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


    第五分條:促使外國向蘇聯宣戰。


    一項疏忽:應當把這一分條用於史達林及一九四*四一年在他周圍的外交和軍事人員。正是他們的盲目和喪失理智才造成了那種結果。不是他們那是誰使俄國遭到了空前未有的可恥失敗?這樣的失敗是不能同沙皇俄國在一九0四或一九一五年的失敗相比的,是俄國從十七世紀以來從來未有的。


    第六分條間諜行為。


    這一條釋讀得如此廣泛,如果把所有依這一條判刑的人結算一下,那就可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我國人民在史達林時代既不是靠農業也不是靠工業或其他任何東西維持生活,而是靠給外國當間諜維持生活、靠特務機關的錢過日子。間諜行為這是一種十分簡便的罪名,是無知的罪犯、有學問的法學家、報棍以及社會輿論都能理解的罪名。


    這一分條釋讀的廣泛性還表現。在,判刑不是直接因間諜行為,而是因:


    iiiii間諜嫌疑(或者hiii未經證實的間諜行為.為這也能給你一個“整軸兒”!)甚而是因為:


    cbiiiii引起(!)間諜嫌疑的聯繫。


    問如,你的妻子的熟人的熟人和一個外國外交人員的妻子在同一個女裁縫(她當然是內務人民委員部的工作人員)那裏做一3一件衣服。


    這些五十八條6、iiiii和cbiiiii是一些粘性很強的條文,它們要求嚴路看守、密切監視(因為特務機關也能把觸鬚伸進勞改營和自己的寵兒接頭),並禁止免除押解。總的說,任何大寫字母條文,就是說完全不是條文,而是這種大寫字母的嚇人結合(我們在這一章裏還要遇到另一些),經常帶著神秘的氣息,你永遠不明白。它們到底是五十八條的增生物呢,還是某種獨立的很危險的東西。帶著大寫字母條文的囚犯在許多勞改營裏甚至比帶著五十八條的囚犯還要受到壓製。


    第七分條:破壞工業、運輸、商業、貨幣流通和合作社。


    在三十年代這一分條極為盛行,並在簡單明了人人能懂的暗害行為這個外號之下抓住了群眾。確實,第七分條中列舉的一切,每日每時顯而易見地遭到破壞一總該有人負罪責吧?……千百年朱,人民進行建設,進行創造,向來是誠實的,甚至給老爺幹活也是如此。從留裏克時代起就沒有聽說過什麽暗害行為。可是當財產破天荒第一次歸人民所有的時候人民的幾十萬優秀子弟卻紛紛去進行暗害(條文裏並沒有使用暗害行為這個概念。但由於沒有它便不能說明,為什麽田裏長草,產量下降,機器損壞,所以辨證的嗅覺就用上了它)。


    第八分條恐怖行為(不是指蘇聯刑法典負有責任“說明……道理,並使它具有法律根據”的那種恐怖行為,而是自下而來的恐怖行為)。


    恐怖行為的含義非常非常廣泛;不光是在省長的轎式馬車下放置炸彈才算恐怖行為,而且,譬如說,打了自己的私敵一記耳光,如果他是黨的、共青團的、民警機關的積極分子,就已經構成恐怖行為。更不消說殺死積極分子從來也不與殺死普通人同樣量刑(順便說,公元前十八世紀的漢穆拉比王法典中就是這樣規定的)。如果丈夫殺死了妻子的情夫,那人若是非黨群眾這就算丈夫走運,他得到的是一百三十六條,是個普通犯,是社會親近分子,可以不用押解。如果情夫是黨員丈夫就成為帶著五十八條8的人民敵人。


    援引那個十九條,即將犯罪意圖視同準備的條文適用第八分條,導致了概念的更加重要的擴大。不光是在啤酒店旁直接威脅積極分子“好,你等著瞧!”,而且連性子暴躁的集市村婦的一句詈罵“咳,瞎了他的眼睛!”,也被認定是th恐怖行為的意圖,也可以當做從嚴適用本條的根據。(這聽起來有點過分誇張,像是滑稽劇但這個滑稽劇不是我們編出來的,我與這些人一起坐過牢。)


