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蘭德站在空蕩蕩的走廊,眼睛直盯著“畢爾曼律師”的銅製門牌將近十分鍾後,才按了門鈴。大門的鎖“哢嗒”一聲開了。
今天是星期二。他們第二次會麵,她有不好的感覺。
她並不怕畢爾曼——莎蘭德幾乎沒有怕過任何人、任何事。但話說回來,這個新監護人令她感到不安。他前一任的潘格蘭律師溫文有禮又和善,和他完全不同類型。但三個月前,潘格蘭中風,尼斯?艾瑞克?畢爾曼便根據某種官僚作業順序接收了她。
莎蘭德接受社會與精神病監護十二年,其中兩年在兒童診所時,光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你今天好嗎?”她就從未給過相同答案。
她滿十三歲時,法院根據少年保護法,判決將她關進烏普薩拉的聖史蒂芬兒童精神病院。這項判決主要是基於她情緒不穩,可能對同學甚至她自己施暴產生危險。
每當老師或任何相關工作人員試圖和這個女孩談論她的感覺、感情生活或健康狀況,她總是沉著臉不說話,眼睛死盯著地板、天花板和牆壁,令人備感受挫。她會交叉手臂,拒絕接受任何心理測驗。她對於一切針對她所進行的評估、衡量、製圖、分析或教育的反抗也反映在學校功課上——校方可以將她帶進教室,也可以把她綁在椅子上,卻無法阻止她不聽課、不拿筆作筆記。她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卻沒有拿到證書。
正因如此,就連要診斷她的精神缺陷都有莫大困難。總而言之,莉絲?莎蘭德就是個難應付的人。
她滿十三歲那年,法院也決定指派一名受託人來維護她的利益與資產、直到她成年為止。這名受託人便是潘格蘭律師,盡管一開始相當艱難,他卻做到了精神科醫師與其他醫師辦不到的事。漸漸地,他不但贏得女孩一定程度的信任,也獲得些許溫暖。
十五歲時,醫師們多少認同了她沒有危險的暴力傾向,也沒有急切傷害自己的跡象。她的家庭被歸類為不健全家庭,又沒有其他親戚可以照料她,因此法院判決莎蘭德理應從烏普薩拉的兒童精神病院釋放,並透過寄養家庭慢慢重返社會。
這段歷程並不輕鬆。她在第一個寄養家庭隻待了兩星期就逃走了,接下來第二個、第三個也很快便半途而廢。那個時候,潘格蘭把她找來嚴肅地談話,他直言不諱地說,如果她再繼續這樣,就會再度被送進精神病院。這個威脅奏效了,於是她接受了第四個寄養家庭——一對住在斯德哥爾摩郊區米索瑪克蘭森的老夫妻。
然而這並不表示她行為收斂了。十七歲時,莎蘭德曾四次遭警方逮捕,兩次因爛醉而被送到急診室,還有一次很明顯地嗑藥。其中有一次她被發現衣冠不整、爛醉如泥地倒在車後座,車子停在梅拉斯特蘭南路上,車上還有個年紀大她許多,但同樣醉得不省人事的男人。
她最後一次被捕是在十八歲生日的三星期前,當時她完全清醒地在舊城區地鐵站內踢一名男乘客的頭。她被指控傷害他人。莎蘭德聲稱那個人摸她,並有目擊者證實她的說詞,檢察官便決定不予起訴。但鑑於她的背景,地方法院下令執行精神評鑑。由於她仍依慣例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也不配合檢驗,國家健康福利部諮詢的醫師們隻得根據“對患者的觀察”作出評斷。倘若麵對的是一個交叉雙手、嘟出下唇坐在椅子上、一言不發的年輕女子,又能觀察出什麽結果來呢?因此唯一作出的判斷就是她肯定有某種情緒障礙,而且不能置之不理。這份醫療/法律報告建議患者接受封閉的精神療養院照護。社會福利部門某副部長也表示支持精神病學專家們的結論。
至於她的個人記錄,專家們最後的診斷是濫用酒精與藥物風險極高,且缺乏自覺。當時她的檔案記錄簿裏充斥著內向、受社會壓抑、缺乏同情心、自我依戀、病態與反社會行為、合作困難、無法同化學習等等字眼。凡是看過莎蘭德檔案記錄簿的人都可能認定她有嚴重的智障。還有另一個事實也對她不利,社會福利部門的街頭巡邏人員有幾次看見她“和不同的男人”在瑪利亞廣場附近廝混。有一回,她在丹托倫登公園被攔下搜身,當時也是和一個年紀大上許多的男人在一起。社會福利人員擔心莎蘭德可能是或者有可能成為妓女。
當地方法院——決定她未來的機構——開庭判決此案時,結果似乎早成定論。她明顯是個問題兒童,法院除了接受精神病專家與社工人員的建議之外,不太可能作出其他判決。
舉行聽證會當天早上,莎蘭德被人從兒童精神病院——自從舊城區事件後她便被關在這裏——帶到法院。她覺得自己像個集中營的囚犯:沒有希望活過那一天。她在法庭上第一個見到的是潘格蘭,過了一會兒她才發覺他並非以受託人的身份出席,而是她的代理律師。
出乎她意外的是,他很堅決地站在她這邊,並強力抗議住院的決定。她並未揚起眉毛之類地顯露自己的驚訝,但卻仔細傾聽他說的每一句話。潘格蘭反詰當初簽名建議將莎蘭德關進醫院的耶斯伯?羅德曼醫師,兩個小時下來的表現令人喝彩。他仔仔細細研究了醫師評鑑的每項細節,進而要求醫師解釋每項陳述的科學根據。結果發現,由於患者不肯接受任何測試,醫師所下的斷論其實全憑臆測。
