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問題,歷史決定論者可能回答說,社會環境的差別比自然環境的差別更為重要;因為,如果社會變化,則人也變化;而這就意味著一切規律性都變化,因為一切社會規律性都依賴於人的本性——人是社會的原子。我們的回答則是,自然界的原子也隨著它們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例如,在電磁場的作用下等等),但這並不違反物理學定律,而是符合這些定律。其次,所謂人性變化的意義也不清楚,而難以確定。
現在我們轉到歷史決定論者的論點去。他認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不能以為我們發現了真正的普遍規律,因為我們無法確定我們在某些時期所看到的規律是否在別的時期也能成立。這一點是可以承認的,但隻在它同樣可以適用於自然科學而言。在自然科學中,我們顯然不能十分肯定我們的規律是否真的普遍有效,或它們是否僅僅適用於某個特定時期(或許僅僅適用於宇宙膨脹時期),或僅僅適用於某個特定區域(或許在一個較弱的引力場的區域)盡管我們不能保證它們普遍有效,但我們也不必在我們的自然規律的公式上加上某個條件,說它們的被斷定隻是適於它們被觀察到能夠成立的那個時期,或者隻限於“宇宙的目前階段”。如果我們真的加上這樣的條件的話,那麽,這並不是值得稱讚的科學審慎的標誌,而是我們不理解科學程序的標誌。因為,科學方法的一個重要設定(posite)就是應該尋求其有效性不受限製的那些規律。如果我們承認規律本身也是變化的,那麽規律就不可能解釋變化,這就得認為變化純屬奇蹟。這將是科學進步的終結,因為,如果意料不到的觀察被提出來,也沒有必要修正理論——規律發生了變化這個特定假說(ad
hoc hypothesis)就可“解釋”一切了。
這些論證不但對自然科學而且對社會科學都能成立。
這樣,我結束我對歷史決定論的反自然主義學說中較為重要的論點的批評。在我對不那麽重要的論點進行討論之前,我下一步將轉到一種泛自然主義學說上去,這個學說認為我們應該尋找歷史發展的規律。
iv. 對泛自然主義學說的批評
27.有進化規律嗎?規律和趨勢
我稱之為“泛自然主義”學說的歷史決定論與反自然主義學說的歷史決定論有許多相同之處。例如,泛自然主義也受整體主義思想的影響,也出於對自然科學方法的誤解。由於它們錯誤地模仿自然科學的方法,也許可以稱之為“科學主義的”(在哈耶克教授的意義上)學說。泛自然主義和反自然主義一樣具有歷史決定論的性質,也許還要嚴重些。尤其是它們把社會科學的任務看作揭示社會進化的規律,以便預言社會的未來(這是在前麵第14-17節所論述的觀點)。這個觀點或許可以描述為歷史決定論的核心。因為這種觀點認為社會發展是經歷一係列階段的,於是它一方麵把變化的社會和不變的物質世界對立起來,而導致反自然主義:另一方麵它又導致泛自然主義的(和所謂科學主義的)信念,認為有所謂“連續性的自然規律”,這個信念在孔德和密爾的時代聲稱已獲得了天文學的長期預測的支持,以及在較晚些時候獲得了達爾文主義的支持)確實,近代歷史決定論的流行,可以被視為進化論時尚的一部分,這種哲學之所以有如此影響,主要是由於人們提出了關於地球上各種動植物歷史的光輝的科學假說,並且它曾經與恰巧成為現存宗教信仰一部分的那種古老的形上學理論發生了一場激烈衝突之故。
