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極六年正月初一,在李賢的建議下,雙方終於達成了妥協。
首先是正本清源,對《大明律》中相關條款進行修訂。
應該說,《大明律》其實也不是完全隻有冰冷:在男人犯罪、五年不娶及逃亡三年不還、假冒欺瞞,都可以提出退婚,不追聘禮。
此外,也繼承了以往的「七出三不去」,也就是在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的情況下,不許離婚。
但對於汪舜華來說,遠遠不夠。前麵的還好,隻是對惡疾作了說明,如果是婚前患病,各回本宗;如果是婚後患病,不好意思,你好好照顧,男女都一樣。
對婦女權力的保護,無非已婚、未婚兩種。
首先是未婚女。
訂婚權啥的真沒法爭取,未嫁從父在那裏管著,隻是正式將十六歲以上方能結婚寫進律條,宗室勛貴可以一刀切,民間不能限製太狠。同時,讓女子在懂事後不馬上出嫁,而是繼續為娘家做工創造財富,可以有效遏製民間殺女的風氣——雖然重男輕女,但女兒也是自己的,隻要能夠養得活,或者能帶來好處,正常人不會殺人。當然,肯定會助長壓榨女兒來養兒子的風氣。同時,重申民人百姓,夫妻年滿四十而無子,才能納妾一人,否則笞刑四十下;納妾自然不用三書六禮,但也要有聘書,過門之後,不能隨意打殺發賣,否則按律處置。
重點是財產權。明朝隻是在戶絕的情況下,才承認未嫁女的繼承權。現在規定,如果有兄弟的,在室女享受兄弟聘財一半;如果沒有兄弟,則田宅及財物允許其女繼承,同宗叔伯兄弟及其夫不得爭執——群臣當然反對,古人家族觀念濃厚,女兒是外人,給了女兒,就等於肥水流入外人田!但是汪舜華也很堅決:「現在國家百廢俱興,必須動員一切可動員的力量,女人占天下人口的一半,結婚生子,綿延子嗣,都要靠她們,如果不充分保護她們,那麽中興大業就成了一句空話。」
其次,是已婚婦女的權益保障。
先是定罪,這個最明顯。以前夫妻相互犯罪時同罪異罰,妻子毆打丈夫,杖一百,其他的,比外人罪加三等;而丈夫毆打妻子,沒有達到折傷的,不追究;達到折傷以上,比外人減罪二等。
當然這個折傷,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跌打損傷,是說對身體造成了重大傷害,不管刀斧所傷,還是損傷筋骨皮肉,反正出血不止,或者瘀血停積於髒腑。
汪舜華看的心驚肉跳,直接擺手:「這樣就是能離婚,都隻剩半口氣了,還離啥?」
因此下令:「這一條男女都一樣,隻要動手,告到官府,就可以判決離婚。」
刑部尚書程信還想爭取一下:「如果隻是打耳光之類的,就讓兩口子離婚是不是太不人道了?」
汪舜華毫不退讓:「家醜不可外揚,都能鬧到官府了,可見兩人實在不合拍,即便不離也是相看兩厭,沒必要再處下去;如果傷到一定程度要問罪,同等處理。」
下麵的還反對:「萬一女人把丈夫打傷了怎麽辦?」
汪舜華的聲音有點冷:「男人本來就在體力上占優勢,你應該問女人打不過男人被重傷怎麽辦。」
然後是財產權。明代基本上繼承了元代的法律規定:凡婦人夫亡無子……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現在則改規矩,大家族前提下,婦女改嫁可以帶走自己的嫁妝,還有繼承的夫家家產;如果已經分家,父母妻子女均分家產。至於命婦,也允許改嫁;當然改嫁之後,俸祿就沒有了,除非你後老公也是命官。
