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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1946年的遠東(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八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的利潤,政府雇員的基本工資提高到每月一千八百日元。
然而,這些努力並不足以使片山內閣解決吉田製訂的各項政策所造成的困難。在吉田內閣下野之前一個月,日本銀行的紙幣發行量達到一千零五十億日元,一年之內上升了百分之七百以上。那一年政府的赤字約為七百六十
億日元,而1947—1948年度的新預算要求支出一千
1鮑爾:《日本——是敵人還是盟國?》,第61—62頁。
2這些討論主要是在大英國協代表麥克馬洪?鮑爾的建議的基礎上進行的。這在鮑爾對占領日本的研究中有詳細的論述(同上書,第133頁以下)。
1見《總結》,第22期,1947年7月,第18頁。
一百四十億日元。這些費用可能將來自通常的歲入和從資本稅徵集到的四百三十億日元。實際上,片山麵對著392六百五十億日元的赤字,這不得1
不用進一步的通貨膨脹來解決。到1947年底,紙幣發行總額達到二千一百九十億日元。此外,他感到傷腦筋的是許多公司拒絕付稅,而收稅員又懶懶散散,不願合作。通貨膨脹、提高工資和增加工業生產等各項基本問題,都遠
遠沒有得到解決。
1《總結》,第22期,第45頁。盡管有這些數字,但吉田的大藏大臣石橋聲稱他正竭盡全力控製通貨膨脹。他認為商品價格的上漲,主要是由於商品減少,其次才是由於通貨增加。
第八節基本的經濟改革 (一)引言
在被占領的頭兩年中,無數實際的經濟問題不斷地困擾戰後的每一屆內閣,其中最嚴重的一些問題來自經濟改革計劃。早在威爭時期,同盟國就確信日本的侵略行動和軍國主義不僅是由政治力量引起的,也是由經濟力量引起的。因此,在進行政治改革的同時,經濟改革的計劃也開始了,其目的在於摧毀日本軍事力量的經濟基礎並防止軍事力量的復活。日本投降後初期美國對日政策強調農業、工業以及勞工界需要在民主的基礎上有新的發展。這項政策主張解散大的企業公司和銀行,並鼓勵人們在和平工業中就業。這項政策最重要的結果是:土地改革計劃的製定,工會的迅速建立,有關賠償問
題的沒有得出結論的討論,以及解散財閥即家族集團的計劃的製訂。
正如上述的政治和行政方麵的改革一樣,每項經濟改革的創議、製訂和執行,不論是哪一黨派執政,總是在進行著。自然,以片山為首的社會民主黨人對這些改革中的許多措施比以前幾屆內閣更為熱心,而在最初的幾個月中,行政上的遲緩和拖延是比較嚴重的。然而沒有一個內閣敢於以自己的政治前途來冒險,而公然反對盟軍最高統帥部所發動的任何一項改革。這些經濟改革的另一個特點是:它們的影響和效果是逐漸增大和持續不斷的。有些事情,比如土地改革,早在1945年12月就通過了改革條例,然而直到1947年仲夏才廣泛地執行起來。它的全部作用將不可能在一代的時間內感覺到。最後,由於這些改革是盟軍最高統帥部推動的結果,因此,要判斷它們在多大程度上會永遠被日本人民和政府所接受,還為時過早。然而,到1947年年底,已經能看出:土地改革393和解散大財團的計劃已經被接受了,盡管是
相當勉強地接受的。
(二)土地改革
日本土地問題的嚴重情況並不是戰爭的直接後果。這是一個老問題。土地太少而大多的人口想在這裏勉強維持生活。人口急劇增長,而很少數的人
卻占有與人口
比例不相稱的大量土地,這兩點使得問題更加嚴重了。結果,有百分之七十的農業人口部分地或全部地依靠租來的上地生活,每年要例的地祖達到當年收我的一半或一半以上。對日本的占領和盟國的政策,使激劇的土地改1
革成為可能。土地改革的目的在於減輕農民特別是佃戶的確苫,讓耕地的人有機會占有土地,並在比較公平的基礎上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權。在和田博雄(他後來任經濟安定部長官)被任命為農政局局長以後,第一次把一個強迫將土地轉讓給佃戶的計劃提交內閣審議。1945年12月9日,盟軍最高統帥部發出一項指令,要求根絕“那些長時期以來損害土地結構的惡弊”。這項指令還要求在三個月年提交給盟軍最高統帥部一個規定把土地轉讓給耕種者的計劃。此後不久,內閣頒布了一項新的法律,要求地主把超過十至十五英畝的地產都賣掉!頒布這一法律,或許是想採取迅速的行動,以防盟軍最高統帥部發布更為嚴峻的命令。1946年4月,日本政府按照盟軍最高統帥部的指令,擬訂了一個比較詳細的計劃,提交盟國對日委員會審議。盟國對日委員會對日本政府這一計劃的主要反對意見是:(一)將大至十二英畝半的土
地歸入免於轉讓之列,這就實際上意味著隻有百分之三十的土地會受到
土地改革的影響;(二)其他一些關於例外的規定,使人很有可能逃避土改;(三》行政機構臃腫,不能保護農民的權益;(四)對農民要求的初期信貸數和現金付款數定得太高。於是,盟國對日委員會對於土地改革綱要1
的批評意見,連同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具體建議,一起提交給吉田內閣考慮。經盟軍最高統帥部不斷施加壓力後,在1946年10月終於製定了兩項關於土地改革的法案。第一項法案394規定了可以轉讓給新主的土地和實施轉讓的方法。這項新法律規定“不在鄉地主”必須將他們所有的土地都出售給政府;在土地上居住的非耕種者可以保留二英畝半,在土地上居住的耕種者所保留