我們所說的進化假說是關於生物學和古生物學的大量觀察的解釋(比如,關於形形色色的生物種和屬之間有某種相似性的解釋),認為相關的種類有共同的祖先。這個解釋確實包含某些普遍的自然規律,諸如遺傳規律、分異規律和突變規律;但是,這個假說本身並不是一條普遍規律。倒不如說,它具有特殊的、獨特的或專有的歷史命題的性質。(它和“達爾文和哥爾頓有共同的祖父,這個歷史命題在性質上是相同的。)事實上,演化假說不是一條普遍的自然規律,而隻是關於地球上動植物祖先的特殊的(或者更確切些說,獨有的)歷史命題,由於“假說”一詞常被用來表述普遍的自然規律,以致使人們對上述事實的理解多少模糊不清。但我們不應該忘記,我們相當頻繁地在另一種意義上使用這個詞。例如,我們把試驗性的醫學診斷說成是一種假說,這無疑也是可以的,盡管這樣的假說具有獨特的和歷史的性質而不具有普遍規律的性質。換句話說,所有的自然規律都是假說,但這個事實不應使我們忽視所有的假說並非都是規律,尤其不應忽視歷史假說向來不是全稱命題),而隻是關於某個個別事件或一些這樣的事件的單稱命題。
但是,能否有一條進化規律呢?能否有一條t.h. 赫胥黎所說的科學規律呢?他寫道:“……科學或遲或早將發現有機物種的進化規律,它是巨大的因果鏈條的不變秩序,而古今一切有機物種都是其中的環節。……誰懷疑這一點,誰就必定是一個拙劣的哲學家。……”
我相信這個問題的答案隻能是否定的,而且,探求進化的“不變秩序”的規律不能屬於科學方法的範圍,無論對生物學或社會學來說都是如此。我的理由非常簡單。地球上的生命進化或者人類社會的進化,隻是一個單獨的歷史過程。我們可以認為,這樣的過程是遵照各種因果規律(如力學定律、化學定律、遺傳與變異規律、自然選擇規律等等)進行的。然而,對進化過程的描述不是規律,而隻是一個單稱的歷史命題。普遍的規律,就象赫胥黎所說的,是對某個不變秩序的斷定,即對某一類的所有過程的斷定。況且,盡管沒有理由說對個別情況的觀察不會促使我們從中提出一個普遍規律,但也沒有理由說我們即使走運也不會碰上真理。但是,很明顯,任何規律,無論它是用任何方式提出來,在它被科學認真地認可之前,都必須由新的情況來檢驗。可是,如果我們永遠隻限於觀察一個獨一無二的過程,那我們就不能指望對普遍性的假說進行驗證,不能指望發現科學所能接受的自然規律。對一個獨一無二過程的觀察不可能幫助我們預見它的未來發展。對一個正在成長的蠍子進行最仔細的觀察也不能使我們預見它變成蝴蝶。h.a.l.弗賽爾把我們這種觀點應用於人類社會歷史(這正是我們在這裏要討論的主要問題),他還把我們的觀點做如下表述:“人們……發展歷史中有一個預謀,一種節奏,一個早已是被決定的模式……。但我卻隻看見一個接一個的事件出現……,隻有一個重大的事實——由於它是獨一無二的,所以不可能加以概括……。”
現在我們轉到歷史決定論者的論點去。他認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不能以為我們發現了真正的普遍規律,因為我們無法確定我們在某些時期所看到的規律是否在別的時期也能成立。這一點是可以承認的,但隻在它同樣可以適用於自然科學而言。在自然科學中,我們顯然不能十分肯定我們的規律是否真的普遍有效,或它們是否僅僅適用於某個特定時期(或許僅僅適用於宇宙膨脹時期),或僅僅適用於某個特定區域(或許在一個較弱的引力場的區域)盡管我們不能保證它們普遍有效,但我們也不必在我們的自然規律的公式上加上某個條件,說它們的被斷定隻是適於它們被觀察到能夠成立的那個時期,或者隻限於“宇宙的目前階段”。如果我們真的加上這樣的條件的話,那麽,這並不是值得稱讚的科學審慎的標誌,而是我們不理解科學程序的標誌。因為,科學方法的一個重要設定(posite)就是應該尋求其有效性不受限製的那些規律。如果我們承認規律本身也是變化的,那麽規律就不可能解釋變化,這就得認為變化純屬奇蹟。這將是科學進步的終結,因為,如果意料不到的觀察被提出來,也沒有必要修正理論——規律發生了變化這個特定假說(ad
hoc hypothesis)就可“解釋”一切了。
這些論證不但對自然科學而且對社會科學都能成立。
這樣,我結束我對歷史決定論的反自然主義學說中較為重要的論點的批評。在我對不那麽重要的論點進行討論之前,我下一步將轉到一種泛自然主義學說上去,這個學說認為我們應該尋找歷史發展的規律。
iv. 對泛自然主義學說的批評
27.有進化規律嗎?規律和趨勢
