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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1946年的遠東(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八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外一種民主方式,來表達國民對日本社會目前麵臨的根本問題的意願。2
為無任所大臣;石橋兼任新成立的“經濟安定部”長官,但不久就由膳桂之助繼任。見《總結》,第16期,1947年1月,第25頁。
2見《重定政治方向》,第2卷,第721頁。
(七)基本的立法改革
工人們威脅要舉行總罷工,麥克阿瑟要求進行新的選舉,這些都引起了政治生活的混亂;此外,還存在著法律體係徹底崩潰的危險。新憲法中包含的新概念和第九十八條中關於違反新憲法的一切原有法律均屬無效的規定,要求徹底修改日本的基本法律。這些法律包括民法和刑法、國會法、審判法和其他許多重要法律。因為新憲363法將在1947年5月3日生效,所以迫切需要採取某種臨時性法律的形式。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大選即將舉行,政府不大可能取得對其立法綱領的支持。然而在當時的情況下,盟軍最高統帥部不能容許內閣發生危機以致妨礙新法律的通過。通常由法務省或內閣的法製局起草新法律,提交內閣批準,然後由內閣提交國會。事實上,提案先由法務省起草初稿,經法製局審查,然後提交盟軍最高統帥部。再由民政局的法律專家們仔細研究提案草稿;必要的改動,大部分是與法務省各局的負責人討論後作出的。有時候,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官員提出對某些條款進行修改的
具體要求。
早在1947年2月,盟軍最高統帥部收到了二十四份提案草稿。這些提案包括關於下列各方麵的法律草案:有關預算的法律、勞動標準、民法和刑法及其程序法、審判法、國會的選舉、政黨、教育標準、地方政府、政府機關以及反托拉斯管製法。顯然,仔細地審查擬議的這些法律,或者由國會去充分考慮,需要好幾個月的時間。新憲法將於5月3日起生效,這一事實不允許有這樣的程序。當麥克阿瑟在2月中旬突然宣布國會將在1947年3月31日解散時,形勢變得更為急迫了。因此,事實上,所有貫徹新憲法的法律都必須在那時以前通過。為了應付這樣的緊急情況,成立了一個特別立法委員會。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法務省的官員、法律學教授、其他有資歷的日本人士以及盟軍最高統帥部民政局的代表。經過兩星期的集中工作後,向國會提出了幾個包括概括性原則的基本修改的臨時議案。這些議案還規定,在新國會集會後,這些議案應予修改。同時,國會同意,在剩下的六個星期的1
會議時間裏,隻有那些為貫徹憲法所迫切需要的議案才予以審議,對這些議案的辯論應加限製。議案的通過,由於在盟軍最高統帥部裏作了程序的安排,變得更方便了。1947年3月20日,一份參謀部備忘錄要求民政局對有關國會的一切事情(包括法律的製訂)負起參謀的責任。這個備忘錄要求總司令部的所有其他各局364對提出的任何法律應與民政局協調,以此作為獲得官方批準的條件。因此,民政局對於督促通過懸而未決的法律和溝通盟軍最高2
統帥部與國會之間所有的官方聯繫,是責無旁貸的。擺在國會麵前的實際可用來考慮法律的時間很短促(從1947年2月下旬到3月),而處理新法律的方法又有了發展,這樣,很明顯,國會在這些事情上是無法自由行動的。11關於這許多法律的詳細情況,見《重定政治方向》,第2卷,第822頁(附錄8)。
2見總司令部“參謀部備忘錄”第29號,“對日本立法的參謀責任”ag320(1947年3月18日),1947年3月20日批準(《重定政治方向》,第2卷,第800頁)。
1在這時,對盟軍最高統帥部批評的主要點之一是據稱: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官員用強迫手段使這個法律在國會第九十二次會議上通過。作者根據較長時間內與盟軍最高統帥部官員和日本官員的會談,並在1947年5月直接觀察國會議員和日本政府官員對盟軍最高統帥部代表的反應,得到的印象是: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官員的確對國會施加過壓力。沒有人願意明確地說出那種壓力的程度。盟軍最高統帥部民政局聲稱:盟軍 新的“國會法”同新憲法所要求的其他一些法律相比,曾被人們較廣泛地考慮過;它是當時所討論的最重要的議案之一。這一法律先在1946年7月由眾議院的一個專門的臨時立法委員會討論,然後在國會第九十次會議的整個過程中辯論。接著,由一個專門的小組委員會在與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官
員們多次商量下編成法典。
它經委員會批準後,1946年12月21日在眾議院裏經過一天的辯論後就通過了。由於參議院拒絕批準,這一議案便拖延下來,直到國會第九十二次
會議上才最後批準。
這一議案的最重要的特點是加強了國會的權力和威望。
