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有了。”


    櫻田拿出了兩盒錄音帶。這不是普通型的錄音帶,是裝在手錶裏的微型磁帶,兩盒錄音帶,外觀都同大型手錶差不多,表把是按鈕,錄音和放音都能自由操作。”


    “我讓黑原君見性山的時候戴上了這塊表。”櫻田說著拿起一塊手錶,用手指按下表把。


    (…我老是往後望鏡裏瞅,於是回想起來,您就是在青梅的那個人…)“這是黑原三郎同往山道夫的談話。佐山承認他開著家用車,帶著一個像波多野雅子的女人,在青梅站前同黑原君吵過架。”櫻田解說道。


    問答的聲音雖不大,但錄音機播放得清晰。


    聽完談話,櫻田又拿起另一塊手錶,播放錄音。是櫻田自己的詢問和福地藤子的回答。


    桑山認為有三種辦法,一是再次報告上司,讓他接受被告岡野的上訴,駁回重審。這是法官的權限,但檢察廳方麵可以出現新的事實為由積極促進這一點。


    另一個是,讓警察署重新偵查技村幸子案件,逮捕往山道夫。但是,這樣做還必須徵得上司的理解,因此,同上一條大體相同。要讓警察署把佐山道夫送交檢察廳,起訴是前提。


    在技術上還有另外一條辦法,那就是以“偽證罪”起訴佐山。因為,在一審公審筆錄中有這樣的記載:


    證人(佐山道夫) :岡野君來電話是在晚上8點對分左右,正好在我屋裏的福地藤子接了電話,把聽筒遞給了我,但岡野君什麽也沒說。


    “審判長:你從什麽時候開始在那間屋裏的?”


    “證人:從下午6點半到9點多一直在屋裏。”


    “審判長:中間哪兒也沒有去過嗎?”


    “證人:哪兒也沒去,一直同福地藤子在說話。”


    當然,這並不直接對被告岡野有利或不利,即同岡野的犯罪行為無關,所以嚴格說來,可能不適用於偽證罪的精神;但是卻可以把這個作為轉向佐山自身行為的突破口。


    然而,桑山認為這些都沒有希望。上一次副檢察長就駁回了自己的意見。副檢察長也是秉承檢察長的意誌,而且自己不負責此案,說話更沒有份量。在負責偵查事務的人員更換時,同案檢察官亦可更換,那是在案件偵查不合格的時候。那時,檢察長有權不改變檢察的方針,將案件移交其他檢察官審理。


    “事務移交權”在檢察長手裏。


    對這種局麵,櫻田考慮了兩條辦法。


    一是,由於佐山道夫明顯在波多野雅子的“自殺”現場,波多野雅子不是自殺,他殺嫌疑很大。因而,讓警察署重新偵查波多野案,從那裏查出位山道夫殺害枝村幸子的真相。


    但是,這也有難度。已經作‘咱殺”處理的警察署一定對重新偵查不感興趣。


    沒有任何物證,隻有當天佐山開車帶著一個像波多野雅子的女人在青梅這一間接證據,而且雅子的丈夫伍一郎也強調妻子是自殺。


    “採用正麵進攻的辦法是不行的。”櫻田說。他十分執著。“也許這樣做不合常規,指名說佐山有殺害枝村幸子的嫌疑,把材料發表出去,怎麽樣?”


    “發表?”


    “在一家雜誌上發表我們的懷疑,那樣,佐山就要起訴我們誹謗他的名譽。如果他起訴,為了認定事實,就要調查原告佐山。要想調查他,除此別無他途。”


    雖然有些不合常規,倒也是一個策略。


    對櫻田的“進言”,桑山不能不有所猶豫。櫻田的辦法是邪門歪道,而警察署和檢察廳都不願重新偵查此案,隻好另僻途徑。從以往的先例來看,即使有第三人的“告發”(註:〈測事訴訟法》第239條,任何人在認為有罪的時候都可以告發),檢察廳也不偵查。就是說,如果正道被堵死,就隻好採取某種策略。


    事情很簡單,明知一個無辜的人要被判處重刑,桑山不能視而不見袖手旁觀。


    依法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由於自身的官僚機構和官僚意識,對一個人的人權坐視不救;而且,內部已有檢察官發現了真相,但在檢察廳“指揮·命令”的約束下卻不能幹預。


    不知二審會作何判決,高等法院的審判長是判決維持原判還是判決被告無罪,現在還不得而知。但是,隻要沒有新證據,高等法院也很難作出無罪判決。


    “我絕不給您添麻煩,這個案子就交給我來辦,一切由我櫻田負責。”


    長期以來,受桑山之託以“個人身份”調查佐山道夫的櫻田內心已形成追究佐山的執著的意識。


    “那就幹吧!”


    秦山同意了。


    “是嗎?謝謝!”


    櫻田將雙手扶在膝蓋上深深地鞠了一躬。不用說,櫻田此時已作好了辭職的準備。


    “首先要取得雜誌社的協作,這是麵臨的第一個難題。”


    因為是指名揭露某人是“殺人嫌疑人”在雜誌上發表,雜誌社也需要足夠的勇氣。


    “我看《女性迴廊》可以。”櫻田說。


    “那不是枝村幸子當過編輯的雜誌嗎?”


    “是的。從雜誌社來說,被害人曾經在社裏工作過,有報復的意味,會比其他雜誌社更熱心。”


    “反正目的是讓佐山起訴我誹毀他。起訴的消息,最近雜誌上登載不少,不過對雜誌社來說總是件麻煩事, 因此不熱心的雜誌社是不會刊登的。 在這一點上,《女性迴廊》還有被害人曾經在社裏工作過這點情份,因此,即使刊登這篇報導,社會上也不會認為是以消遣為目的的。”


    問題在這裏,佐山道夫是輿論界知名的寵兒。“殺人嫌疑”的報導一刊登,雜誌會非常暢銷,人們會認為雜誌社的目的就是想以此擴大發行量,如果往山道夫妻是殺人犯還好;如果不是,社會就會嚴厲譴責雜誌社的惡劣的商業主義,雜誌的聲譽就會一落千丈。這對雜誌社來說是個非同小可的冒險。


    正因為如此,這篇報導不能交給沒有關係的雜誌社,有可能願意冒這個極端危險的風險的,隻有《女性迴廊》。櫻田對桑山說的意見就是出於這些考慮。


    還有一個大問題。向雜誌提供那篇報導的“材料”的是檢察廳的職員擺田。按規定,身為國家公務員的職員不揭泄露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退職後也不得泄露。


    《國家公務員法》第100條第1款)


    “製定第100條法令條文的人除了要禁止以泄密給特定的團體或個人帶來利益的行為之外。”擺田說,“還關係到侵犯人權的問題。可是,應當保護的人權在道德上和社會上都是正當的,而鑽法律空子的罪犯卻沒有這種權利,應該揭發他,而且,由於他的原因,有人以不實之罪身陷囹圄,所以,為了社會正義,必須揭發出真正的罪犯,還無辜者以自由。《國家公務員法》第100條的解釋不是要墨守陳規,而應該體現社會正義這一法律精神。”


    櫻田繼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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