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曼還向黨的各級領袖下達過一係列關於處置戰俘的命令。1941 年11月5 日,他禁止以適當方式埋葬蘇聯戰俘。1943 年11 月25 日,他命令各大區領袖報從寬處理戰俘的事例。1944 年9 月13 日,他命令各縣的政治領袖就使用戰俘參加強製勞動的問題同戰俘營長官取得聯繫。1943 年1 月29 日,他向他所屬的各級政治領袖轉達國防軍最高統帥部的命令,該命令公然違背陸戰法規,允許對進行抵抗的戰俘使用武器,並實行體罰。他在1944 年9月30 日簽署的命令取消了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對戰俘的裁決,而將此移交給了希姆萊和黨衛隊。
鮑曼負有對盟軍飛行員施行私刑的責任。1944 年5 月30 日,他禁止警察幹涉對盟軍飛行員施行私刑的人員,也不準對他們提出刑事訴訟。戈培爾大造輿論予以配合,煽動德國人民採取類似的行動。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召開了1944 年6 月6 日的會議,討論使用私刑的規定。鮑曼的辯護律師在困難的條件下展開了工作,但未能駁回這些證據。麵對這些有鮑曼簽字的文件,即使被告本人出庭,也難以看到有可能駁回這些證據。他的律師辯護說,鮑曼業已死亡,法庭不得行使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對進行缺席審判的審判權。但是,關於鮑曼的死亡並無任何確鑿證據。因此法庭決定對他進行業已宣布的缺席審判。倘若鮑曼並未死亡而於日後被捕,仍可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授權德國管製委員會,考慮能予減刑的任何事實狀況,相應地對他改變或減法庭根據起訴理由之一判決鮑曼無罪,但根據起訴理由之三和之四判他有罪,他被判處絞刑。
第五節戰爭的原動力
弗裏克係按所有四條起訴理由被提出起訴。眾所周知,他是納粹專家和官僚的頭麵人物,在希特勒第一屆內閣中擔任內政部長。直到1943 年8 月被任命為德國駐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保護長官之前,他始終擔任此項要職。他的職責處於內務行政的中樞,與此相關聯的,他先後擔任了普魯士內政部長、德國選舉事務特別代表、德國行政全權總代表、德國國防委員會委員、德國國防內閣成員和“三人委員會”委員。就在被德國併吞的各國遭受蹂躪之時,弗裏克被任命為各合併辦公室的主任。
雖然弗裏克在1925 年才正式加入納粹黨,但是早在慕尼黑暴動時期,他就與希特勒及民族社會主義事業發生了關係,當時他是慕尼黑警察局的警官。1924 年,弗裏克當選為德國國會議員並作為民社黨議會黨團頭目而成為全國領袖。
德意誌民族之完全淪於德國民族社會主義工人黨的控製之下,狂熱的納粹分子弗裏克應對此負重大責任。希特勒就任德國總理之後,這位新上任的內政部長立即著手將各邦政府合併在全國最高統治之下。經弗裏克起草、簽署和實施的法律取締了一切反對黨,還為秘密警察和由秘密警察所控製的消滅任何個別反抗的集中營開闢了道路。弗裏克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應對製訂鎮壓工會、教會和猶太人的法律負責。在履行職守方麵弗裏克無所不用其極。
在入侵奧地利之前,弗裏克隻參與德國的內務行政。證據不能證實他曾參加過希特勒闡明其侵略意圖的任何一次會議。因此,根據本判決中業已規定的定義,法庭認為,他並不屬於共同策劃或共同密謀進行侵略戰爭的參與者。
占領奧地利六個月之後,按照1938 年9 月4 日德國國防法的規定,弗裏克出任德國行政全權總代表。在希特勒宣布處於防禦狀態的情況下,由他負責戰時行政事務,但不包括軍事與經濟方麵的事務。德國司法部、教育部和疆域計劃局都處於他的管轄之下。為了履行他所擔任的職務,弗裏克建立了與之適應的行政管理組織。按照他本人的交持,這一組織實際上是在德國決定奉行戰爭政策之後開始活動的。
1938 年3 月13 日,弗裏克簽署了將奧地利與德國合併的法令,並受命執行該法令。為在奧地利建立德國的行政管理機構,他發布了一係列命令,通過這些命令貫徹德國法、紐倫堡法和義務兵役製。他還關注過希姆菜所主持的警察保安事務。此外,他還簽署了一批把蘇台德地區、梅梅爾、但澤、東部地區(西普魯士與波森)、歐本一馬勒梅迪和莫雷內歸井於德國的法令。他奉命親自主持併吞上述地區並在那裏建立德國行政機構。他還簽署了對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建立保護關係的法令。
弗裏克身為波希米亞及摩拉維亞中央辦公室主任以及總督轄區和挪威中央辦公室主任,他的任務是使駐各被占領國的德國官員與德國最高當局進行密切合作。他為所有占領區的行政機構任命德國官員。他還曾就東部占領區文職官員的任命事項向羅森堡提出建議。他簽署了任命特彼文為抓殘轄區總督、任命賽斯—英誇特為荷蘭轄區總督的命令。
