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進行領導工作,或者從流亡地點指導工會工作;而日本被占領後,他們被釋放出獄,並被允許有政治自由。同時,共產黨人和社會民主黨人經常在爭奪工會的控製權,有幾次盟軍最高統帥部進行了直接幹涉,以防止共產黨人鼓動的罷工。盟軍最高統帥部暗示,如396果言論自由的權利被濫用,可能不得不對言論自由加以限製;這時,廣大工人群眾開始對那些職業鼓動家越來越表示不滿。因此,到占領的第二年年底,勞工運動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但是,由於勞動省已經成立,規定了新的勞動規程,勞工的前途看來


    是光明的。


    由於1945年10月4日發布了關於公民權的指令,戰時由政府主辦的勞3


    動陣線組織都解散了,對勞工活動的種種限製也都取消了。發布指令後的第二周,盟軍最高統帥部要求日本政府鼓勵工人組織工會。於是工人領袖們立即開會商討組成一個勞工聯合陣線的基礎。這一試圖聯合的努力失敗了,後來作了又一次努力,也失敗了,因為社會民主黨人一直拒絕受共產黨人控製,拒絕依附於他們。在這一年年底以前,採取了又一個重要的步驟來鼓勵勞工運動的發展。1945年12月21日,國會批準了一項“工會法”,這項法令主要是仿照1935年“美國全國勞動關係法”訂出的。它使工會的地位合法化,保證工人有組織起來的權利,並鼓勵他們進行集體談判。這項法令禁止僱主因雇員參加工會而加以歧視;根據這項法令建立了國家和都、道、府、縣的勞動關係委員會。它還規定了工會必須遵循的程序,規定了在哪些情況下公


    共企業中的工人有權罷工。1


    其後九個月裏,在1946年9月通過“勞動關係調整法”以前,工人的活動有顯著的增長。首先,工會會員增多和生活費用上漲這兩個因素結合起來,導致了罷工次數空前頻繁。罷工的矛頭既指向僱主,因為工資太低,又指向吉田政府,因為他們未能控製通貨膨脹。在許多次這樣的鬥爭中,共產黨人走在最前麵,他們歡迎這種鬥爭,把它作為提高人民階級覺悟的手段。1946年暮春,他們發動了一次“為生產管理權而進行的罷工”,即要求給工人以管理工廠的職權,並讓工人分享工廠的利潤。盡管強悍好鬥的領導作了不少努力,但是廣大的工人群眾還沒有覺醒到認識有組織的行動的潛在力量。19461見上文,原著第360—362頁。


    2無論戰前或戰後的勞工運動史,都是複雜而又混亂的。關於這方麵的簡明記述,見博頓所編《日本》第94—109頁上米裏亞姆?s·法利寫的:“勞動關係”。更詳細的記述,見米裏亞姆?s·法利:《日本勞工問題的幾個方麵》(miriams.farley:4spectsofjapan’borproblelms),紐約,約翰?戴為太平洋學會出版,1950年版。關於共產主義在勞工運動中的作用,見斯韋林根和蘭格:《日本的紅旗》。


    3見上文,原著第323頁;又見下文,附錄(十二),原著第507頁。


    1此項法令的細節,見《總結》,第2期,1945年11月,第99頁以下。


    年夏季,有兩大勞工聯盟組織了起來,這一方麵促進了工人的覺悟,一方麵使得工人中的激進派和保397守派明顯地分化了。一派是保守的全日本勞動組合總同盟,在它成立時聲稱有九十萬零五千名會員。它的第一個主席是全國紡織工會主席鬆岡駒吉。他是社會民主黨右翼的一個領導人,是國會會員,後來在片山內閣掌權時被選為眾議院議長。在他的領導下,一個組織嚴密的總同盟發展起來了,它給予社會民主黨人以積極的政治上的支持,拒絕在政治上與共產黨人聯合行動,但是在一些具體方針上同意他們,例如要求推翻吉田內閣,要求增加工資以應付較高的生活費用等。其對立的組織,即左翼的全國產業別工會會議(產別會議),大致是同前者同時組織起來的,有一百六十萬名會員。雖然它否認它與共產黨人有任何正式聯繫,但是它表示出一種明顯的對共產黨政策的偏愛。這是一個鬆散的組織,其成員來自最愛鬧事的工會,例如鐵路和運輸工人的工會。這一組織強調政治上獨立的重要性,同時強調,為了使罷工有成效,需要按照工業類別組織全國範圍的工會。雖然在這個組織所屬的許多團體中共產黨人不到百分之十,但是他們往往對方針的製訂具有完全的控製權。由於一般的工會會員缺乏經驗,這種情況引起的結果是共產黨人控製了產別會議。例如,產別會議的主席聽濤勝見和另一


    個強有力的領導人士橋一吉後來公開宣布他們同共產


    黨人關係密切。1


    同時,由於全國性的和都、道、府、縣一級的勞動關係委員會都已建立,勞工運動得到了進一步的促進。2根據工會法批準的勞動關係中央委員會在1946年3月2日舉行了開幕會議。但是,直到勞動關係調整法通過以後,


    勞動關係中央委員會才成為處理勞資糾紛方麵的重要因素。勞動關係調整法草案是在1946年4月提出的,是要在公眾意見聽取會上討論的第一項國家立法。這項法律的目的是訂立和平處理爭端的方法。它規定了仲裁、調停與和解這三種應遵循的步驟。必須仲裁的,隻是那些影響公眾福利和某些等級的政府工作人員的爭端。另一方麵,在有些情況下,隻要有一方提出要求,勞動關係委員會就可出麵仲裁。中央委員會和各都、道、府、縣委員會都被賦予大權。它們由三個方麵的成員組成,資方和398勞方可自由地選出他們自己的代表。第三方麵則代表公眾,其成員由勞資雙方從政府推薦的名單中挑選。勞動關係委員會被賦予權力如下:調查研究勞動條件,傳喚證人,調閱勞方或資方的記錄和帳冊,以及舉行公眾意見聽取會。雖然勞方反對這一法案的某些條款,例如限製政府工作人員的罷工權利的條款,但是這一法案實際上對於勞工運動是大有好處的。這個法案照原來起草的文本於1946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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