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頁
夭折的千古一帝:隱藏在歷史背後的周世宗 作者:柴狼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還有一點非常值得稱道,就是柴榮對入獄服刑的犯人的人道主義關懷。犯人雖然有罪,但畢竟也是人,就有權利享受最基本的人權,至少要保障在獄中的飲食問題。
柴榮就考慮到了這個問題,“竊鉤者誅”,非政治性的犯人往往也都是窮苦出身,入獄後,家裏未必有經濟能力給他們送食物,有時犯人家中已經無人了。監獄的飲食標準不高,有時難免餓肚子。在周刑統製定出來的前三年,也就是顯德二年(公元955年)四月二十五日,柴榮專門下了一道《供給無家罪人水米敕》:
應諸道見禁罪人,無家人供備吃食者,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獄子節級減稍罪人口食。仍令不住供給水漿,掃灑獄內,每五日一度洗刷枷杻。如有病疾者,畫時差人看承醫療。(22)
如果犯人無家可依,或家中貧困無力承擔犯人飲食,就由官府來承擔飲食費用。規定家中無人來送飯的犯人,每人一天可以獲得二升米的主食供應,大約是現在的兩斤半左右,以及足夠的飲用水。
關於獄中無家可依的犯人的供應主食數量,《冊府元龜》記載是每人三升。“(顯德)三年四月,敕節度應諸道所禁罪人,無家人供奉吃食者,每日逐人給官米三升。”(23)不過從時間上,這兩次對犯人的優待並不是同一次,一次在顯德二年,一次在顯德三年。應該是柴榮第二次提高了貧窮犯人的主食供應。
與此同時,柴榮嚴禁獄吏從中苛扣。有些朝代的獄吏是非常吃香的,可以在獄中稱王稱霸,犯人都成了他們的服務員和取款機,比如《水滸傳》裏那幾個著名節級、押獄。但柴榮時代的獄吏沒有這個福分,在柴榮的理解中,獄吏不但要從事監獄管理,更要為犯人們服務,不能當獄霸。
獄吏按規定,每天都要打掃獄舍,保持獄舍清潔,防止疾疫發生。另外,每隔五天,獄吏都要清洗拷羈犯人的木枷。如果犯人生了病,官府也不會不管,會有獄吏請來醫生來監獄,為犯人治病。
柴榮很重視司法官員的選拔,無論是多少完善、充滿人性關懷的法律條文,終歸是要由具體的人來執行的。如果遇上貪官、昏官,法律的執行效率就要大打折扣,進而影響到政府形象,以及社會的穩定。
有些官吏對轄境內發生的治安案件不聞不問,任由地頭惡霸欺負鄉裏,社會影響極壞。“州郡林落之間,有不務營生,以狡蠹自負、虛構辭訟、恐動人民者。鄉閭相畏,不與之爭;官吏避事,不懲其咎;得誌斯久為害。”(24)
柴榮早在即位之後,顯德元年十一月,柴榮就要求地方政府是選派“明幹僚吏”來處理司法訴訟案件。如果這些司法官員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能秉公執法,不出現冤假錯案,朝廷知道後,還會予獎勵,或升官,或賞財物。
如果司法官員治案不利,還在受到罷免職務的處分。比如顯德三年(公元956年)六月,因為“鞫獄之失”(25),即發生了司法失誤,可能是弄出了冤案。相關司法官員,如禦史中丞楊昭儉、知雜侍禦史趙礪、侍禦史張糾都被罷免,“出為武勝軍節度行軍司馬”(26)。
通過一係列的司法改革,周朝的法律體係逐步完善,朝著盛世的方向更進了一步。保障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禁止少數人淩駕於大多數底層百姓之上,隻有這樣,社會才能得到真正的進步。真正的盛世,一個最重要的標準,就是最廣大的底層百姓都要從中受益,至少不能讓他們本來就不多的利益受到損害。
——————————————————————————————
(1) 《韓非子.二柄》第七
(2) 《冊府元龜.刑法部.總序定律令》卷六百零九
(3) 《舊唐書.刑法誌》卷五十
(4) 《唐律疏儀》卷一
(5) (6) 《冊府元龜.刑法部.定律令》卷六百一十三
(7) (8) (9) (10) (11) 《文獻通考.刑考五》卷一百六十六
(12) 《宋史.王處訥傳》卷四百六十一
(13) (14) 《宋史.劇可久傳》卷二百七十
(15) (16) 《舊五代史.刑法誌》卷一百四十七
(17)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六
(18) 《舊五代史.刑法誌》卷一百四十七
(19) 《宋史.刑法誌一》卷一百九十九
(20) 《宋刑統》卷一
(21) 《文獻通考.刑考五》卷一百六十六
(22) 《五代會要.刑法雜錄》卷十
(23) 《冊府元龜.帝王部.仁慈》卷四十二
(24) 《冊府元龜.帝王部.英斷明察》卷五十七
(25) (26) 《宋史.楊昭儉傳》卷二百六十九
第七章 奠定盛世的基礎
七 樹立正確的道德價值觀
亂世時代,禮崩樂壞。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封建時代的“禮”,其主體含義,實際上是嚴格的等級製度。一代儒聖孔子在回答言偃為什麽要以禮治國時說:“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詩》曰:"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死!"是故夫禮,必本於天,殽於地,列於鬼神,達於喪祭射禦冠朝聘。故聖人以禮示之,故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1)