然而,這些努力並不足以使片山內閣解決吉田製訂的各項政策所造成的困難。在吉田內閣下野之前一個月,日本銀行的紙幣發行量達到一千零五十億日元,一年之內上升了百分之七百以上。那一年政府的赤字約為七百六十
億日元,而1947—1948年度的新預算要求支出一千
1鮑爾:《日本——是敵人還是盟國?》,第61—62頁。
2這些討論主要是在大英國協代表麥克馬洪?鮑爾的建議的基礎上進行的。這在鮑爾對占領日本的研究中有詳細的論述(同上書,第133頁以下)。
1見《總結》,第22期,1947年7月,第18頁。
一百四十億日元。這些費用可能將來自通常的歲入和從資本稅徵集到的四百三十億日元。實際上,片山麵對著392六百五十億日元的赤字,這不得1
不用進一步的通貨膨脹來解決。到1947年底,紙幣發行總額達到二千一百九十億日元。此外,他感到傷腦筋的是許多公司拒絕付稅,而收稅員又懶懶散散,不願合作。通貨膨脹、提高工資和增加工業生產等各項基本問題,都遠
遠沒有得到解決。
1《總結》,第22期,第45頁。盡管有這些數字,但吉田的大藏大臣石橋聲稱他正竭盡全力控製通貨膨脹。他認為商品價格的上漲,主要是由於商品減少,其次才是由於通貨增加。
第八節基本的經濟改革 (一)引言
在被占領的頭兩年中,無數實際的經濟問題不斷地困擾戰後的每一屆內閣,其中最嚴重的一些問題來自經濟改革計劃。早在威爭時期,同盟國就確信日本的侵略行動和軍國主義不僅是由政治力量引起的,也是由經濟力量引起的。因此,在進行政治改革的同時,經濟改革的計劃也開始了,其目的在於摧毀日本軍事力量的經濟基礎並防止軍事力量的復活。日本投降後初期美國對日政策強調農業、工業以及勞工界需要在民主的基礎上有新的發展。這項政策主張解散大的企業公司和銀行,並鼓勵人們在和平工業中就業。這項政策最重要的結果是:土地改革計劃的製定,工會的迅速建立,有關賠償問
題的沒有得出結論的討論,以及解散財閥即家族集團的計劃的製訂。
正如上述的政治和行政方麵的改革一樣,每項經濟改革的創議、製訂和執行,不論是哪一黨派執政,總是在進行著。自然,以片山為首的社會民主黨人對這些改革中的許多措施比以前幾屆內閣更為熱心,而在最初的幾個月中,行政上的遲緩和拖延是比較嚴重的。然而沒有一個內閣敢於以自己的政治前途來冒險,而公然反對盟軍最高統帥部所發動的任何一項改革。這些經濟改革的另一個特點是:它們的影響和效果是逐漸增大和持續不斷的。有些事情,比如土地改革,早在1945年12月就通過了改革條例,然而直到1947年仲夏才廣泛地執行起來。它的全部作用將不可能在一代的時間內感覺到。最後,由於這些改革是盟軍最高統帥部推動的結果,因此,要判斷它們在多大程度上會永遠被日本人民和政府所接受,還為時過早。然而,到1947年年底,已經能看出:土地改革393和解散大財團的計劃已經被接受了,盡管是
相當勉強地接受的。
(二)土地改革
日本土地問題的嚴重情況並不是戰爭的直接後果。這是一個老問題。土地太少而大多的人口想在這裏勉強維持生活。人口急劇增長,而很少數的人
卻占有與人口
比例不相稱的大量土地,這兩點使得問題更加嚴重了。結果,有百分之七十的農業人口部分地或全部地依靠租來的上地生活,每年要例的地祖達到當年收我的一半或一半以上。對日本的占領和盟國的政策,使激劇的土地改1
革成為可能。土地改革的目的在於減輕農民特別是佃戶的確苫,讓耕地的人有機會占有土地,並在比較公平的基礎上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權。在和田博雄(他後來任經濟安定部長官)被任命為農政局局長以後,第一次把一個強迫將土地轉讓給佃戶的計劃提交內閣審議。1945年12月9日,盟軍最高統帥部發出一項指令,要求根絕“那些長時期以來損害土地結構的惡弊”。這項指令還要求在三個月年提交給盟軍最高統帥部一個規定把土地轉讓給耕種者的計劃。此後不久,內閣頒布了一項新的法律,要求地主把超過十至十五英畝的地產都賣掉!頒布這一法律,或許是想採取迅速的行動,以防盟軍最高統帥部發布更為嚴峻的命令。1946年4月,日本政府按照盟軍最高統帥部的指令,擬訂了一個比較詳細的計劃,提交盟國對日委員會審議。盟國對日委員會對日本政府這一計劃的主要反對意見是:(一)將大至十二英畝半的土
地歸入免於轉讓之列,這就實際上意味著隻有百分之三十的土地會受到
土地改革的影響;(二)其他一些關於例外的規定,使人很有可能逃避土改;(三》行政機構臃腫,不能保護農民的權益;(四)對農民要求的初期信貸數和現金付款數定得太高。於是,盟國對日委員會對於土地改革綱要1
的批評意見,連同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具體建議,一起提交給吉田內閣考慮。經盟軍最高統帥部不斷施加壓力後,在1946年10月終於製定了兩項關於土地改革的法案。第一項法案394規定了可以轉讓給新主的土地和實施轉讓的方法。這項新法律規定“不在鄉地主”必須將他們所有的土地都出售給政府;在土地上居住的非耕種者可以保留二英畝半,在土地上居住的耕種者所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