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特帕赫特指出了占領國可能會遇到的種種困難,但是他正確指出:“這些困難不能通過採取某種殘酷的政策來解決。殘酷的做法最終必然導致戰爭罪行,對占領者來說是這樣,對抵抗力量來說也是這樣..特別是此類人員有權利要求按照正規的法律程序得到必要的法律保證,必須把這種保證看作是最起碼的義務..占領者所採取的肆無忌憚的、不分青紅皂白的恐怖政策,例如說在臭名昭著的《巴巴羅薩管轄權》中和在德軍最高司令部於1941年12 月發布的所謂《夜霧命令》中都表現了這種恐怖政策,就其計劃與貫徹而言都是一種犯罪行為,並且在這種意義上受到了各個審訊戰犯的法庭的公開譴責。”美國軍事法庭在審理最高統帥部案件時也曾明確地指出:“沒有證據,僅僅憑嫌疑就發出槍斃這類人員的帶有明顯的犯罪性質,根據這些命令而執行的槍決就是犯罪行為。”
以報復為藉口,為對戰俘所犯下的罪行進行辯解,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希望的。因為1929 年簽訂的日內瓦公約第二條規定:“禁止對戰俘採取報復措施。”克尼裏姆居然能夠顛倒這一明確的規定,作出了相反的解釋。他考慮:“在極個別的情況下”是否有這種可能,由於敵方相應地違犯了戰俘法,那麽對於交戰國來說,“國際法的規定就完全失效了。”如果我們觀察一下克尼裏姆這種解釋的用意,觀察一下他為解決報復權利而提出的並不牢靠的原則,那麽就不難看到德國法西斯主義和軍國主義對法律思想的破壞程度到了何等地步。
“恣意破壞城鎮鄉村,或任何非屬軍事必要而進行破壞”,這是在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作為某種應受懲罰的犯罪行為而例舉的案情。如果在這一點上也使用報復的辯護理由,那麽在一定的情況下,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普遍否定海牙陸戰法規第五十條的明確規定。這一條款規定:“不得由於個別人的行為而對全體居民採取罰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懲罰,不得認為居民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海牙陸戰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也作了相應的規定。該條規定:“除非由於戰爭的緊急需要而必需破壞或占用敵方的財產之外,禁止任何人破壞或占用之。”在這方麵,德軍的所作所為決不是因為從某一房屋發生向士兵非法射擊的事件,而是在沒有抓住射擊者的情況下燒毀或炸毀房屋的問題。在這方麵所涉及的主要問題也不是在有充分理由使用報復權利的情況下由於超過了所允許的程度和規模而濫用了這項權利的問題。他們的罪行在於他們濫用了報復權利,他們以所謂的軍事上的必要性為藉口,通過破壞整個地區以作為鎮壓合法抵抗運動的一種野蠻的手段。他們的罪行在於他們在遭到沉重的打擊而開始大規模撤退的時候在歐洲北部、東部和南部所實行的有組織、有預謀、旨在毀滅整個地區、地帶和國家的“焦土政策”。在這個問題上為法西斯分子說話的不僅有克尼裏姆,某些美國軍事法庭也曾為法西斯分子進行戰爭的野蠻方式說話。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報復通常隻是作為針對的敵方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而允許採取的一種具體規定的特殊手段。隻有在一定的、具體的、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允許以軍事必要性為理由採取緊急措施,也隻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除去這一違反國際法行為的法律上的汙點。但是,如果一般性地來看待這具體問題,並把它提到慣例的高度,使之成為對合法的抵抗運動進行鬥爭和從敵方領土上撤退而採用的一種戰爭方法,那麽結果隻能是預謀地取消和破壞戰爭的法規和習慣。國際軍事法庭在與此有關的強迫居民遷移製造真空地帶的問題上也持有這種觀點。克尼裏姆無視海牙陸戰法規中明文規定的和在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再次強調的戰爭規則,企圖像為“焦土政策”辯護那樣,也為這一問題進行辯解。
紐倫堡法庭上被告的辯護人和多次提到的西德的幾本書的作者,他們除了提出國際間訂立的戰爭法規和習慣的所謂過時論,除了係統援引軍事上的必要性這一辯護理由以及除了幾乎用來為所有罪行辯解的報復權利的辯護理由以外,還進而提出了另外一種理由,這就是:你也一樣。這種論點理所當然遭到了國際軍事法庭的駁斥。這告訴我們,在紐倫堡審判期間,而且時至今天都有人企圖通過對方也犯有同樣的罪行而將被告所犯下的、無論使用什麽詭辯伎倆也抵賴不了的罪行從世界上一筆勾銷。在這裏,辯護人所援用的並不是報復權利,就是說不是以對方某種所謂違犯國際法的行為有意識採取的抵罪措施為辯解的理由,而是以所謂雙方——彼此之間毫無關係地——共同犯下了違法行為為辯護理由。因為這些違法行為是雙方犯下的,所以也就不具有犯罪的性質。然而,克尼裏姆不得不承認,這一條所謂的“全部國際法中的基本原則”——耶舍克也以最極端的結論為此進行辯護——“在國際法的文獻中尚未加以闡述。”換言之,這是為法西斯戰爭罪行辯護的一項有目的的新發明。一方的軍國主義分子以另一方的軍國主義分子的違法行為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辯護”的理由,並且非常樂於率先要求追究另一方的責任,以便最後達到雙方均不受追究的目的,這並不是什麽新的手法。國際軍事法庭當然不能接受這種相互抵消的作法。如果侵略者認為可以譴責被侵略者,說他們對非法的進攻沒有作出正確有力的反擊,所以進攻者有權利給進攻的罪行再加上一條非法執行的罪行,這簡直是瘋子的道德。
