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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劍:新視野下的中國大戰略 作者:賈立政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現在我國社會公民的整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此外,從執法的角度來看,對盜版的打擊還是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和漏洞,還需要不斷地加強。
正版vs盜版:一場“持久戰”(2)
三、我們需要什麽樣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20世紀60年代~80年代,韓國人專利的弱保護策略為其從容地構建本民族的工業技術基礎提供了難得的機遇。上世紀80年代中期的台灣,更是盜版商品泛濫之地,早期的台灣政府甚至公開鼓勵盜版行為,專利的弱保護同樣是台灣地區吸收外國技術時採取的策略。
“實際上,所有經濟發展的成功故事,從19世紀的美國,20世紀的日本、台灣地區和韓國,都是在很寬鬆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下,得以起飛。”《紐約時報》曾經撰文指出。
諸如此類的事實和論調成為聲言我國目前“智慧財產權保護過頭”論的理由,甚至也成為某些地方政府官員明知盜版的消極作用,仍然為盜版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地方保護主義的潛在託詞。
智慧財產權保護當然不是越嚴越好,麵對複雜的國際形勢和國內局勢,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邊界在哪?
“首先來講,一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應該和該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相適應。這是毫無疑問的。”李順德告訴我們,“我國現在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已經基本上達到了國際公約所要求的水平,也就是符合trips協議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公約所要求的水平。這樣一個保護水平應該說和我們國家的科學技術、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是相適應的。當然有些方麵可能超過了我們現有水平的要求,但這是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以後,必須遵守的一些基本的底線。在立法方麵,總體上是這樣的。但在執法上存在的問題還比較多,智慧財產權侵權的現象還比較嚴重,特別是盜版和假冒現象。所以從總體上看,不是說智慧財產權保護過頭,而是現在仍然保護不足。主流是保護不足,而不是保護過頭。”
保護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國家戰略。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力度應該有利於我們國家的整體利益和政治利益,有利於創新型國家的建立,有利於一個國家的自主創新與發展。最近,一係列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新措施不斷出台:要求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所有電腦,必須預先安裝正版作業係統。重獎舉報地下盜版光碟生產線的個人,獎金最高可達3.7萬美元。在中國50多個城市設立服務中心,處理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麵的投訴。在小學課本中加入相關內容,從小培養孩子們的智慧財產權意識,等等。
這充分表明了中國政府打擊盜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決定性的因素是中國自身發展的需要,但國際政治壓力和科技競爭壓力有相當的影響。“作為發展中國家,智慧財產權製度與其具體經濟和社會狀況相適應,將能夠更好地為其國家利益服務。正如發達國家一樣,發展中國家也應當有如此發展的自由。”英國智慧財產權委員會主席約翰·巴頓(john barton)的話不無道理。
中國的盜版與反盜版,註定是一場持久戰!
資料連結
《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綱要(2006年~2007年)》就全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目標、重點和措施等作出具體部署。
一是把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列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製和責任追究製。完善保護智慧財產權督查製度,建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問責製,對問題嚴重的地區要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對在智慧財產權問題上搞地方保護,甚至包庇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二是建立健全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的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機製。要加強各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執法協調機製建設,形成一支精幹高效的工作隊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建立數據統計和通報製度,加大案件督辦力度。
各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相互配合。公安、司法機關要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加強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對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宣傳教育部門要積極配合重點工作,組織媒體開展廣泛宣傳和深度報導,並注重向國外介紹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工作和成效。
三是要密切關注當前國際智慧財產權製度的變革與發展方向,把握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糾紛發展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要適應中國對外貿易發展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形勢的需要,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製訂,擴大中國在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的影響。要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妥善化解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推動建立完善多雙邊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合作機製,遏製跨國跨境侵權行為。
四是要充實商標、文化、版權、專利、公安等部門及司法機關的基層力量,做到執法能力與承擔任務相適應。同時,大力推進執法責任製,規範執法行為,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產權專家李順德:
* “盜版有理”的說法是錯誤的。如果我們有一個比較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環境,正版的價格就自然回歸到合理的程度。
正版vs盜版:一場“持久戰”(2)
三、我們需要什麽樣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20世紀60年代~80年代,韓國人專利的弱保護策略為其從容地構建本民族的工業技術基礎提供了難得的機遇。上世紀80年代中期的台灣,更是盜版商品泛濫之地,早期的台灣政府甚至公開鼓勵盜版行為,專利的弱保護同樣是台灣地區吸收外國技術時採取的策略。
“實際上,所有經濟發展的成功故事,從19世紀的美國,20世紀的日本、台灣地區和韓國,都是在很寬鬆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下,得以起飛。”《紐約時報》曾經撰文指出。
諸如此類的事實和論調成為聲言我國目前“智慧財產權保護過頭”論的理由,甚至也成為某些地方政府官員明知盜版的消極作用,仍然為盜版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地方保護主義的潛在託詞。
智慧財產權保護當然不是越嚴越好,麵對複雜的國際形勢和國內局勢,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邊界在哪?