    第九分條用爆炸或者放火……實施破壞或者損毀行為(必定懷有反革命目的)。簡稱為破壞。


    擴大化的作法是,強加以反革命目的(偵查員對於犯罪人腦子裏想的事比他本人了解得更清楚!),工作和生產中發生的人所難免的疏忽、錯誤、失敗都不能得到原諒,都被看成是破壞。


    但是,對五十八條中哪一分條的解釋,也沒有象對第十分條那樣廣而無邊,革命良心也沒有燃燒到如此程度。它的原文是:“包含號召推翻、顛覆或削弱蘇維埃政權內容的宣傳或鼓動,以及傳播或製作或收藏具有同上內容的文字材料。”這個條文的但書隻規定了在和平時期的最低刑(不能低於!不輕於!),而最高刑則是沒有限製的!


    一個堂堂大國對自己公民的言論竟是如此恐懼!


    這個著名條文的著名廣義解釋是:“包含號召的鼓動”可以理解為朋友(或者甚至是夫妻)間的私下談話,或者私人信件;而號召則可能是個人的勸告(我們得出“可以,可能”的結論,是以當時實際發生的情況為根據的)。任何不符合或跟不上當天報紙思想熱度的思想,都是對政權的“顛覆或削弱”。要知道凡是不加強的,就早削弱i凡是不完全符合的,就是顛覆!


    “誰今天不是跟我們同聲歌唱


    誰就是


    反對


    我們!”


    (馬雅可夫斯基)


    單份書寫的信件、筆記、隱秘的日記,都可以理解為“製作文字材料”。


    第十分條有了這樣美滿的廣義解釋,還有哪一種腦子裏出現的、嘴巴裏講出來的或用手寫下來的思想是它囊括不了的?


    第十一分條是個特種條文,它沒有獨立的內容,而隻是給上述各分條加重分量的添秤,適用於有組織地準備犯罪或者犯罪人參加了組織的情況。


    實際上這一分條廣義解釋到並不需要有任何組織。我對這一分條的精緻適用有親身體會。校一個人和另一個人秘密地交流過思想,兩個人就是組織的萌芽,就是組織!


    第十二分條最觸及公民的良心:這是關於對上列任何罪行不檢舉的條文。為懲治不檢舉的深重罪孽,沒有最高刑期的限製!!


    這一分條已經廣義解釋到如此無邊無際的程度,以至進一步的廣義解釋已經不需要了。知情不報等於是自己幹的!


    第十三分條看來是早已解決完了的:在沙皇暗探機關供職(擔任後來的同類職務,相反卻被認為是愛國主義的英勇行為)。


    有心理上的根據懷疑約·史達林還有依五十八條這一分條的前科。有關替這種機關辦事的文件,好多都毀於一九一七年二月,好多都沒有公布。前警察廳長b·q·鍾科夫斯基在科雷馬快死的時候肯定地說,二月革命後頭幾天匆忙燒毀警察局的檔案,是幾個有利害關係的革命家的一致的衝動。實際上,在勝利時刻為什麽要燒毀如此有價值的敵人檔案?


    第十四分條懲罰“有意識地不履行一定的義務,或者故意漫不經心地履行這種義務”的罪行不言而喻,用刑是直到槍決。這簡稱為“怠工”或“經濟反革命”。


    而區別故意和非故意,隻有偵查員根據自己的革命法律意識才能做到。這個分條曾適用於不交徵購糧的農民。這個分條曾適用於沒有做滿規定的勞動日的集體農莊莊員。適用於沒有完成定額的勞改犯。在戰後這個條文開始波及從勞改營逃跑的盜竊犯,就是說廣義地認為盜竊犯逃跑的動機不是恢復甜蜜的自由生活,而是顛覆勞改營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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