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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的考驗:美國內戰及重建 作者:[美]詹姆斯·M·麥克弗森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激進派的目標中有三個是溫和的共和黨人所不能接受的:(1)長期剝奪前邦聯分子的公民權,給黑人和聯邦主義者以時機,在南部民主黨人的反革命活動摧毀新成立的各州政府之前,給它們一個堅實的基礎。(2)沒收和重新分配土地,以便給自由民維護其新政治權力的經濟基礎;(3)由聯邦政府開辦學校,使南方黑人得以學習文化、技術,並得到自信心以保護其自由與權利。激進派認識到在這次國會短期會議期間不可能達到這些目的,乃支持通過一個旨在直接取消現存南方各州政府的法案,把已成為準州的地區置於軍事管轄之下——以期在1866年選舉出的新國會多少比上屆國會更激進一些,從而採取更加徹底的措施。
激進派認為,把前邦聯各州降格成為準州有許多好處。激進派希望,在軍管期間,自由民管理局、自由民援助團體、北部士兵、北部移民和北部資本能夠教育自由民認識到自己新的責任,用軍事力量保護他們,使南部白人感到國家權力的強大力量,直到他們放棄與其對抗的企圖;然後根據“小型的農場、肥沃的土地、免費的學校、關係密切的居民點、尊重正當勞動、平等的政治權利”這種北部的模式來重建南部。
但是這種使南部成為自由勞動區的理想化想法並沒有實現,至少第三十九屆國會沒有這樣的立法。雖然1867年2月13日通過了準州化和實行軍管政府的法案,參議員中的溫和派還是認為國會必須製定一條規定恢復州權的條件的完整法律。不然的話,重建引起的意見不一將會無限期地延續下去,北方選民就會對共和黨未能提出一項“政策”而失去耐心。因此,參議院通過一項與眾議院法案相似的議案,規定將10個未重建州劃為5個軍管區, [ 註:包括除田納西以外的所有脫離聯邦的州,田納西在1866年批準了第十四條修正案後獲準重新加入聯邦和國會。 ] 宣布這些州現有的文職政府隻是臨時性的,聽從占領軍當局的全權領導。不過,參議院的這項議案又規定,任何一州在召開由成年男子投票選舉的新的製憲會議,正式通過了包括黑人公民權在內的新憲法,並批準了該憲法和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之後,其代表即可以重新回到國會。由第十四條修正案所規定的那些無資格任職者不得被選舉為會議代表,亦不得投票批準新憲法。但是該法案並未要求南方各州從此剝奪他們的公民權。眾議院同意參議院的法案。3月2日,詹森否決了這項重建法案之後,兩院在當天再超越過他的否決通過了這一法案。
雖然激進派認為這是目前所能得到的最好方案而接受了這個議案,但是印第安納州國會議員喬治·朱利安在眾議院的一次講話中卻表達了他們的不安。他警告說:南方各州
現在還不具備以獨立州來進行重建的條件……。即便承認這些軍管區今天已具備了州的資格,具備了我們所知的合乎要求的政治和社會因素,甚至其參加叛亂者都被剝奪了公民權,選舉權全握在激進的聯邦主義者手裏,但隻要對黑人不聞不問,那麽這種重建的試驗就將是災難性的……。這些地區最需要的不是輕鬆而迅速地恢復其在聯邦喪失的權力,而是政府,即從華盛頓中央政府伸延出來的強壯的臂膀,它使自由民得到保護,……使北部的資本和勞工、北部的幹勁、事業和思想得到保護。……想在一瞬間就把本來不夠條件的州建成獨立的州,純屬無稽之談。各州必須逐漸形成。為達到此目的,在它們形成時必須給予扶植和保護。
雖然後來的事態將證實朱利安的種種不祥的預感,但在1867年,重建法是激進的,甚至是革命的。詹森在否決谘文中就是這樣說的。由於在國會中占有絕大多數席位,國會中的共和黨人不再為總統有權阻止實施重建法而擔憂了。但是作為部隊總司令和負責執法的政府部門的首腦,詹森仍有很大的權力來挫敗國會立法的實施。總統使用這一權力的意圖很明顯。因此,國會在製定重建法條款的同時,又通過了一係列限製總統權力的措施。
對總統權力的限製
第一個法案於1867年1月22日頒布,該法案規定在第三十九屆國會於3月4日期滿之後,立刻召開第四十屆國會特別會議。該法案保證了議員們在第四十屆國會於12月召開第一次定期例會前的這段時間內,能夠一直對他們製定的重建計劃進行監督。第二個法案是國會於3月2日在詹森否決之後通過的“職務任期法”。該法要求,在解除由參議院批準任命的政府官員的職務時,要經參議院同意。其目的在於製止詹森撤換支持國會重建政策的共和黨官員。“職務任期法”的最後一項條款還規定,經參議院認可才能撤換內閣官員。其意圖是保護陸軍部長斯坦頓,他支持國會的政策,對國會政策的實行有決定性的影響。限製詹森權力的第三個立法是軍事預算案(3月2日通過)的一個附件,該款規定總統需通過陸軍總司令(格蘭特)發布所有軍令,而陸軍總司令非經參議院同意不得撤換。格蘭特早先贊同和詹森相近的溫和的重建政策,但南部針對自由民和聯邦主義者的暴行使他堅信需要採取強硬政策。該附款的目的是防止詹森不經格蘭特同意而獨自發布命令,利用軍隊取消重建。
