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紳們的反對並沒有作用,林道幹所部依然被安置於潮陽下尾村,“得食膏腴田千餘畝”,其部隊的建製完整地保留了下來。這與之前王直被招安有著天壤之別,王直幾乎是單槍匹馬入杭州,雖然胡宗憲誠心,奈何朝廷卻要用王直的人頭立威,最後,橫行大洋的“淨海王”王直隻能引頸就戮。之所以無法在招安的初期就一舉改編林道幹所部,就是因為在王直事件之後,政府信用破產,擁兵自重幾乎是被招安者的基本前提。在一個有槍就是草頭王的時代,也隻有時刻緊握槍桿子,才能避免“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命運。
林道幹被招安後,成功討伐了小股海盜,“遇有他盜竊發,聽明文徵調,截殺立功”,“於是軍中大事悉諮詢幹”。此時,一方麵他“據膏腴之田,以自安固”,但另一方麵,他“殺掠如故……猶與曾一本聲援相應”(《潮州府誌》),“借招撫之名,陰與之(曾一本)為援,城中良家之子,歸者日以百數,隱然虎踞一隅”(林大春《井丹先生集·上穀中丞》),“欲收招海上精兵”,“裏中皆畏幹,莫敢有詬言,偶有人偵伺,道幹聞知必大怒”。(《萬曆武功錄·林道幹諸(朱)良寶林鳳列傳》)
林道幹充分利用招安時期這段難得的和平發展空間,甚至以類似“傳銷”的方式快速招募成員,擴充隊伍。“亡賴之徒,相繼歸往,每懸賞招募,人各一金,致十人者予三金,即以其人統之,故相附者日眾。” (林大春《井丹先生集·上穀中丞》)
按常理看,政府解除了海禁之後,走私、尤其是武裝走私的空間應該被大大壓縮,沿海民眾生業有道,不應再去冒險犯法,林道幹的勢力何以能迅速增長呢?甚至“城中良家之子”也會“歸者日以百數”呢?
林道幹的潮州老鄉林大春指責,“頃者道幹徒黨公行至擄掠居民,民不得已,嚴兵拒之。彼遂旅至城下,宣言中秋欲來屠城,城中震恐,道路相顧涕泣。縣令倉皇,莫知所為。於是吾輩乃往見令,說以尹鐸守晉陽之事,因請移書責之背盟,始得以暫弭。然而觀其報書,辭甚悖慢,又安能保其不來乎” ?下圍村此地“往歲地方警急,輒從徵調,多得死力。自道幹一招,半為賊有,尋被殘破,故土為墟。然使及今休養,猶可生聚,官府以義鼓之,或足以當東南一麵門戶。若復招安於此,則生聚者無幾,見存者又復淪胥於盜。不惟自撤藩籬,抑且引盜入室而並據之。而欲求潮陽一夕之安,不可得矣。此已往之覆轍,近事之明鑑也。”(林大春《井丹先生文集》卷15,書。)
這是說在林道幹的“淫威”下,本就容易為盜的下尾百姓被裹挾進去了。但是,實際上,“隆慶開關”的改革並不徹底,海上貿易的大門並未打開,而隻是開了一條小小的縫隙,其目的還是“於通之之中,申禁之之法”(許孚遠《疏通海禁疏》,《明經世文編》)。
“隆慶開關”隻開放了福建海澄的月港,作為“特區”,沿海所有對外貿易的商船,都必須到這裏辦理繁瑣的手續,並從這裏裝貨出港、入港驗貨。所有船隻都必須申領“船由”(船籍證書)、“商引”(也叫“文引”,營業執照),“由海道掛號, 驗其文書、丈尺,審其貨物。當其出海回籍之候, 照數盤驗, 不許夾帶違禁貨物”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廣東四》)“商引”上需註明“器械、貨物、姓名、年貌、戶籍、住址、嚮往處、所回銷限期”,“海防官及各州縣乃置循環號薄二扇, 照引開器械、貨物、姓名、年貌、戶籍、住址、嚮往處、所回銷限期, 按日登記。販番者每歲給引, 回還賚道(海道) 查核, 送院(撫院) 複查;販廣、浙、福州、福寧者, 季終賚道, 送院複查”。 嚴格要求“船不離由, 貨不離引”,如果查獲 “有船無由者, 船沒官;貨無引者, 貨沒官;貨有出引者, 餘貨沒官”。(許孚遠《敬和堂集》“海禁條約行分守潭南道”)
這一製度,發展到後來,甚至從造船環節就開始限製。萬曆十七年(1589),“凡造販番船隻, 務令先將欲往某國, 赴海防官處告, 明查在限數之內, 方準行具給由打造, 額外毋容私增船”(《明神宗實錄》卷210)。同時,實行總量控製,“東西二洋各限船四十四隻”,東、西洋船彼此間嚴禁越境販貿。對於前往西洋(南海以西)的,因路途較遠,規定於每年十一、十二月出海,“嚴限次年六月內回銷”;而東洋(南海以東)因為稍近, “多在春初駕往, 嚴限五月內回銷”(許孚遠《敬和堂集》“海禁條約行分守潭南道” )逾期未歸者, 即使證件齊全,“仍坐以通倭罪”(《天下郡國利病書·福建》)。
