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三十年來的法律(一九四七年以前)是怎樣處理的:職務上的盜竊、盜竊國家財產、盜竊公物?從倉庫裏偷走了一箱東西?從集體農莊偷了三個土豆?十年!(四七年起竟是二十年!)盜竊普通公民?把住所洗劫一空,把一家人畢生積攢下來的東西都裝上卡車運走?如果在偷盜時沒有殺人,那就是一年以下,有時——六個月……


    由於處理寬大,盜賊也就繁殖起來了。


    史達林的政權用自己的法律向盜賊們明說了:不要偷公家的東西!去偷私人的東西!因為私有財產就是舊時代的復活(而大人物的財產則是未來的希望……)。


    於是盜賊們心領神會了。在自己的故事和歌曲中,他們顯得都是一些無所畏懼的人,可是他們總是到困難的、危險的、要掉腦袋的地方去拿東西嗎?不是的。他們總是畏縮地、貪婪地往他們覺得合適的地方鑽——去剝單身行人的衣服,去偷防護不嚴的住宅。


    二十年代,三十年代,四十年代,五十年代!誰能不記得這種老是懸掛在公民頭上的威脅:不要在黑暗的地方走路!不要晚歸!不要戴表!身上不要帶錢!家裏不要走空!要上鎖!裝護窗板!養狗!(沒有被及時洗劫一空的小品文作家現在寫文章嘲笑忠實的看家狗……)


    在反對個人獨立地位的徹底鬥爭中,先是奪走了他的一個朋友——馬,答應代之以拖拉機(好像馬隻是拉犁的牽引力,而不是活生生的與你同甘共苦的朋友,不是你的家庭成員,不是你心靈的一部分!),隨即就開始不停地迫害你的第二個朋友——狗。狗要進行登記,把它們送進剝皮場,經常是由地方蘇維埃派出打狗隊開槍打死所遇到的每一條狗。這樣做並不是出於衛生的考慮,也不是出於經濟上節省的考慮,理由還要深刻些:狗既不聽廣播,也不讀報,好像是個不受監督的國家公民,並且是體力強壯的,但這種力量不是用來為國效勞,而是去保護主人個人,不管地方蘇維埃關於它的主人作出了什麽決定,也不管半夜上門的人們帶著什麽拘票。一九六0年在保加利亞並非開玩笑地建議公民們不要養狗,而要養……豬!豬是沒有原則的。它為每一個擁有刀子的人長肉增膘。


    然而,對狗的迫害從來也沒有波及對國家有用的執行行動和守衛任務的狼狗。


    有多少遭盜竊的公民知道,民警機關甚至不會去查找罪犯,甚至不會立案,免得結案的表報顯得不好看:如果對盜竊犯隻會判六個月,並且折抵下來還要去掉三個月,幹嗎要花費力氣去抓他呢。何況抓到的匪徒還不知是否會受審判?因為檢察機關為了“降低犯罪率”(在每個會議上都要求他們做到這點)而採取一種奇怪做法,即幹脆暗中結案,特別是可以預見到會有許多被告的案子。


    最後,必定會減刑,當然,減刑的正是刑事犯。喂,法庭上的證人當心點兒!——他們很快都會回來,誰作了證的,誰腰上就會挨一刀子!


    因此,如果你看到,有人正在爬進窗子去,正在割破衣兜,正在打開你鄰居的箱子——你就眯縫起眼睛,從旁邊過去!你什麽也沒有看見!


    盜賊這樣教育我們,法律也這樣教育我們!


    一九五五年九月,(除了對文學外,對什麽都敢於大膽議論的)《文學報》在一篇大文章裏擠出了幾滴鱷魚眼淚:夜裏,在莫斯科的街上,在兩個家庭的窗下,有人在喧鬧地行兇,並且殺死了一個人。後來查明,兩家(我國的家庭!蘇聯的家庭!)都被吵醒,都看見了窗外的情況,但誰也沒有出去救助:妻子不放丈夫出去。他們的一個同樓住戶(也許他當時也被吵醒,但報上沒有說明),一九一六年的黨員,退休上校(大概是閑得發慌),自動承擔起了社會公訴人的義務,他奔走於編輯部和法院,要求把這兩家作為殺人共犯追究責任!記者也大唱高調:這雖然夠不上觸犯刑律,但這是——一恥辱!恥辱!


