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急需恢復在安全區外市內各地區的秩序
(1) 目前在安全區外發生的這種危險狀態,已毫無安全可言,許多
難民不敢回家。
(2) 像目前這種混亂狀態,商店不敢開門,沒有商店,居民何以買
到米和生活必需品呢?
(3) 安全區內的經濟生活,幾乎完全可以說是依賴於儲備物資(就
生產活動來說,連農業生產也不能進行)。如這種狀態長此繼續下去,本
委員會所收容的難民可能更會感到物資缺乏。必須讓難民安心,多少使他
們恢復正常生活。
ii 如何恢復市內各地區的必要秩序
(1) 有人建議,一個區一個區地讓居民回到其他地區(例如:先讓
居民遷回漢中路以南,到南城牆為止,東邊可以考慮以中正路和中華路為
界這一帶地區。所以這樣考慮,是由於許多居民來自這些地區,而這些地
區的房屋燒毀也較少)。
(2) 為使居民回家、工作,在他們遷回預定開放地區以前,必須采
取下列各項措施:
a 在新的開放地區,一個日本兵也不得進入。
b 在整個該地區,大力組織憲兵隊,注意不讓普通士兵進入。憲兵隊
值班的地方要讓大家知道,居民若遇士兵騷擾時,總要讓他們能夠安心地
隨時報告憲兵。
c 從該地區開放的那天早晨起,要讓主要米店作好開始營業的準備。
d 要接通該地區以及各地段的自來水,能為居民所利用。
e 組織並向該地區派出大量警察。
iii 恢復經濟生活
(1) 當地居民同日本軍之間的經濟活動,一切通過商業方式進行,
不應像現在那樣基於強迫命令。
a 為促進這一工作的開展,希在自治委員會中開始雇用員工,設置職
業安置所。
(2) 在迅速恢復秩序的同時,恢復城內外的交通,以便保障經濟生
活。
a 各城門得自由出入。
b 要絕對確保載客裝貨的馬車、卡車和船隻通行,無被劫掠和沒收的
危險。
c 要讓人力車和馬車在馬路上安全通行。
d 在二月一日前,南京近郊的農村也要恢復秩序,能絕對安全地開始
春耕(目前,避居城內的農民不敢回家去種田)。
iv 必須停止縱火行為
(1) 目前縱火燒毀的不僅限於商店——許多人住在這裏。當居民回
到市內這些地區時,連居民居住的房屋也遭到了破壞。
(2) 由於縱火,開展或維持經濟活動日益困難。市民社會的重要資
源因縱火而受破壞。
(3)電線和自來水管因縱火而受破壞。
(4) 市民在心理上愈感不安。他們擔心,即使回到自己家裏,說不
定在明後天, 其房屋被付之一炬,無家可歸。(前引書2,第一四一至一
四二頁)
上述意見書中所反映出來的鐵一般的事實,與《新申報》的報導截然相反。
※ ※ ※
雖然出現了這種軍紀敗壞的情況,而且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和後來自治委員會都屢次“要求出布告,製止這類情況的發生”,可是,“日本軍和日本官憲的上層部門根本未出布告或在街頭到處貼出告示,以禁止這種殘暴行為”(《遠速》,三十五號, 載前引書1,第三十九頁)。雖在攻打南京的途中(指第十軍),“人們稱皇軍、皇軍,聽得皇軍厭煩起來,因而他們每占領一地,憲兵就在城市和村落的入口處和要道,寫上防火、防盜、愛護居民等幾個大字,委婉地告示日本兵”(上砂勝七:《憲兵三十一年》,第一七六頁),但占領南京的日本軍似乎從未出過這樣的告示。
部隊軍官看到他們部下的暴行,也不在部隊裏對他們進行處分,哪裏還會把他們提交給憲兵加以處置呢?對此,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委員貝茨博士和馬吉牧師都談過有關情況。
貝獲博士的宣誓口述(未向法庭提出):“在這秩序混亂的七個星期
中,我們一次也沒有看到或聽到過懲辦這些士兵犯罪行為的情況。更談不
上有人實際受到處分了。我有一位外國朋友曾向日本軍官作證反映,說是
日本軍人掠奪了他的財產並傷害了他,使他蒙受了損失,可是那些軍官們
隻是要士兵打個招呼罷了,連名字也沒有記下來,而且仍讓他回去做自己
的工作。”“為了懲辦,說是要採取什麽相應措施,那是在一九三八年二
月初才提出來的。 ”(《遠速》,三十六號,載前引書1,第五十四至五
十七頁)
貝茨博士寫於一九三八年一月十日的信(見田伯烈編寫的書):“我
們曾看到,軍官們對在強姦中抓到的日本兵,隻是訓斥一頓了事,未加處
分就釋放了。還看到過,日本兵對進行掠奪中的軍官,有向他敬禮的情況。”
(前引書2,第五十一頁)
馬吉牧師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的證詞:“一天,我們安全地帶委員
會主席拉貝先生和日本軍官一起回到了自己的家裏。拉貝在家中建造了個
(1) 目前在安全區外發生的這種危險狀態,已毫無安全可言,許多
難民不敢回家。
(2) 像目前這種混亂狀態,商店不敢開門,沒有商店,居民何以買
到米和生活必需品呢?
