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潘吉星對樣品纖維的宏觀結構,在放大鏡和顯微鏡下,甚至通過用肉眼觀察,仍作出了如下技術判斷:(1)樣品不是任何纖維的紡織品,因其表麵沒有紡織品所特有的成股纖維之縱橫交織的規則經緯紋,而同墓出土的絲絹和麻布雖已腐爛,卻仍明顯可見其成股纖維的規則經緯交織;(2)樣品的植物纖維是分散的纖維,作密集的不規則交織,不見有同向排列現象。通過高倍顯微鏡分析可以初步判斷,樣品中的植物纖維不是單純一種,而是由一種以上的植物纖維組成,或者是以某一種植物纖維為主,而雜以別的植物纖維。


    既然樣品為纖維組成,又排除其為紡織物,那麽,按照潘吉星的推斷,樣品的屬性隻有兩種可能:它或者是纖維堆積物,或者是紙。但就潘吉星在象崗古墓所看到的纖維堆積物而言,它與紙狀物同出於西耳室內,不過纖維堆積物放在平板玻璃銅牌飾上,而不是與銅匝在一起。通過對這些纖維堆積物的標本用放大鏡仔細觀察,發現纖維堆積物是絲絹殘跡和動物質毛類,較厚,多作單向排列,沒有層次,與紙狀物樣品呈現分散的纖維有明顯不同之處。除此之外,潘吉星還在該墓內看到堆放在一起的粗麻繩,這些麻繩雖已被水泡爛,仍可見其明顯的繩紋,而不是分散的麻纖維,與同墓內的紙狀物也不相同。由此可見,象崗古墓出土的紙狀物由植物分散的纖維組成,作密集的不規則異向排列交織,有若幹層疊壓在一起,可逐步逐層揭開。它既非紡織品,亦非纖維堆積物或仟何其他自然纖維構成物,但卻與紙的表麵有同樣的纖維物理結構。因此,潘吉星把它判斷為早期的植物纖維紙。這類紙與1957年西安溺橋出土的西漢紙有不少相同處,屬於同一個技術等級。


    根據文獻記載,中國造紙是東漢和帝元興元年(105年),由中常侍蔡倫發明,這個說法,在相當長的時間裏被學界所公認。但是,到1957年時,考古學家在陝酉酉安驪橋的一座古墓裏發現了西漢古紙,其製造時間比蔡倫造紙說提前了100多年,這說明紙的出現應在東漢之前就已存在。1974年在甘肅居延也發掘出西漢時代的麻紙,1978年在陝西扶風縣太白鄉又發現西漢古紙。這些考古發掘中發現西漢時代的紙,證明了蔡倫的發明是在這些早期紙的基礎上所創造出來的。據專家考證,中國南方雖然至少在晉代已經能造紙,但與中國南方毗鄰的林邑、交趾(越南)、真臘等地,_直至宋、元、明時代尚不會製紙。而東南亞的李泥、爪哇、滿刺加到鄭和時代尚不用紙。由此可見,中國紙是沿陸路而非海路傳到印度去的。至於造紙法何時傳人印度,學界尚有爭論。但巧世紀鄭和下西洋時,隨行的馬歡在榜葛刺(孟加拉)已經看到當地用樹皮製成的白紙,光滑細膩,“如鹿皮一般了”。


    溺橋紙出土於西北,象崗紙發掘於嶺南,兩者類似,又屬一個時期‘,因保存條件不同,象崗紙受到地下水的長期浸泡而使強度大減,纖維細胞組織遭到破壞,但它與鑲橋紙一樣不容置疑。濃橋紙和象崗紙同屬漢武帝時期,它們有可能是各自獨立發明的,也可能是通過技術傳遞,一方受另一方的影響而完成的。到底哪一種更具歷史的真實,這除了需要對它們繼續進行技術分析以外,當然還要了解漢武帝在位前後中央政權與南越趙氏地方政權之間的各種關係,以及當時的南北經濟與文化交流情況,才能予以辨明。


    就在象崗紙出土不久,考古人員又在一件銅傘柄飾旁和一個銅壓之內,先後發現了兩枚上有“帝印”字樣的封泥。這兩枚封泥的出土,再次為考古人員提供了一個重要信息。“帝印”當指皇帝之印,這種直書“帝印”的封泥,在此之前的中國考古史上從未發現過。按常規推斷,封泥是緘封隨葬品的信物,此墓中發現“帝印”的緘封,說明墓中的主人曾僧號稱帝,而部分隨葬品也是這位稱帝的墓主生前親自緘封的。那麽,這位潛號稱帝的人到底是趙佗還是趙昧呢?


