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6月18日,胡宗南在洛川召開反共軍事會議,準備“閃擊”延安。為了應付戰爭,軍事費用開支劇增;為了保證冬衣原料供給,又必須及時收購棉花;而財政方麵由於邊區對外貿易中斷,鹽及各項土產均不能出境銷售,法幣(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來源斷絕,財政收入減少。


    上半年,邊區流通貨幣——邊幣發行了23137萬元,邊區金融物價已經開始波動。財政部門掌握了金融、貿易大權後,不是從邊區經濟全局出發,僅僅為應對一時的困難和危局,下半年邊幣竟然發行了143663萬元,是上半年的7倍還多。邊幣發行的過快增長,刺激金融物價劇烈波動。通貨膨脹,搶購風潮頓起,物價暴漲。


    黨內外對這種狀況頗有意見。毛澤東除提議任弼時組織朱德、林伯渠、高崗、賀龍、李富春等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和西北財經辦事處的負責人共同研究財政金融問題外,待陳雲身體稍有恢復,就請他主持西北財經辦事處工作,出麵解決這一棘手的問題。


    陳雲過去並沒有搞過財經工作,但他有唯實的工作方法和思想方法為基礎,並重視學習善於學習。在養病期間,他仔細研究了毛澤東的著作和文電,認為貫穿在裏麵的一個基本思想,就是實事求是。怎樣弄清實事,做到實事求是,他概括了十五個字:“不唯上、不唯書、隻唯實,交換、比較、反覆”,並以此為終身的準則。


    唯實和學習,就是陳雲進入新的工作領域的隨身法寶。確定他抓財經工作後,他並沒有急於發號施令,而是調查研究熟悉情況。1943年12月9日,陳雲同毛澤東、林伯渠一起參觀了陝甘寧邊區第三屆生產展覽會。隨後,就開始接連出席中共中央西北局常委會議、陝甘寧晉緩聯防軍司令部後勤供給座談會、陝甘寧邊區政府高級幹部會議等一係列會議,專注地了解邊區財經工作的情況。他還搞到了兩本中國經濟年鑑,抓緊時間學習財經知識。


    1944年3月10日,中央書記處正式發出陳雲任職的通知,陳雲走馬上任了。


    不讓財政隨便從銀行掏錢,縷清法幣邊幣關係,邊幣“偷梁換柱”。


    一錘定音。新當家人一出手,就展示了過人的果敢與精明。


    財政金融出了問題,財經部門自然少不了挨批評,受抱怨,有點抬不起頭來。但是,陳雲理解他們,依靠他們。3月20日,剛剛上任的陳雲,就在中共中央西北局常委會議上為財經 辦事處的幹部說話:當家人要準備受氣,但不能因此而改變方針。財經辦事處成立後做了很多工作,幹部有了很大進步。錯誤也是有的,因為我們建設國家還沒有經驗。


    陳雲的話,表示了自己要大刀闊斧改變財經局麵的決心,也無疑為處於窘境中的財經幹部撐了腰。畢竟,陝甘寧邊區這個家,太不好當了。


    當時,金融物價形勢還是很不穩定。為製止通貨膨脹、物價暴漲,1944年1月6日,邊區銀行不得不棄守牌價,讓邊幣隨黑市價波動。同時,停止邊幣發行,推銷土產,停發各單位經費3個月,以收縮邊幣。到3月上旬,邊幣和法幣兌出兌入趨於平衡,銀行掌握了足夠法幣,取得了貨幣鬥爭的主動權,開始限製邊幣兌出,使法幣價大幅下跌,最後穩定在9元,物價隨之逐步下跌。採取這樣強製的行政措施,雖然一時扭轉了金融物價形勢,但邊區經濟為此付出巨大代價,有些地方市場上法幣代替了邊幣,市場蕭條,生產大受影響。其情形,很有些類似於今天人們所稱的經濟“休克”,經濟形勢仍然極不樂觀。


    顯然,問題的焦點集中在邊幣幣值的穩定上。邊幣穩定了,重新占領流通市場,市場才能穩定,邊區生產、流通和群眾生活、黨政軍供給才能得到保障。陳雲經過幾個月的調查研究,摸清了情況,立即下決心整頓金融,重建邊幣信用。


    陳雲首先確立銀行企業性質,使其擺脫財政出納的地位,以利控製財政發行。


    1944年三四月間召開的第二次西北局高幹會議認為,財政依賴發行邊幣支持,把銀行變成財政的發行機關,不但喪失銀行經營業務的獨立性,而且也是造成金融物價動盪的主要原因之一,決定將邊區銀行確定為企業性質,並從組織上加強邊區銀行本身的領導力量。


    5月14日,陳雲同賀龍致信黃亞光、賈拓夫,通知他們:(一)向銀行內庫借用邊幣一萬萬五千元,用以借給物資局繳財政廳一萬萬元,付軍委後勤部五千萬元。(二)以上借款均由物資局負責用邊幣歸還,限定六月十日還一萬萬元,六月底還五千萬元。銀行須按期負責收回,收回後仍入內庫封存。(三)今後銀行增加發行必須經過財經辦事處書麵批示。


    這一下,不但是財政部門和軍隊後勤部門帶頭有借有還,還把貨幣發行大權收到財經辦事處,加強了貨幣發行的控製。


    當時邊區銀行放款分一般放款與特別放款。一般放款,指銀行的固定資金內的放款,主要用於農業和工商業貸款;特別放款指經西北財辦批準,由銀行發行、庫內支付的長期或短期的經濟建設或財政性周轉,收回時如數歸入發行庫,其放款和收回,實際是邊幣的發行和回籠。邊幣發行的混亂,主要就在於特別放款失控。


    為了切實控製邊幣發行,陳雲再立規矩。6月9日,陳雲同賀龍頒發西北財經辦事處《關於陝甘寧邊區銀行特別放款辦法的決定》,規定:特別放款須由借款機關出具正式借據,說明金額、用途、歸還日期、利率及付息辦法,借款機關不得將借得之款移作別用。特別放款所需資金來源為發行邊幣,由銀行向發行庫支款。銀行收回放款後須如數歸入發行庫,並報財經辦事處備案。在此過程中,邊區銀行不得將此款移做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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