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方對於這些改革的報導,見盟軍最高統帥部總部,宣傳和教育局,教育司:《新日本的教育》(educeationinthenewjapan),二卷(東京,1948年5月,油印本)。


    2遠東委員會的政策的全文,見下文,附錄(二十四),原著第559頁。由於盟軍最高統帥部和遠東委員會都不會批準與盟國原先的政策或與日本憲法不相符合的立法,因此,很自然,日本的法律與遠東委員會的政策是很相似的。


    (四)宗教自由


    教育製度方麵的新的改革和新憲法中的條文都是為了加強和保證思想自由;此外,也採取了類似的措施,來保證另一項基本權利——宗教自由。在過去,極端民族主義同神道之間的密切關係,使得日本的宗教自由問題複雜化了。一個多世紀以來,具有民族主義思想的領導人與日俱增地把本土的、泛靈論的多神教“神道”加以歪曲,使之發展成為一種強有力的軍國主義哲學。現代的“神道”把對於君主的神性的信仰同對於日本具有統治亞洲這一神聖使命的信仰結合起來,為美化軍國主義提供了有力的基礎。國定神道、日本民族主義野心和軍國主義這三個詞成了同義詞。因此,盟國麵臨著一項艱巨的任務——要把民族主義的和軍國主義的說教從神道中清除出去,而又


    不損及個人的宗教信仰。


    1946年10月4日,麥克阿瑟採取了第一個正式行動以達到宗教信仰的


    自由。他發布了一項指令,廢除當


    時依然有效的1939年的“宗教團體法”,以保證宗教自由;這項法令對於個人或團體的宗教信仰有許多嚴格的限製。最後,由憲法為宗教自由打下了牢固的基礎。憲法規定,不得侵犯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保證所有助人都


    有宗教自由。


    為了將宗教同政府分開,並去掉神道中的軍國主義色彩的東西,麥克阿瑟發布了另一項指令。這一指令的目的是將宗教同政府分開,防止濫用宗教來為政治目的服務,並且給予所有的宗教、信仰和信條以完全一樣的法律基礎。接著,指令規定了政府應如何停止對國定神道413的支持。公共基金不1


    能用於神道,或用來修建神道的神祠。禁止宣傳或散播神道或其他宗教教義中的軍國主義和民族主義思想。不許在學校中講授神道的教義。另一方麵,允許神祠繼續發揮純宗教的作用。由私人資助的神道各教派將同其他宗教團體一樣得到保護。鼓勵人民按照天皇在新年發表的詔書2,開展取消天皇及其祖先的特殊神性的運動;天皇在詔書中說,天皇與人民之間的聯繫,是取決


    於相互信任和相互親愛,而不是取決於神話,


    或取決於“天皇神聖,日本民族比其他民族優秀,註定要統治世界這一


    錯誤的概念”。這些觀念也體現在憲法裏,


    憲法規定國家不應給任何宗教組織以特權;另一方麵,國家和它的機構


    不應進行宗教教育,或參加宗教活動。


    這些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證,使基督教的和非基督教的各種宗教派別很快地興起。在整個戰爭時期一直留在日本的傳教士,在他們的會眾中引起了新的興趣,並得到了他們的支持。北美國外差會聯合會派了一個代表團到日本去研究未來傳道工作的前景;有關方麵為此作了安排,允許有資格的傳教士進入日本,隻要他們在來往活動和尋找住處等問題上不求助於占領軍。基督教麵臨了一場新的挑戰。“無教會”的一個領導人認為,要使日本成為一個真正的、基礎穩固的民主國家,就必須往日本人心裏灌輸對基督教的真誠信仰。片山當選為首相,進一步加強了基督教的影響。到占領的第二年年底,1


    1指令全文見《重定政治方向》,第2卷,第467頁以下。


    2見上文,原著第410頁注1(即本書第610頁注1——譯者)。


    1見矢內原忠雄:《民主和宗教》(tadaoyanaihara:democracyandreligion),東京,1947年版,第39頁。據估計,在日本加入各派基督教的人數達二百萬。基督教想要成為日本的主要宗教,然而這個願望正受到挑戰,最大的挑戰並不是來自各種派別的神道或各種派別的沸教,而是來自中山正善領導下的強有力的、好戰的天理教信仰。天理教是一個還不滿一百年歷史的派別,但是它聲稱它現有的教徒相等


    於基督教所有派別合在一起的人數。


    (五)婦女地位


    在日本,婦女贏得平等地位的問題,是同宗教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權的問題密切相聯的。儒家哲學、傳統習俗以及舊的民法典部承認男子的地位高於


    婦女,並給予男性家長以廣泛的權力。在舊的法典下,婦女在結婚以後


    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自己的獨立自主權,而一家之長一向可以為他的未成年子女選擇職業,並從子女的工作契約中謀取他自己的好處。在極端的情況下,這種特權允許他們出賣女兒當娼妓。然而,盡管有這些外表上的不平等,在家庭的內部的商議中,婦女發表的意見往往是決定性的;在農村地區,婦女實際上被認為是平等的。日本投降後,開始進行了幾次改革,以便1


    給婦女以同男子平等的地位。新的立法使婦女第一次有選舉權,新的憲法規定國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不得以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或門第不同而有所差別。這條原則和經過修訂的民法典和刑法典,正式取消了舊家族製度,並為後來促使婦女取得與男於平等的地位開闢了道路。在進行這些法律上變革的同時,報刊、電台和新聞節目都十分強調這些基本的社會變革的重要意義。但是實際上,這些改革並不象表麵上那麽重要。社會觀念的轉變是緩慢的,在戰後的日本,男子很不願意法律上的新變革危及自己的特殊地位。正如由一項法令引起其他激烈的社會變革時往往會發生的情況一樣,在根據男女平等的新原則培養出新的一代以前,婦女可能不會被同男人同等看待。即使已培養出新的一代,舊的習慣和舊的社會觀念仍然會繼續有強大的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1942-1946年的遠東(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八卷)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鉛筆小說網隻為原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英]阿諾德·托因比並收藏1942-1946年的遠東(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八卷)最新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