我稱之為“泛自然主義”學說的歷史決定論與反自然主義學說的歷史決定論有許多相同之處。例如,泛自然主義也受整體主義思想的影響,也出於對自然科學方法的誤解。由於它們錯誤地模仿自然科學的方法,也許可以稱之為“科學主義的”(在哈耶克教授的意義上)學說。泛自然主義和反自然主義一樣具有歷史決定論的性質,也許還要嚴重些。尤其是它們把社會科學的任務看作揭示社會進化的規律,以便預言社會的未來(這是在前麵第14-17節所論述的觀點)。這個觀點或許可以描述為歷史決定論的核心。因為這種觀點認為社會發展是經歷一係列階段的,於是它一方麵把變化的社會和不變的物質世界對立起來,而導致反自然主義:另一方麵它又導致泛自然主義的(和所謂科學主義的)信念,認為有所謂“連續性的自然規律”,這個信念在孔德和密爾的時代聲稱已獲得了天文學的長期預測的支持,以及在較晚些時候獲得了達爾文主義的支持)確實,近代歷史決定論的流行,可以被視為進化論時尚的一部分,這種哲學之所以有如此影響,主要是由於人們提出了關於地球上各種動植物歷史的光輝的科學假說,並且它曾經與恰巧成為現存宗教信仰一部分的那種古老的形上學理論發生了一場激烈衝突之故。
我們所說的進化假說是關於生物學和古生物學的大量觀察的解釋(比如,關於形形色色的生物種和屬之間有某種相似性的解釋),認為相關的種類有共同的祖先。這個解釋確實包含某些普遍的自然規律,諸如遺傳規律、分異規律和突變規律;但是,這個假說本身並不是一條普遍規律。倒不如說,它具有特殊的、獨特的或專有的歷史命題的性質。(它和“達爾文和哥爾頓有共同的祖父,這個歷史命題在性質上是相同的。)事實上,演化假說不是一條普遍的自然規律,而隻是關於地球上動植物祖先的特殊的(或者更確切些說,獨有的)歷史命題,由於“假說”一詞常被用來表述普遍的自然規律,以致使人們對上述事實的理解多少模糊不清。但我們不應該忘記,我們相當頻繁地在另一種意義上使用這個詞。例如,我們把試驗性的醫學診斷說成是一種假說,這無疑也是可以的,盡管這樣的假說具有獨特的和歷史的性質而不具有普遍規律的性質。換句話說,所有的自然規律都是假說,但這個事實不應使我們忽視所有的假說並非都是規律,尤其不應忽視歷史假說向來不是全稱命題),而隻是關於某個個別事件或一些這樣的事件的單稱命題。
但是,能否有一條進化規律呢?能否有一條t.h. 赫胥黎所說的科學規律呢?他寫道:“……科學或遲或早將發現有機物種的進化規律,它是巨大的因果鏈條的不變秩序,而古今一切有機物種都是其中的環節。……誰懷疑這一點,誰就必定是一個拙劣的哲學家。……”
我相信這個問題的答案隻能是否定的,而且,探求進化的“不變秩序”的規律不能屬於科學方法的範圍,無論對生物學或社會學來說都是如此。我的理由非常簡單。地球上的生命進化或者人類社會的進化,隻是一個單獨的歷史過程。我們可以認為,這樣的過程是遵照各種因果規律(如力學定律、化學定律、遺傳與變異規律、自然選擇規律等等)進行的。然而,對進化過程的描述不是規律,而隻是一個單稱的歷史命題。普遍的規律,就象赫胥黎所說的,是對某個不變秩序的斷定,即對某一類的所有過程的斷定。況且,盡管沒有理由說對個別情況的觀察不會促使我們從中提出一個普遍規律,但也沒有理由說我們即使走運也不會碰上真理。但是,很明顯,任何規律,無論它是用任何方式提出來,在它被科學認真地認可之前,都必須由新的情況來檢驗。可是,如果我們永遠隻限於觀察一個獨一無二的過程,那我們就不能指望對普遍性的假說進行驗證,不能指望發現科學所能接受的自然規律。對一個獨一無二過程的觀察不可能幫助我們預見它的未來發展。對一個正在成長的蠍子進行最仔細的觀察也不能使我們預見它變成蝴蝶。h.a.l.弗賽爾把我們這種觀點應用於人類社會歷史(這正是我們在這裏要討論的主要問題),他還把我們的觀點做如下表述:“人們……發展歷史中有一個預謀,一種節奏,一個早已是被決定的模式……。但我卻隻看見一個接一個的事件出現……,隻有一個重大的事實——由於它是獨一無二的,所以不可能加以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