然後是離婚權。基本是按以前來的,沒有太大變化。即存在縱容或強迫妻妾與人通姦,夫逃亡過三年,毆打妻子或其親屬,典雇妻子等行為的,官斷義絕;此外,以前規定,祖父母、父母…若非理毆子孫之婦…致令疾廢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並令歸宗。
還有妻妾數量以及相關的規定,親王有二妾,郡王及以下包括各級官員和有功名的士人,可以有一個妾;百姓年滿四十無子的可以納妾一人。當然這些妾是良妾,王公的妾還可以得到朝廷冊封;你要是有錢想多養幾個,也不犯法;但是注意,良妾的地位比妻弱一點,但也不是買賣之物。親王郡王娶妻滿三年,才能納妾;王妃死後,側妃不能轉正;除非以後兒子襲爵,升格為太妃太夫人。
官員百姓包括將軍中尉的妾朝廷不管,反正沒有爵位要繼承;但是有一點,以前丈夫死了妻妾要斬衰三年,妻子死了丈夫齊衰杖期,也就是一年;妾是沒有的,當然她的兒子要為父親嫡母生母分別服喪,都是三年。
現在規定,妻妾為夫斬衰三年不變,三年之後改嫁,男方要給一定的嫁妝,其中妻子部分已經有了規定,妾室就給一年生活費。如果妻妾先亡,夫為妻服喪齊衰杖期,為妾降三等,緦麻三月。
這對男人基本上沒有影響;但子女也要為母親服喪,嫡母生母三年,沒啥可說的,其他的兒子也要為這個庶母服喪一年。如果不嚴格遵守,被言官彈劾,輕一點丟官,重一點丟命。
可以想像,除了確實想要繼承爵位的王公,官員百姓不會對此有太大的需求。
與此同時,對民間盛行的「收繼婚」進行了規定。「收繼婚」自古就有,尤其在遊牧民族極為盛行,男人死後,妻妾歸屬其繼任的兄弟甚至兒孫;儒家對此認為亂倫,並立法禁止。
明朝明確規定,娶父、伯、叔寡婦者判斬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絞死。但在社會下層特別是貧困人家,弟娶寡嫂仍然常見。
汪舜華很清楚,收繼婚這種習俗之所以在民間屢禁不止,其實根本原因還是因為經濟。娶老婆是需要錢的,但是窮人沒錢怎麽辦?反正哥哥死了,肥水不流外人田還省了一筆錢;而對於女方來說,有了男人供養自己,還能夠繼續留在丈夫家裏,對自己或許不那麽重要,但是對孩子來說還是很重要的,畢竟都是自家人,叔叔照顧侄子,總比外人對老婆和前夫生的孩子好,尤其是女兒。
現在允許甚至鼓勵婦女改嫁,而且允許她們帶走一筆財產,那麽謀殺之風也會更加盛行。以前是為名譽,以後還要加上為了錢財。在利益麵前,不要對人性抱有太高的希望,畢竟女人身居深閨,隻要娘家不出頭,生生死死的誰在乎?誰沒事出頭?人命關天,換句話說,誰會陌生人賠上自己的命?——如果允許婦女在婆家選擇再婚對象,那麽選擇殺人的自然會少很多。
因此,對收繼婚,進行了適當的放寬。首先是對象,針對的是妻和官府承認的妾,這些人改嫁官府甚至朝廷要管,其他沒有登記在冊的妾,沒法管,也管不了。
然後就是範圍。明確隻能同輩轉婚,嚴禁尊卑結姻。也就是娶父、伯、叔或嶽父、舅舅等長輩或者子孫等晚輩的妻妾,均要問罪;但是如果娶了同輩的寡嫂或者弟媳,朝廷不追究。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嚴禁以尊為卑,以妻為妾。哥哥死了,弟弟還沒有娶妻或者老婆死了,嫂子嫁給他當大老婆,朝廷不管,但是如果弟弟老婆還在,嫂子隻是當小妾,那麽不行,婚姻無效,離異,男方杖責四十;反過來說,哥哥死了,他的妾被未婚的弟弟明媒正娶回家當大老婆,可以。
此外,還有關於通姦、強姦的各項規定,基本沿用以前。
