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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的考驗:美國內戰及重建 作者:[美]詹姆斯·M·麥克弗森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倘若這些40英畝地一頭騾的例子還不足以使自由民受到鼓舞,許多自由民局官員和聯邦士兵——特別是黑人士兵——就散布謠言說,政府打算把黑人前主人的土地分給他們。那些贊成沒收和重新分配種植園的有權勢的北方共和黨人提出了一些報告。9月6日,撒迪厄斯·史蒂文斯在賓夕法尼亞州蘭開斯特的一次講演中,強烈要求沒收那些富有的前邦聯主義者的土地。史蒂文斯建議給每個成年自由民40英畝的土地,其餘的出售以作為戰爭撫恤金,並償還戰爭借款。“剝奪這些高傲的貴族的房地產,”史蒂文斯後來在一次國會演講時說道,“讓他們從事勞動,教育他們的子女進工場或去扶犁,這樣你就會使那些高傲的叛國者丟臉。”
因此,自由民似乎有充足的理由指望在政府的幫助下獲得土地。但是,詹森總統的大赦令和國會未能通過行之有效的立法使他們的希望大多落空。總統的大赦和特赦包括歸還財產。到1865年仲夏,得到赦免的種植園主返回家園,要求發還由自由民管理局控製或是由自由民耕種的土地。自由民管理局局長奧利弗·霍華德將軍在沒有接到總統的直接命令讓他這樣做時,拒不理睬這些種植園主的要求。霍華德認為,大赦公告不適用於那些被遺棄或被沒收的財產,因為這些財產已經依法分給“難民和自由民[使用]了。”總統看到霍華德這樣隨便解釋自己的政策很生氣,便於8月16日命令他歸還所有得到特赦的邦聯分子的財產。但是霍華德和幾位副局長繼續敷衍拖延。他們希望在12月國會召開之前盡量多地保留些土地,因為那時新的立法也許承認自由民占有由自由民管理局控製的至少一部分土地。
與此同時,得到特赦的種植園主受到謝爾曼第十五號命令的影響,也大吵大鬧地要求歸還他們的財產。負責南卡羅來納的自由民管理局副局長魯弗斯·薩克斯頓將軍是麻薩諸塞人,也是廢奴主義的同情者。薩克斯頓以謝爾曼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為理由,拒絕放棄由自由民占有的種植園。但是安德魯·詹森批駁了這種論點,並指示把財產歸還原主。在霍華德的支持和陸軍部長埃德溫·斯坦頓的默認下,薩克斯頓頂住不辦,以便使國會確認自由民對這些種植園的所有權。參議員查爾斯·薩姆納為此目的在1865年12月提出一項法案,但未在專門委員會獲得通過。與此同時,詹森對自由民管理局採取了嚴厲的措施,撤換了薩克斯頓,強行歸還這些土地。一些自由民拒不交出自己的農場,直到在士兵的刺刀尖下才被迫交出。黑人們對這種背棄諾言的行為表示強烈的抗議。但是在沒有國會立法的情況下,他們和自由民管理局都沒什麽辦法。
1866年2月,國會真的通過了一項法案,使自由民管理局得以存在下去,其中有一項條款規定,自由民對謝爾曼下令徵收的土地有三年占有權。但是詹森否決了這項法案,國會因總統的否決而沒有通過這項法案。1866年7月,共和黨人終於設法越過總統的否決通過了一項自由民管理局修正案,不過該法令不包含承認謝爾曼所分土地的條款。相反,它卻為被剝奪了這些地產的自由民提供了一個購買南卡羅來納和喬治亞沿海島嶼上政府所有的土地(以低於市場的價格)的機會。這樣,多達兩千戶被剝奪了土地的自由民擁有了土地。不過,這一成就對人們在1865年所寄予的厚望來說,是一悲慘的結局。到1866年年底,幾乎所有曾由自由民局控製的可耕地都歸還給了其前邦聯分子的主人。
為了將自由民安置在他們自己的土地上,國會又作了一次努力:於1866年6月21日通過了“南部宅地法”。這個法令規定:在南部五個州(阿拉巴馬、阿肯色、佛羅裏達、路易斯安那和密西西比)內撥出4,400萬英畝公地,在其上居住並耕種滿五年者可得到80英畝的土地。為了使自由民和支持聯邦的白人首先得到土地,該法令規定,凡支持過邦聯的人不得在1867年1月前提出申請。“南部宅地法”的指導思想是慷慨的,但實際上卻根本行不通。這些州剩下來的公地大都很貧瘠。沒有幾個自由民有本錢到遠離家鄉的土地上定居,購買種子、工具、家畜和建築材料,也沒有本錢支撐到第一茬莊稼成熟。霍華德將軍命令自由民管理局的官員向移民提供前往定居地的運輸費用,但是許多官員執行起來卻漫不經心、拖拖拉拉。至少有幾千名自由民提出了宅地申請,但是他們當中隻有一千人符合各種條件而最終獲得土地所有權。