以報復為藉口,為對戰俘所犯下的罪行進行辯解,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希望的。因為1929 年簽訂的日內瓦公約第二條規定:“禁止對戰俘採取報復措施。”克尼裏姆居然能夠顛倒這一明確的規定,作出了相反的解釋。他考慮:“在極個別的情況下”是否有這種可能,由於敵方相應地違犯了戰俘法,那麽對於交戰國來說,“國際法的規定就完全失效了。”如果我們觀察一下克尼裏姆這種解釋的用意,觀察一下他為解決報復權利而提出的並不牢靠的原則,那麽就不難看到德國法西斯主義和軍國主義對法律思想的破壞程度到了何等地步。
“恣意破壞城鎮鄉村,或任何非屬軍事必要而進行破壞”,這是在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作為某種應受懲罰的犯罪行為而例舉的案情。如果在這一點上也使用報復的辯護理由,那麽在一定的情況下,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普遍否定海牙陸戰法規第五十條的明確規定。這一條款規定:“不得由於個別人的行為而對全體居民採取罰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懲罰,不得認為居民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海牙陸戰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也作了相應的規定。該條規定:“除非由於戰爭的緊急需要而必需破壞或占用敵方的財產之外,禁止任何人破壞或占用之。”在這方麵,德軍的所作所為決不是因為從某一房屋發生向士兵非法射擊的事件,而是在沒有抓住射擊者的情況下燒毀或炸毀房屋的問題。在這方麵所涉及的主要問題也不是在有充分理由使用報復權利的情況下由於超過了所允許的程度和規模而濫用了這項權利的問題。他們的罪行在於他們濫用了報復權利,他們以所謂的軍事上的必要性為藉口,通過破壞整個地區以作為鎮壓合法抵抗運動的一種野蠻的手段。他們的罪行在於他們在遭到沉重的打擊而開始大規模撤退的時候在歐洲北部、東部和南部所實行的有組織、有預謀、旨在毀滅整個地區、地帶和國家的“焦土政策”。在這個問題上為法西斯分子說話的不僅有克尼裏姆,某些美國軍事法庭也曾為法西斯分子進行戰爭的野蠻方式說話。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報復通常隻是作為針對的敵方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而允許採取的一種具體規定的特殊手段。隻有在一定的、具體的、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允許以軍事必要性為理由採取緊急措施,也隻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除去這一違反國際法行為的法律上的汙點。但是,如果一般性地來看待這具體問題,並把它提到慣例的高度,使之成為對合法的抵抗運動進行鬥爭和從敵方領土上撤退而採用的一種戰爭方法,那麽結果隻能是預謀地取消和破壞戰爭的法規和習慣。國際軍事法庭在與此有關的強迫居民遷移製造真空地帶的問題上也持有這種觀點。克尼裏姆無視海牙陸戰法規中明文規定的和在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再次強調的戰爭規則,企圖像為“焦土政策”辯護那樣,也為這一問題進行辯解。
紐倫堡法庭上被告的辯護人和多次提到的西德的幾本書的作者,他們除了提出國際間訂立的戰爭法規和習慣的所謂過時論,除了係統援引軍事上的必要性這一辯護理由以及除了幾乎用來為所有罪行辯解的報復權利的辯護理由以外,還進而提出了另外一種理由,這就是:你也一樣。這種論點理所當然遭到了國際軍事法庭的駁斥。這告訴我們,在紐倫堡審判期間,而且時至今天都有人企圖通過對方也犯有同樣的罪行而將被告所犯下的、無論使用什麽詭辯伎倆也抵賴不了的罪行從世界上一筆勾銷。在這裏,辯護人所援用的並不是報復權利,就是說不是以對方某種所謂違犯國際法的行為有意識採取的抵罪措施為辯解的理由,而是以所謂雙方——彼此之間毫無關係地——共同犯下了違法行為為辯護理由。因為這些違法行為是雙方犯下的,所以也就不具有犯罪的性質。然而,克尼裏姆不得不承認,這一條所謂的“全部國際法中的基本原則”——耶舍克也以最極端的結論為此進行辯護——“在國際法的文獻中尚未加以闡述。”換言之,這是為法西斯戰爭罪行辯護的一項有目的的新發明。一方的軍國主義分子以另一方的軍國主義分子的違法行為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辯護”的理由,並且非常樂於率先要求追究另一方的責任,以便最後達到雙方均不受追究的目的,這並不是什麽新的手法。國際軍事法庭當然不能接受這種相互抵消的作法。如果侵略者認為可以譴責被侵略者,說他們對非法的進攻沒有作出正確有力的反擊,所以進攻者有權利給進攻的罪行再加上一條非法執行的罪行,這簡直是瘋子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