然後就是大家關心的節婦問題,採取分類對待的辦法,一是已經旌表的婦女,按原有的政策執行,但是免稅隻限於她生前,也就是她去世以後,還是要照章納稅的,另外就是嚴格限製免稅的範圍,和秀才一樣,80畝;二是以下的守寡婦女,明確以後不會旌表,所以不管你是未嫁亡夫的,還是結婚不就死了老公的,也不管你有沒有孩子,守或者不守,你看著辦;二是三十到五十的守寡婦女,官府鼓勵你再婚,差役田賦是不可能免的,但是可以賞銀一兩,布帛兩匹——當然隻此一次,免得有人騙錢;命婦夫喪三年,準許以誥命改嫁,但不再享受工資待遇;不願意改嫁的,那就等你到年齡以後再說;三是五十歲以上的,各地盡快呈上來,一起批了。考慮到這畢竟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因此特別下旨:受到表彰的婦女,每人賞銀十兩,布帛十匹。至於貞節牌坊那就每個府集中修建,以前這種是地方出錢,再找鄉紳什麽的贊助一點,還不如直接給寡婦來得實惠——當然這是汪舜華這種俗人的想法。所需的款項,由各地自行籌措。
當然為了確保能夠順利實施,還有補充規定。比如夫喪服滿,果願守製,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叔伯強行逼其改嫁的,杖二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孔雀東南飛》裏是劉蘭芝的哥哥逼著她改嫁,此前是不大可能的,因為巴不得你守節然後換個貞節牌坊光宗耀祖呢;以後可就說不好了。
和這道聖旨一起下發的,是禁止纏足的旨意。
比起旌表節婦,對纏足的規定嚴格很多。畢竟改不改嫁是你自己的事,朝廷隻是不表彰而已;但是纏足,這是明令禁止的。
起草這份文件的李賢,他是有女兒的,兩個,都在宮裏養著,沒有纏足。如果不做到位,以後女兒的日子會很難過。
全國百姓,不管名門望族,以及詩禮之大家,還是平頭百姓、倡優隸卒,俱遵王製,建極元年以後所生者,嚴禁裹足;五十歲以下者,必須放足。若有違法裹足者,其父兄夫其子有冠帶者,一律革職查辦;民則交付府縣衙門責八十板,其父、兄、子三輩不許參加科考;鼓吹纏足者,一律革去功名,永不敘用。
中國人是想做官的,隻要跟科舉掛鉤,什麽都好說了。
汪舜華點頭,加了一點:「若有舉報屬實者,每人次賞錢一百文。」
李賢奏道:「隻怕市井流氓無賴藉此調戲婦女。」
汪舜華想起來了,腳在現在是很敏感的部位,不可能直接漏出來。要是真有流氓無賴上街扯女人的裙子查看是不是小腳,那估計真的要出人命,隻得免了。
民不舉官不究,不過舉報屬實了,就要嚴肅處理。
協議離婚的家產怎麽分他們自己去商量,官斷義絕的,如果是女方的錯,那娘家就把自己閨女接回去,啥都別說,如果特別過分的,男方要追討聘禮,你也隻能給;如果是男方的錯,比如強姦、嫖娼之類的,不好意思,聘禮不要想了,嫁妝還得帶回去;另外如果有了孩子,就不要跟著有罪的一方了,免得把孩子帶壞了,一方有條件的話,還應該給點贍養費,畢竟這年頭女人不能出門掙錢——當然這一條基本是白說,市井的混混能讓你把孩子帶走就不錯了,要兒子的不說,要是把孩子賣了應該也不是什麽稀罕事,一旦發現這種事,有罪。
群臣實在沒想到保護女人和中興大業有什麽必然的關係。
但是大家都知道,汪太後是女人,她要保護女人,那就由她去吧,等過些年她掛了,再改回來就行了——當然主要原因不是這個,而是汪舜華引用了一段後代的心靈雞湯:「對待知識分子的態度,標誌著一個民族的文明程度;而對待老弱婦孺和底層農民的態度,則考驗著這個民族的良心。」
好吧,就你有良心。
這兩道禁令自建極六年三月起施行。
