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頁
1942-1946年的遠東(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八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會獨立行動而不顧投降書的規定。
還有一件迫切的事,是趁在華北和滿洲的軍事人員還沒有被中國共產黨或俄國軍隊吸收的時候,就及早把他們從華北和滿洲調回。並且,日本投降以後,它在國外就沒有權力和領事裁判權了,因此日本的平民就得不到日本政府的任何保護了。他們住在國外,是沒有獲得居住國的許可的。因而將他們大批遣返,是很必要的。遣返計劃,除了下述的一個例外情況以外,都迅速地、有效地實現了。遣返是在1945年10月開始的,事實上在兩年內完成。
在這段時期,有五百九十萬日本人返回本國諸島,
有一百二十萬非日本人(他們以前是日本帝國的臣民)被送回到他們的原籍國家。因此,遷移的結果,移居到日本的淨增數是四百七十萬人。1
迅速完成遣返計劃的一個例外情況是,蘇聯拒絕將蘇聯領土上的日本戰俘遣返回國。從下列表格可以看出,在1947年9月1日,有大約八十萬日本人(大都是現役人員)還留在蘇聯或蘇聯控製的領土上,有侍遣返。鑑於在執行遣返計劃的最初幾個月裏,從上述領土遣返日本人的行動緩慢,步驟素亂,盟軍最高統帥部同蘇聯當局就日本國民的遣返和旅日朝鮮人遣返至北韓的問題於1946年12月19日達成了一項全麵協議。協議規定,想要回國的日本人,應經由指定港口,按每月五萬人的速度予以遣返。到第二年年底,1見上文,原著第378—382頁。
蘇聯當局要求停止執行遣返計劃。盡管盟軍最高統帥部和日本政府不斷提出抗議,並要求進一步了解情況,但他們都不知道仍然住在蘇聯領土以內的日
本國民的確切數目。
由於上述情況,並由於出生多於死亡而造成的自然增長,在占領的頭兩年,人口統計的曲線急劇上升。1940年至1945年期間的人口自然增長數每年約為八十萬,而在1945年10月1日,日本國內確實的人數是七千二百四十萬。到1947年10月1日,日本本土的人口總數增加了六百萬,共達七千八百六十萬。雖然除了遣返的人數以外,每年淨增數略低於前幾年,但是日本麵臨著這樣的問題:戰後兩年間人口淨增率達到每年將近百分之九,這些增長的人口對日本的貧乏的資源提出了需求。雖然以後沒有遣返這樣一個因素,但是常規的每年人口增長率,可能仍然要達到百分之一強。因此,派赴盟軍最高統帥部調查這一問題的專門調查團注意到,戰後日本人口418增長的情況已危及達到占領目的。調查團作出結論說,“提倡廣泛建立少子女的家庭,這在邏輯上應該與政治民主化、社會重定方向以及建立一個切實可行
的經濟體係同樣列為占領的目標之一。”
第十節早期為締結和約而採取的徒勞步驟 (一)引言
與以前任何一次戰後安排不同,對德和約與對日和約都有其獨特的問題。這兩個國家在理論上都是無條件投降的,因此應該接受盟國提出的任何和平解決辦法。419有許多通常要在和平會議上解決的問題,已由盟國在戰時發表的聲明中解決了。以日本來說,盟國在開羅、雅爾達和波茨坦的三次聲明中已陳述了自己的主張。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1規定,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上所奪取和占領的各個島嶼,都應予以剝奪,又規定,滿洲、福摩薩和佩斯卡多爾列島2應歸還中華民國。還必須把日本從它“以暴力和貪慾”所取得的其他領土上驅逐出去。朝鮮將獲得自由和獨立。1945年2月11日的雅爾達協定3中,還提到了另外一些領土。這項協定規定,凡被日本侵犯的俄國的權利,應予以恢復。這項協定要求將薩哈林島南部和所有鄰近的島嶼以及千島群島歸還蘇聯。日本在大連、旅順港以及在中東鐵路和南滿鐵路的權利應轉讓給蘇聯。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明確聲明,開羅宣言的條款應予實施,並聲明“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1最後,在簽署投降書時,日本接受了波茨但公告的條款。