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有的士兵在行走時跨過正在焚燒的屍體,猶如對人類的屍體之類已
無感知。漸至南門前(下午三時三十分。——《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
注)……進入南門後,看到路邊兩側中國兵的屍體成堆。
〔翌日十五日〕下午,外出視察市內情況。所有十字路口均設置了鐵
絲網,而在鐵絲網旁邊又有幾個中國正規軍的士兵倒斃在地,日本兵並在
其衣服上點火焚燒。目睹此狀,我別無異樣感受。日本兵也幾乎毫無感受,
視之猶如路邊之物,這種情景不是身在戰場上所能看得到的,各處依然是
熊熊烈火,黑煙沖天。
對兩種記述作一番比較,便可看出供詞的偽造情況,甚至令人感到滑稽可笑。如果說不願涉及與己不利的事實,尚情有可原,但在這裏竟篡改事實,敢於作偽證。從這一例子中可以窺知,他們所說的和所寫的,如在法庭上宣誓後所提供的證言、宣誓供詞等,大都令人難以置信。
且說小川這篇隨軍筆記,它是在現場每天記下來的,還是後來整理後加以譽寫的,不看到原件則不可斷言。可是,該隨軍筆記收藏在什麽地方?我們卻一無所知。
這點姑且不說,但可以推測,這份隨軍筆記是反映南京事件真相的重要資料。不知何故,至關重要的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九日的日記卻沒有介紹出來,令人不勝遺憾。
※ ※ ※
關於就日本軍所犯違法事件的處置問題,兩位負責人即兩個軍團的法務官在其宣誓供詞中提供了如下證詞。第十軍於十二月十三日進入南京城,同月十九日調防。該軍的法務部長小川關治郎說:“在駐留南京期間,我未曾聽到關於日本兵有違法行為的傳聞,而且也沒有人對違法事件進行起訴。因為日本軍處於作戰狀態之中,軍紀頗為嚴格”(前引宣誓供詞)。上海派遣軍法務官兼檢察官塚本浩次說:“對破壞軍紀、風紀者則予以嚴肅處置。十二月和第二年一月中所調查的事件僅十起左右。在處分者中,軍官有四、五人,其餘大都是士兵所犯下的零星事件,從未處理過集體屠殺案犯。”(宣誓供詞〔辯證一○七四〕,《遠速》,第二—一號,載前引資料集1,第一九二頁)
鬆井大將也在他那前麵介紹過的手記中說,受到軍法會議處置的,包括軍官在內有數十人。因此,我認為這兩個法務官所說的情況基本上是事實。
且看小川法務官所說的情況。誠然,看了前麵所說的《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可知在十二月十三日占領南京前,觸犯風紀者,如對中國人進行殺人、強姦、猥褻、放火、掠奪等情況,收到憲兵隊提交的報告有二十二份(此外,關於傷害軍馬、威脅上司、臨陣脫逃者各一份),但在十四日至十九日第十軍駐留南京期間卻沒有受理過一份搜查報告。也就是說,僅就軍法會議而言,宣誓供詞所說的並無虛假。
不過,不應該由於起訴的件數少,就說觸犯風紀者也少;也不能由於在南京無一份搜查報告,因而說沒有違法事件發生。法務部沒有對罪犯進行搜查的權利,隻有直屬軍司令部的憲兵押來嫌疑犯時才能起訴。因此,雖有違法事件,但憲兵不擬搜查,或者違法事件頻繁發生,無法處理,這時審判等於零。最重要的是,當初在占領南京之際,甚至連非常重要的憲兵也寥寥無幾,捉襟見時,這在前麵已有詳細敘述(參照本書第一○七頁以後)。
日本軍對俘虜和便衣兵進行集體屠殺,無疑是根據命令執行的,因而,這些執行者當然不能成為懲罰的對象。對普通老百姓的殘暴行為,出於維護軍紀的需要,理應根據從嚴懲處的方針加以處置。然而,如前所述,南京由於日本軍的占領,已成為地獄。在那裏,暴行屢屢發生,不計其數,陷入無法處理的狀態之中,因而事實上不可能對犯罪行為進行懲處。於是,就發生的事件,提出不足幾百分之一的例子,判處輕罪,敷衍了事。
