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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傷原因 │被強行│傷亡者│因士兵的暴┃
┃ 時 間 ┠──┬───┬──┤拉走者│總 計│行而傷亡者┃
┃ (1937~1938) ┃軍事│士兵的│情況│ 1 │ │比率(%)┃
┃ ┃行動│ 暴行 │不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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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以前 ┃ 50 │ / │ / │ / │ 650 │ / ┃
┃12月12、13日 ┃ / │ 250 │ / │ 200 │ 550 │ 91 ┃
┃12月14日~1月13日 ┃ / │2,200 │200 │3,700 │4,550 │ 92 ┃
┃1月14日一3月15日 ┃ / │ / │ / │ 250 │ / │ / ┃
┃時間不明者 ┃ / │ 600 │ 50 │ 50 │1,000 │ 75 ┃
┠─────────╂──┼───┼──┼───┼───┼─────┨
┃合計 ┃ 50 │3,050 │250 │4,200 │3,750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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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以後發生 ┃ │ 90 │ │ │ │ ┃
┃暴行件數比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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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這些被強行拉走者,大半全然下落不明。
這種調查方法是對一九三八年三月住在南京的市民,在每五十戶房子中挑選一戶進行調查,然後對此調查結果所得的數字以十倍計算,就得出上述這個數字。這裏有個說明,即所指的房子“有時是在一個門牌號裏住有幾戶的公寓和房屋,但決定以‘房子的一個門牌號’為一戶計算。三月間,許多出入口被封鎖,要了解哪一家有人居住,稍微有些困難,結果也許漏掉了若幹家”(前引書,第二一七頁)。關於房屋的計算方法,據說是這樣的:“街區的門牌號合計是三萬九千二百個,其中三萬零五百個在城內,八千七百個在城外”(前引書,第二二八頁)。這一街區的門牌號可能不就是房子的門牌號之誤嗎?然而,這種調查方法果能得出接近事實的推算嗎?。
我認為這樣調查太粗略了。加之,在南京城陷落時,由於掃蕩,在城內外有的全家老少死於非命,也有一個地區的人成群結隊地外逃,聚集在比較遠一點的山地和江岸,結果遭到集體屠殺,這些情況當然未算在上述統計調查內。因此,在上表所示十二月十三日以前的傷亡者一千二百人,隻不過是當時一般死亡的市民人數之幾十分之一而已。
國際救濟委員會本身也意識到這一點,認為根據他們推算出來的市民的死亡數大大少於實際情況。因此在其調查報告中加了一個註:“仔細統計掩埋在市內和城牆附近一帶的屍體,有一萬二千名普通老百姓死於暴行。其中不包括手無寸鐵或被解除武裝的數萬名中國兵。”(前引書2,第二二三頁)
但在此一萬二千名這個數字中也是有疑問的。當時,救濟委員會成員、金陵大學貝茨博士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作證,也提出一萬二千名這個數宇,但正如已經介紹的那樣, 這隻是在安全區及其附近調查結果所獲知的情況, 並在附言中說;“其他,在市內還有許多人被殺,但我們無法調查被殺的人數。另外在市外也有很多人被殺。”(參照本書第一八五頁)
貝茨博士除提出上述數字外,還說:從掩埋屍體的情況來看,在南京城內外被屠殺的非武裝人員不少於四萬人,其中百分之三十左右係普通老百姓,其他為士兵(“便衣兵”)。
貝茨博士所說四萬名中的百分之三十,與前麵提出的一萬二千名這個數字相一致。其餘二萬八千名,自然相當於國際救濟委員會的報告中加注所說的數萬名這個數字,但前者隻是便衣兵,後者的人數是便衣兵和俘虜合在一起。總之,把一萬二千名看作為普通老百姓的死亡者,這點,雙方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貝茨博士並不認為這是被害市民的全部人數。貝茨博士還認為,得出這個數字是“斯邁思教授和我”經過種種調查、觀察後所下的“結論”。而且貝茨博士和斯邁思教授都說,那是根據掩埋屍體的情況推算出來的,另一方麵又說:全部數字“無法調查”。
再重複一遍。斯邁思教授和貝茨博士推算,死亡的普通老百姓為一萬二千名,“便衣兵”為二萬八千名(或便衣兵和俘虜合計為數萬名)。自然,非武裝人員的被遺棄屍體共為四萬具。然而,他們都沒有就至關重要的遺棄屍體的掩埋情況作詳細的敘述。如前所述,根據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提出的確鑿證據材料,共掩埋了屍體二十多萬具,但他們未觸及到這一點。他們基於掩埋的情況,如何“仔細推算”而得出這個數字,即非武裝人員屍體四萬民,其中普通老百姓的屍體一萬二千具?這還是個問號。我們未曾聽說在掩埋的屍體數中有非武裝人員和武裝人員之分類統計。
┃ ┃受傷原因 │被強行│傷亡者│因士兵的暴┃