    不錯,是恥辱,但是誰的恥辱?正像我國充滿偏見的報刊上一貫的情形,在這篇文章中除了主要的東西外什麽都寫到了。這沒有寫出來的主要東西就是:


    1.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的“伏羅希洛夫”大赦,為了在人民中沽名釣譽,使戰後費了好大勁兒抓起來的殺人犯、匪徒和盜賊在全國泛濫成災(盜賊受寬待——好人倒了黴)。


    2.在刑法典(一九h六年刑法典)裏有一個荒謬絕倫的“關於正當防衛範圍”的一百三十九條——隻有當罪犯對你舉起刀子的時候你才有權拔出自己的刀來,並且隻有當罪犯向你刺來的時候你才有權刺他。否則你將受到審判!(關於最大的罪犯是襲擊弱者的罪犯這種條文,在我國的法律上是沒有的!……)這種害怕超過正當防衛範圍的心理,完全削弱了民族性格。紅軍戰士亞歷山大·紮哈羅夫在俱樂部旁遭到一個流氓的毆打。紮哈羅夫拔出了小折刀,殺死了流氓。因此,他被按殺人論罪,得到了十年!他感到奇怪:“那我應當怎麽辦呢?”檢察長阿爾齊舍夫斯基回答他說:“應當逃走!”


    那麽說來是誰在培育流氓呢?!


    3.依照刑法典,國家禁止公民們擁有火器或冷兵器——但自己卻不承擔起保護他們的責任!國家把自己的公民交給匪徒們任意擺布,卻竟敢通過報刊號召對這些匪徒實行“社會抵抗”!用什麽來抵抗!用雨傘?用擀麵杖?——先是大量繁殖了匪徒,然後開始組織人民糾察隊來對付他們,這種人民糾察隊在法律之外行動,有時自己就變成了匪徒。須知本來可以簡單地一開始就“按下他們的頭去套進法律的軛裏!”可是唯一正確的學說擋住了路!


    如果妻子放丈夫出去,丈夫帶著棍棒跑出去,那會發生什麽事情呢?或者是匪徒殺死了他們,這很可能。或者是他們殺死了匪徒——那就會因超過正當防衛範圍而坐牢。退休上校早晨帶狗出去遛彎兒的時候,在兩種場合下都可以津津有味地對事件評述一番。


    在法國影片《朝霞濱河街》裏,工人們不經當局同意,自己抓盜賊,自己懲罰他們——這種真正的主動性在我國不會被看作任性行為而撲滅嗎?這樣的思路和這樣的影片——在我國難道是可能的嗎?


    但這還沒有說完!在我國社會生活中還有一個助長盜賊和匪徒猖獗的重要特點——害怕公開。我國的報紙充斥著誰也不感興趣的關於生產捷報的報導,但你在報上卻找不到關於法庭審判的報告,關於犯罪的報導。(因為根據先進的理論,犯罪隻是因為存在階級而產生的,而我國已經沒有階級,那就是說,也不會有犯罪,因此也就不能在報紙上報導犯罪!不能給美國報紙提供材料,說我們在犯罪方麵也不落後於他們!)在西方如果發生了一起殺人案——就把罪犯的像張貼在房屋的牆壁上,他們從酒吧間的櫃檯上、從電車的窗上瞧著你,罪犯感到自己是一隻過街的老鼠。我們這裏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殺人案——報刊隻字不提,罪犯的像片不張貼,殺人兇手跑到一百公裏以外的別的省去,平平安安地住在那裏。內務部長也無須在議會裏進行辯解,為什麽沒有找到罪犯:因為除了那個小城鎮的居民以外,誰也不知道這件案子。找到——很好,找不到——拉倒。殺人犯——不是偷越國境者,他並不那麽危險(對於國家),以至需要宣布全蘇聯的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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