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曲中的蒙古語詞
趙文工副教授在2000年第11期《內蒙古大學學報》上發表題為《關於元明戲曲中的兩個蒙古語詞》,展開了與方齡貴先生的商榷。方齡貴先生在《元明戲曲中的蒙古語》一書中認為,蒙古語“哈剌赤”的漢義為執掌黑雕旗的人,而趙文工副教授認為哈剌赤的漢語意義是勇敢強悍的兵士;同一書中方先生又認為“莎可隻”中的“隻”是漢語,而趙文工副教授認為莎可隻的隻是蒙古語動詞詞幹莎可之後的語法附加成分。
蒙古語中的庫侖
語言在民族的歷史進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蒙古語中的“庫倫”一詞是個古老的詞彙,伴隨蒙古族的歷史,庫倫的文化含義也日趨增多。斯欽朝克圖研究員在2001年第4期《民族研究》上發表題為《蒙古語“庫倫”的文化釋讀》,從語言學角度入手,結合蒙古族歷史文化、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思維邏輯、政治經濟、社會環境、自然條件等多方麵,闡述了業已形成的具有蒙古族特點的庫倫文化。蒙古族的庫倫文化從平麵的圓形開始,逐漸發展到立體的圓及球體,這是順應蒙古族歷史發展進程的進步,從而促進了蒙古族對圓形的合理利用及形態化認識的發展。在古代蒙古族的社會製度中,庫倫一詞表現在很多方麵,庫倫一詞是源於古代蒙古語古列延,古列延是產生於古代氏族時期的經濟組織,如狩獵或遊牧中都用到古列延的形式,隨著社會的進步,古列延用於軍事行動,古列延在軍事上的運用主要作為防禦性的駐防形式,主帥居其中,圍之而形成大大小小的古列延,後來發展成部落;在蒙古族的宗教信仰中,也有古列延的形式,蒙古語的庫倫也有寺廟的含義,如蒙古首都烏蘭巴託過去叫庫倫或大庫倫,在蒙古族居住的其他地區,有很多廟宇就叫庫倫。在蒙古族信仰的薩滿教中,有很多以圓形,即庫倫的形式存在的儀式,如安岱舞、敖包、蒙古包等等;在蒙古族的住宅和牧場及城鎮中也有庫倫的形式,蒙古包的圓形、牧區的庭院等,遊牧時的浩特牧場,初始的城鎮等都以圓的形式存在;在蒙古族的風俗習慣中有更多的庫倫的形式,生產生活用品,服飾,娛樂活動婚喪習俗,行走坐式和集會,獨貴與獨貴龍等。
蒙古習慣法對元朝法律的影響
柴榮在2000年第11期《內蒙古大學學報》上發表題為《論古代蒙古習慣法對元朝法律的影響》。蒙古族建立的元朝作為蒙古帝國發展和中原王朝延續的雙重性質的政權,既是蒙古族在征戰過程中吸吮中原封建王朝及其他個民族典章製度法律文化的結果;同時也是將蒙古族習慣法有意或無意地糅合到元朝法律中,豐富和發展中華法係內涵的一個重要時期。蒙古族的習慣法的源頭是從古老的禁忌開始的。元朝的立法司法實踐受到蒙古族習慣法的影響十分明顯,如元朝的刑罰製度、婚姻繼承製度,對僧侶的特權等。另外,元朝在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時,廣泛地運用調解的方式。
清代蒙古地區的司法
清是統一多民族國家,在保證國家司法權統一的前提下,清朝因地製宜、因俗製宜、因時製宜地製定了蒙古地區的司法製度。楊選第副教授在2001年第4期《內蒙古社會科學》上發表《試論清代蒙古地區的司法製度》,探討當時蒙古地區的司法製度。1、中央設理藩院審理蒙古人犯罪案件,表現出專製集權的特點。理藩院是管理蒙古地區的中央官署,是與六部地位等同的機構,總攬治理蒙古事務的職權。2、地方行政機關即審判機關,分蒙古為“外藩”、“內屬”區別對待,表現出因地製宜的特點。外藩蒙古設紮薩克,有一定的自治權利。它又分為內紮薩克與外紮薩克,漠南(內蒙古)6盟49旗為內紮薩克,漠北喀爾喀(外蒙古)4盟86旗、青海和碩特、土爾扈特等29旗、阿拉善、額濟納2旗等列入外紮薩克。旗是地方行政建製,也是司法審判的第一審級,發生在外藩蒙古地區的一般民事糾紛,由旗紮薩克初審,不能決斷,上報盟長會同覆審,仍不能決者,或判斷不公,再將全案上報理藩院。