“首先來講,一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應該和該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相適應。這是毫無疑問的。”李順德告訴我們,“我國現在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已經基本上達到了國際公約所要求的水平,也就是符合trips協議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公約所要求的水平。這樣一個保護水平應該說和我們國家的科學技術、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是相適應的。當然有些方麵可能超過了我們現有水平的要求,但這是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以後,必須遵守的一些基本的底線。在立法方麵,總體上是這樣的。但在執法上存在的問題還比較多,智慧財產權侵權的現象還比較嚴重,特別是盜版和假冒現象。所以從總體上看,不是說智慧財產權保護過頭,而是現在仍然保護不足。主流是保護不足,而不是保護過頭。”
保護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國家戰略。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力度應該有利於我們國家的整體利益和政治利益,有利於創新型國家的建立,有利於一個國家的自主創新與發展。最近,一係列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新措施不斷出台:要求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所有電腦,必須預先安裝正版作業係統。重獎舉報地下盜版光碟生產線的個人,獎金最高可達3.7萬美元。在中國50多個城市設立服務中心,處理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麵的投訴。在小學課本中加入相關內容,從小培養孩子們的智慧財產權意識,等等。
這充分表明了中國政府打擊盜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決定性的因素是中國自身發展的需要,但國際政治壓力和科技競爭壓力有相當的影響。“作為發展中國家,智慧財產權製度與其具體經濟和社會狀況相適應,將能夠更好地為其國家利益服務。正如發達國家一樣,發展中國家也應當有如此發展的自由。”英國智慧財產權委員會主席約翰·巴頓(john barton)的話不無道理。
中國的盜版與反盜版,註定是一場持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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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綱要(2006年~2007年)》就全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目標、重點和措施等作出具體部署。
一是把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列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製和責任追究製。完善保護智慧財產權督查製度,建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問責製,對問題嚴重的地區要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對在智慧財產權問題上搞地方保護,甚至包庇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二是建立健全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的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機製。要加強各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執法協調機製建設,形成一支精幹高效的工作隊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建立數據統計和通報製度,加大案件督辦力度。
各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相互配合。公安、司法機關要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加強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對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宣傳教育部門要積極配合重點工作,組織媒體開展廣泛宣傳和深度報導,並注重向國外介紹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工作和成效。
三是要密切關注當前國際智慧財產權製度的變革與發展方向,把握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糾紛發展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要適應中國對外貿易發展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形勢的需要,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製訂,擴大中國在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的影響。要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妥善化解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推動建立完善多雙邊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合作機製,遏製跨國跨境侵權行為。
四是要充實商標、文化、版權、專利、公安等部門及司法機關的基層力量,做到執法能力與承擔任務相適應。同時,大力推進執法責任製,規範執法行為,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產權專家李順德:
* “盜版有理”的說法是錯誤的。如果我們有一個比較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環境,正版的價格就自然回歸到合理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