土地改革沒有成為重建的一個內容。撒迪厄斯·史蒂文斯提出的沒收法案在國會如泥牛入海。盡管廢奴主義者發出警告說“隻給[奴隸]自由,不給土地,就等於隻給他們那種英格蘭和愛爾蘭農民所擁有的愚弄人的自由”,但對大多數共和黨人來說,沒收土地過於激進。最大的障礙是憲法禁止通過使罪犯在被剝奪財產後無法生活的剝奪財產法案。溫和派希望使南部白人對恢復後的聯邦衷心擁護,而奪取他們的土地就別指望他們能做到這一點。許多共和黨人對沒收財產的道德標準、合法性和適宜性表示懷疑。《紐約論壇報》論述說:“那些希望得到農場的人得為農場幹活,我們所知道的唯一一個階級取走了他人的財物,因為那是他人需要的,於是這個階級的大部分人都進了辛辛監獄 [ 譯者註:辛辛監獄在紐約州的奧西寧。 ] 。”
因此,自由民似乎有充足的理由指望在政府的幫助下獲得土地。但是,詹森總統的大赦令和國會未能通過行之有效的立法使他們的希望大多落空。總統的大赦和特赦包括歸還財產。到1865年仲夏,得到赦免的種植園主返回家園,要求發還由自由民管理局控製或是由自由民耕種的土地。自由民管理局局長奧利弗·霍華德將軍在沒有接到總統的直接命令讓他這樣做時,拒不理睬這些種植園主的要求。霍華德認為,大赦公告不適用於那些被遺棄或被沒收的財產,因為這些財產已經依法分給“難民和自由民[使用]了。”總統看到霍華德這樣隨便解釋自己的政策很生氣,便於8月16日命令他歸還所有得到特赦的邦聯分子的財產。但是霍華德和幾位副局長繼續敷衍拖延。他們希望在12月國會召開之前盡量多地保留些土地,因為那時新的立法也許承認自由民占有由自由民管理局控製的至少一部分土地。
與此同時,得到特赦的種植園主受到謝爾曼第十五號命令的影響,也大吵大鬧地要求歸還他們的財產。負責南卡羅來納的自由民管理局副局長魯弗斯·薩克斯頓將軍是麻薩諸塞人,也是廢奴主義的同情者。薩克斯頓以謝爾曼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為理由,拒絕放棄由自由民占有的種植園。但是安德魯·詹森批駁了這種論點,並指示把財產歸還原主。在霍華德的支持和陸軍部長埃德溫·斯坦頓的默認下,薩克斯頓頂住不辦,以便使國會確認自由民對這些種植園的所有權。參議員查爾斯·薩姆納為此目的在1865年12月提出一項法案,但未在專門委員會獲得通過。與此同時,詹森對自由民管理局採取了嚴厲的措施,撤換了薩克斯頓,強行歸還這些土地。一些自由民拒不交出自己的農場,直到在士兵的刺刀尖下才被迫交出。黑人們對這種背棄諾言的行為表示強烈的抗議。但是在沒有國會立法的情況下,他們和自由民管理局都沒什麽辦法。
1866年2月,國會真的通過了一項法案,使自由民管理局得以存在下去,其中有一項條款規定,自由民對謝爾曼下令徵收的土地有三年占有權。但是詹森否決了這項法案,國會因總統的否決而沒有通過這項法案。1866年7月,共和黨人終於設法越過總統的否決通過了一項自由民管理局修正案,不過該法令不包含承認謝爾曼所分土地的條款。相反,它卻為被剝奪了這些地產的自由民提供了一個購買南卡羅來納和喬治亞沿海島嶼上政府所有的土地(以低於市場的價格)的機會。這樣,多達兩千戶被剝奪了土地的自由民擁有了土地。不過,這一成就對人們在1865年所寄予的厚望來說,是一悲慘的結局。到1866年年底,幾乎所有曾由自由民局控製的可耕地都歸還給了其前邦聯分子的主人。
為了將自由民安置在他們自己的土地上,國會又作了一次努力:於1866年6月21日通過了“南部宅地法”。這個法令規定:在南部五個州(阿拉巴馬、阿肯色、佛羅裏達、路易斯安那和密西西比)內撥出4,400萬英畝公地,在其上居住並耕種滿五年者可得到80英畝的土地。為了使自由民和支持聯邦的白人首先得到土地,該法令規定,凡支持過邦聯的人不得在1867年1月前提出申請。“南部宅地法”的指導思想是慷慨的,但實際上卻根本行不通。這些州剩下來的公地大都很貧瘠。沒有幾個自由民有本錢到遠離家鄉的土地上定居,購買種子、工具、家畜和建築材料,也沒有本錢支撐到第一茬莊稼成熟。霍華德將軍命令自由民管理局的官員向移民提供前往定居地的運輸費用,但是許多官員執行起來卻漫不經心、拖拖拉拉。至少有幾千名自由民提出了宅地申請,但是他們當中隻有一千人符合各種條件而最終獲得土地所有權。
土地改革沒有成為重建的一個內容。撒迪厄斯·史蒂文斯提出的沒收法案在國會如泥牛入海。盡管廢奴主義者發出警告說“隻給[奴隸]自由,不給土地,就等於隻給他們那種英格蘭和愛爾蘭農民所擁有的愚弄人的自由”,但對大多數共和黨人來說,沒收土地過於激進。最大的障礙是憲法禁止通過使罪犯在被剝奪財產後無法生活的剝奪財產法案。溫和派希望使南部白人對恢復後的聯邦衷心擁護,而奪取他們的土地就別指望他們能做到這一點。許多共和黨人對沒收財產的道德標準、合法性和適宜性表示懷疑。《紐約論壇報》論述說:“那些希望得到農場的人得為農場幹活,我們所知道的唯一一個階級取走了他人的財物,因為那是他人需要的,於是這個階級的大部分人都進了辛辛監獄 [ 譯者註:辛辛監獄在紐約州的奧西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