內屬蒙古各旗是清朝的直轄領地,不設紮薩克,內屬蒙古各旗“官不得世襲,事不得自專”,在司法審判上,由將軍、都統監督各旗總管審理。駐有理藩院司官的地方,是指理藩院派出機構駐紮的地方,由當地司官、員外郎會同就近紮薩克一同審理。3、在案件的審斷過程中,保留了蒙古民族習慣法中的“以罰代刑”及“入誓”等審判方式,表現出因俗製宜的特點。4、針對不同民族,清朝設置不同的行政司法組織,表現出因族製宜以及民族隔離、民族歧視的特點。5、注意協調蒙古律例與內地律例之間的關係,伴隨著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發展,逐漸出現內地化傾向。
成吉思汗的獎懲製度
成吉思汗不僅是天才的軍事家,也是傑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成吉思汗的獎懲機製在其由弱轉強、建軍興國、治國安民方麵的運用情況和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馬曼麗安儉在2001年第4期《民族研究》上發表題為《論成吉思汗的獎懲機製》深入研究了成吉思汗的獎懲機製。成吉思汗的獎懲機製的指導思想有,激勵機製主要是忠誠者重用,能人、功臣重;懲罰機製主要是對頑抗之敵徹底消滅,對背叛者和違犯軍紀、法製者一律重罰,雖貴也必誅。成吉思汗的激勵機製的最大特點是其廣泛性與群眾性,體現了普遍獎勵與不論出身門第貴賤一律論功重獎的威力,最終形成了巨大的群眾性支持力量和核心新貴族。在興國勝敵的時刻,成吉思汗的獎懲機製也起了很大的作用,獎勵忠心的那可兒,形成最初的核心軍,在那可兒基礎上擴充並鞏固了怯薛(護衛軍)製度,根據戰爭需要,建立探馬赤軍,嚴格的軍事訓練,保證軍隊所向無敵。在建立了國家後,獎懲機製也發揮作用,建立蒙古帝國後,成吉思汗採用法律手段保證其獎懲機製有章可循,切實貫徹,在安定的社會中,成吉思汗千方百計地網絡各族人才,組成“猛將如雲,謀臣如雨”的智囊團。
趙文工副教授在2000年第11期《內蒙古大學學報》上發表題為《關於元明戲曲中的兩個蒙古語詞》,展開了與方齡貴先生的商榷。方齡貴先生在《元明戲曲中的蒙古語》一書中認為,蒙古語“哈剌赤”的漢義為執掌黑雕旗的人,而趙文工副教授認為哈剌赤的漢語意義是勇敢強悍的兵士;同一書中方先生又認為“莎可隻”中的“隻”是漢語,而趙文工副教授認為莎可隻的隻是蒙古語動詞詞幹莎可之後的語法附加成分。
蒙古語中的庫侖
語言在民族的歷史進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蒙古語中的“庫倫”一詞是個古老的詞彙,伴隨蒙古族的歷史,庫倫的文化含義也日趨增多。斯欽朝克圖研究員在2001年第4期《民族研究》上發表題為《蒙古語“庫倫”的文化釋讀》,從語言學角度入手,結合蒙古族歷史文化、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思維邏輯、政治經濟、社會環境、自然條件等多方麵,闡述了業已形成的具有蒙古族特點的庫倫文化。蒙古族的庫倫文化從平麵的圓形開始,逐漸發展到立體的圓及球體,這是順應蒙古族歷史發展進程的進步,從而促進了蒙古族對圓形的合理利用及形態化認識的發展。在古代蒙古族的社會製度中,庫倫一詞表現在很多方麵,庫倫一詞是源於古代蒙古語古列延,古列延是產生於古代氏族時期的經濟組織,如狩獵或遊牧中都用到古列延的形式,隨著社會的進步,古列延用於軍事行動,古列延在軍事上的運用主要作為防禦性的駐防形式,主帥居其中,圍之而形成大大小小的古列延,後來發展成部落;在蒙古族的宗教信仰中,也有古列延的形式,蒙古語的庫倫也有寺廟的含義,如蒙古首都烏蘭巴託過去叫庫倫或大庫倫,在蒙古族居住的其他地區,有很多廟宇就叫庫倫。在蒙古族信仰的薩滿教中,有很多以圓形,即庫倫的形式存在的儀式,如安岱舞、敖包、蒙古包等等;在蒙古族的住宅和牧場及城鎮中也有庫倫的形式,蒙古包的圓形、牧區的庭院等,遊牧時的浩特牧場,初始的城鎮等都以圓的形式存在;在蒙古族的風俗習慣中有更多的庫倫的形式,生產生活用品,服飾,娛樂活動婚喪習俗,行走坐式和集會,獨貴與獨貴龍等。
