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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劍:新視野下的中國大戰略 作者:賈立政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四、取消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政策,代之以統一的公共房屋政策,擴大公共房屋的供應
經濟適用房不僅直接扭曲了房產市場,而且直接影響了公共房屋的供應,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廉租房政策又限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際上根本不可能緩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因此,應當取消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政策,代之以統一的公共房屋政策,以便整合公共資源,更有效地保障公共房屋供應,免除居民住房後顧之憂。公共房屋製度的核心,是政府提供公共房屋供低收入家庭使用,居民享有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政府確保居民有起碼的居住條件,並隨著經濟發展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使起碼居住條件的標準得到提升。如果政府能夠擴大公共房屋供應,並確保低收入家庭有起碼的住房保障,則居民的購房行為將恢復理性,房地產市場的畸形價格將復歸正常。
五、將公共房屋與現行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分離,在公共房屋配給中堅守公平正義原則,在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中加入起碼或最低住房保障補貼項目
應當改變目前將廉租房附加在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之上的做法,因為這種做法不僅使相當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無法申請公共房屋,而且製造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與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之間的不公。因此,公共房屋應當單軌運行,並確立公平、正義原則,住房麵積必須限製在基本保障,建築相對統一,房租標準統一,實現享受資格法定、房屋公平供應、麵積限製、租金自負。即公共房屋的目標隻是滿足居民的起碼或者基本居住需求,而不應當保障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居者要改善自己的居住條件隻能通過自己的努力,從商品房屋市場購買或者租賃。所有租賃公共房屋者都必須付出相同的經濟代價;對無法承擔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通過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社會救助製度提供專項補貼,以確保其不因起碼居住條件而陷入生存困境。
破解住房難關鍵在哪(2)
六、取消強製性的住房公積金製度及對用人單位分配住房的限製,代之以政策支持下的自主選擇型住房職業福利
一方麵,住房公積金製度是國有單位改革的遺產,在經濟結構、社會結構、組織結構、就業結構日益複雜化以後,這一製度不僅加重了單位負擔並限製了用人單位或者僱主自主支配職業福利資源的權力,而且製造著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應當消除住房公積金的國家福利性質,恢復住房公積金的職業福利性質,取消強製規定,政府可以像對待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一樣給予一定限額內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麵,應當取消對單位住房實物分配的禁令,將是否實物分房或者建立公積金或者實行專門住房補貼的選擇權交給用人單位或者僱主,國家隻是製定統一的住房職業福利稅收優惠政策,讓用人單位或者僱主享有類似於其他職業福利機製一樣的選擇自主權。隻有這樣,才能理順單位住房福利的關係,並使之真正成為公共房屋製度的有益補充。
七、統籌考慮城鄉困難居民的住房保障,建立全國性的起碼或最低住房保障製度
將農村困難居民排除在外的住房政策是不公平的,國家應當統籌考慮城鄉困難家庭的起碼條件保障,通過將城鄉居民的起碼居住條件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全麵確立城鄉居民的最低住房保障製度。在政策思路上,宜將住宅納入城鄉居民生活必需品範疇,製定城鄉起碼或者最低住房標準,將確保低收入家庭起碼居住條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體係,由政府充當直接責任主體,通過增加公共房屋的供給或者給專項補貼,迅速緩解並最終解決低收入群體的起碼住房條件。
實行政府分級負責製,並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宜以地市級政府為直接責任主體,負責解決當地公共房屋供應與特困群體住房補助問題,困難地區可以由中央與省級政府提供專項補貼。鑑於房屋建設需要占有公共土地資源,居民住宅建設的用地及土地資源的使用必須有長遠規劃,並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直接監督,以避免政府短期行為及其造成的不良後遺症。
對公共房屋確立相應的限製條件與激勵機製。政府的公共房屋不可能無限供應,從而必須有相應的資格限製與退出機製。政府在擴大公共房屋供應的前提下,應當根據公共房屋的供給能力製定相應的門檻,如將居民家庭的資產與收入合併統計並規定相應標準之下才能申請公共房屋,杜絕不具備資格條件者占用公共房屋資源;同時,確立合理的退出機製等。同時,還可以根據公共房屋供求的發展變化確立讓公共房屋享有者優先購買公共房屋的政策。
開展房屋普查,建立詳細的住房登記製度。開展房屋普查的作用有三:一是住房普查資料是國家宏觀經濟資料,是國家製定和推行房屋政策的科學而具體的依據;二是住房是家庭或個人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能夠為包括住房補助及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實施等提供依據,確保住房困難家庭真正得到政府的有效援助;三是通過房屋普查還能夠有助於治理腐敗,有助於採取分類稅收製度來調控房地產市場。因此,在住房領域問題重重的現階段,急切需要開展城鄉居民房屋普查。