(3) 安全區內的經濟生活,幾乎完全可以說是依賴於儲備物資(就
生產活動來說,連農業生產也不能進行)。如這種狀態長此繼續下去,本
委員會所收容的難民可能更會感到物資缺乏。必須讓難民安心,多少使他
們恢復正常生活。
ii 如何恢復市內各地區的必要秩序
(1) 有人建議,一個區一個區地讓居民回到其他地區(例如:先讓
居民遷回漢中路以南,到南城牆為止,東邊可以考慮以中正路和中華路為
界這一帶地區。所以這樣考慮,是由於許多居民來自這些地區,而這些地
區的房屋燒毀也較少)。
(2) 為使居民回家、工作,在他們遷回預定開放地區以前,必須采
取下列各項措施:
a 在新的開放地區,一個日本兵也不得進入。
b 在整個該地區,大力組織憲兵隊,注意不讓普通士兵進入。憲兵隊
值班的地方要讓大家知道,居民若遇士兵騷擾時,總要讓他們能夠安心地
隨時報告憲兵。
c 從該地區開放的那天早晨起,要讓主要米店作好開始營業的準備。
d 要接通該地區以及各地段的自來水,能為居民所利用。
e 組織並向該地區派出大量警察。
iii 恢復經濟生活
(1) 當地居民同日本軍之間的經濟活動,一切通過商業方式進行,
不應像現在那樣基於強迫命令。
a 為促進這一工作的開展,希在自治委員會中開始雇用員工,設置職
業安置所。
(2) 在迅速恢復秩序的同時,恢復城內外的交通,以便保障經濟生
活。
a 各城門得自由出入。
b 要絕對確保載客裝貨的馬車、卡車和船隻通行,無被劫掠和沒收的
危險。
c 要讓人力車和馬車在馬路上安全通行。
d 在二月一日前,南京近郊的農村也要恢復秩序,能絕對安全地開始
春耕(目前,避居城內的農民不敢回家去種田)。
iv 必須停止縱火行為
(1) 目前縱火燒毀的不僅限於商店——許多人住在這裏。當居民回
到市內這些地區時,連居民居住的房屋也遭到了破壞。
(2) 由於縱火,開展或維持經濟活動日益困難。市民社會的重要資
源因縱火而受破壞。
(3)電線和自來水管因縱火而受破壞。
(4) 市民在心理上愈感不安。他們擔心,即使回到自己家裏,說不
定在明後天, 其房屋被付之一炬,無家可歸。(前引書2,第一四一至一
四二頁)
上述意見書中所反映出來的鐵一般的事實,與《新申報》的報導截然相反。
※ ※ ※
雖然出現了這種軍紀敗壞的情況,而且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和後來自治委員會都屢次“要求出布告,製止這類情況的發生”,可是,“日本軍和日本官憲的上層部門根本未出布告或在街頭到處貼出告示,以禁止這種殘暴行為”(《遠速》,三十五號, 載前引書1,第三十九頁)。雖在攻打南京的途中(指第十軍),“人們稱皇軍、皇軍,聽得皇軍厭煩起來,因而他們每占領一地,憲兵就在城市和村落的入口處和要道,寫上防火、防盜、愛護居民等幾個大字,委婉地告示日本兵”(上砂勝七:《憲兵三十一年》,第一七六頁),但占領南京的日本軍似乎從未出過這樣的告示。
部隊軍官看到他們部下的暴行,也不在部隊裏對他們進行處分,哪裏還會把他們提交給憲兵加以處置呢?對此,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委員貝茨博士和馬吉牧師都談過有關情況。
貝獲博士的宣誓口述(未向法庭提出):“在這秩序混亂的七個星期
中,我們一次也沒有看到或聽到過懲辦這些士兵犯罪行為的情況。更談不
上有人實際受到處分了。我有一位外國朋友曾向日本軍官作證反映,說是
日本軍人掠奪了他的財產並傷害了他,使他蒙受了損失,可是那些軍官們
隻是要士兵打個招呼罷了,連名字也沒有記下來,而且仍讓他回去做自己
的工作。”“為了懲辦,說是要採取什麽相應措施,那是在一九三八年二
月初才提出來的。 ”(《遠速》,三十六號,載前引書1,第五十四至五
十七頁)
貝茨博士寫於一九三八年一月十日的信(見田伯烈編寫的書):“我
們曾看到,軍官們對在強姦中抓到的日本兵,隻是訓斥一頓了事,未加處
分就釋放了。還看到過,日本兵對進行掠奪中的軍官,有向他敬禮的情況。”
(前引書2,第五十一頁)
馬吉牧師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的證詞:“一天,我們安全地帶委員
會主席拉貝先生和日本軍官一起回到了自己的家裏。拉貝在家中建造了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