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保衛同盟隊員,他們是在維也納打輸了階級戰鬥後,投奔世界無產階級祖國逃生的;


    那是世界語提倡者(史達林與希特勒在同一些年份搞掉了這些有害的人);


    那是自由哲學協會的殘渣餘孽,一些非法的哲學小組;


    那是不同意先進的工作隊一實驗室教學法的教師(在一九三三年,娜塔利亞·伊萬諾芙娜·布加英科被關進羅斯托夫的國家政治保衛局,但偵查了三個月後,從決議中得知,這個方法是有毛病的。於是就把她釋放了);


    那是政治紅十字會的職員,這個紅十字會由於葉卡捷琳娜·彼什科娃的努力仍然捍衛著自己的生存權;


    那是北高加索因暴動(一九三五年)被追究的山地居民;各民族在流著流著(在伏爾加運河工地上,民族語言報紙用四種文字韃靼文、突厥文、烏茲別克文和哈薩克文發行。那裏有的是讀者!);


    又是那些教徒,現在抓的是木願在禮拜天去上工的人(因為實行了五日一周製、六日一周製);是在宗教節日怠工的集體農莊莊員,他們在個體時代習慣於在這樣的日子歇工;


    始終有一些拒絕充當內務人民委員部情報員的人(這一類人裏還有保守懺悔秘密的神甫機關很快就明白了,知道懺悔的內容對他們多麽有用,這是能從宗教得到的唯一好處);


    對教派分子抓的越加廣泛了;


    社會主義者大牌陣老在擺來擺去。


    最後,還有一次也沒有提到過的,但一直在流著的第十條一的水流,即反革命宣傳罪,即反蘇宣傳罪。第十條的水流也許是最穩定的,它從來也沒有中斷過,每當其他的巨流發生時,如在三七、四五、四九年,它的水位便特別高漲。


    這條不停頓的水流確乎可以把任何人在任何預定的時刻卷進去。但為了對付知名的知識分子,在三十年代認為比較文雅的辦法是給他搞上某個丟臉的條文(如男色,或者如對普列特涅夫教授的指控說他與女病人單獨在一起的時候,咬了她的乳房。中央報紙是這樣寫的你去闢謠吧!)


    說來也怪:一九二六年刑法典的一百四十八個條文當中,給予了那個無孔不入、夙夜匪懈的機關多年的全部活動以力量的,總共隻有一條。但是。為了讚美這個條文,可以找到比先前屠格涅夫為俄羅斯語言或涅克拉索夫為俄羅斯母親用過的更多的修飾詞:偉大的、雄健的、豐富的、多權的、多麵的、橫掃一切的五十八條啊。它把世界概括無遺了,這與其說是通過條文文字的表述,倒不如說是通過對這一條文的辯證的和最廣義的解釋。


    我們當中有誰沒有親身體驗過它的囊括一切的擁抱,說真的,普天之下沒有一樣過失、念頭、作為或不作為是五十八條的手掌所不能懲治的。


    用文字做這樣廣義的表述是不可能的,但對這一條做這樣廣義的解釋,事實證明是可能的。


    第五十八條在法典中並不構成政治罪一章,並且任何地方也沒有寫著,它是政治罪條文。不,它與妨害管理秩序罪和武裝夥匪罪一起列入“國事罪”一章中。這樣,刑法典開宗明義就不承認在本國境內有任何人是政治犯而隻承認是刑事犯。


    第五十八條由十四個分條組成。


    第一分條告訴我們:“凡以……削弱政權……為目的的行為(按照刑法典第六條也包括不作為),都被認為是反革命行為。


    在廣義解釋下可以是:你在勞改營中因飢餓和疲憊拒絕上工就是削弱政權。引起的後果將是一槍決(戰時拒絕執行命令者槍決)。


    在一九三四年,把祖國這個術語還給了我們,從這時起,第一分條裏麵也就加進了若幹背叛祖國的條目l一甲、1一乙、1一丙、l一丁。依照這些條目,損害蘇聯軍事威力的行為處槍決問一乙),隻是在減輕情節下並僅限於平民(l一甲)一處十年徒刑。


    廣義釋讀:對於當過俘虜(損害軍事威力!)的我國士兵,過去隻判十年,這是人道到了違法的地步。依照史達林的法典:他們在返回祖國後統統都是應當槍斃的。


    (這裏還有一個廣義釋讀的範例:我很清楚地記得一九四六年夏天在布蒂爾卡監獄的一次會見。某個波蘭人生於列姆貝格爾,當時這個地方還屬於奧匈帝國的版圖。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他住在波蘭原籍的城市裏,後來遷移到奧地利,在那裏做事,一九四五年在當地被我方逮捕。依烏克蘭刑法典第五十四條i一甲,他因背叛祖國烏克蘭(!)得到了十年徒刑一因為列姆貝格市那時已經變成了烏克蘭的裏沃夫!而這個可憐的傢夥卻不能在偵查中證明他到維也納去並不是抱著背叛烏克蘭的目的!這樣他就該死地成了叛國犯。)


    叛國罪分條內涵的另一個重要的擴大是,適用它時應“援引刑法典第十九條”“援引意圖”。就是說,雖然還沒有發生任河背叛行為,但偵查員認定有背叛的意圖一這就足以判給與實際背叛罪相同的完全刑期。誠然,第十九條規定懲罰的不是意圖,而是準備,但在辯證釋讀下也可以把意圖理解為準備。而“預備行為應當與犯罪本身一樣受到懲罰(即同等的刑罰)”(刑法典)。


    總的說:


    我們不把意圖與犯罪本身區別開來,這正是蘇維埃法律對資產階級法律的優越性!


    第二分條說的是武裝暴動,奪取中央和地方政權,包括為了強使某一部分國土脫離蘇聯的行動。對此的懲罰是直至槍決(下麵每一分條都是如此)。


    擴大的含義(這不能寫在條文中,但可以由革命的法律意識提示):任何共和國實現退出蘇聯的權利的一切企圖,都在此列。須知“強使”一詞並沒有說明對誰而言。甚至如果某一共和國的全體居民都願意分立,而莫斯科卻不願這樣做,分立就將是“強使”的了。因此愛沙尼亞的、拉脫維亞的、立陶宛的、烏克蘭的和土耳其斯坦的民族主義分子一向很容易地依這一條文得到自己的十年和二十五年。


    第三分條“給予同蘇聯處於戰爭狀態的外國任何方式的幫助”。


    這個分條提供了對任何一個在占領區生活過的蘇聯公民判罪的可能性,不管他是給德國軍人釘過鞋後跟,還是賣過一束小紅蘿蔔,或者是一個曾與占領者跳過舞並度過一夜因而提高了他的士氣的女公民。並非每一個都曾依這一條文判過刑(由於在占領區生活過的人太多),但每一個都可能被判刑。


    第四分條說的是向國際資產階級提供(異想天開的)幫助。


    好像會發生疑問:誰能列入這一條呢?但是,藉助於革命良心進行廣義的釋讀,輕而易舉地找到了合格的對象:所有在一九二o年以前,即在寫成這個法典前幾年出國並在四分之一世紀後(一九四四四五年)被我們的軍隊在歐洲追獲的流亡者,都按五十八條4判刑:十年或槍決。因為他們在國外如果不是幫助世界資產階級還能做什麽呢?(通過音樂結社的例子我們已經看到,在蘇聯境內也可以幫助。)所有的社會革命黨人、所有的孟什維克(這一條也正是為他們製定的)以及後來國家計委和最高經委的工程師什1也都幫助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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