但是規定和執行是兩回事。
首先是正本清源,對《大明律》中相關條款進行修訂。
應該說,《大明律》其實也不是完全隻有冰冷:在男人犯罪、五年不娶及逃亡三年不還、假冒欺瞞,都可以提出退婚,不追聘禮。
此外,也繼承了以往的「七出三不去」,也就是在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的情況下,不許離婚。
但對於汪舜華來說,遠遠不夠。前麵的還好,隻是對惡疾作了說明,如果是婚前患病,各回本宗;如果是婚後患病,不好意思,你好好照顧,男女都一樣。
對婦女權力的保護,無非已婚、未婚兩種。
首先是未婚女。
訂婚權啥的真沒法爭取,未嫁從父在那裏管著,隻是正式將十六歲以上方能結婚寫進律條,宗室勛貴可以一刀切,民間不能限製太狠。同時,讓女子在懂事後不馬上出嫁,而是繼續為娘家做工創造財富,可以有效遏製民間殺女的風氣——雖然重男輕女,但女兒也是自己的,隻要能夠養得活,或者能帶來好處,正常人不會殺人。當然,肯定會助長壓榨女兒來養兒子的風氣。同時,重申民人百姓,夫妻年滿四十而無子,才能納妾一人,否則笞刑四十下;納妾自然不用三書六禮,但也要有聘書,過門之後,不能隨意打殺發賣,否則按律處置。
重點是財產權。明朝隻是在戶絕的情況下,才承認未嫁女的繼承權。現在規定,如果有兄弟的,在室女享受兄弟聘財一半;如果沒有兄弟,則田宅及財物允許其女繼承,同宗叔伯兄弟及其夫不得爭執——群臣當然反對,古人家族觀念濃厚,女兒是外人,給了女兒,就等於肥水流入外人田!但是汪舜華也很堅決:「現在國家百廢俱興,必須動員一切可動員的力量,女人占天下人口的一半,結婚生子,綿延子嗣,都要靠她們,如果不充分保護她們,那麽中興大業就成了一句空話。」
其次,是已婚婦女的權益保障。
先是定罪,這個最明顯。以前夫妻相互犯罪時同罪異罰,妻子毆打丈夫,杖一百,其他的,比外人罪加三等;而丈夫毆打妻子,沒有達到折傷的,不追究;達到折傷以上,比外人減罪二等。
當然這個折傷,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跌打損傷,是說對身體造成了重大傷害,不管刀斧所傷,還是損傷筋骨皮肉,反正出血不止,或者瘀血停積於髒腑。
汪舜華看的心驚肉跳,直接擺手:「這樣就是能離婚,都隻剩半口氣了,還離啥?」
因此下令:「這一條男女都一樣,隻要動手,告到官府,就可以判決離婚。」
刑部尚書程信還想爭取一下:「如果隻是打耳光之類的,就讓兩口子離婚是不是太不人道了?」
汪舜華毫不退讓:「家醜不可外揚,都能鬧到官府了,可見兩人實在不合拍,即便不離也是相看兩厭,沒必要再處下去;如果傷到一定程度要問罪,同等處理。」
下麵的還反對:「萬一女人把丈夫打傷了怎麽辦?」
汪舜華的聲音有點冷:「男人本來就在體力上占優勢,你應該問女人打不過男人被重傷怎麽辦。」
然後是財產權。明代基本上繼承了元代的法律規定:凡婦人夫亡無子……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現在則改規矩,大家族前提下,婦女改嫁可以帶走自己的嫁妝,還有繼承的夫家家產;如果已經分家,父母妻子女均分家產。至於命婦,也允許改嫁;當然改嫁之後,俸祿就沒有了,除非你後老公也是命官。
然後是離婚權。基本是按以前來的,沒有太大變化。即存在縱容或強迫妻妾與人通姦,夫逃亡過三年,毆打妻子或其親屬,典雇妻子等行為的,官斷義絕;此外,以前規定,祖父母、父母…若非理毆子孫之婦…致令疾廢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並令歸宗。