※ ※ ※
以中澤三夫少將為首的許多參加南京攻陷戰的高級軍官,以辯護方麵的證人身份出庭參加了遠東國際軍事審判,他們都否認曾進行過大屠殺這一事實。這不隻是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出庭的證人的態度,而且也是當事人一致表現出來的態度。唯獨一個有關人員肯定了這一事件的存在,他便是在南京的特別軍事法庭上以大屠殺事件的負責人身份被判處死刑的第六師團長穀壽夫中將。以b·c級戰犯而成為這起事件的被告人僅穀壽夫師團長一人,其他軍司令官、部隊長官以及參謀長等人均免予起訴。然而,穀壽夫中將雖認為自己無罪,卻也承認有大屠殺之事實,並要求懲處大屠殺的負責人。穀壽夫中將在一九四八年三月十一日被宣判死刑的第二天提出上訴,說:“應當先向與南京大屠殺有關的許多部隊長查明事實的全部情況,然後確定真正的犯人。”(五島廣作編:《南京作戰的真相》,第二三六頁)
還有一份岡村寧次大將所作的有關記錄,當時,他是派遣軍首腦人物,他作了承認南京事件的發言。岡村寧次中將曾經於—九三八年八月擔任第十一軍司令官,他在其回憶錄中談到:“在上海登陸後一、兩天內,從先遣部隊宮崎參謀、華中派遣軍特務部長原田少將(一九三七年七月任駐華使館武官。——洞富雄注)、杭州特務機關長荻原中佐等人那裏聽取了情況,總的情況如下:一、攻陷南京時,事實上確實發生了對數萬市民大肆進行掠奪、強姦等暴行;二、第一線部隊有以補給為名殺害俘虜之弊端。”(《岡村寧次大將資料》,上冊,第二九一頁)
無感知。漸至南門前(下午三時三十分。——《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
注)……進入南門後,看到路邊兩側中國兵的屍體成堆。
〔翌日十五日〕下午,外出視察市內情況。所有十字路口均設置了鐵
絲網,而在鐵絲網旁邊又有幾個中國正規軍的士兵倒斃在地,日本兵並在
其衣服上點火焚燒。目睹此狀,我別無異樣感受。日本兵也幾乎毫無感受,
視之猶如路邊之物,這種情景不是身在戰場上所能看得到的,各處依然是
熊熊烈火,黑煙沖天。
對兩種記述作一番比較,便可看出供詞的偽造情況,甚至令人感到滑稽可笑。如果說不願涉及與己不利的事實,尚情有可原,但在這裏竟篡改事實,敢於作偽證。從這一例子中可以窺知,他們所說的和所寫的,如在法庭上宣誓後所提供的證言、宣誓供詞等,大都令人難以置信。
且說小川這篇隨軍筆記,它是在現場每天記下來的,還是後來整理後加以譽寫的,不看到原件則不可斷言。可是,該隨軍筆記收藏在什麽地方?我們卻一無所知。
這點姑且不說,但可以推測,這份隨軍筆記是反映南京事件真相的重要資料。不知何故,至關重要的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九日的日記卻沒有介紹出來,令人不勝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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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就日本軍所犯違法事件的處置問題,兩位負責人即兩個軍團的法務官在其宣誓供詞中提供了如下證詞。第十軍於十二月十三日進入南京城,同月十九日調防。該軍的法務部長小川關治郎說:“在駐留南京期間,我未曾聽到關於日本兵有違法行為的傳聞,而且也沒有人對違法事件進行起訴。因為日本軍處於作戰狀態之中,軍紀頗為嚴格”(前引宣誓供詞)。上海派遣軍法務官兼檢察官塚本浩次說:“對破壞軍紀、風紀者則予以嚴肅處置。十二月和第二年一月中所調查的事件僅十起左右。在處分者中,軍官有四、五人,其餘大都是士兵所犯下的零星事件,從未處理過集體屠殺案犯。”(宣誓供詞〔辯證一○七四〕,《遠速》,第二—一號,載前引資料集1,第一九二頁)
