麽兩樣。議員的任務是同其他的代表去"談生意",與之相對應的政治製度就是"議會民主"和"代議製"。這種製度在商業民族那裏一點都不難理解,因為這就像把自己的業務交給中介公司或專業公司去打理,比如找專門的會計公司幫自己算帳,找專門的投資公司幫自己理財。選舉議員,則不過找那些專門搞政治的人,來代理自己的政治主張。這在現代商業社會已是司空見慣習以為常,同時也是一種有效率的做法。所以,隻有在商業共和國的早期,他們才會實行"直接民主"的製度。因為那時他們大多是"個體戶",每筆生意都是自己親自去談的。
交易要想成功,不但要談(主張),還得讓。這就是"妥協",相當於商業活動中的討價還價。討價還價不僅包括要價,更重要的還是讓價(當然要有底線)。隻有討價沒有還價的買賣不是買賣,也不能成功。雙方各讓一步,交易才能達成。如果一方自以為大權在握,另一方自以為真理在手,或者雙方都唯我獨尊,誰也不肯讓步,那就隻有"互鬥"和"一邊倒",不是東風壓倒西風,便是西風壓倒東風了。事實上沒有妥協就沒有共和。美國的1787 年費城憲法,就是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偉大妥協"的產物。其結果是各種政治力量的長期共存,和平共處,互相監督,輪流坐莊,這就是"共和政治"。
最後就是"簽約"了。這就是"立法",相當於商業活動中的簽訂合同。不過,這不是一般的合同,毋寧說是"框架協議"。它規定的是原則,而非具體事務。由於規定的是原則,因此它甚至需要一個關於如何簽訂合同的合同,這就是"立法法";還需要一個規範一切交易原則和簽約原則的總合同,這就是"憲法"。隻有在憲法框架內達成的交易和簽訂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也才受法律的保護,這就是"憲政製度"。請看,民主、共和、憲政,或者說,議會民主,共和政治,憲政製度,是不是背後都有商業活動的影子?
這當然是我們民族不可能有的政治傳統和思維方式。我們是一個農業民族,農業民族既不主張巧取,也不主張豪奪,而主張實幹。根據實幹的精神,清談是要誤國的。這就使我們對議會民主之類的製度,先入為主地不以為然。同樣,由於長期以來對商業、商人、經商活動和通商貿易的蔑視和鄙視,交易、妥協、討價還價之類在我們民族這裏從來就是貶義詞。我們主張的是大義凜然,是一諾千金,是重義輕利,是"算政治帳不算經濟帳",是"敢同惡鬼爭高下,不向妖魔讓寸分"。因此,盡管事實上存在著巧取豪奪,但那是不能拿到桌麵上來說的,更不能公開號召,而必須飾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為民請命"、"清君側")。於是中國歷史上就隻有宮廷政變,沒有議會民主;隻有逐鹿中原,沒有共和政治。同樣,我們也不可能有憲政製度。因為我們更看重的是信義而不是契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怎麽可能有法治,又怎麽可能有憲政呢?
但這還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隻有商業活動,才強烈地要求明晰產權,分清公私,因為買賣無非權屬的讓渡。這件東西原本是我的,賣給你以後,就是你的了。這就必須首先明確這件東西是不是我的。如果是別人的,我就無權出售。如果是公共的,我們就不能買賣。所以商業活動既要求明晰產權,又要求分清公私。如果產權不明,買賣雙方就不能成交。誰敢購買一件產權不清的商品呢?同樣,如果公私不清,也很難走向共和。因為共和國(republic )這個概念來自"公共事務"( res publica ) ,它是相對於"私人事務"( res priv ata ) 之外的領域。隻有在這個領域中,才有共和與否的問題,私人事務領域內是無所謂共和不共和的(甚至反倒應該是獨立)。可見區分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是實現共和的前提。
憲政亦然。憲政要限製的,是公共權力的使用,不是私人權利的享有。相反,它還要求不得立法侵犯民眾個人的基本權利。憲政和法治的原則是:對於政府,凡是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都是不能做的;對於個人,則凡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可見其公私之分明!至於民主之必須分清公私,更是不言而喻。如果公就是私,私就是公,也就無所謂主權在君還是在民。其實民主、共和與憲政,都旨在解決公共領域的問題,而不在幹預私人領域中的自由。但如果沒有私人領域,也就無所謂公共領域;而如果沒有私人財產,恐怕也很難有私人領域。因此,明晰產權,分清公私,方有民主,方有憲政,方有共和。
然而正如本書第五章所述,小農經濟的經濟基礎和家國一體的上層建築,卻導致了傳統中國的產權不清和公私不分。這就使我們不知何謂民主,何謂共和,何謂憲政,也不知何謂共產主義。比方說,先是把共產主義解讀為"共產共妻",繼而又把"共產"理解為"均貧富"、"打平夥"、"吃大鍋飯"。這真是大謬不然。其實日本人munism 翻譯為"共產主義",意思是"共同集體生產"。可見日譯"共產主義"的"產",是生產的"產",不是財產的"產"。按照中國人的語言習慣,其實該叫"共勞主義"。當然,準確的說法,還是"共同主義"或"共同體主義"。因munism 的語munity , 原本有社區、團體、群落、公眾、共同體等義。事實上馬克思和恩格斯也把共產主義社會叫做"聯合體"。他們說:"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裏,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馬克思、恩格斯《 共產黨宣言》 )請問,這是均貧富、打平夥、吃大鍋飯,是"共產共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