弗裏克一向是猖狂的排猶分子,他起草、簽署並執行了多項旨在將猶太人排除出德國生活和經濟領域的法令。他的活動構成了紐倫堡法律的基礎,他還參與了該法律的貫徹。他對禁止猶太人從事多種職業及沒收他們財產等負有責任。1943 年,當大批猶太人在東部地區遭到屠殺之後,他簽署了一項決定性公告,宣布將猶太人置於“法律保護之外”,並將他們交付給秘密警察。這項法令為“最後解決”(猶太人問題)鋪平了道路。弗裏克還把這項法令推廣到德國所吞併的地區和某些被占領區。
鮑曼負有對盟軍飛行員施行私刑的責任。1944 年5 月30 日,他禁止警察幹涉對盟軍飛行員施行私刑的人員,也不準對他們提出刑事訴訟。戈培爾大造輿論予以配合,煽動德國人民採取類似的行動。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召開了1944 年6 月6 日的會議,討論使用私刑的規定。鮑曼的辯護律師在困難的條件下展開了工作,但未能駁回這些證據。麵對這些有鮑曼簽字的文件,即使被告本人出庭,也難以看到有可能駁回這些證據。他的律師辯護說,鮑曼業已死亡,法庭不得行使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對進行缺席審判的審判權。但是,關於鮑曼的死亡並無任何確鑿證據。因此法庭決定對他進行業已宣布的缺席審判。倘若鮑曼並未死亡而於日後被捕,仍可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授權德國管製委員會,考慮能予減刑的任何事實狀況,相應地對他改變或減法庭根據起訴理由之一判決鮑曼無罪,但根據起訴理由之三和之四判他有罪,他被判處絞刑。
第五節戰爭的原動力
弗裏克係按所有四條起訴理由被提出起訴。眾所周知,他是納粹專家和官僚的頭麵人物,在希特勒第一屆內閣中擔任內政部長。直到1943 年8 月被任命為德國駐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保護長官之前,他始終擔任此項要職。他的職責處於內務行政的中樞,與此相關聯的,他先後擔任了普魯士內政部長、德國選舉事務特別代表、德國行政全權總代表、德國國防委員會委員、德國國防內閣成員和“三人委員會”委員。就在被德國併吞的各國遭受蹂躪之時,弗裏克被任命為各合併辦公室的主任。
雖然弗裏克在1925 年才正式加入納粹黨,但是早在慕尼黑暴動時期,他就與希特勒及民族社會主義事業發生了關係,當時他是慕尼黑警察局的警官。1924 年,弗裏克當選為德國國會議員並作為民社黨議會黨團頭目而成為全國領袖。
德意誌民族之完全淪於德國民族社會主義工人黨的控製之下,狂熱的納粹分子弗裏克應對此負重大責任。希特勒就任德國總理之後,這位新上任的內政部長立即著手將各邦政府合併在全國最高統治之下。經弗裏克起草、簽署和實施的法律取締了一切反對黨,還為秘密警察和由秘密警察所控製的消滅任何個別反抗的集中營開闢了道路。弗裏克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應對製訂鎮壓工會、教會和猶太人的法律負責。在履行職守方麵弗裏克無所不用其極。
在入侵奧地利之前,弗裏克隻參與德國的內務行政。證據不能證實他曾參加過希特勒闡明其侵略意圖的任何一次會議。因此,根據本判決中業已規定的定義,法庭認為,他並不屬於共同策劃或共同密謀進行侵略戰爭的參與者。
占領奧地利六個月之後,按照1938 年9 月4 日德國國防法的規定,弗裏克出任德國行政全權總代表。在希特勒宣布處於防禦狀態的情況下,由他負責戰時行政事務,但不包括軍事與經濟方麵的事務。德國司法部、教育部和疆域計劃局都處於他的管轄之下。為了履行他所擔任的職務,弗裏克建立了與之適應的行政管理組織。按照他本人的交持,這一組織實際上是在德國決定奉行戰爭政策之後開始活動的。
1938 年3 月13 日,弗裏克簽署了將奧地利與德國合併的法令,並受命執行該法令。為在奧地利建立德國的行政管理機構,他發布了一係列命令,通過這些命令貫徹德國法、紐倫堡法和義務兵役製。他還關注過希姆菜所主持的警察保安事務。此外,他還簽署了一批把蘇台德地區、梅梅爾、但澤、東部地區(西普魯士與波森)、歐本一馬勒梅迪和莫雷內歸井於德國的法令。他奉命親自主持併吞上述地區並在那裏建立德國行政機構。他還簽署了對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建立保護關係的法令。
弗裏克身為波希米亞及摩拉維亞中央辦公室主任以及總督轄區和挪威中央辦公室主任,他的任務是使駐各被占領國的德國官員與德國最高當局進行密切合作。他為所有占領區的行政機構任命德國官員。他還曾就東部占領區文職官員的任命事項向羅森堡提出建議。他簽署了任命特彼文為抓殘轄區總督、任命賽斯—英誇特為荷蘭轄區總督的命令。
弗裏克一向是猖狂的排猶分子,他起草、簽署並執行了多項旨在將猶太人排除出德國生活和經濟領域的法令。他的活動構成了紐倫堡法律的基礎,他還參與了該法律的貫徹。他對禁止猶太人從事多種職業及沒收他們財產等負有責任。1943 年,當大批猶太人在東部地區遭到屠殺之後,他簽署了一項決定性公告,宣布將猶太人置於“法律保護之外”,並將他們交付給秘密警察。這項法令為“最後解決”(猶太人問題)鋪平了道路。弗裏克還把這項法令推廣到德國所吞併的地區和某些被占領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