根據這一新的法律,設立常任委員會,按國會兩院中政黨的力量比例委派代表。授權常任委員會進行調查,並要求常任委員會舉行公眾意見聽取會。內閣的議案並不比其他議案有優先權,政府曳無權從會議議程中取消任何一個議案。例會的開會時間延長了,授權國會選出自己的官員,並且不受大藏
省的控製而管理其自己的開支。
還成立了一個國會圖書館和參考資料室。
為無任所大臣;石橋兼任新成立的“經濟安定部”長官,但不久就由膳桂之助繼任。見《總結》,第16期,1947年1月,第25頁。
2見《重定政治方向》,第2卷,第721頁。
(七)基本的立法改革
工人們威脅要舉行總罷工,麥克阿瑟要求進行新的選舉,這些都引起了政治生活的混亂;此外,還存在著法律體係徹底崩潰的危險。新憲法中包含的新概念和第九十八條中關於違反新憲法的一切原有法律均屬無效的規定,要求徹底修改日本的基本法律。這些法律包括民法和刑法、國會法、審判法和其他許多重要法律。因為新憲363法將在1947年5月3日生效,所以迫切需要採取某種臨時性法律的形式。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大選即將舉行,政府不大可能取得對其立法綱領的支持。然而在當時的情況下,盟軍最高統帥部不能容許內閣發生危機以致妨礙新法律的通過。通常由法務省或內閣的法製局起草新法律,提交內閣批準,然後由內閣提交國會。事實上,提案先由法務省起草初稿,經法製局審查,然後提交盟軍最高統帥部。再由民政局的法律專家們仔細研究提案草稿;必要的改動,大部分是與法務省各局的負責人討論後作出的。有時候,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官員提出對某些條款進行修改的
具體要求。
早在1947年2月,盟軍最高統帥部收到了二十四份提案草稿。這些提案包括關於下列各方麵的法律草案:有關預算的法律、勞動標準、民法和刑法及其程序法、審判法、國會的選舉、政黨、教育標準、地方政府、政府機關以及反托拉斯管製法。顯然,仔細地審查擬議的這些法律,或者由國會去充分考慮,需要好幾個月的時間。新憲法將於5月3日起生效,這一事實不允許有這樣的程序。當麥克阿瑟在2月中旬突然宣布國會將在1947年3月31日解散時,形勢變得更為急迫了。因此,事實上,所有貫徹新憲法的法律都必須在那時以前通過。為了應付這樣的緊急情況,成立了一個特別立法委員會。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法務省的官員、法律學教授、其他有資歷的日本人士以及盟軍最高統帥部民政局的代表。經過兩星期的集中工作後,向國會提出了幾個包括概括性原則的基本修改的臨時議案。這些議案還規定,在新國會集會後,這些議案應予修改。同時,國會同意,在剩下的六個星期的1
會議時間裏,隻有那些為貫徹憲法所迫切需要的議案才予以審議,對這些議案的辯論應加限製。議案的通過,由於在盟軍最高統帥部裏作了程序的安排,變得更方便了。1947年3月20日,一份參謀部備忘錄要求民政局對有關國會的一切事情(包括法律的製訂)負起參謀的責任。這個備忘錄要求總司令部的所有其他各局364對提出的任何法律應與民政局協調,以此作為獲得官方批準的條件。因此,民政局對於督促通過懸而未決的法律和溝通盟軍最高2
統帥部與國會之間所有的官方聯繫,是責無旁貸的。擺在國會麵前的實際可用來考慮法律的時間很短促(從1947年2月下旬到3月),而處理新法律的方法又有了發展,這樣,很明顯,國會在這些事情上是無法自由行動的。11關於這許多法律的詳細情況,見《重定政治方向》,第2卷,第822頁(附錄8)。
2見總司令部“參謀部備忘錄”第29號,“對日本立法的參謀責任”ag320(1947年3月18日),1947年3月20日批準(《重定政治方向》,第2卷,第800頁)。
1在這時,對盟軍最高統帥部批評的主要點之一是據稱: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官員用強迫手段使這個法律在國會第九十二次會議上通過。作者根據較長時間內與盟軍最高統帥部官員和日本官員的會談,並在1947年5月直接觀察國會議員和日本政府官員對盟軍最高統帥部代表的反應,得到的印象是: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官員的確對國會施加過壓力。沒有人願意明確地說出那種壓力的程度。盟軍最高統帥部民政局聲稱:盟軍 新的“國會法”同新憲法所要求的其他一些法律相比,曾被人們較廣泛地考慮過;它是當時所討論的最重要的議案之一。這一法律先在1946年7月由眾議院的一個專門的臨時立法委員會討論,然後在國會第九十次會議的整個過程中辯論。接著,由一個專門的小組委員會在與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官
員們多次商量下編成法典。
它經委員會批準後,1946年12月21日在眾議院裏經過一天的辯論後就通過了。由於參議院拒絕批準,這一議案便拖延下來,直到國會第九十二次
會議上才最後批準。
這一議案的最重要的特點是加強了國會的權力和威望。
根據這一新的法律,設立常任委員會,按國會兩院中政黨的力量比例委派代表。授權常任委員會進行調查,並要求常任委員會舉行公眾意見聽取會。內閣的議案並不比其他議案有優先權,政府曳無權從會議議程中取消任何一個議案。例會的開會時間延長了,授權國會選出自己的官員,並且不受大藏
省的控製而管理其自己的開支。
還成立了一個國會圖書館和參考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