今天是星期二。他們第二次會麵,她有不好的感覺。
她並不怕畢爾曼——莎蘭德幾乎沒有怕過任何人、任何事。但話說回來,這個新監護人令她感到不安。他前一任的潘格蘭律師溫文有禮又和善,和他完全不同類型。但三個月前,潘格蘭中風,尼斯?艾瑞克?畢爾曼便根據某種官僚作業順序接收了她。
莎蘭德接受社會與精神病監護十二年,其中兩年在兒童診所時,光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你今天好嗎?”她就從未給過相同答案。
她滿十三歲時,法院根據少年保護法,判決將她關進烏普薩拉的聖史蒂芬兒童精神病院。這項判決主要是基於她情緒不穩,可能對同學甚至她自己施暴產生危險。
每當老師或任何相關工作人員試圖和這個女孩談論她的感覺、感情生活或健康狀況,她總是沉著臉不說話,眼睛死盯著地板、天花板和牆壁,令人備感受挫。她會交叉手臂,拒絕接受任何心理測驗。她對於一切針對她所進行的評估、衡量、製圖、分析或教育的反抗也反映在學校功課上——校方可以將她帶進教室,也可以把她綁在椅子上,卻無法阻止她不聽課、不拿筆作筆記。她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卻沒有拿到證書。
正因如此,就連要診斷她的精神缺陷都有莫大困難。總而言之,莉絲?莎蘭德就是個難應付的人。
她滿十三歲那年,法院也決定指派一名受託人來維護她的利益與資產、直到她成年為止。這名受託人便是潘格蘭律師,盡管一開始相當艱難,他卻做到了精神科醫師與其他醫師辦不到的事。漸漸地,他不但贏得女孩一定程度的信任,也獲得些許溫暖。
十五歲時,醫師們多少認同了她沒有危險的暴力傾向,也沒有急切傷害自己的跡象。她的家庭被歸類為不健全家庭,又沒有其他親戚可以照料她,因此法院判決莎蘭德理應從烏普薩拉的兒童精神病院釋放,並透過寄養家庭慢慢重返社會。
這段歷程並不輕鬆。她在第一個寄養家庭隻待了兩星期就逃走了,接下來第二個、第三個也很快便半途而廢。那個時候,潘格蘭把她找來嚴肅地談話,他直言不諱地說,如果她再繼續這樣,就會再度被送進精神病院。這個威脅奏效了,於是她接受了第四個寄養家庭——一對住在斯德哥爾摩郊區米索瑪克蘭森的老夫妻。
然而這並不表示她行為收斂了。十七歲時,莎蘭德曾四次遭警方逮捕,兩次因爛醉而被送到急診室,還有一次很明顯地嗑藥。其中有一次她被發現衣冠不整、爛醉如泥地倒在車後座,車子停在梅拉斯特蘭南路上,車上還有個年紀大她許多,但同樣醉得不省人事的男人。
她最後一次被捕是在十八歲生日的三星期前,當時她完全清醒地在舊城區地鐵站內踢一名男乘客的頭。她被指控傷害他人。莎蘭德聲稱那個人摸她,並有目擊者證實她的說詞,檢察官便決定不予起訴。但鑑於她的背景,地方法院下令執行精神評鑑。由於她仍依慣例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也不配合檢驗,國家健康福利部諮詢的醫師們隻得根據“對患者的觀察”作出評斷。倘若麵對的是一個交叉雙手、嘟出下唇坐在椅子上、一言不發的年輕女子,又能觀察出什麽結果來呢?因此唯一作出的判斷就是她肯定有某種情緒障礙,而且不能置之不理。這份醫療/法律報告建議患者接受封閉的精神療養院照護。社會福利部門某副部長也表示支持精神病學專家們的結論。
至於她的個人記錄,專家們最後的診斷是濫用酒精與藥物風險極高,且缺乏自覺。當時她的檔案記錄簿裏充斥著內向、受社會壓抑、缺乏同情心、自我依戀、病態與反社會行為、合作困難、無法同化學習等等字眼。凡是看過莎蘭德檔案記錄簿的人都可能認定她有嚴重的智障。還有另一個事實也對她不利,社會福利部門的街頭巡邏人員有幾次看見她“和不同的男人”在瑪利亞廣場附近廝混。有一回,她在丹托倫登公園被攔下搜身,當時也是和一個年紀大上許多的男人在一起。社會福利人員擔心莎蘭德可能是或者有可能成為妓女。
當地方法院——決定她未來的機構——開庭判決此案時,結果似乎早成定論。她明顯是個問題兒童,法院除了接受精神病專家與社工人員的建議之外,不太可能作出其他判決。
舉行聽證會當天早上,莎蘭德被人從兒童精神病院——自從舊城區事件後她便被關在這裏——帶到法院。她覺得自己像個集中營的囚犯:沒有希望活過那一天。她在法庭上第一個見到的是潘格蘭,過了一會兒她才發覺他並非以受託人的身份出席,而是她的代理律師。
出乎她意外的是,他很堅決地站在她這邊,並強力抗議住院的決定。她並未揚起眉毛之類地顯露自己的驚訝,但卻仔細傾聽他說的每一句話。潘格蘭反詰當初簽名建議將莎蘭德關進醫院的耶斯伯?羅德曼醫師,兩個小時下來的表現令人喝彩。他仔仔細細研究了醫師評鑑的每項細節,進而要求醫師解釋每項陳述的科學根據。結果發現,由於患者不肯接受任何測試,醫師所下的斷論其實全憑臆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