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說來,所謂「四大」,大鳴、大放和大辯論,都是虛的,隻有大字報才是一種實在的具體的形式。鳴放和辯論,可以用嘴,也可以用筆;用嘴叫「口誅」,用筆叫「筆伐」。即使不說中國是一個重文本傳統的國家,僅從口舌與筆墨二者的份量來比較,後者也明顯更具有空間堆積和時間持續上的優勢。常言道:「口說無憑」,隻有「筆寫紙載」才不容忽視和抵賴。從大批判的實用角度來看也是如此,口舌轉化為筆墨較難,筆墨轉化為口舌較易(照本宣科即可),還可以無限反覆地轉抄、翻印、宣讀和散發,在錄音設備還隻是少數新聞單位的專業器材的當年,「筆」的威力和重要性遠遠蓋過了「嘴」。因而實際上,「四大」就是指的「一大──大字報。
一九七五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一九七八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分別將「四大」列為「社會主義大民主」和「人民的民主權利」。一九八○年二月,中共中央十一屆五中全會認為,「四大」沒有起到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積極作用,相反妨礙了人民正常地行使民主權力。同年九月,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取消了憲法第四十五條中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
顯然,憲法上列入或取消的「四大」,指的也就是大字報這「一大」。鳴放和辯論是人類最基本的一種活動,如小孩子吵架,街坊鄰舍對罵,小倆口拌嘴,文壇上打筆仗,學術界的商榷,會議上的爭執,法庭上的指控和辯護,議會的議案,選舉時的論政,黨派內外的矛盾,政治、軍事和經濟談判,民事糾紛的調解,……所有這一切大大小小不同意見之間的紛爭,都可以統稱為鳴放或辯論,由任何憲法來規定其民主意義,是明顯多餘的。隻有以「大字報」的形式出現,才能定義為「大鳴、「大」放、「大」辯論,才會鄭重其事地特別予以規定為合法或不合法。
三、
那麽,什麽是大字報,我們怎樣來定義它呢?最簡單最字麵意義的理解是:大字寫成並公開張貼的文字。查王同億主編的《漢語大典》:
大字報〔big-插racterposter〕發表意見的文字,一般用大字寫成貼出,曾被認為是社會主義大民主的形式之一,文化大革命時頗為流行,後被取締
辭典的條目解釋,與最簡單的字麵意義的理解沒有多大的區別。但這種解釋太不完全太不確切了,作為一種「理解」還說得過去,但作為詞條的解釋簡直就是錯誤。所有的商業gg詞都是「發表意見的」,而且「一般都用大字寫成貼出」,──如「擋不住的誘惑」、「它使我恢復青春」、「四季如春的感覺」、「『咳』不容緩」、「不打不相識」……。另外,現在仍流行使用的標語、橫幅、海報、告示通知、感謝信、祝賀信、道歉信和檢討等等,也都符合該條目的規定。如果它們都可以算作廣義的大字報,那麽又不符合「後被取締」的說法。
反過來,大字報也並不都是有文字的,更不用說用「大字寫成」了。文革期間有相當數量和比例的大字報是漫畫。還不要說,這些漫畫的藝術造詣,往往遠勝過文字稿的文學水平;即以它們所產生的影響而言,也絕不能略過不提。蘇聯未來派詩人馬雅可夫斯基曾宣布:「街道是我們的畫筆,廣場是我們的調色板。」在蘇聯這隻不過是一種宣言;而付諸行動,隻能在文革時的中國。這樣說一點也不過份:沒有漫畫的大字報和沒有文字的大字報都是同樣不可想像的。當然,還包括大批判專欄刊頭報尾的宣傳畫。有人甚至認為,由這些漫畫、宣傳畫組成的文革美術,是一九四九年以來,唯一能在世界美術史上占有某種地位的中國美術。
這樣認為可能偏頗,卻說明作為一個不可或缺的種類,沒有文字的大字報重要到了怎樣的地步。當然,如果略作改動,把詞條解釋中「發表意見的文字」改為「發表政見和民意的文字、圖畫」,也就比較接近我們所討論的大字報了。
四、
大字報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它「大」。
它可以把任何弱小的聲音,不論是鳴放還是辯論,是發表政見還是傳達民意,是指責、攻訐、控訴、揭發、質問還是辯解、反駁,是提出問題還是解答問題,都可以通通放大為大聲呼喚。
由於大,不管你願意不願意聽,願意不願意看,它都要直鑽你的耳膜,直闖你的眼簾,直撲你的腦海,這就是所謂「打入性」。
由於大,你想躲躲不了,想逃逃不掉,它可以貼到你的辦公桌上,貼到你的門口,貼到你的床頭,貼上你的鍋台旁、茅坑邊,直至貼到你的身上,如影隨形,無孔不入,這就是所謂「侵犯性」。
由於大,鋪天蓋地,呼風喚雨,摧枯拉朽,震聾發聵,「挾雷霆萬鈞之力,裹倒海翻江之勢」,使你感覺窮途末路,四麵楚歌,仿佛將立刻陷入滅頂之災,這就是所謂「威懾性」。
