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海岸地段的劃分,由國防軍各軍種協商確定,必要時,由第三條第1款規定的主管司令作出有約束力的決定。
6、通過部署兵力、構築工事(環形防禦)和儲備物資,即使受到優勢之敵的進攻,也要能較長時間地堅守築壘地域和支撐點。
築壘地域和支撐點的防禦必須堅持到底,決不能因為缺少彈藥、給養或水而被迫放棄它們。
7、第三條第1款規定的主管司令應對海岸警戒作出規定,要保證能迅速分析和集中國防軍各軍種的偵察結果,並將它們通報給有關的軍事指揮機關和民事部門。
一旦出現了敵人即將開始行動的徵候,主管司令就有權為在海上和空中實施統一的相互補充的偵察而下達必要的指示。
8、被派在海岸附近的國防軍所屬參謀部和部隊,以及國防軍以外的所有組織和部隊,不必按平時的觀念來辦事。它們的宿營地點、警戒措施、武器裝備、戰鬥準備和它們對土地的利用,僅僅取決於必要性:要盡可能迅速而有力地抗擊敵人的任何突襲。如果軍事形勢需要,現在就可將居民遷走。
三、指揮權:
1、德國管轄範圍內的海岸防禦的準備和實施工作,由下述司令負責:
(1)在東方戰區(不包括芬蘭):
陸軍總司令部指定的陸軍司令;
(2)在拉普蘭德集團軍司令部管轄的海岸地區:
拉普蘭德集團軍總司令;
(3)在挪威
駐挪威的國防軍司令;
(4)在丹麥:
駐丹麥德軍部隊司令;
(5)在已占領的西方地區(包括荷蘭):
西線總司令;
駐丹麥和已占領的西方地區的主管司令,在遂行海岸防禦任務時,直接歸國防軍統帥部指揮。
(6)在巴爾幹半島(包括已占領的島嶼):
東南線國防軍司令;
(7)在“東方國”和“烏克蘭” [ 譯者註:納粹德國在蘇聯被占領的地區建立的兩個“帝國管轄區”的名稱。“東方國”轄波羅的海沿岸國家和白俄羅斯,“烏克蘭”隻轄烏克蘭地區。 ] :
駐“東方國”和“烏克蘭”的國防軍司令;
(8)在本土戰區:
諸位海軍指揮將官。
2、第三條第1款指定的司令,在上述任務範圍內,對國防軍各軍種的指揮機關、有關的德國民事部門,及其管轄範圍內的國防軍以外的部隊和組織,擁有指揮權。
他們將行使這種職權,下達海岸防禦所必需的有關戰術、組織和補給方麵的指示,並保證其實施。他們可根據陸地作戰的需要對訓練施加影響。應提供必要的資料供他們使用。
3、在下達的指示和採取的措施中,重點應保證:
(1)將軍事和國防經濟方麵所有重要設施,尤其是海軍(潛艇基地)和空軍的重要設施,納入築壘地域或支撐點的範圍內;
(2)對海岸警戒工作實施統一控製;
(3)以步兵防守築壘地域和支撐點;
(4)以步兵防守在築壘地域和支撐點外麵的所有單個哨所(如海岸哨所、空情報知哨所);
(5)以炮兵火力對付地麵目標(在配置新的海岸炮兵連和調整現有海岸炮兵連的部署時,應優先考慮海戰的要求);
(6)應做好設施的防禦準備、擴建和物資儲備工作,以及設施外麵單個哨所的防禦準備和物資儲備工作(包括配備實施防禦所需要的武器、地雷、手榴彈、噴火器、障礙器材等等);
(7)保持通信聯絡;
(8)對防禦任務範圍內的戰鬥聯合和步兵、炮兵訓練進行檢查。
4、無論是地區指揮官還是地段司令 [ 譯者註:地段司令和地區指揮官級別相當。 ] ,隻要受領了防守某一海岸地段的任務,就可得到同樣的指揮權。
這種指揮官和地段司令,通常由第三條第1款指定的司令任命擔負海岸防禦任務的陸軍師的師長(在克裏特島即任命“克裏特島要塞指揮官”)來擔任。
在各個地段或分地段,尤其是在空軍和海軍的特別基地,隻要空軍或海軍的地區指揮官或司令擔負的其他任務允許,就應把整個防禦責任交給他們。
5、海軍部隊和空軍部隊在作戰方麵歸海軍或空軍指揮。但是,在敵人進攻海岸時,它們在自己戰術作戰能力的範圍內,應根據主管防禦事務的司令的要求來行動。因此,必須將它們編入情報交換係統,作為對它們進行使用的基礎。應與它們的指揮機關保持密切的聯繫。
四、在海岸防禦中,國防軍各軍種的特別任務:
1、海軍:
(1)建立和保護海岸交通線;
(2)訓練和使用整個海岸炮兵,以對付敵海上目標;
(3)使用海軍部隊。
2、空軍:
(1)負責海岸地區的對空防禦。
因此,可以根據主管防禦事務的當地司令的指示,前調可供使用的適於對付敵人空降的高射炮兵。
(2)擴建航空兵地麵設施。如果機場不在海岸防禦的範圍以內,因而得不到足夠的掩護,那麽就應擴大防空區,保護地麵設施免遭來自空中的攻擊和地麵的突襲。
(3)使用空軍作戰部隊。
為了執行上述特別任務,必須建立雙重隸屬關係。
