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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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應


    周國平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是佛家的信念,在別的宗教中也能找出類似的訓誨。事實上 ,作為一個樸素的願望,它存在於一切善良的人們心中。當我們無力懲惡時,我們隻好指望 老天顯示正義。我們還試圖以此警告惡人,惡人之所以敢於肆無忌憚地作惡,就是因為他們 自以為可以不受懲罰,如果報應不爽,他們必有所收斂。可惜的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仍 然常常看見惡人走運,好人反而遭災。於是,我們困惑了,憤怒了,斥報應說為謊言,或者 ,為了安慰自己,我們便將報應的兌現推遲到來世或天國。


    如果把報應理解為世俗性質的苦樂禍福,那麽,它在另一個世界裏能否兌現,實在是很渺茫 的。即使真有靈魂或來世,我也不相信好人必定上天堂或者投胎富貴人家,惡人必定下地獄 或者投胎貧賤人家。不過,我依然相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隻是應該按照一種完全不同的 含義來理解。我相信報應就在現世,而真正的報應是:對於好人和惡人來說,由於內在精神 品質的不同,即使相同的外在遭遇也具有迥然不同的意義。譬如說,好人和惡人都難免遭受 人世的苦難,但是,正如奧古斯丁所說:"同樣的痛苦,對善者是證實、洗禮、淨化,對惡 者是詛咒、浩劫、毀滅。"與此同理,同樣的身外之福,例如財產,對善者可以助成閑適、 知足、慷慨的心情,對惡者卻是煩惱、繩索和負擔。總之,世俗的禍福,在善者都可轉化為 一種精神價值,在惡者都會成為一種懲罰。善者播下的是精神的種子,收穫的也是精神的果 實,這就已是善報了。惡者枉活一世,未嚐體會過任何一種美好的精神價值,這也已是惡報 了。


    《約翰福音書》有言:"上帝遣光明來到世間不是要讓它審判世界,而是要讓世界通過它得 救。信賴它的人不會受審判,不信賴的人便已受了審判……而這即是審判:光明來到人世, 而人們寧愛黑暗不愛光明。"這話說得非常好。的確,光明並不直接懲罰不接受它的人。拒 絕光明,停留在黑暗中,這本身即是懲罰。一切最高的獎勵和懲罰都不是外加的,而是行為 本身給行為者造成的精神後果。高尚是對高尚者的最高獎勵,卑劣是對卑劣者的最大懲罰。 上帝的真正寵兒不是那些得到上帝的額外恩賜的人,而是最大限度實現了人性的美好可能性 的人。當人性的光華在你的身上閃耀,使你感受到做人的自豪之時,這光華和自豪便已是給 你的報酬,你確實會覺得一切外在的遭際並非很重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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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所欲,勿施於人"


    周國平


    中外聖哲都教導我們:"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要我們將心比心,不把自 己視為惡、痛苦、災禍的東西強加於人。己所不欲卻施於人,損人利己,把自己的快樂建立 在別人的痛苦之上,這種行徑當然是對別人的嚴重侵犯。然而,這隻是事情的一個方麵。


    另一方麵,自己視為善、快樂、幸福的東西,難道就可以強加於人了嗎?要是別人並不和你 一樣認為它們是善、快樂、幸福,這樣做豈不也是對別人的一種嚴重侵犯?在實際生活中, 更多的紛爭的確起於強求別人接受自己的趣味、觀點、立場等等。大至在信仰問題上,試圖 以自己所信奉的某種教義統一天下,甚至不惜為此發動戰爭。小至在思維方式上,在生活習 慣上,在藝術欣賞上,在文學批評上,人們很容易以自己所是為是,斥別人所是為非。即使 在一個家庭的內部,夫婦間改造對方趣味的鬥爭也是屢見不鮮的。


    事情的這一個方麵往往遭到了忽視。人們似乎認為,以己不欲施於人是明顯的惡,出發點就 是害人,以己所欲施於人的動機卻是好的,是為了助人、救人、造福於人。殊不知在人類歷 史上,以救主自居的世界征服者們造成的苦難遠遠超過普通的歹徒。我們應該記住,己所欲 未必是人所欲,同樣不可施於人。如果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一個文明人的起碼品德 ,它反對的是對他人的故意傷害,主張自己活也讓別人活,那麽,"己所欲,勿施於人"便 是一個文明人的高級修養,它尊重的是他人的獨立人格和精神自由,進而提倡自己按自己的 方式活,也讓別人按別人的方式活。


    現代社會是一個價值多元的社會,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人們在精神信仰領域和私生活領域 都享有了越來越多的自由。在我看來,這是一個合理化的進程,而那些以己所欲施於人者則 是這個進程中的消極因素,倘若他們被越來越多的人們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我是絲毫不會 感到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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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中的愛情


    周國平


    關於婚姻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人們已經說得很多了。關於婚姻是愛情的墳墓, 人們也已經說得很多了。這兩種說法顯然是互相矛盾的。如果婚姻的確是愛情的墳墓,而愛 情又的確是婚姻的基礎,那就等於說,婚姻必然自毀基礎,自掘墳墓,真是一點出路也沒有 了。


    解決這個矛盾可以有兩種相反的思路。有一些人(包括有一些哲學家)認為,婚姻和愛情在本 性上就是衝突的,因此必須為婚姻尋找別的基礎,例如習慣、利益、義務、撫育後代之類。 與此不同,我仍想堅持婚姻以愛情為基礎的價值立場,隻是要對作為婚姻之基礎的愛情重新 進行定義。


    一個真正值得深思的問題:婚姻中的愛情究竟應該是怎樣的?


    我發現,人們之所以視婚姻與愛情為彼此衝突,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對愛情的理解過於狹窄, 僅限於男女之間的浪漫之情。這種浪漫之情依賴於某種奇遇和新鮮感,其表現形式是一見鍾 情,銷魂斷腸,如癡如醉,難解難分。這樣一種感情誠然也是美好的,但肯定不能持久,並 且這與婚姻無關,即使不結婚也一樣持久不了。因為一旦持久,任何奇遇都會歸於平凡,任 何陌生都會變成熟悉。試圖用婚姻的形式把這種浪漫之情延續下去,結果當然會失敗,但其 咎不在婚姻。


    如果我們把愛情理解為男女之間的極其深篤的感情,那麽,我們就會看到,它決不僅限於浪 漫之情,事實上還有別樣的形態。一般來說,浪漫之情往往存在於婚姻前或婚姻外,至多還 存在於婚姻的初期。隨著婚齡增長,浪漫之情必然會遞減,然而,倘若這一結合的質量確實 是好的,就會有另一種感情漸漸生長起來。這種新的感情由原來的戀情轉化而來,似乎不如 戀情那麽熱烈和迷狂,卻有了戀情所不具備的許多因素,最主要的便是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形 成的互相的信任感、行為方式上的默契、深切的惦念以及今生今世的命運與共之感。我們不 妨把這種感情看作親情的一種,不過它不同於血緣性質的親情,而的確是在性愛基礎上產生 的親情。我認為它完全有資格被承認為愛情的一種形態,而且是一種成熟的形態。為了與那 種浪漫式的愛情相區別,我稱之為親情式的愛情。婚姻中的愛情,便是以這樣的形態存在的 。按照這一思路,婚姻就不但不是愛情的墳墓,反倒是愛情--親情式的愛情--生長的土 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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