鬆井大將也在他那前麵介紹過的手記中說,受到軍法會議處置的,包括軍官在內有數十人。因此,我認為這兩個法務官所說的情況基本上是事實。
且看小川法務官所說的情況。誠然,看了前麵所說的《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可知在十二月十三日占領南京前,觸犯風紀者,如對中國人進行殺人、強姦、猥褻、放火、掠奪等情況,收到憲兵隊提交的報告有二十二份(此外,關於傷害軍馬、威脅上司、臨陣脫逃者各一份),但在十四日至十九日第十軍駐留南京期間卻沒有受理過一份搜查報告。也就是說,僅就軍法會議而言,宣誓供詞所說的並無虛假。
不過,不應該由於起訴的件數少,就說觸犯風紀者也少;也不能由於在南京無一份搜查報告,因而說沒有違法事件發生。法務部沒有對罪犯進行搜查的權利,隻有直屬軍司令部的憲兵押來嫌疑犯時才能起訴。因此,雖有違法事件,但憲兵不擬搜查,或者違法事件頻繁發生,無法處理,這時審判等於零。最重要的是,當初在占領南京之際,甚至連非常重要的憲兵也寥寥無幾,捉襟見時,這在前麵已有詳細敘述(參照本書第一○七頁以後)。
日本軍對俘虜和便衣兵進行集體屠殺,無疑是根據命令執行的,因而,這些執行者當然不能成為懲罰的對象。對普通老百姓的殘暴行為,出於維護軍紀的需要,理應根據從嚴懲處的方針加以處置。然而,如前所述,南京由於日本軍的占領,已成為地獄。在那裏,暴行屢屢發生,不計其數,陷入無法處理的狀態之中,因而事實上不可能對犯罪行為進行懲處。於是,就發生的事件,提出不足幾百分之一的例子,判處輕罪,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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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澤三夫少將為首的許多參加南京攻陷戰的高級軍官,以辯護方麵的證人身份出庭參加了遠東國際軍事審判,他們都否認曾進行過大屠殺這一事實。這不隻是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出庭的證人的態度,而且也是當事人一致表現出來的態度。唯獨一個有關人員肯定了這一事件的存在,他便是在南京的特別軍事法庭上以大屠殺事件的負責人身份被判處死刑的第六師團長穀壽夫中將。以b·c級戰犯而成為這起事件的被告人僅穀壽夫師團長一人,其他軍司令官、部隊長官以及參謀長等人均免予起訴。然而,穀壽夫中將雖認為自己無罪,卻也承認有大屠殺之事實,並要求懲處大屠殺的負責人。穀壽夫中將在一九四八年三月十一日被宣判死刑的第二天提出上訴,說:“應當先向與南京大屠殺有關的許多部隊長查明事實的全部情況,然後確定真正的犯人。”(五島廣作編:《南京作戰的真相》,第二三六頁)
還有一份岡村寧次大將所作的有關記錄,當時,他是派遣軍首腦人物,他作了承認南京事件的發言。岡村寧次中將曾經於—九三八年八月擔任第十一軍司令官,他在其回憶錄中談到:“在上海登陸後一、兩天內,從先遣部隊宮崎參謀、華中派遣軍特務部長原田少將(一九三七年七月任駐華使館武官。——洞富雄注)、杭州特務機關長荻原中佐等人那裏聽取了情況,總的情況如下:一、攻陷南京時,事實上確實發生了對數萬市民大肆進行掠奪、強姦等暴行;二、第一線部隊有以補給為名殺害俘虜之弊端。”(《岡村寧次大將資料》,上冊,第二九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