還有妻妾數量以及相關的規定,親王有二妾,郡王及以下包括各級官員和有功名的士人,可以有一個妾;百姓年滿四十無子的可以納妾一人。當然這些妾是良妾,王公的妾還可以得到朝廷冊封;你要是有錢想多養幾個,也不犯法;但是注意,良妾的地位比妻弱一點,但也不是買賣之物。親王郡王娶妻滿三年,才能納妾;王妃死後,側妃不能轉正;除非以後兒子襲爵,升格為太妃太夫人。
官員百姓包括將軍中尉的妾朝廷不管,反正沒有爵位要繼承;但是有一點,以前丈夫死了妻妾要斬衰三年,妻子死了丈夫齊衰杖期,也就是一年;妾是沒有的,當然她的兒子要為父親嫡母生母分別服喪,都是三年。
現在規定,妻妾為夫斬衰三年不變,三年之後改嫁,男方要給一定的嫁妝,其中妻子部分已經有了規定,妾室就給一年生活費。如果妻妾先亡,夫為妻服喪齊衰杖期,為妾降三等,緦麻三月。
這對男人基本上沒有影響;但子女也要為母親服喪,嫡母生母三年,沒啥可說的,其他的兒子也要為這個庶母服喪一年。如果不嚴格遵守,被言官彈劾,輕一點丟官,重一點丟命。
可以想像,除了確實想要繼承爵位的王公,官員百姓不會對此有太大的需求。
與此同時,對民間盛行的「收繼婚」進行了規定。「收繼婚」自古就有,尤其在遊牧民族極為盛行,男人死後,妻妾歸屬其繼任的兄弟甚至兒孫;儒家對此認為亂倫,並立法禁止。
明朝明確規定,娶父、伯、叔寡婦者判斬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絞死。但在社會下層特別是貧困人家,弟娶寡嫂仍然常見。
汪舜華很清楚,收繼婚這種習俗之所以在民間屢禁不止,其實根本原因還是因為經濟。娶老婆是需要錢的,但是窮人沒錢怎麽辦?反正哥哥死了,肥水不流外人田還省了一筆錢;而對於女方來說,有了男人供養自己,還能夠繼續留在丈夫家裏,對自己或許不那麽重要,但是對孩子來說還是很重要的,畢竟都是自家人,叔叔照顧侄子,總比外人對老婆和前夫生的孩子好,尤其是女兒。
現在允許甚至鼓勵婦女改嫁,而且允許她們帶走一筆財產,那麽謀殺之風也會更加盛行。以前是為名譽,以後還要加上為了錢財。在利益麵前,不要對人性抱有太高的希望,畢竟女人身居深閨,隻要娘家不出頭,生生死死的誰在乎?誰沒事出頭?人命關天,換句話說,誰會陌生人賠上自己的命?——如果允許婦女在婆家選擇再婚對象,那麽選擇殺人的自然會少很多。
因此,對收繼婚,進行了適當的放寬。首先是對象,針對的是妻和官府承認的妾,這些人改嫁官府甚至朝廷要管,其他沒有登記在冊的妾,沒法管,也管不了。
然後就是範圍。明確隻能同輩轉婚,嚴禁尊卑結姻。也就是娶父、伯、叔或嶽父、舅舅等長輩或者子孫等晚輩的妻妾,均要問罪;但是如果娶了同輩的寡嫂或者弟媳,朝廷不追究。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嚴禁以尊為卑,以妻為妾。哥哥死了,弟弟還沒有娶妻或者老婆死了,嫂子嫁給他當大老婆,朝廷不管,但是如果弟弟老婆還在,嫂子隻是當小妾,那麽不行,婚姻無效,離異,男方杖責四十;反過來說,哥哥死了,他的妾被未婚的弟弟明媒正娶回家當大老婆,可以。
此外,還有關於通姦、強姦的各項規定,基本沿用以前。
