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夭折的千古一帝:隱藏在歷史背後的周世宗 作者:柴狼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如果按胡寅的觀點,宋朝的各項好政策也沒什麽難度。比如文官治政地方和削弱地方藩鎮,南漢劉熀湍鹹評顣c早就提前做到了。難道能就此否定趙匡胤的歷史貢獻?當然不能了。
柴榮的許多善政,從技術處理上並不難,但難就難在心中有沒有裝著百姓,這與能力無關,與良心有關。
柴榮做事,對得起天地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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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史.武行德傳》卷二百五十二
(2) (3) (4) 《冊府元龜.邦計部.河渠》卷四百九十七
(5) 《資治通鑑》卷二百九十四
(6) (7) 《文獻通考.國用考三》卷二十五
謝謝老兄的指教,說後漢建國,郭威有一半功勞,也許是有些誇大了。在下這麽說,主要是指石重貴投降契丹,被押往北上,中原無主,郭威給劉知遠建議的“以迂為直”的南下路線。河東大將提出先進河北,然後南下汴梁。而劉知遠本人則想從太原取直線距離,經潞州南下。而郭威則認為河北的契丹勢力尚強,如果與契丹大戰,會影響南下速度,弄不好就會有半路上殺出一股勢力,搶前進入汴梁,那大事就去了。劉知遠提出的經潞州南下,郭威認為這條路山地太多,不太好走,再加上附近糧食短缺。郭威提出沿汾河河穀南下,經陝州再折向東進。這條路雖然在路程遠了一些,但優勢是這裏沒有什麽敵對勢力,而且河穀低平,有利於行軍速度。劉知遠最終採納了郭威的建議,果然順風順水的進入汴梁,建立後漢。當然不能把後漢建立的功勞都算給郭威一個人,這是不客觀的,楊邠、史弘肇等人都有功勞。
第七章 奠定盛世的基礎
六 完善刑法
1
戰國時著名的思想家韓非曾經講過他對法律的認識:“明主之所道製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曰: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1)人的本性,都是畏刑而貪利的,沒有人願意在正常情況下去蹲牢子吃號飯,所以在人類社會中就有了法律。
一個運作成熟的政府,首先要有相對完善健全的法律體係,沒有法律,就不能威懾人的犯罪欲望。
法律是建立在“人性惡”的理論推論上的,為了維護本集團的統治利益,以及穩定社會秩序,沒有刑法的政府是不可想像的。“古先哲王即天論緣民情為之。刑罰威獄以類其震曜殺戮焉,蓋所以防邪辟、禦奸宄、禁其逾矩以佐乎!”(2)無論是治世還是亂世,隻要有了政權,就必然會有法律,五代也是如此。
在政治上,五代承襲了唐朝的法統,在刑法上,五代也基本上沿襲了唐朝的法律體係。唐朝的刑法也是由簡入繁的,唐高祖李淵初入長安時,隻是製定了簡單的約法十二條,即“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3)
隨著政權的穩定和社會發展,唐朝刑法也越來越繁密複雜。以《唐律疏儀》為例,唐朝的刑法大致可分為“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十惡、八議。”(4)
到了五代,雖然戰亂不斷,但歷朝統治者都非常重視刑法,法律體係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完善的。梁朝在開平三年(公元910年),製定了《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一百零三卷。後唐同光二年(公元924年),製定《同光刑律統類》十三卷。後晉天福四年(公元939年),石敬瑭頒布《天福編敕》三十一卷。
後漢雖然沒有專門的刑法典,但後漢刑律極為嚴刻,天福十二年(公元948年)八月,劉知遠“敕應天下,凡關盜賊捕獲,不計贓物多少,按驗不虛,並宜處死。”(5)劉知遠對此狡辯說:“俾其重法,斯為愛民。”(6)
後漢起用重法的時代背景是後晉滅亡時,天下大亂,“四方盜賊多”(7)。以刑威眾,並非不可取,但在量刑上應該有一個限度,不能隨便定刑,草菅人命。後漢有兩個著名酷吏,一個是蘇逢吉,一個是史弘肇。
蘇逢吉為人“文深好殺”(8),他替劉知遠擬定捕“盜賊”敕的時候,量刑就極為嚴酷:“"應賊及四鄰同保,皆全族處斬。”(9)有人犯了偷竊罪,其家屬何無辜!何遑論街坊鄰居。其他官員非常反對蘇逢吉這條極不人道的酷法,“盜猶不可族,況鄰保乎?”(10)在眾人的據理力爭下,蘇逢吉很不情願的去掉了族誅這一條。
另一位酷吏史弘肇相比於蘇逢吉,有過之而無不及。史弘肇主要負責京師治安,此公視人命如草芥,以殺人為樂。凡是捕拿到罪犯,不管是犯了什麽罪,直接用酷刑處死,也懶得上奏朝廷。經過史弘肇這一番殺戮,“雖奸盜屏息,而冤死者甚眾。”(11)
後漢是五代政權中最為殘暴的一個,後來周太祖郭威就曾經和判司天臨事王處訥談到後漢政權之所以僅存在四年就滅亡的原因,“第以高祖(劉知遠)得位之後,多報仇殺人及夷人之族,結怨天下,所以運祚不長。”(12)
郭威建立周朝後,實施寬仁之政,他即位後頒布了《大周續編敕》三卷十六條,附在《天福編敕》之後。與漢法不同的是,周朝刑法放寬了死刑標準,規定除犯謀逆罪者,其他刑犯不得沒收家產,並誅及同族。郭威同時又改革了鹽法,牛皮法等商業法律,惠及萬民,甚善。