事實上,在日本投降後,由於盟軍部隊占領了日本本土以外的這些領土,由於盟軍最高統帥部發布指令取消了日本對其本土主要島嶼以外領土的主權,日本對這些領土的管轄權,就已終止了。雖說日本將在和平條約上正式宣布放棄對所有這些領土的權利,這些條款也不過是承認一下自從對日本的占領開始以來已經存在的既成事實而已。因此,在和平會議上對這些問題不大會有基本的不一致意見。溜待解決的僅有的一些領土問題,是包含在“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這句話裏的問題。因此,對於象伊豆、小笠原和琉球這些群島的最後處置問題,盟國有必要在將來取得協議。
1見下文,附錄(三),原著第491頁。
2即澎湖列島。——譯者
3見下文,附錄(四),原著第491頁。
1見下文,附錄(五),原著第492頁。
(二)解除武裝和非軍事化協定
雖然各盟國之間已就大部分重要的領土問題取得了總的一致意見,但是還有許多複雜的和基本的問題必須解決,才有媾和的可能。這些問題包括盟國對日本的解除武裝和非軍事化的控製的限度(如果有一個限度的話),包括起草和約的辦法和程序,還包括遣返、財產權、所有權,以及諸如此類的問題。日本投降後,各盟國對420於保證日本繼續解除武裝及非軍事化的問題都深表關切。戰爭的可怕的犧牲和經歷,在每個人的頭腦裏都記憶猶新。盟軍對日本的占領,在解除日本武裝和保持日本非軍事化方麵能產生多大的效力,這是沒有人能夠斷言的。因此,在1946年的頭幾個月裏,美國政府將一份旨在達成上述目標的協定草案分發給其他三大主要盟國。這項協定與擬議中的一項解除德國武裝的協定相類似。這份協定草案的序言中指出,聯合王國、中國、蘇聯和美國已同意使日本全麵解除武裝和非軍事化。因此,協定以具體的條文建議,簽署國應聯合採取步驟以保證這些目標的永久實現。而且,此項協定規定要成立一個管製委員會,由四大國組成,有權在對日本的占領結束後檢查日本解除武裝的情況。還規定,如果管製委員會發現日本有違犯解除武裝和非軍事化條款的行徑,則簽署國將“迅速採取必需的行動——包括空軍、海軍或陸軍行動——以保證立即停止或防止這種違犯或企圖
還有一件迫切的事,是趁在華北和滿洲的軍事人員還沒有被中國共產黨或俄國軍隊吸收的時候,就及早把他們從華北和滿洲調回。並且,日本投降以後,它在國外就沒有權力和領事裁判權了,因此日本的平民就得不到日本政府的任何保護了。他們住在國外,是沒有獲得居住國的許可的。因而將他們大批遣返,是很必要的。遣返計劃,除了下述的一個例外情況以外,都迅速地、有效地實現了。遣返是在1945年10月開始的,事實上在兩年內完成。
在這段時期,有五百九十萬日本人返回本國諸島,
有一百二十萬非日本人(他們以前是日本帝國的臣民)被送回到他們的原籍國家。因此,遷移的結果,移居到日本的淨增數是四百七十萬人。1
迅速完成遣返計劃的一個例外情況是,蘇聯拒絕將蘇聯領土上的日本戰俘遣返回國。從下列表格可以看出,在1947年9月1日,有大約八十萬日本人(大都是現役人員)還留在蘇聯或蘇聯控製的領土上,有侍遣返。鑑於在執行遣返計劃的最初幾個月裏,從上述領土遣返日本人的行動緩慢,步驟素亂,盟軍最高統帥部同蘇聯當局就日本國民的遣返和旅日朝鮮人遣返至北韓的問題於1946年12月19日達成了一項全麵協議。協議規定,想要回國的日本人,應經由指定港口,按每月五萬人的速度予以遣返。到第二年年底,1見上文,原著第378—382頁。
蘇聯當局要求停止執行遣返計劃。盡管盟軍最高統帥部和日本政府不斷提出抗議,並要求進一步了解情況,但他們都不知道仍然住在蘇聯領土以內的日
本國民的確切數目。
由於上述情況,並由於出生多於死亡而造成的自然增長,在占領的頭兩年,人口統計的曲線急劇上升。1940年至1945年期間的人口自然增長數每年約為八十萬,而在1945年10月1日,日本國內確實的人數是七千二百四十萬。到1947年10月1日,日本本土的人口總數增加了六百萬,共達七千八百六十萬。雖然除了遣返的人數以外,每年淨增數略低於前幾年,但是日本麵臨著這樣的問題:戰後兩年間人口淨增率達到每年將近百分之九,這些增長的人口對日本的貧乏的資源提出了需求。雖然以後沒有遣返這樣一個因素,但是常規的每年人口增長率,可能仍然要達到百分之一強。因此,派赴盟軍最高統帥部調查這一問題的專門調查團注意到,戰後日本人口418增長的情況已危及達到占領目的。調查團作出結論說,“提倡廣泛建立少子女的家庭,這在邏輯上應該與政治民主化、社會重定方向以及建立一個切實可行