第二重建法令
激進派認為,把前邦聯各州降格成為準州有許多好處。激進派希望,在軍管期間,自由民管理局、自由民援助團體、北部士兵、北部移民和北部資本能夠教育自由民認識到自己新的責任,用軍事力量保護他們,使南部白人感到國家權力的強大力量,直到他們放棄與其對抗的企圖;然後根據“小型的農場、肥沃的土地、免費的學校、關係密切的居民點、尊重正當勞動、平等的政治權利”這種北部的模式來重建南部。
但是這種使南部成為自由勞動區的理想化想法並沒有實現,至少第三十九屆國會沒有這樣的立法。雖然1867年2月13日通過了準州化和實行軍管政府的法案,參議員中的溫和派還是認為國會必須製定一條規定恢復州權的條件的完整法律。不然的話,重建引起的意見不一將會無限期地延續下去,北方選民就會對共和黨未能提出一項“政策”而失去耐心。因此,參議院通過一項與眾議院法案相似的議案,規定將10個未重建州劃為5個軍管區, [ 註:包括除田納西以外的所有脫離聯邦的州,田納西在1866年批準了第十四條修正案後獲準重新加入聯邦和國會。 ] 宣布這些州現有的文職政府隻是臨時性的,聽從占領軍當局的全權領導。不過,參議院的這項議案又規定,任何一州在召開由成年男子投票選舉的新的製憲會議,正式通過了包括黑人公民權在內的新憲法,並批準了該憲法和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之後,其代表即可以重新回到國會。由第十四條修正案所規定的那些無資格任職者不得被選舉為會議代表,亦不得投票批準新憲法。但是該法案並未要求南方各州從此剝奪他們的公民權。眾議院同意參議院的法案。3月2日,詹森否決了這項重建法案之後,兩院在當天再超越過他的否決通過了這一法案。
雖然激進派認為這是目前所能得到的最好方案而接受了這個議案,但是印第安納州國會議員喬治·朱利安在眾議院的一次講話中卻表達了他們的不安。他警告說:南方各州
現在還不具備以獨立州來進行重建的條件……。即便承認這些軍管區今天已具備了州的資格,具備了我們所知的合乎要求的政治和社會因素,甚至其參加叛亂者都被剝奪了公民權,選舉權全握在激進的聯邦主義者手裏,但隻要對黑人不聞不問,那麽這種重建的試驗就將是災難性的……。這些地區最需要的不是輕鬆而迅速地恢復其在聯邦喪失的權力,而是政府,即從華盛頓中央政府伸延出來的強壯的臂膀,它使自由民得到保護,……使北部的資本和勞工、北部的幹勁、事業和思想得到保護。……想在一瞬間就把本來不夠條件的州建成獨立的州,純屬無稽之談。各州必須逐漸形成。為達到此目的,在它們形成時必須給予扶植和保護。
雖然後來的事態將證實朱利安的種種不祥的預感,但在1867年,重建法是激進的,甚至是革命的。詹森在否決谘文中就是這樣說的。由於在國會中占有絕大多數席位,國會中的共和黨人不再為總統有權阻止實施重建法而擔憂了。但是作為部隊總司令和負責執法的政府部門的首腦,詹森仍有很大的權力來挫敗國會立法的實施。總統使用這一權力的意圖很明顯。因此,國會在製定重建法條款的同時,又通過了一係列限製總統權力的措施。
對總統權力的限製
第一個法案於1867年1月22日頒布,該法案規定在第三十九屆國會於3月4日期滿之後,立刻召開第四十屆國會特別會議。該法案保證了議員們在第四十屆國會於12月召開第一次定期例會前的這段時間內,能夠一直對他們製定的重建計劃進行監督。第二個法案是國會於3月2日在詹森否決之後通過的“職務任期法”。該法要求,在解除由參議院批準任命的政府官員的職務時,要經參議院同意。其目的在於製止詹森撤換支持國會重建政策的共和黨官員。“職務任期法”的最後一項條款還規定,經參議院認可才能撤換內閣官員。其意圖是保護陸軍部長斯坦頓,他支持國會的政策,對國會政策的實行有決定性的影響。限製詹森權力的第三個立法是軍事預算案(3月2日通過)的一個附件,該款規定總統需通過陸軍總司令(格蘭特)發布所有軍令,而陸軍總司令非經參議院同意不得撤換。格蘭特早先贊同和詹森相近的溫和的重建政策,但南部針對自由民和聯邦主義者的暴行使他堅信需要採取強硬政策。該附款的目的是防止詹森不經格蘭特同意而獨自發布命令,利用軍隊取消重建。
第二重建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