柴榮的許多善政,從技術處理上並不難,但難就難在心中有沒有裝著百姓,這與能力無關,與良心有關。
柴榮做事,對得起天地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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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史.武行德傳》卷二百五十二
(2) (3) (4) 《冊府元龜.邦計部.河渠》卷四百九十七
(5) 《資治通鑑》卷二百九十四
(6) (7) 《文獻通考.國用考三》卷二十五
謝謝老兄的指教,說後漢建國,郭威有一半功勞,也許是有些誇大了。在下這麽說,主要是指石重貴投降契丹,被押往北上,中原無主,郭威給劉知遠建議的“以迂為直”的南下路線。河東大將提出先進河北,然後南下汴梁。而劉知遠本人則想從太原取直線距離,經潞州南下。而郭威則認為河北的契丹勢力尚強,如果與契丹大戰,會影響南下速度,弄不好就會有半路上殺出一股勢力,搶前進入汴梁,那大事就去了。劉知遠提出的經潞州南下,郭威認為這條路山地太多,不太好走,再加上附近糧食短缺。郭威提出沿汾河河穀南下,經陝州再折向東進。這條路雖然在路程遠了一些,但優勢是這裏沒有什麽敵對勢力,而且河穀低平,有利於行軍速度。劉知遠最終採納了郭威的建議,果然順風順水的進入汴梁,建立後漢。當然不能把後漢建立的功勞都算給郭威一個人,這是不客觀的,楊邠、史弘肇等人都有功勞。
第七章 奠定盛世的基礎
六 完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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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著名的思想家韓非曾經講過他對法律的認識:“明主之所道製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曰: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1)人的本性,都是畏刑而貪利的,沒有人願意在正常情況下去蹲牢子吃號飯,所以在人類社會中就有了法律。
一個運作成熟的政府,首先要有相對完善健全的法律體係,沒有法律,就不能威懾人的犯罪欲望。
法律是建立在“人性惡”的理論推論上的,為了維護本集團的統治利益,以及穩定社會秩序,沒有刑法的政府是不可想像的。“古先哲王即天論緣民情為之。刑罰威獄以類其震曜殺戮焉,蓋所以防邪辟、禦奸宄、禁其逾矩以佐乎!”(2)無論是治世還是亂世,隻要有了政權,就必然會有法律,五代也是如此。
在政治上,五代承襲了唐朝的法統,在刑法上,五代也基本上沿襲了唐朝的法律體係。唐朝的刑法也是由簡入繁的,唐高祖李淵初入長安時,隻是製定了簡單的約法十二條,即“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3)
隨著政權的穩定和社會發展,唐朝刑法也越來越繁密複雜。以《唐律疏儀》為例,唐朝的刑法大致可分為“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十惡、八議。”(4)
到了五代,雖然戰亂不斷,但歷朝統治者都非常重視刑法,法律體係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完善的。梁朝在開平三年(公元910年),製定了《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一百零三卷。後唐同光二年(公元924年),製定《同光刑律統類》十三卷。後晉天福四年(公元939年),石敬瑭頒布《天福編敕》三十一卷。
後漢雖然沒有專門的刑法典,但後漢刑律極為嚴刻,天福十二年(公元948年)八月,劉知遠“敕應天下,凡關盜賊捕獲,不計贓物多少,按驗不虛,並宜處死。”(5)劉知遠對此狡辯說:“俾其重法,斯為愛民。”(6)
後漢起用重法的時代背景是後晉滅亡時,天下大亂,“四方盜賊多”(7)。以刑威眾,並非不可取,但在量刑上應該有一個限度,不能隨便定刑,草菅人命。後漢有兩個著名酷吏,一個是蘇逢吉,一個是史弘肇。
蘇逢吉為人“文深好殺”(8),他替劉知遠擬定捕“盜賊”敕的時候,量刑就極為嚴酷:“"應賊及四鄰同保,皆全族處斬。”(9)有人犯了偷竊罪,其家屬何無辜!何遑論街坊鄰居。其他官員非常反對蘇逢吉這條極不人道的酷法,“盜猶不可族,況鄰保乎?”(10)在眾人的據理力爭下,蘇逢吉很不情願的去掉了族誅這一條。
另一位酷吏史弘肇相比於蘇逢吉,有過之而無不及。史弘肇主要負責京師治安,此公視人命如草芥,以殺人為樂。凡是捕拿到罪犯,不管是犯了什麽罪,直接用酷刑處死,也懶得上奏朝廷。經過史弘肇這一番殺戮,“雖奸盜屏息,而冤死者甚眾。”(11)
後漢是五代政權中最為殘暴的一個,後來周太祖郭威就曾經和判司天臨事王處訥談到後漢政權之所以僅存在四年就滅亡的原因,“第以高祖(劉知遠)得位之後,多報仇殺人及夷人之族,結怨天下,所以運祚不長。”(12)
郭威建立周朝後,實施寬仁之政,他即位後頒布了《大周續編敕》三卷十六條,附在《天福編敕》之後。與漢法不同的是,周朝刑法放寬了死刑標準,規定除犯謀逆罪者,其他刑犯不得沒收家產,並誅及同族。郭威同時又改革了鹽法,牛皮法等商業法律,惠及萬民,甚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