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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1946年的遠東(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八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由於貝爾納斯和史汀生已提醒過杜魯門:蘇聯對滿洲鐵路的控製可能導致俄國人壟斷滿洲的經濟,而“門戶開放”就完結了,因此,7月17日,杜魯門在波茨坦向史達林提出了這個問題。這位蘇聯獨裁者說,大連應成為一個自由港,並且明顯地作出保證,他不會利用他所希望獲得的鐵路特權來阻
礙美國在滿洲的貿易。2
中蘇談判於8月7日在莫斯科繼續進行。宋子文很不樂意地又到莫斯科去了,和他同去的是被任命為外交部長的王世傑,王是中國談判代表團的名義上的負責人。美國大使哈裏曼根據本國政府的指示,強烈反對把大連包括1
在擬議中的軍事區域內,並竭力主張,大連應成為一個國際自由港。但史達林掌握著主動權:他的部隊現在正源源開進滿洲,而且在8月10日,史達林告訴宋子文,中國政府最好盡快同意達成一項協議,否則,中國共產黨就要進入滿洲了。因此,宋子文作了讓步。他同179意大連可以包括在蘇聯的租借區內,以換取史達林的許諾,即在和平時期他不在大連行使軍事權力;在鐵路管理問題上,他進一步對某些細節作了讓步;在蘇聯保證支持國民黨政1菲斯:《中國的紛亂》,第312—314頁。
1菲斯:《中國的紛亂》,第316—320頁。
2同上書,第328—329頁。
1菲斯:《中國的紛亂》,第329—330頁。
府、不給國民黨政府的國內敵人以任何幫助的問題上,他接受了措詞不太明確的提法,而哈裏曼和貝爾納斯則認為提法應更明確些。但宋子文認為“這2
完全是一個信用問題”,的確,事情是這樣的。宋認為他已獲得了他所能得
到的最好的結果。蔣介石也對赫爾利說,總的說來他是滿意的。3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4於1945年8月14日簽訂。該條約附有兩個照會和四個協定。根據條約的條款規定,蘇中雙方同意在繼續對日作戰方麵相互協作(第一條);非經彼此同意,不單獨同沒有放棄一切侵略企圖的任何日本政府締結任何停戰協定或和約(第二條)。條約規定,締約國的一方如遭到日本的新的進攻,締約國他方應給予軍事援助(第三條)。雙方都不締結或參加任何反對另一方的同盟(第四條)。雙方同意在實現和平之後共同合作,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幹涉內政(第五條)。而且,雙方進一步“為了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第六條)。條約有效期限為三十年,並規定,條約
期滿時如不通知廢止,則該條約繼續有效。
在條約的第一個照會1中,蘇聯保證“給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蘇聯還同意尊重中國對於東三省(滿洲)的主權,並承認東三省的領土與行政的完整。蘇聯還進一步確認,蘇聯無意幹涉新疆。在第二個照會2中,中國政府聲明“日本戰敗之後,如外蒙古的公民投票證實這種〔獨立〕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
外蒙古的獨立,並以現在的邊界作為國界。”
滿洲鐵路協定3規定,由滿洲裏到綏汾河及由哈爾濱到大連、旅順口的幹線,合併成為一條鐵路,定名為“中182國長春鐵路”。這個鐵路由蘇聯和中國共同所有與共同經營。條約並規定:共同所有與共同經營,應以中東鐵路在俄國管理及中蘇共同管理時期與南滿鐵路在俄國管理時期所置之土地及所築之鐵路輔助線而為該兩鐵路之直接需要者,以及在上開時期所建置並直接供該兩鐵路之用之附屬事業為限。一切其他鐵路和附屬事業,應歸中國政
府完全所有(第一條)。
中國長春鐵路委託給中蘇合辦的公司經營;該公司設理事會,由理事十名組成,兩國政府各派理事五名(第三條)。理事長由中國人擔任,理事會表決時,理事長所投之票作兩票計算。中長鐵路局局長由蘇聯公民擔任,副局長一人由中國人擔任(第六條)。局長以下的職員,根據局長的提名由理事會派任。條約明確規定,中長鐵路是一個商業性質的企業(第一條),隻有在對日作戰時期才能用於運輸蘇聯軍隊(第十條)。中國政府負責保護鐵
路,組織及監督鐵路警察(第九條)。
根據第二個協定1,蘇聯和中國共同使用旅順口為海軍基地,海港供蘇聯和中國的軍艦及商船使用(第一條和第二條)。海軍根據地的防護,委託蘇2同上書,第343—344頁。
3同上書,第347頁。
4全文見《美中關係》,第585—587頁。
1《美中關係》,第587頁。
2同上書,第588頁。
3同上書,第593—596頁。
1全文見《美中關係》,第590—591頁。
