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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1946年的遠東(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八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的土地應限於七英畝半——
北海道除外;在北海道的上述兩種人,可以允許他們保留四倍於基本額的土地。原租佃的農戶有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利,可以一次付清地價,也可以2
分期付款,分三十次付,出百分之三點二的利息。土地的售價,水稻田規定為其租金的四十倍,旱地則為其租金的四十八借。政府既充當買地代理人,也充當賣地代理人。成立都、道、府、縣和國家的土地委員會;由選出同等1例如,1945年大約有一千五百萬英畝土地養活六百萬戶農家。占一半數目的農戶隻占有百分之九的土地,但是占百分之七點五的農莊主卻占有百分之五十的土地。關於日本的農業狀況,曾有一個參加製訂土地改革綱要的專家寫過一篇簡明的報導。見休?博頓所編《日本》(伊薩卡,康奈爾大學出版社,1952年版)第46—64頁上w·i·拉德金斯基所寫的“農業”。關於人口問題的討論,見下文,原著第416—418頁。1見《總結》,第13期,1946年10月,第70頁。盟國對日委員會關於土地改革綱要的工作,是它所做的最有成效的工作之一。它的建議有許多已編人最後確定下來的法規中(特別請參閱鮑爾:《日本——是敵人還是盟國?》,第114頁以下)。
2這些數額並非象它們表麵看來那樣驚人地低。雖然土地劃分和分配是日本社會的基本弱點之一,曾使農村地區加深了痛苦,但是允許非耕種者保留的數額,即二英畝半這個數額,已是日本一般農莊的大小了。 名額的地主和農民組成,
負責執行土地改革綱要。第二項法律是根據1938年的“土地調整法”修訂而成,這項法律禁止地租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並要求此後租地都要訂立書麵租約。新法規通過以後一個月,土地改革綱要就開始實施了,但是必須先1
進行廣泛的教育,使大家認識新綱要的重要性和意義,才能希望綱要生效。據認為,這一綱要在三年內執行完畢後,可以使三百萬名部分租地或全部租地的耕種者獲得五百萬英畝的土地。盟軍最高統帥部的一項官方聲明曾說明這項新法律的意義,說“它是日本在建立一個經濟上穩定、政治上民主的社會的過程中,迄今為止最重要的裏程碑之一。……這一綱要將在這裏製定這
樣一項基本政策,即耕種土地的人將獲得其自身勞動的收益。”2
但是,在土地改革綱要貫徹執行時,有些弱點就變得很明顯了。首先,通貨膨脹使政府為購買土地而支付的代價等於沒收。土地售價是以1937年確定的地價為根據的,所以地主所得到的最高價格是每英畝三千九百十二日元。據估計,這筆款子相當於一年農作物收成價值的百分之七。因此,地主3
不願意同政府合作,來執行土地改革綱要。全國農業協會是由地主控製的,
它把它的895許多有勢力的成員安插到各個土地委員會。據估計,這
些委員會中有一半是未經選舉競爭就組成的。而且,有許多農民還不知1
道根據新法律他們可得到的權利,因而遲遲不去購買那些他們可以買進的土地。事實上,到1947年8月底為止,政府已買進了一百五十七萬五千英畝土地,也就是應該轉移的土地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但是佃農到這時為止隻買進了六萬英畝,即不到政府買進的數額的百分之四。因此,在占領的第二年年底,才開始將新土地的所有權實際上轉移給佃戶——這原是土地改革綱要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麵,農業人口已經得到了通貨膨脹的好處,因為糧食產品的價格已經上漲。甚至不購買土地的佃戶,也得以免除了過去不堪忍受的地2
租負擔。
假使土地所有權能按照新的土改綱要的規定實行轉移,
那麽農民會有希望在將來避免那種負債一天比一天重的處境。
1關於新法律的細節,見《總結》,第13期,1946年10月,第67頁以下;又見盟軍最高統帥部總部,自然資源局:《占領下日本農業的進展》(japaneseagriculturaiprogressundertbeupatlol1),東京,1949年版。
2《總結》,第13期,1946年10月,第70頁
3見科恩:《戰時和重建時期的日本經濟》,第444頁。
1山口信六郎:《日本土地改革的幾個方麵》(shinrokuroyamagl1·chi:b,
omeaspectsofagrarianreforminjapan),東京,日本太平洋問題研究所,1948年版,第16頁。2例如,據大藏省估計,農民在1944年得到本年度國民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而經濟安定部在1947年7月報導,說農民的所得占百分之三十。戰前沉重的農村負質顯然已經償清。見科思:《戰時和重建時期的日本經濟》,第461頁。
(三)勞工運動與改革
上文已經提到日本勞工組織的突然興起,也提到計劃中的總罷工在1947年2月所造成的危機,還提及勞工在政治方麵的影響。正如戰前日本的情況1
