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顯,我認為上麵所說的關於死亡人數的推算,基於國際救濟委員會所作的對當時南京市民之特殊統計調查也好,還是根據領導該調查工作的斯邁思教授在調查報告中加注所說的情況也好,都不很正確。還可以知道這樣一個事實:該調查報告推算,女屍隻不過六百五十具,可是僅就兩個大掩埋隊所處理的十五萬五千三百三十七具屍體的情況看來,其中女屍就有二千一百七十四具,另外性別不明的兒童屍體有八百五十九具。
就是在進行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檢察方麵也未把此調查報告作為證據材料提出來。這可能是由於不承認它的資料價值。再說,從被告看來,該調查報告倒是於他們有利的證據,不過辯護方麵未曾把它作為書麵證據提出來。因為連辯護方麵也認為,該資料所反映的數字,其可靠性是有疑問的。
日本戰敗後不久,中國發表了關於在日華戰爭中初期損失的調查報告。
韓啟桐編著的 《中國對日戰爭損失之估計(一九三七至一九四三年) 》
(國立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叢刊第二十四種,一九四六年一月出版)
就是這樣一類調查報告。他說,在南京市及其附近五個縣的死傷居民達三
萬七千八百二十八。這個數字是在《南京地區戰爭受害情況》中之第四表
和第二十五表所示南京市及其附近四、五個縣的死亡人數的合計,即南京
市三千四百人,被強行拉走四千二百人,受傷三千三百五十人,共一萬零
九百五十人;附近四、五個縣二萬六千八百七十人。附帶提一下,中國方
麵對“隨便”發表上述數字——作為官方公布的數字——感到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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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南京暴行事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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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軍在中國首都南京犯下的嚴重暴行事件, 分為集體屠殺俘虜、 散兵——“便衣兵”和對普通老百姓進行屠殺、強姦、掠奪和放火,有必要追究其責任。
“華中方麵軍”司令官鬆井石根大將進入南京城,是在大半俘虜和“便衣兵”已被處置以後,但進城後,抓散兵的活動仍在繼續進行。那末,是誰下令幹下那種暴行的?
軍部關於不按國際法處理俘虜問題的決定
不言而喻,殺害俘虜是國際法所不允許的。然而,日本軍部在日華戰爭開始時就作出決定,無視這樣的國際法精神。
根據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對前中將武藤章所進行的訊問調查記錄,武藤回答說,由於日華戰爭是不宣而戰的“事變”,所以“決定對被捕的中國人不作俘虜處理” (《遠速》,四十四號,第十九頁,載洞富雄編:日中戰爭史資料8《南京事件》 1,有缺漏)。這可以解釋為對待俘虜問題不受國際法的約束,這是個殘酷的決定。讓我們來看看它的具體表現吧!
在華中方麵軍司令部侵占蘇州前,參謀部根據鬆井總司令官的命令作出如下決定,那就是四項“關於進攻南京城的要領”和五項“關於進攻南京城以及入城的注意事項”,並於十二月八日向上海派遣軍和第十軍司令部作了傳達。在決定這些命令和訓示時,曾就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問題聽取了齋藤良衛博士的意見,但都絲毫沒有談到對待俘虜的問題(前華中方麵軍情報參謀中山寧人宣誓供詞〔辯證一三四五〕,《遠速》,二一四號,載洞富雄編前引資料集1,第二○一至二○二頁)。
就這樣,華中方麵軍司令部從未就對待俘虜問題發出過任何指示。檢察方麵在向證人中山提出反問時,並未特別抓住這一點,但他提起前麵談到的武藤章的證詞,並謹慎地表示同意武藤的說法。對此,證人中山認為武藤大佐所說的情況涉及國際法問題,並回答說:“日華事變是非常不幸的戰爭,其性質也極為複雜。所以我認為,在對待俘虜問題上自然也未能按照國際法正式執行,但在當地,俘虜的待遇事實上是基於國際法精神處理的。 ”(《遠速》,二一五號,載前引書1,第二五一頁)
前華中方麵軍參謀隻能作這種含意曖昧的回答。證人中山在宣誓供詞中就俘虜問題這樣寫著說:“聽說在南京約有五千俘虜,這些俘虜未被屠殺,根據兩軍報告,已適當把他們釋放到揚子江對岸。”收容五千名左右的俘虜這可能是事實,但說是另有人在揚子江對岸被釋放,這畢竟是不可信的。事實證明,數萬俘虜和散兵遭到了集體屠殺。
軍部中央和華中方麵軍司令部不按照國際法精神對待俘虜,不知道是不是考慮到這樣一個問題:不想讓俘虜享受與原來當軍人時所處地位相應的待遇。但如果說不遵循國際法,自然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下級的解釋是不承認有俘虜存在,就是說,即使屠殺俘虜也無妨,不,毋寧是要把他們斬盡殺絕。事實上,各軍採取了屠殺俘虜和散兵的方針。即使在未曾指明如何對待俘虜問題的華中方麵軍司令部裏,許多參謀的觀點也可能是一致的。
然而,人們認為鬆井總司令官的想法沒有那麽殘酷。在反問中,當問起槍殺散兵(所謂便衣兵)不正是華中方麵軍的方針時,證人中山回答說:“絕對沒有這回事。”然後,他又說:“不僅沒有這回事……在南京入城時,鬆井司令官如何朝著這一方向(應同中國民眾和平提攜的信念。——洞富雄注)進行了努力,現在想來也深為感動。”可以推測,這是在暗示在南京陷落後第四天入城的鬆井大將獲知數萬俘虜和散兵遭到屠殺的事實後大吃一驚,想方設法予以製止。