五、與本指令相違背的命令和指示從1942年4月1日起失效。
6、通過部署兵力、構築工事(環形防禦)和儲備物資,即使受到優勢之敵的進攻,也要能較長時間地堅守築壘地域和支撐點。
築壘地域和支撐點的防禦必須堅持到底,決不能因為缺少彈藥、給養或水而被迫放棄它們。
7、第三條第1款規定的主管司令應對海岸警戒作出規定,要保證能迅速分析和集中國防軍各軍種的偵察結果,並將它們通報給有關的軍事指揮機關和民事部門。
一旦出現了敵人即將開始行動的徵候,主管司令就有權為在海上和空中實施統一的相互補充的偵察而下達必要的指示。
8、被派在海岸附近的國防軍所屬參謀部和部隊,以及國防軍以外的所有組織和部隊,不必按平時的觀念來辦事。它們的宿營地點、警戒措施、武器裝備、戰鬥準備和它們對土地的利用,僅僅取決於必要性:要盡可能迅速而有力地抗擊敵人的任何突襲。如果軍事形勢需要,現在就可將居民遷走。
三、指揮權:
1、德國管轄範圍內的海岸防禦的準備和實施工作,由下述司令負責:
(1)在東方戰區(不包括芬蘭):
陸軍總司令部指定的陸軍司令;
(2)在拉普蘭德集團軍司令部管轄的海岸地區:
拉普蘭德集團軍總司令;
(3)在挪威
駐挪威的國防軍司令;
(4)在丹麥:
駐丹麥德軍部隊司令;
(5)在已占領的西方地區(包括荷蘭):
西線總司令;
駐丹麥和已占領的西方地區的主管司令,在遂行海岸防禦任務時,直接歸國防軍統帥部指揮。
(6)在巴爾幹半島(包括已占領的島嶼):
東南線國防軍司令;
(7)在“東方國”和“烏克蘭” [ 譯者註:納粹德國在蘇聯被占領的地區建立的兩個“帝國管轄區”的名稱。“東方國”轄波羅的海沿岸國家和白俄羅斯,“烏克蘭”隻轄烏克蘭地區。 ] :
駐“東方國”和“烏克蘭”的國防軍司令;
(8)在本土戰區:
諸位海軍指揮將官。
2、第三條第1款指定的司令,在上述任務範圍內,對國防軍各軍種的指揮機關、有關的德國民事部門,及其管轄範圍內的國防軍以外的部隊和組織,擁有指揮權。
他們將行使這種職權,下達海岸防禦所必需的有關戰術、組織和補給方麵的指示,並保證其實施。他們可根據陸地作戰的需要對訓練施加影響。應提供必要的資料供他們使用。
3、在下達的指示和採取的措施中,重點應保證:
(1)將軍事和國防經濟方麵所有重要設施,尤其是海軍(潛艇基地)和空軍的重要設施,納入築壘地域或支撐點的範圍內;
(2)對海岸警戒工作實施統一控製;
(3)以步兵防守築壘地域和支撐點;
(4)以步兵防守在築壘地域和支撐點外麵的所有單個哨所(如海岸哨所、空情報知哨所);
(5)以炮兵火力對付地麵目標(在配置新的海岸炮兵連和調整現有海岸炮兵連的部署時,應優先考慮海戰的要求);
(6)應做好設施的防禦準備、擴建和物資儲備工作,以及設施外麵單個哨所的防禦準備和物資儲備工作(包括配備實施防禦所需要的武器、地雷、手榴彈、噴火器、障礙器材等等);
(7)保持通信聯絡;
(8)對防禦任務範圍內的戰鬥聯合和步兵、炮兵訓練進行檢查。
4、無論是地區指揮官還是地段司令 [ 譯者註:地段司令和地區指揮官級別相當。 ] ,隻要受領了防守某一海岸地段的任務,就可得到同樣的指揮權。
這種指揮官和地段司令,通常由第三條第1款指定的司令任命擔負海岸防禦任務的陸軍師的師長(在克裏特島即任命“克裏特島要塞指揮官”)來擔任。
在各個地段或分地段,尤其是在空軍和海軍的特別基地,隻要空軍或海軍的地區指揮官或司令擔負的其他任務允許,就應把整個防禦責任交給他們。
5、海軍部隊和空軍部隊在作戰方麵歸海軍或空軍指揮。但是,在敵人進攻海岸時,它們在自己戰術作戰能力的範圍內,應根據主管防禦事務的司令的要求來行動。因此,必須將它們編入情報交換係統,作為對它們進行使用的基礎。應與它們的指揮機關保持密切的聯繫。
四、在海岸防禦中,國防軍各軍種的特別任務:
1、海軍:
(1)建立和保護海岸交通線;
(2)訓練和使用整個海岸炮兵,以對付敵海上目標;
(3)使用海軍部隊。
2、空軍:
(1)負責海岸地區的對空防禦。
因此,可以根據主管防禦事務的當地司令的指示,前調可供使用的適於對付敵人空降的高射炮兵。
(2)擴建航空兵地麵設施。如果機場不在海岸防禦的範圍以內,因而得不到足夠的掩護,那麽就應擴大防空區,保護地麵設施免遭來自空中的攻擊和地麵的突襲。
(3)使用空軍作戰部隊。
為了執行上述特別任務,必須建立雙重隸屬關係。
五、與本指令相違背的命令和指示從1942年4月1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