一樣,盟國占領下的勞工運動具有政治和經濟兩方麵的目標。但是,這兩個時期有重大的區別。戰爭以前,在戰前工會活動的頂峰時期,隻有不到百分之七的非農業工人加入工會;而到1948年,卻有三分之一到一半的非農業工人加入了工會。而且,戰爭以前,那些堅定的馬克思主義者工人領袖被迫在2
北海道除外;在北海道的上述兩種人,可以允許他們保留四倍於基本額的土地。原租佃的農戶有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利,可以一次付清地價,也可以2
分期付款,分三十次付,出百分之三點二的利息。土地的售價,水稻田規定為其租金的四十倍,旱地則為其租金的四十八借。政府既充當買地代理人,也充當賣地代理人。成立都、道、府、縣和國家的土地委員會;由選出同等1例如,1945年大約有一千五百萬英畝土地養活六百萬戶農家。占一半數目的農戶隻占有百分之九的土地,但是占百分之七點五的農莊主卻占有百分之五十的土地。關於日本的農業狀況,曾有一個參加製訂土地改革綱要的專家寫過一篇簡明的報導。見休?博頓所編《日本》(伊薩卡,康奈爾大學出版社,1952年版)第46—64頁上w·i·拉德金斯基所寫的“農業”。關於人口問題的討論,見下文,原著第416—418頁。1見《總結》,第13期,1946年10月,第70頁。盟國對日委員會關於土地改革綱要的工作,是它所做的最有成效的工作之一。它的建議有許多已編人最後確定下來的法規中(特別請參閱鮑爾:《日本——是敵人還是盟國?》,第114頁以下)。
2這些數額並非象它們表麵看來那樣驚人地低。雖然土地劃分和分配是日本社會的基本弱點之一,曾使農村地區加深了痛苦,但是允許非耕種者保留的數額,即二英畝半這個數額,已是日本一般農莊的大小了。 名額的地主和農民組成,
負責執行土地改革綱要。第二項法律是根據1938年的“土地調整法”修訂而成,這項法律禁止地租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並要求此後租地都要訂立書麵租約。新法規通過以後一個月,土地改革綱要就開始實施了,但是必須先1
進行廣泛的教育,使大家認識新綱要的重要性和意義,才能希望綱要生效。據認為,這一綱要在三年內執行完畢後,可以使三百萬名部分租地或全部租地的耕種者獲得五百萬英畝的土地。盟軍最高統帥部的一項官方聲明曾說明這項新法律的意義,說“它是日本在建立一個經濟上穩定、政治上民主的社會的過程中,迄今為止最重要的裏程碑之一。……這一綱要將在這裏製定這
樣一項基本政策,即耕種土地的人將獲得其自身勞動的收益。”2
但是,在土地改革綱要貫徹執行時,有些弱點就變得很明顯了。首先,通貨膨脹使政府為購買土地而支付的代價等於沒收。土地售價是以1937年確定的地價為根據的,所以地主所得到的最高價格是每英畝三千九百十二日元。據估計,這筆款子相當於一年農作物收成價值的百分之七。因此,地主3
不願意同政府合作,來執行土地改革綱要。全國農業協會是由地主控製的,
它把它的895許多有勢力的成員安插到各個土地委員會。據估計,這
些委員會中有一半是未經選舉競爭就組成的。而且,有許多農民還不知1
道根據新法律他們可得到的權利,因而遲遲不去購買那些他們可以買進的土地。事實上,到1947年8月底為止,政府已買進了一百五十七萬五千英畝土地,也就是應該轉移的土地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但是佃農到這時為止隻買進了六萬英畝,即不到政府買進的數額的百分之四。因此,在占領的第二年年底,才開始將新土地的所有權實際上轉移給佃戶——這原是土地改革綱要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麵,農業人口已經得到了通貨膨脹的好處,因為糧食產品的價格已經上漲。甚至不購買土地的佃戶,也得以免除了過去不堪忍受的地2
租負擔。
假使土地所有權能按照新的土改綱要的規定實行轉移,
那麽農民會有希望在將來避免那種負債一天比一天重的處境。
1關於新法律的細節,見《總結》,第13期,1946年10月,第67頁以下;又見盟軍最高統帥部總部,自然資源局:《占領下日本農業的進展》(japaneseagriculturaiprogressundertbeupatlol1),東京,1949年版。
2《總結》,第13期,1946年10月,第70頁
3見科恩:《戰時和重建時期的日本經濟》,第444頁。
1山口信六郎:《日本土地改革的幾個方麵》(shinrokuroyamagl1·chi:b,
omeaspectsofagrarianreforminjapan),東京,日本太平洋問題研究所,1948年版,第16頁。2例如,據大藏省估計,農民在1944年得到本年度國民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而經濟安定部在1947年7月報導,說農民的所得占百分之三十。戰前沉重的農村負質顯然已經償清。見科思:《戰時和重建時期的日本經濟》,第461頁。
(三)勞工運動與改革
上文已經提到日本勞工組織的突然興起,也提到計劃中的總罷工在1947年2月所造成的危機,還提及勞工在政治方麵的影響。正如戰前日本的情況1
一樣,盟國占領下的勞工運動具有政治和經濟兩方麵的目標。但是,這兩個時期有重大的區別。戰爭以前,在戰前工會活動的頂峰時期,隻有不到百分之七的非農業工人加入工會;而到1948年,卻有三分之一到一半的非農業工人加入了工會。而且,戰爭以前,那些堅定的馬克思主義者工人領袖被迫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