柴榮就考慮到了這個問題,“竊鉤者誅”,非政治性的犯人往往也都是窮苦出身,入獄後,家裏未必有經濟能力給他們送食物,有時犯人家中已經無人了。監獄的飲食標準不高,有時難免餓肚子。在周刑統製定出來的前三年,也就是顯德二年(公元955年)四月二十五日,柴榮專門下了一道《供給無家罪人水米敕》:
應諸道見禁罪人,無家人供備吃食者,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獄子節級減稍罪人口食。仍令不住供給水漿,掃灑獄內,每五日一度洗刷枷杻。如有病疾者,畫時差人看承醫療。(22)
如果犯人無家可依,或家中貧困無力承擔犯人飲食,就由官府來承擔飲食費用。規定家中無人來送飯的犯人,每人一天可以獲得二升米的主食供應,大約是現在的兩斤半左右,以及足夠的飲用水。
關於獄中無家可依的犯人的供應主食數量,《冊府元龜》記載是每人三升。“(顯德)三年四月,敕節度應諸道所禁罪人,無家人供奉吃食者,每日逐人給官米三升。”(23)不過從時間上,這兩次對犯人的優待並不是同一次,一次在顯德二年,一次在顯德三年。應該是柴榮第二次提高了貧窮犯人的主食供應。
與此同時,柴榮嚴禁獄吏從中苛扣。有些朝代的獄吏是非常吃香的,可以在獄中稱王稱霸,犯人都成了他們的服務員和取款機,比如《水滸傳》裏那幾個著名節級、押獄。但柴榮時代的獄吏沒有這個福分,在柴榮的理解中,獄吏不但要從事監獄管理,更要為犯人們服務,不能當獄霸。
獄吏按規定,每天都要打掃獄舍,保持獄舍清潔,防止疾疫發生。另外,每隔五天,獄吏都要清洗拷羈犯人的木枷。如果犯人生了病,官府也不會不管,會有獄吏請來醫生來監獄,為犯人治病。
柴榮很重視司法官員的選拔,無論是多少完善、充滿人性關懷的法律條文,終歸是要由具體的人來執行的。如果遇上貪官、昏官,法律的執行效率就要大打折扣,進而影響到政府形象,以及社會的穩定。
有些官吏對轄境內發生的治安案件不聞不問,任由地頭惡霸欺負鄉裏,社會影響極壞。“州郡林落之間,有不務營生,以狡蠹自負、虛構辭訟、恐動人民者。鄉閭相畏,不與之爭;官吏避事,不懲其咎;得誌斯久為害。”(24)
柴榮早在即位之後,顯德元年十一月,柴榮就要求地方政府是選派“明幹僚吏”來處理司法訴訟案件。如果這些司法官員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能秉公執法,不出現冤假錯案,朝廷知道後,還會予獎勵,或升官,或賞財物。
如果司法官員治案不利,還在受到罷免職務的處分。比如顯德三年(公元956年)六月,因為“鞫獄之失”(25),即發生了司法失誤,可能是弄出了冤案。相關司法官員,如禦史中丞楊昭儉、知雜侍禦史趙礪、侍禦史張糾都被罷免,“出為武勝軍節度行軍司馬”(26)。
通過一係列的司法改革,周朝的法律體係逐步完善,朝著盛世的方向更進了一步。保障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禁止少數人淩駕於大多數底層百姓之上,隻有這樣,社會才能得到真正的進步。真正的盛世,一個最重要的標準,就是最廣大的底層百姓都要從中受益,至少不能讓他們本來就不多的利益受到損害。
——————————————————————————————
(1) 《韓非子.二柄》第七
(2) 《冊府元龜.刑法部.總序定律令》卷六百零九
(3) 《舊唐書.刑法誌》卷五十
(4) 《唐律疏儀》卷一
(5) (6) 《冊府元龜.刑法部.定律令》卷六百一十三
(7) (8) (9) (10) (11) 《文獻通考.刑考五》卷一百六十六
(12) 《宋史.王處訥傳》卷四百六十一
(13) (14) 《宋史.劇可久傳》卷二百七十
(15) (16) 《舊五代史.刑法誌》卷一百四十七
(17)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六
(18) 《舊五代史.刑法誌》卷一百四十七
(19) 《宋史.刑法誌一》卷一百九十九
(20) 《宋刑統》卷一
(21) 《文獻通考.刑考五》卷一百六十六
(22) 《五代會要.刑法雜錄》卷十
(23) 《冊府元龜.帝王部.仁慈》卷四十二
(24) 《冊府元龜.帝王部.英斷明察》卷五十七
(25) (26) 《宋史.楊昭儉傳》卷二百六十九
第七章 奠定盛世的基礎
七 樹立正確的道德價值觀
亂世時代,禮崩樂壞。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封建時代的“禮”,其主體含義,實際上是嚴格的等級製度。一代儒聖孔子在回答言偃為什麽要以禮治國時說:“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詩》曰:"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死!"是故夫禮,必本於天,殽於地,列於鬼神,達於喪祭射禦冠朝聘。故聖人以禮示之,故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