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我們國家,世界上別處哪裏會有這樣法律?!給人們套上二十五年刑的鐵枷鎖,要到七十年代才能滿刑!可是,突然,頒布了新的法典(一九六一年),規定刑期不得超過十五年。那麽,大概法學係一年級的學生也會懂得,原來的二十五年刑期當然該取消了吧!不,我們國家可不取消。在我們這裏,你啞著嗓子叫也罷,拿頭碰牆也罷——反正不取消。對不起,請你繼續服刑!


    這類人並不算少。那些沒有趕上赫魯雪夫的“釋放流行病”的囚犯,和我們同一個作業班的人,同牢房的人,在遞解站邂逅的人,現今仍有不少被遺忘在勞改營裏。我們過著恢復原狀的生活,卻忘記了他們仍然是被拋棄的,仍在憂鬱地、呆癡地、拖著沉重的腳步走在那一小塊被踐踏的土地上,生活在崗樓和鐵絲網之間。報紙上的照片換了人,講台上講話換了腔調,人們反對了一陣子個人迷信,然後便不再反對了。而被判刑二十五年的人們,受過史達林洗禮的人們,依然在坐牢……


    卡拉萬斯基的書裏還談到另外一些人的同樣令人震驚的監獄生涯。


    啊,酷愛自由的西方“左派”思想家們!啊,英國工黨的左派分子們!啊,美國、德國、法國的進步大學生們!對你們來說,這一切都算不了什麽。對你們來說,我這整本書一錢不值。隻有當你們自己被人喝令“把兩手背過去!”時,隻有到你們自己也蹣跚在我們的古拉格群島上時,你們才會恍然大悟。


    不過,現在政治犯人數確實少多了,不能同史達林時期相比:已經不是按百萬計算,也不是按十萬計算了。


    這是不是因為法律改善了?


    不是。隻因為航船(暫時)改變了前進方向。現在同樣時而發生司法“瘟疫”,有了這些瘟疫就可以大大減輕司法工作者的腦力勞動了。甚至報紙也時而對那些善於讀報的人們暗示一點東西:如果報紙上近來關於“流氓行為”的文章多了,你就該明白:“機關”正在根據“流氓”這一罪狀大規模抓人;報導“盜竊國家財產”的消息了,那就是說:正在抓“貪汙犯”。


    現在的囚犯們從“移民區”寫來的信都是灰心失意的,他們說:


    “想找公理和正義是徒勞的。報上寫的是一碼事,實際生活可是另一碼事。”


    (維·伊·德.)


    “我實在不願意繼續當一個被社會和人民遺棄的人。但是,到哪裏去講理呢?人們更相信偵查員的話,不會相信我。可是,偵查員,一個二十三歲的女孩子,她懂得什麽?她能夠理解什麽呢?難道她能夠想像到人們是怎樣擺布別人的命運的嗎?”


    (維·克.)


    “他們不對案件進行複查,因為一開展複查,他們自己就得被精簡掉。”


    (列-恩)


    “現在隻不過是把史達林時期那一套偵查和審判的手法從政治領域搬到刑事案件領域來了,如此而已。”


    (格·斯.)


    把這些苦悶的囚犯們的話總結一下,我們就會明白:


    l·不可能覆審案件(否則,整個審判員階層就要垮掉)。


    2.從前是根據第五十八條亂抓人,今天是根據刑事犯條文同樣在亂抓人。(否則,他們靠什麽吃飯?怎麽處置古拉格群島?)


    換言之:如果一個公民想把另一個他不喜歡的公民除掉(當然,不是直接把刀子插進他的胸膛,而是合法地除掉)的話,他該怎樣進行才能萬無一失呢?從前,他隻須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第10分條寫一封告密信就行了。現在呢?他得先去找工作人員(找偵查人員、民警局的人、法院的人。反正這樣的公民就一定會有這樣一些朋友)去商量一下。打聽清楚今年什麽罪名錄時興?看看現在網是撒在哪一條法律條文上的?問問在哪一方麵必須完成司法工作的定額?然後,他就可以在這一方麵下手了,不必動刀子。