    第五章


    秦漢興替


    秦朝暴政,黔首飲泣。始皇帝死,胡亥登基。焚書坑儒灰未冷,陳勝、吳廣揭竿而起。反秦大軍出四方,各路豪傑競逐鹿。劉、項結盟與分裂,楚河漢界響虞鼓。四麵楚歌動墳下,大漢一統,劉邦稱霸主……


    平地起驚雷


    就在秦王朝統一天下,安定四方,消除各種威脅力量的同時,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也進行了改革。如,放棄了國家的授田製,通過“使黔首自實田”的法律形式確立了封建土地私有製。而後在較短的時間內採取了統一文字的措施,對漢字的演變及文化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除此之外,在一係列拓邊政策全麵勝利後確立的王朝版圖,又為歷代王朝的疆域奠定r基礎。其所建立的統一的封建專製集權製度,成為以後歷代封建統治機構的基本形式。


    當然,秦始皇在創造輝煌偉業的同時,其殘酷的暴政也為秦的滅亡埋下了伏筆。在秦始皇統一後的短短十幾年內,他不惜一切代價大肆徵發兵役搖役,北伐匈奴,築長城;南平百越,戍五嶺;修哪山陵,建阿房宮;開“直道”,從鹹陽經雲陽〔今陝西淳化西北》直達九原(今內蒙古包頭西),修“馳道”,以鹹陽為中心通往全國各地,東窮燕齊,南極吳楚;周邊衛戍,潛糧轉運。據後來的研究者估計,這個時期所動用的民力總計不下三百萬人次,約占當時全國總人(約為二千萬)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真可謂徵發如雨,役比溪澗。從一個方麵來看,這些舉措雖不乏利國利民的國防性建設,但秦始皇不顧統一後百姓民力疲憊,物資匾乏等現實,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從而極大地加重了人民的負擔。農民的“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三十倍於古”,可見秦王朝對人民的壓榨已到了異常殘酷的程度。秦律曾明文規定,每個男子在滿15歲時“傅籍,’,以備官府指派兵差與勞役,從此,直到滿60歲時才能“免老”,即解除承擔的搖役、兵役。搖役、兵役之多之繁,為歷代王朝所罕見、〕如“北築長城四i一餘萬,南戍五嶺五十餘萬,阿房驪山七十餘萬”,這種大肆征伐的結果直接造成了“丁男被甲,丁女運輸,苦不聊生,自經於道樹,死者相望”的慘象。秦法的日益繁苛,用刑嚴酷,使天下百姓因觸法收監的人數越來越多。就秦國而言,早在商鞍變法以後,秦法就以酷烈昭著於世,法律條文繁密如茶。商鞍還首創了“什伍連坐”之律,即一人犯法,舉家連坐,鄰裏蒙難。從1975年在湖北雲夢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來看,秦法之烈,中外罕見。如有律文規定:“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默以為城旦。”就是說,如果有五人共同行盜,贓物超過一錢,就要斷去左腳,並在臉上刺字,判為城旦(刑罰名,刑期四年)。甚至有人偷摘別人的桑葉,贓物不到一錢,也要被罰服搖役三十天。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更是過分迷信法律的作用,“事皆決於法”,並“專任獄吏”,把戰國時期法家學派主張的法治思想推向極端,其苛法有增無減,族誅連坐,使人民稍有反抗,即遭殘酷鎮壓,有時甚至清白之室也閉戶受禍。在這種情況下,蒙冤定罪的囚犯多得數不勝數,走在大街上的行人有一半穿著罪人的囚衣,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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