就是在進行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檢察方麵也未把此調查報告作為證據材料提出來。這可能是由於不承認它的資料價值。再說,從被告看來,該調查報告倒是於他們有利的證據,不過辯護方麵未曾把它作為書麵證據提出來。因為連辯護方麵也認為,該資料所反映的數字,其可靠性是有疑問的。
日本戰敗後不久,中國發表了關於在日華戰爭中初期損失的調查報告。
韓啟桐編著的 《中國對日戰爭損失之估計(一九三七至一九四三年) 》
(國立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叢刊第二十四種,一九四六年一月出版)
就是這樣一類調查報告。他說,在南京市及其附近五個縣的死傷居民達三
萬七千八百二十八。這個數字是在《南京地區戰爭受害情況》中之第四表
和第二十五表所示南京市及其附近四、五個縣的死亡人數的合計,即南京
市三千四百人,被強行拉走四千二百人,受傷三千三百五十人,共一萬零
九百五十人;附近四、五個縣二萬六千八百七十人。附帶提一下,中國方
麵對“隨便”發表上述數字——作為官方公布的數字——感到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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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南京暴行事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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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軍在中國首都南京犯下的嚴重暴行事件, 分為集體屠殺俘虜、 散兵——“便衣兵”和對普通老百姓進行屠殺、強姦、掠奪和放火,有必要追究其責任。
“華中方麵軍”司令官鬆井石根大將進入南京城,是在大半俘虜和“便衣兵”已被處置以後,但進城後,抓散兵的活動仍在繼續進行。那末,是誰下令幹下那種暴行的?
軍部關於不按國際法處理俘虜問題的決定
不言而喻,殺害俘虜是國際法所不允許的。然而,日本軍部在日華戰爭開始時就作出決定,無視這樣的國際法精神。
根據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對前中將武藤章所進行的訊問調查記錄,武藤回答說,由於日華戰爭是不宣而戰的“事變”,所以“決定對被捕的中國人不作俘虜處理” (《遠速》,四十四號,第十九頁,載洞富雄編:日中戰爭史資料8《南京事件》 1,有缺漏)。這可以解釋為對待俘虜問題不受國際法的約束,這是個殘酷的決定。讓我們來看看它的具體表現吧!
在華中方麵軍司令部侵占蘇州前,參謀部根據鬆井總司令官的命令作出如下決定,那就是四項“關於進攻南京城的要領”和五項“關於進攻南京城以及入城的注意事項”,並於十二月八日向上海派遣軍和第十軍司令部作了傳達。在決定這些命令和訓示時,曾就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問題聽取了齋藤良衛博士的意見,但都絲毫沒有談到對待俘虜的問題(前華中方麵軍情報參謀中山寧人宣誓供詞〔辯證一三四五〕,《遠速》,二一四號,載洞富雄編前引資料集1,第二○一至二○二頁)。
就這樣,華中方麵軍司令部從未就對待俘虜問題發出過任何指示。檢察方麵在向證人中山提出反問時,並未特別抓住這一點,但他提起前麵談到的武藤章的證詞,並謹慎地表示同意武藤的說法。對此,證人中山認為武藤大佐所說的情況涉及國際法問題,並回答說:“日華事變是非常不幸的戰爭,其性質也極為複雜。所以我認為,在對待俘虜問題上自然也未能按照國際法正式執行,但在當地,俘虜的待遇事實上是基於國際法精神處理的。 ”(《遠速》,二一五號,載前引書1,第二五一頁)
前華中方麵軍參謀隻能作這種含意曖昧的回答。證人中山在宣誓供詞中就俘虜問題這樣寫著說:“聽說在南京約有五千俘虜,這些俘虜未被屠殺,根據兩軍報告,已適當把他們釋放到揚子江對岸。”收容五千名左右的俘虜這可能是事實,但說是另有人在揚子江對岸被釋放,這畢竟是不可信的。事實證明,數萬俘虜和散兵遭到了集體屠殺。
軍部中央和華中方麵軍司令部不按照國際法精神對待俘虜,不知道是不是考慮到這樣一個問題:不想讓俘虜享受與原來當軍人時所處地位相應的待遇。但如果說不遵循國際法,自然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下級的解釋是不承認有俘虜存在,就是說,即使屠殺俘虜也無妨,不,毋寧是要把他們斬盡殺絕。事實上,各軍採取了屠殺俘虜和散兵的方針。即使在未曾指明如何對待俘虜問題的華中方麵軍司令部裏,許多參謀的觀點也可能是一致的。
然而,人們認為鬆井總司令官的想法沒有那麽殘酷。在反問中,當問起槍殺散兵(所謂便衣兵)不正是華中方麵軍的方針時,證人中山回答說:“絕對沒有這回事。”然後,他又說:“不僅沒有這回事……在南京入城時,鬆井司令官如何朝著這一方向(應同中國民眾和平提攜的信念。——洞富雄注)進行了努力,現在想來也深為感動。”可以推測,這是在暗示在南京陷落後第四天入城的鬆井大將獲知數萬俘虜和散兵遭到屠殺的事實後大吃一驚,想方設法予以製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