然後就是大家關心的節婦問題,採取分類對待的辦法,一是已經旌表的婦女,按原有的政策執行,但是免稅隻限於她生前,也就是她去世以後,還是要照章納稅的,另外就是嚴格限製免稅的範圍,和秀才一樣,80畝;二是以下的守寡婦女,明確以後不會旌表,所以不管你是未嫁亡夫的,還是結婚不就死了老公的,也不管你有沒有孩子,守或者不守,你看著辦;二是三十到五十的守寡婦女,官府鼓勵你再婚,差役田賦是不可能免的,但是可以賞銀一兩,布帛兩匹——當然隻此一次,免得有人騙錢;命婦夫喪三年,準許以誥命改嫁,但不再享受工資待遇;不願意改嫁的,那就等你到年齡以後再說;三是五十歲以上的,各地盡快呈上來,一起批了。考慮到這畢竟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因此特別下旨:受到表彰的婦女,每人賞銀十兩,布帛十匹。至於貞節牌坊那就每個府集中修建,以前這種是地方出錢,再找鄉紳什麽的贊助一點,還不如直接給寡婦來得實惠——當然這是汪舜華這種俗人的想法。所需的款項,由各地自行籌措。
當然為了確保能夠順利實施,還有補充規定。比如夫喪服滿,果願守製,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叔伯強行逼其改嫁的,杖二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孔雀東南飛》裏是劉蘭芝的哥哥逼著她改嫁,此前是不大可能的,因為巴不得你守節然後換個貞節牌坊光宗耀祖呢;以後可就說不好了。
和這道聖旨一起下發的,是禁止纏足的旨意。
比起旌表節婦,對纏足的規定嚴格很多。畢竟改不改嫁是你自己的事,朝廷隻是不表彰而已;但是纏足,這是明令禁止的。
起草這份文件的李賢,他是有女兒的,兩個,都在宮裏養著,沒有纏足。如果不做到位,以後女兒的日子會很難過。
全國百姓,不管名門望族,以及詩禮之大家,還是平頭百姓、倡優隸卒,俱遵王製,建極元年以後所生者,嚴禁裹足;五十歲以下者,必須放足。若有違法裹足者,其父兄夫其子有冠帶者,一律革職查辦;民則交付府縣衙門責八十板,其父、兄、子三輩不許參加科考;鼓吹纏足者,一律革去功名,永不敘用。
中國人是想做官的,隻要跟科舉掛鉤,什麽都好說了。
汪舜華點頭,加了一點:「若有舉報屬實者,每人次賞錢一百文。」
李賢奏道:「隻怕市井流氓無賴藉此調戲婦女。」
汪舜華想起來了,腳在現在是很敏感的部位,不可能直接漏出來。要是真有流氓無賴上街扯女人的裙子查看是不是小腳,那估計真的要出人命,隻得免了。
民不舉官不究,不過舉報屬實了,就要嚴肅處理。
協議離婚的家產怎麽分他們自己去商量,官斷義絕的,如果是女方的錯,那娘家就把自己閨女接回去,啥都別說,如果特別過分的,男方要追討聘禮,你也隻能給;如果是男方的錯,比如強姦、嫖娼之類的,不好意思,聘禮不要想了,嫁妝還得帶回去;另外如果有了孩子,就不要跟著有罪的一方了,免得把孩子帶壞了,一方有條件的話,還應該給點贍養費,畢竟這年頭女人不能出門掙錢——當然這一條基本是白說,市井的混混能讓你把孩子帶走就不錯了,要兒子的不說,要是把孩子賣了應該也不是什麽稀罕事,一旦發現這種事,有罪。
群臣實在沒想到保護女人和中興大業有什麽必然的關係。
但是大家都知道,汪太後是女人,她要保護女人,那就由她去吧,等過些年她掛了,再改回來就行了——當然主要原因不是這個,而是汪舜華引用了一段後代的心靈雞湯:「對待知識分子的態度,標誌著一個民族的文明程度;而對待老弱婦孺和底層農民的態度,則考驗著這個民族的良心。」
好吧,就你有良心。
這兩道禁令自建極六年三月起施行。
但是規定和執行是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