潛規則下的熟人社會(1)
經濟適用房不僅直接扭曲了房產市場,而且直接影響了公共房屋的供應,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廉租房政策又限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際上根本不可能緩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因此,應當取消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政策,代之以統一的公共房屋政策,以便整合公共資源,更有效地保障公共房屋供應,免除居民住房後顧之憂。公共房屋製度的核心,是政府提供公共房屋供低收入家庭使用,居民享有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政府確保居民有起碼的居住條件,並隨著經濟發展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使起碼居住條件的標準得到提升。如果政府能夠擴大公共房屋供應,並確保低收入家庭有起碼的住房保障,則居民的購房行為將恢復理性,房地產市場的畸形價格將復歸正常。
五、將公共房屋與現行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分離,在公共房屋配給中堅守公平正義原則,在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中加入起碼或最低住房保障補貼項目
應當改變目前將廉租房附加在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之上的做法,因為這種做法不僅使相當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無法申請公共房屋,而且製造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與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之間的不公。因此,公共房屋應當單軌運行,並確立公平、正義原則,住房麵積必須限製在基本保障,建築相對統一,房租標準統一,實現享受資格法定、房屋公平供應、麵積限製、租金自負。即公共房屋的目標隻是滿足居民的起碼或者基本居住需求,而不應當保障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居者要改善自己的居住條件隻能通過自己的努力,從商品房屋市場購買或者租賃。所有租賃公共房屋者都必須付出相同的經濟代價;對無法承擔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通過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社會救助製度提供專項補貼,以確保其不因起碼居住條件而陷入生存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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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消強製性的住房公積金製度及對用人單位分配住房的限製,代之以政策支持下的自主選擇型住房職業福利
一方麵,住房公積金製度是國有單位改革的遺產,在經濟結構、社會結構、組織結構、就業結構日益複雜化以後,這一製度不僅加重了單位負擔並限製了用人單位或者僱主自主支配職業福利資源的權力,而且製造著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應當消除住房公積金的國家福利性質,恢復住房公積金的職業福利性質,取消強製規定,政府可以像對待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一樣給予一定限額內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麵,應當取消對單位住房實物分配的禁令,將是否實物分房或者建立公積金或者實行專門住房補貼的選擇權交給用人單位或者僱主,國家隻是製定統一的住房職業福利稅收優惠政策,讓用人單位或者僱主享有類似於其他職業福利機製一樣的選擇自主權。隻有這樣,才能理順單位住房福利的關係,並使之真正成為公共房屋製度的有益補充。
七、統籌考慮城鄉困難居民的住房保障,建立全國性的起碼或最低住房保障製度
將農村困難居民排除在外的住房政策是不公平的,國家應當統籌考慮城鄉困難家庭的起碼條件保障,通過將城鄉居民的起碼居住條件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全麵確立城鄉居民的最低住房保障製度。在政策思路上,宜將住宅納入城鄉居民生活必需品範疇,製定城鄉起碼或者最低住房標準,將確保低收入家庭起碼居住條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體係,由政府充當直接責任主體,通過增加公共房屋的供給或者給專項補貼,迅速緩解並最終解決低收入群體的起碼住房條件。
實行政府分級負責製,並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宜以地市級政府為直接責任主體,負責解決當地公共房屋供應與特困群體住房補助問題,困難地區可以由中央與省級政府提供專項補貼。鑑於房屋建設需要占有公共土地資源,居民住宅建設的用地及土地資源的使用必須有長遠規劃,並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直接監督,以避免政府短期行為及其造成的不良後遺症。
對公共房屋確立相應的限製條件與激勵機製。政府的公共房屋不可能無限供應,從而必須有相應的資格限製與退出機製。政府在擴大公共房屋供應的前提下,應當根據公共房屋的供給能力製定相應的門檻,如將居民家庭的資產與收入合併統計並規定相應標準之下才能申請公共房屋,杜絕不具備資格條件者占用公共房屋資源;同時,確立合理的退出機製等。同時,還可以根據公共房屋供求的發展變化確立讓公共房屋享有者優先購買公共房屋的政策。
開展房屋普查,建立詳細的住房登記製度。開展房屋普查的作用有三:一是住房普查資料是國家宏觀經濟資料,是國家製定和推行房屋政策的科學而具體的依據;二是住房是家庭或個人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能夠為包括住房補助及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實施等提供依據,確保住房困難家庭真正得到政府的有效援助;三是通過房屋普查還能夠有助於治理腐敗,有助於採取分類稅收製度來調控房地產市場。因此,在住房領域問題重重的現階段,急切需要開展城鄉居民房屋普查。
潛規則下的熟人社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