聯政府辦理(第四條),蘇聯有權在該根據地駐軍(第六條);軍事管理由五人組成的中蘇軍事委員會擔任,蘇聯政府派任三名委員,其中一人為委員長(第三條)。民政管理由中國擔任,但是官員的任免必須得到蘇聯軍事當局的同意(第五條)。該協定的附件2重新規定了海軍根據地區域的地理地界,新地界同原關東租借地的地界大致相同,重要的不同點是新地界不包括大
礙美國在滿洲的貿易。2
中蘇談判於8月7日在莫斯科繼續進行。宋子文很不樂意地又到莫斯科去了,和他同去的是被任命為外交部長的王世傑,王是中國談判代表團的名義上的負責人。美國大使哈裏曼根據本國政府的指示,強烈反對把大連包括1
在擬議中的軍事區域內,並竭力主張,大連應成為一個國際自由港。但史達林掌握著主動權:他的部隊現在正源源開進滿洲,而且在8月10日,史達林告訴宋子文,中國政府最好盡快同意達成一項協議,否則,中國共產黨就要進入滿洲了。因此,宋子文作了讓步。他同179意大連可以包括在蘇聯的租借區內,以換取史達林的許諾,即在和平時期他不在大連行使軍事權力;在鐵路管理問題上,他進一步對某些細節作了讓步;在蘇聯保證支持國民黨政1菲斯:《中國的紛亂》,第312—314頁。
1菲斯:《中國的紛亂》,第316—320頁。
2同上書,第328—329頁。
1菲斯:《中國的紛亂》,第329—330頁。
府、不給國民黨政府的國內敵人以任何幫助的問題上,他接受了措詞不太明確的提法,而哈裏曼和貝爾納斯則認為提法應更明確些。但宋子文認為“這2
完全是一個信用問題”,的確,事情是這樣的。宋認為他已獲得了他所能得
到的最好的結果。蔣介石也對赫爾利說,總的說來他是滿意的。3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4於1945年8月14日簽訂。該條約附有兩個照會和四個協定。根據條約的條款規定,蘇中雙方同意在繼續對日作戰方麵相互協作(第一條);非經彼此同意,不單獨同沒有放棄一切侵略企圖的任何日本政府締結任何停戰協定或和約(第二條)。條約規定,締約國的一方如遭到日本的新的進攻,締約國他方應給予軍事援助(第三條)。雙方都不締結或參加任何反對另一方的同盟(第四條)。雙方同意在實現和平之後共同合作,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幹涉內政(第五條)。而且,雙方進一步“為了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第六條)。條約有效期限為三十年,並規定,條約
期滿時如不通知廢止,則該條約繼續有效。
在條約的第一個照會1中,蘇聯保證“給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蘇聯還同意尊重中國對於東三省(滿洲)的主權,並承認東三省的領土與行政的完整。蘇聯還進一步確認,蘇聯無意幹涉新疆。在第二個照會2中,中國政府聲明“日本戰敗之後,如外蒙古的公民投票證實這種〔獨立〕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
外蒙古的獨立,並以現在的邊界作為國界。”
滿洲鐵路協定3規定,由滿洲裏到綏汾河及由哈爾濱到大連、旅順口的幹線,合併成為一條鐵路,定名為“中182國長春鐵路”。這個鐵路由蘇聯和中國共同所有與共同經營。條約並規定:共同所有與共同經營,應以中東鐵路在俄國管理及中蘇共同管理時期與南滿鐵路在俄國管理時期所置之土地及所築之鐵路輔助線而為該兩鐵路之直接需要者,以及在上開時期所建置並直接供該兩鐵路之用之附屬事業為限。一切其他鐵路和附屬事業,應歸中國政
府完全所有(第一條)。
中國長春鐵路委託給中蘇合辦的公司經營;該公司設理事會,由理事十名組成,兩國政府各派理事五名(第三條)。理事長由中國人擔任,理事會表決時,理事長所投之票作兩票計算。中長鐵路局局長由蘇聯公民擔任,副局長一人由中國人擔任(第六條)。局長以下的職員,根據局長的提名由理事會派任。條約明確規定,中長鐵路是一個商業性質的企業(第一條),隻有在對日作戰時期才能用於運輸蘇聯軍隊(第十條)。中國政府負責保護鐵
路,組織及監督鐵路警察(第九條)。
根據第二個協定1,蘇聯和中國共同使用旅順口為海軍基地,海港供蘇聯和中國的軍艦及商船使用(第一條和第二條)。海軍根據地的防護,委託蘇2同上書,第343—344頁。
3同上書,第347頁。
4全文見《美中關係》,第585—587頁。
1《美中關係》,第587頁。
2同上書,第588頁。
3同上書,第593—596頁。
1全文見《美中關係》,第590—591頁。
聯政府辦理(第四條),蘇聯有權在該根據地駐軍(第六條);軍事管理由五人組成的中蘇軍事委員會擔任,蘇聯政府派任三名委員,其中一人為委員長(第三條)。民政管理由中國擔任,但是官員的任免必須得到蘇聯軍事當局的同意(第五條)。該協定的附件2重新規定了海軍根據地區域的地理地界,新地界同原關東租借地的地界大致相同,重要的不同點是新地界不包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