┃ 時 間 ┠──┬───┬──┤拉走者│總 計│行而傷亡者┃
┃ (1937~1938) ┃軍事│士兵的│情況│ 1 │ │比率(%)┃
┃ ┃行動│ 暴行 │不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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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以前 ┃ 50 │ / │ / │ / │ 650 │ / ┃
┃12月12、13日 ┃ / │ 250 │ / │ 200 │ 550 │ 91 ┃
┃12月14日~1月13日 ┃ / │2,200 │200 │3,700 │4,550 │ 92 ┃
┃1月14日一3月15日 ┃ / │ / │ / │ 250 │ / │ / ┃
┃時間不明者 ┃ / │ 600 │ 50 │ 50 │1,00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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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50 │3,050 │250 │4,200 │3,750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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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以後發生 ┃ │ 90 │ │ │ │ ┃
┃暴行件數比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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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這些被強行拉走者,大半全然下落不明。
這種調查方法是對一九三八年三月住在南京的市民,在每五十戶房子中挑選一戶進行調查,然後對此調查結果所得的數字以十倍計算,就得出上述這個數字。這裏有個說明,即所指的房子“有時是在一個門牌號裏住有幾戶的公寓和房屋,但決定以‘房子的一個門牌號’為一戶計算。三月間,許多出入口被封鎖,要了解哪一家有人居住,稍微有些困難,結果也許漏掉了若幹家”(前引書,第二一七頁)。關於房屋的計算方法,據說是這樣的:“街區的門牌號合計是三萬九千二百個,其中三萬零五百個在城內,八千七百個在城外”(前引書,第二二八頁)。這一街區的門牌號可能不就是房子的門牌號之誤嗎?然而,這種調查方法果能得出接近事實的推算嗎?。
我認為這樣調查太粗略了。加之,在南京城陷落時,由於掃蕩,在城內外有的全家老少死於非命,也有一個地區的人成群結隊地外逃,聚集在比較遠一點的山地和江岸,結果遭到集體屠殺,這些情況當然未算在上述統計調查內。因此,在上表所示十二月十三日以前的傷亡者一千二百人,隻不過是當時一般死亡的市民人數之幾十分之一而已。
國際救濟委員會本身也意識到這一點,認為根據他們推算出來的市民的死亡數大大少於實際情況。因此在其調查報告中加了一個註:“仔細統計掩埋在市內和城牆附近一帶的屍體,有一萬二千名普通老百姓死於暴行。其中不包括手無寸鐵或被解除武裝的數萬名中國兵。”(前引書2,第二二三頁)
但在此一萬二千名這個數字中也是有疑問的。當時,救濟委員會成員、金陵大學貝茨博士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作證,也提出一萬二千名這個數宇,但正如已經介紹的那樣, 這隻是在安全區及其附近調查結果所獲知的情況, 並在附言中說;“其他,在市內還有許多人被殺,但我們無法調查被殺的人數。另外在市外也有很多人被殺。”(參照本書第一八五頁)
貝茨博士除提出上述數字外,還說:從掩埋屍體的情況來看,在南京城內外被屠殺的非武裝人員不少於四萬人,其中百分之三十左右係普通老百姓,其他為士兵(“便衣兵”)。
貝茨博士所說四萬名中的百分之三十,與前麵提出的一萬二千名這個數字相一致。其餘二萬八千名,自然相當於國際救濟委員會的報告中加注所說的數萬名這個數字,但前者隻是便衣兵,後者的人數是便衣兵和俘虜合在一起。總之,把一萬二千名看作為普通老百姓的死亡者,這點,雙方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貝茨博士並不認為這是被害市民的全部人數。貝茨博士還認為,得出這個數字是“斯邁思教授和我”經過種種調查、觀察後所下的“結論”。而且貝茨博士和斯邁思教授都說,那是根據掩埋屍體的情況推算出來的,另一方麵又說:全部數字“無法調查”。
再重複一遍。斯邁思教授和貝茨博士推算,死亡的普通老百姓為一萬二千名,“便衣兵”為二萬八千名(或便衣兵和俘虜合計為數萬名)。自然,非武裝人員的被遺棄屍體共為四萬具。然而,他們都沒有就至關重要的遺棄屍體的掩埋情況作詳細的敘述。如前所述,根據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提出的確鑿證據材料,共掩埋了屍體二十多萬具,但他們未觸及到這一點。他們基於掩埋的情況,如何“仔細推算”而得出這個數字,即非武裝人員屍體四萬民,其中普通老百姓的屍體一萬二千具?這還是個問號。我們未曾聽說在掩埋的屍體數中有非武裝人員和武裝人員之分類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