的經濟體係同樣列為占領的目標之一。”
第十節早期為締結和約而採取的徒勞步驟 (一)引言
與以前任何一次戰後安排不同,對德和約與對日和約都有其獨特的問題。這兩個國家在理論上都是無條件投降的,因此應該接受盟國提出的任何和平解決辦法。419有許多通常要在和平會議上解決的問題,已由盟國在戰時發表的聲明中解決了。以日本來說,盟國在開羅、雅爾達和波茨坦的三次聲明中已陳述了自己的主張。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1規定,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上所奪取和占領的各個島嶼,都應予以剝奪,又規定,滿洲、福摩薩和佩斯卡多爾列島2應歸還中華民國。還必須把日本從它“以暴力和貪慾”所取得的其他領土上驅逐出去。朝鮮將獲得自由和獨立。1945年2月11日的雅爾達協定3中,還提到了另外一些領土。這項協定規定,凡被日本侵犯的俄國的權利,應予以恢復。這項協定要求將薩哈林島南部和所有鄰近的島嶼以及千島群島歸還蘇聯。日本在大連、旅順港以及在中東鐵路和南滿鐵路的權利應轉讓給蘇聯。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明確聲明,開羅宣言的條款應予實施,並聲明“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1最後,在簽署投降書時,日本接受了波茨但公告的條款。事實上,在日本投降後,由於盟軍部隊占領了日本本土以外的這些領土,由於盟軍最高統帥部發布指令取消了日本對其本土主要島嶼以外領土的主權,日本對這些領土的管轄權,就已終止了。雖說日本將在和平條約上正式宣布放棄對所有這些領土的權利,這些條款也不過是承認一下自從對日本的占領開始以來已經存在的既成事實而已。因此,在和平會議上對這些問題不大會有基本的不一致意見。溜待解決的僅有的一些領土問題,是包含在“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這句話裏的問題。因此,對於象伊豆、小笠原和琉球這些群島的最後處置問題,盟國有必要在將來取得協議。
1見下文,附錄(三),原著第491頁。
2即澎湖列島。——譯者
3見下文,附錄(四),原著第491頁。
1見下文,附錄(五),原著第492頁。
(二)解除武裝和非軍事化協定
雖然各盟國之間已就大部分重要的領土問題取得了總的一致意見,但是還有許多複雜的和基本的問題必須解決,才有媾和的可能。這些問題包括盟國對日本的解除武裝和非軍事化的控製的限度(如果有一個限度的話),包括起草和約的辦法和程序,還包括遣返、財產權、所有權,以及諸如此類的問題。日本投降後,各盟國對420於保證日本繼續解除武裝及非軍事化的問題都深表關切。戰爭的可怕的犧牲和經歷,在每個人的頭腦裏都記憶猶新。盟軍對日本的占領,在解除日本武裝和保持日本非軍事化方麵能產生多大的效力,這是沒有人能夠斷言的。因此,在1946年的頭幾個月裏,美國政府將一份旨在達成上述目標的協定草案分發給其他三大主要盟國。這項協定與擬議中的一項解除德國武裝的協定相類似。這份協定草案的序言中指出,聯合王國、中國、蘇聯和美國已同意使日本全麵解除武裝和非軍事化。因此,協定以具體的條文建議,簽署國應聯合採取步驟以保證這些目標的永久實現。而且,此項協定規定要成立一個管製委員會,由四大國組成,有權在對日本的占領結束後檢查日本解除武裝的情況。還規定,如果管製委員會發現日本有違犯解除武裝和非軍事化條款的行徑,則簽署國將“迅速採取必需的行動——包括空軍、海軍或陸軍行動——以保證立即停止或防止這種違犯或企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