    例如,強姦罪這一條就熱鬧了好一陣子,尼塞塔不知怎麽頭腦一熱,要求這種罪判刑不能少於十二年。於是各地成千把鐵榔頭齊舉,一概往十二年上“鉚”,鐵匠們不至於鬧著沒事幹了。可是這種罪是很微妙的,涉及隱私的,您琢磨一下,它跟五十八條第十分條有點相似:那是倆人之間的事,這也是倆人之間的事;那種事沒法查證,這種事也沒法查證,兩者都是避開見證人以——而法院需要的正是這個。


    例如,列寧格勒的“斯梅洛夫案件”就是一例。兩名婦女被叫到民警局去了。“你們同男人們一起參加小型晚會了吧?”“參加了。”“發生了性關係嗎?”(關於這一點,民警已經掌握確切的告密信,事實已被確認)“發……發生過。”“那麽,二者必居其一:一是你們自願發生性行為的,另一種是並非自願。如果是自願的,民警局就把你們看作暗娼,你們就得交出列寧格勒市的居民證,在四十八小時內離開列寧格勒!如果不是自願的,那你們就得寫一份被人強姦的控告!婦女們,當然,無論如何不想離開列寧格勒。那麽,好了,兩個男子就按強姦罪各判十二年!


    再看看米沙·亞·波塔波夫的案件吧。他是我在學校教書時的一位同事。問題全是鄰居吵架引起的:一是因為鄰居要擴大占用麵積未能得逞,二是因為波塔波夫的妻子,共產黨員,告發了兩個鄰居非法騙取養老金的事。於是鄰居就開始報復了!一九六二年夏天,波塔波夫生活得好好的,沒有任何值得擔心的事。突然,他被偵查員瓦休拉傳去問話,就一去不復返了。(讀者,您學習學習吧!在我國這樣一個法治國家裏,這類事也完全可能在任何一天發生在您身上,真的!)尤其使偵查工作容易進行的是:波塔波夫過去已經根據第五十八條坐過九年牢(再加上四十年代他曾經拒絕提供偽證控告他的同案人,這就更使偵查員惱火)。偵查員瓦休拉直率地對波塔波夫說:“我在想像中送你去重新坐牢的次數,比我頭上的髮絲還要多!遺憾的是,現在廢除了從前的法律。”波塔波夫的妻子跑來搭救丈夫,而偵查員瓦休拉黨對她說:“我真想唾你的臉!你算個什麽黨員!高興的話,我連你也送去坐牢!”(蘇聯副總檢察長尼·若金著文(《消息報》,一九六四年九月八日)稱:“某些文章和報導似乎力圖貶低偵查員的勞動,摘掉他頭上的羅曼蒂克的光環。其用意何在?”)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開庭審理米沙·波塔波夫案。指控他以到他家看電視為誘餌,強姦同院十四歲茨岡少女娜佳,姦汙五歲幼女奧麗婭。偵查筆錄以一個從未見過性行為的六歲男孩沃瓦具名,內行而詳細地描述了“米沙叔叔”和娜佳的這種行為。


    這一切似乎都是沃瓦透過窗戶看到的,而他的身材根本夠不著窗戶,玻璃上結了冰,裏麵還有小鬆樹和窗簾遮住。(請問:對於那些向少年兒童日接這類的話,從而真正糟蹋孩子心靈的人,該判什麽罪?)“被強姦的”娜佳已經懷孕六個月,但卻一直沒有告發,現在,當偵查員瓦休拉叔叔需要的時候,她就告發了。我們學校的許多教員要求參加旁聽,但不允許他們進去,不過這些人卻反倒因此得以在法院走廊裏看到了父母們怎樣教給那些“作證”的孩子,怕他們在法庭上說錯話!教員們為此事給法院寫了一封聯名信,但這信引起的“後果”僅僅是區黨委把簽名的人一個個叫去,指責他們不信任蘇維埃法院,並且威脅要取消他們當教員的資格。(那還用說?應該把這類抗議扼殺在萌芽階段。如果社會輿論隨便發表起對法院的意見來,司法人員就別想過太平日子了。)不久,宣布本判決:十二年嚴管勞改。事情就這樣結束了。了解外省情況的人們會知道,還有什麽辦法去反對呢?!沒有任何辦法。我們都束手無策。甚至自己也可能失掉工作。隻好讓無辜的人去受苦!法院總是有理的,黨的區委總是有理的。(它們是互相有聯繫的,有電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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