由於大,你最不想讓人知道的歷史、缺陷、隱私,你幹過的壞事、醜事、憾事說過的悄悄話、私房話、甜言蜜語、怨天尤人、東家長西家短,總之所有的陳芝麻爛穀子,全都兜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任由眾人圍觀、欣賞、品評、嘲笑,這就是所謂「公開性」。
一九七五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一九七八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分別將「四大」列為「社會主義大民主」和「人民的民主權利」。一九八○年二月,中共中央十一屆五中全會認為,「四大」沒有起到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積極作用,相反妨礙了人民正常地行使民主權力。同年九月,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取消了憲法第四十五條中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
顯然,憲法上列入或取消的「四大」,指的也就是大字報這「一大」。鳴放和辯論是人類最基本的一種活動,如小孩子吵架,街坊鄰舍對罵,小倆口拌嘴,文壇上打筆仗,學術界的商榷,會議上的爭執,法庭上的指控和辯護,議會的議案,選舉時的論政,黨派內外的矛盾,政治、軍事和經濟談判,民事糾紛的調解,……所有這一切大大小小不同意見之間的紛爭,都可以統稱為鳴放或辯論,由任何憲法來規定其民主意義,是明顯多餘的。隻有以「大字報」的形式出現,才能定義為「大鳴、「大」放、「大」辯論,才會鄭重其事地特別予以規定為合法或不合法。
三、
那麽,什麽是大字報,我們怎樣來定義它呢?最簡單最字麵意義的理解是:大字寫成並公開張貼的文字。查王同億主編的《漢語大典》:
大字報〔big-插racterposter〕發表意見的文字,一般用大字寫成貼出,曾被認為是社會主義大民主的形式之一,文化大革命時頗為流行,後被取締
辭典的條目解釋,與最簡單的字麵意義的理解沒有多大的區別。但這種解釋太不完全太不確切了,作為一種「理解」還說得過去,但作為詞條的解釋簡直就是錯誤。所有的商業gg詞都是「發表意見的」,而且「一般都用大字寫成貼出」,──如「擋不住的誘惑」、「它使我恢復青春」、「四季如春的感覺」、「『咳』不容緩」、「不打不相識」……。另外,現在仍流行使用的標語、橫幅、海報、告示通知、感謝信、祝賀信、道歉信和檢討等等,也都符合該條目的規定。如果它們都可以算作廣義的大字報,那麽又不符合「後被取締」的說法。
反過來,大字報也並不都是有文字的,更不用說用「大字寫成」了。文革期間有相當數量和比例的大字報是漫畫。還不要說,這些漫畫的藝術造詣,往往遠勝過文字稿的文學水平;即以它們所產生的影響而言,也絕不能略過不提。蘇聯未來派詩人馬雅可夫斯基曾宣布:「街道是我們的畫筆,廣場是我們的調色板。」在蘇聯這隻不過是一種宣言;而付諸行動,隻能在文革時的中國。這樣說一點也不過份:沒有漫畫的大字報和沒有文字的大字報都是同樣不可想像的。當然,還包括大批判專欄刊頭報尾的宣傳畫。有人甚至認為,由這些漫畫、宣傳畫組成的文革美術,是一九四九年以來,唯一能在世界美術史上占有某種地位的中國美術。
這樣認為可能偏頗,卻說明作為一個不可或缺的種類,沒有文字的大字報重要到了怎樣的地步。當然,如果略作改動,把詞條解釋中「發表意見的文字」改為「發表政見和民意的文字、圖畫」,也就比較接近我們所討論的大字報了。
四、
大字報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它「大」。
它可以把任何弱小的聲音,不論是鳴放還是辯論,是發表政見還是傳達民意,是指責、攻訐、控訴、揭發、質問還是辯解、反駁,是提出問題還是解答問題,都可以通通放大為大聲呼喚。
由於大,不管你願意不願意聽,願意不願意看,它都要直鑽你的耳膜,直闖你的眼簾,直撲你的腦海,這就是所謂「打入性」。
由於大,你想躲躲不了,想逃逃不掉,它可以貼到你的辦公桌上,貼到你的門口,貼到你的床頭,貼上你的鍋台旁、茅坑邊,直至貼到你的身上,如影隨形,無孔不入,這就是所謂「侵犯性」。
由於大,鋪天蓋地,呼風喚雨,摧枯拉朽,震聾發聵,「挾雷霆萬鈞之力,裹倒海翻江之勢」,使你感覺窮途末路,四麵楚歌,仿佛將立刻陷入滅頂之災,這就是所謂「威懾性」。
由於大,你最不想讓人知道的歷史、缺陷、隱私,你幹過的壞事、醜事、憾事說過的悄悄話、私房話、甜言蜜語、怨天尤人、東家長西家短,總之所有的陳芝麻爛穀子,全都兜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任由眾人圍觀、欣賞、品評、嘲笑,這就是所謂「公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