蒙古習慣法對元朝法律的影響
柴榮在2000年第11期《內蒙古大學學報》上發表題為《論古代蒙古習慣法對元朝法律的影響》。蒙古族建立的元朝作為蒙古帝國發展和中原王朝延續的雙重性質的政權,既是蒙古族在征戰過程中吸吮中原封建王朝及其他個民族典章製度法律文化的結果;同時也是將蒙古族習慣法有意或無意地糅合到元朝法律中,豐富和發展中華法係內涵的一個重要時期。蒙古族的習慣法的源頭是從古老的禁忌開始的。元朝的立法司法實踐受到蒙古族習慣法的影響十分明顯,如元朝的刑罰製度、婚姻繼承製度,對僧侶的特權等。另外,元朝在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時,廣泛地運用調解的方式。
清代蒙古地區的司法
清是統一多民族國家,在保證國家司法權統一的前提下,清朝因地製宜、因俗製宜、因時製宜地製定了蒙古地區的司法製度。楊選第副教授在2001年第4期《內蒙古社會科學》上發表《試論清代蒙古地區的司法製度》,探討當時蒙古地區的司法製度。1、中央設理藩院審理蒙古人犯罪案件,表現出專製集權的特點。理藩院是管理蒙古地區的中央官署,是與六部地位等同的機構,總攬治理蒙古事務的職權。2、地方行政機關即審判機關,分蒙古為“外藩”、“內屬”區別對待,表現出因地製宜的特點。外藩蒙古設紮薩克,有一定的自治權利。它又分為內紮薩克與外紮薩克,漠南(內蒙古)6盟49旗為內紮薩克,漠北喀爾喀(外蒙古)4盟86旗、青海和碩特、土爾扈特等29旗、阿拉善、額濟納2旗等列入外紮薩克。旗是地方行政建製,也是司法審判的第一審級,發生在外藩蒙古地區的一般民事糾紛,由旗紮薩克初審,不能決斷,上報盟長會同覆審,仍不能決者,或判斷不公,再將全案上報理藩院。內屬蒙古各旗是清朝的直轄領地,不設紮薩克,內屬蒙古各旗“官不得世襲,事不得自專”,在司法審判上,由將軍、都統監督各旗總管審理。駐有理藩院司官的地方,是指理藩院派出機構駐紮的地方,由當地司官、員外郎會同就近紮薩克一同審理。3、在案件的審斷過程中,保留了蒙古民族習慣法中的“以罰代刑”及“入誓”等審判方式,表現出因俗製宜的特點。4、針對不同民族,清朝設置不同的行政司法組織,表現出因族製宜以及民族隔離、民族歧視的特點。5、注意協調蒙古律例與內地律例之間的關係,伴隨著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發展,逐漸出現內地化傾向。
成吉思汗的獎懲製度
成吉思汗不僅是天才的軍事家,也是傑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成吉思汗的獎懲機製在其由弱轉強、建軍興國、治國安民方麵的運用情況和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馬曼麗安儉在2001年第4期《民族研究》上發表題為《論成吉思汗的獎懲機製》深入研究了成吉思汗的獎懲機製。成吉思汗的獎懲機製的指導思想有,激勵機製主要是忠誠者重用,能人、功臣重;懲罰機製主要是對頑抗之敵徹底消滅,對背叛者和違犯軍紀、法製者一律重罰,雖貴也必誅。成吉思汗的激勵機製的最大特點是其廣泛性與群眾性,體現了普遍獎勵與不論出身門第貴賤一律論功重獎的威力,最終形成了巨大的群眾性支持力量和核心新貴族。在興國勝敵的時刻,成吉思汗的獎懲機製也起了很大的作用,獎勵忠心的那可兒,形成最初的核心軍,在那可兒基礎上擴充並鞏固了怯薛(護衛軍)製度,根據戰爭需要,建立探馬赤軍,嚴格的軍事訓練,保證軍隊所向無敵。在建立了國家後,獎懲機製也發揮作用,建立蒙古帝國後,成吉思汗採用法律手段保證其獎懲機製有章可循,切實貫徹,在安定的社會中,成吉思汗千方百計地網絡各族人才,組成“猛將如雲,謀臣如雨”的智囊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