如此眾多的限製和嚴刑峻法,令掌握“船由”和“商引”的官員們獲得了極大的尋租空間。民間海商除了一方麵必須承擔官方的苛捐雜稅外,到了萬曆中後期,稅收甚至“倍三征之”(300%關稅),導致很多商戶破產;還要受到官吏個人的多方盤剝。因此,“隆慶開關”之後,走私隻是在短期內緩和了一下,隨即捲土重來。
林道幹被招安後,成功討伐了小股海盜,“遇有他盜竊發,聽明文徵調,截殺立功”,“於是軍中大事悉諮詢幹”。此時,一方麵他“據膏腴之田,以自安固”,但另一方麵,他“殺掠如故……猶與曾一本聲援相應”(《潮州府誌》),“借招撫之名,陰與之(曾一本)為援,城中良家之子,歸者日以百數,隱然虎踞一隅”(林大春《井丹先生集·上穀中丞》),“欲收招海上精兵”,“裏中皆畏幹,莫敢有詬言,偶有人偵伺,道幹聞知必大怒”。(《萬曆武功錄·林道幹諸(朱)良寶林鳳列傳》)
林道幹充分利用招安時期這段難得的和平發展空間,甚至以類似“傳銷”的方式快速招募成員,擴充隊伍。“亡賴之徒,相繼歸往,每懸賞招募,人各一金,致十人者予三金,即以其人統之,故相附者日眾。” (林大春《井丹先生集·上穀中丞》)
按常理看,政府解除了海禁之後,走私、尤其是武裝走私的空間應該被大大壓縮,沿海民眾生業有道,不應再去冒險犯法,林道幹的勢力何以能迅速增長呢?甚至“城中良家之子”也會“歸者日以百數”呢?
林道幹的潮州老鄉林大春指責,“頃者道幹徒黨公行至擄掠居民,民不得已,嚴兵拒之。彼遂旅至城下,宣言中秋欲來屠城,城中震恐,道路相顧涕泣。縣令倉皇,莫知所為。於是吾輩乃往見令,說以尹鐸守晉陽之事,因請移書責之背盟,始得以暫弭。然而觀其報書,辭甚悖慢,又安能保其不來乎” ?下圍村此地“往歲地方警急,輒從徵調,多得死力。自道幹一招,半為賊有,尋被殘破,故土為墟。然使及今休養,猶可生聚,官府以義鼓之,或足以當東南一麵門戶。若復招安於此,則生聚者無幾,見存者又復淪胥於盜。不惟自撤藩籬,抑且引盜入室而並據之。而欲求潮陽一夕之安,不可得矣。此已往之覆轍,近事之明鑑也。”(林大春《井丹先生文集》卷15,書。)
這是說在林道幹的“淫威”下,本就容易為盜的下尾百姓被裹挾進去了。但是,實際上,“隆慶開關”的改革並不徹底,海上貿易的大門並未打開,而隻是開了一條小小的縫隙,其目的還是“於通之之中,申禁之之法”(許孚遠《疏通海禁疏》,《明經世文編》)。
“隆慶開關”隻開放了福建海澄的月港,作為“特區”,沿海所有對外貿易的商船,都必須到這裏辦理繁瑣的手續,並從這裏裝貨出港、入港驗貨。所有船隻都必須申領“船由”(船籍證書)、“商引”(也叫“文引”,營業執照),“由海道掛號, 驗其文書、丈尺,審其貨物。當其出海回籍之候, 照數盤驗, 不許夾帶違禁貨物”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廣東四》)“商引”上需註明“器械、貨物、姓名、年貌、戶籍、住址、嚮往處、所回銷限期”,“海防官及各州縣乃置循環號薄二扇, 照引開器械、貨物、姓名、年貌、戶籍、住址、嚮往處、所回銷限期, 按日登記。販番者每歲給引, 回還賚道(海道) 查核, 送院(撫院) 複查;販廣、浙、福州、福寧者, 季終賚道, 送院複查”。 嚴格要求“船不離由, 貨不離引”,如果查獲 “有船無由者, 船沒官;貨無引者, 貨沒官;貨有出引者, 餘貨沒官”。(許孚遠《敬和堂集》“海禁條約行分守潭南道”)
這一製度,發展到後來,甚至從造船環節就開始限製。萬曆十七年(1589),“凡造販番船隻, 務令先將欲往某國, 赴海防官處告, 明查在限數之內, 方準行具給由打造, 額外毋容私增船”(《明神宗實錄》卷210)。同時,實行總量控製,“東西二洋各限船四十四隻”,東、西洋船彼此間嚴禁越境販貿。對於前往西洋(南海以西)的,因路途較遠,規定於每年十一、十二月出海,“嚴限次年六月內回銷”;而東洋(南海以東)因為稍近, “多在春初駕往, 嚴限五月內回銷”(許孚遠《敬和堂集》“海禁條約行分守潭南道” )逾期未歸者, 即使證件齊全,“仍坐以通倭罪”(《天下郡國利病書·福建》)。
如此眾多的限製和嚴刑峻法,令掌握“船由”和“商引”的官員們獲得了極大的尋租空間。民間海商除了一方麵必須承擔官方的苛捐雜稅外,到了萬曆中後期,稅收甚至“倍三征之”(300%關稅),導致很多商戶破產;還要受到官吏個人的多方盤剝。因此,“隆慶開關”之後,走私隻是在短期內緩和了一下,隨即捲土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