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人為什麽要實行火葬呢?最重要的原因是貧窮埋葬不起。古代人囿於科學知識的貧乏,以為另有一個陰間世界,也像陽間需要金錢物質,所以對安葬的要求很高,要像生前那樣有必需的和充足的用品,於是在棺槨之外,要有很多陪葬物,要建造像樣的陰宅。這是厚葬的辦法,窮人生存都難維持,哪有餘錢去土葬,有的人連巴掌大的地方也沒有,往哪裏去埋葬親人呢?而火葬則不同,隻需要火化費,陪葬物用不著,墳地也不要,最容易打發,窮人隻能採用這個方法。從這方麵看,實行火葬還是針對土葬中的弊俗而來。葬禮中擺排場講形式的風氣歷來很盛,即如唐代,皇家園陵規模之大,內藏之豐富,從永泰公主等人墳塋的出土物,已令人可以想像帝後陵寢隨葬物之多了。在官民之家,唐代宗大曆七年(772)規定送葬之家的設祭,隻準在家中和塋所兩處,不許在街肆擺設祭盤,禁令當然是針對街市設祭狀況的盛行而言的。憲宗元和六年(811)條令,規定官民喪葬所使用的扛夫、輓歌人數,明器數量,以及出殯儀仗物裝飾品的規格(《唐會要·葬》)。唐穆宗長慶三年(823)下令,民間喪葬祭奠不能用金銀、錦繡做飾物,不得陳設音樂。這項法令又告訴我們當時喪葬有以錦繡裝裹、金銀裝飾和用音樂的風尚。後唐明宗長興二年(931),繼唐憲宗條令之後,又一次規定官民出喪時使用的扛夫、輓歌人數,明器件數。如用違禁之物,賞給巡查出來的官員;如用樂,則責罰伶人(《宋史·禮誌》)。唐朝五代厚葬弊俗如此之盛,五代北宋興起的簡樸的火葬,應當是它的逆反產物。北宋還產生停喪不葬弊俗,司馬光說:『今世俗信術者妄言,以為葬不擇地及歲月日時,則子孫不利,禍殃總至,乃至終喪除服,或十年,或二十年,或終身,或累世猶不葬。』(《家範》卷五)因為要發達子孫,選擇葬地和安葬的年月日時,選不出吉利時,就長期停喪不葬,這又是一種弊俗,流傳到清代。這也是窮人所做不到的,隻有焚化最省便。
宋元明政府屢次禁止火葬,認為它不合禮義。具體說又有兩種含義。一是說它不符合等級規製。葬儀要反映死人在世時的社會地位,政府定有棺槨之品、建樹之製,如果進行火葬,一炬完事,死者的等級身份無從在身後長期表現了。二是要保持屍體完整的觀念。屍、首相異,那是受了極刑,是不得好死,是死者及其親屬的恥辱。戰國時燕國樂毅破齊國都城,圍攻即墨,燕軍挖掘城外墳墓,燒死人,即墨人在城上看見,因辱及先人,憤怒十倍,人人鬥誌昂揚,卒有田單火牛陣破燕軍的大勝(《史記·田單傳》)。
還有焚燒仇人,以為報仇的。明熹宗裕妃張氏,受閹黨魏忠賢、熹宗乳母客氏的陷害,被打入冷宮,死後還被魏、客焚化,等到崇禎帝繼位,昭雪張妃之冤,才被改行葬禮(《明書·熹宗後妃》)。焚燒屍體歷來是對敵鬥爭的殘酷手段,因為重視屍體的完整與安全,政府法令予以保護,禁止損壞他人屍體,唐律專設《殘害死屍》條文,規定若焚燒、支解屍體,按照鬥殺罪減一等處刑,鬥殺罪有處死刑的,有判流刑的,毀壞死屍僅比這些刑罰減一等治罪,不用說處刑相當重。這還是對平常人的處治,若子孫毀壞緦麻服以上尊長屍體則完全依照鬥殺罪處刑,就有殺身之禍(《唐律疏義》卷十八)。嚴刑懲治毀壞屍體的人,政府保護死屍的態度極其鮮明。毀屍不行,火化親人自然被認為是不合人倫的,不道德的,是人子的不孝行為。政府為維持綱常倫紀也不允許火葬。如清朝政府後來覺得順治五年的允許火葬法令不對,法律就規定不許毀壞親屍,違者處死。同治七年(1868)翰林院侍講學士錢寶廉針對浙江民間火葬的習俗,上書請求嚴禁,得到同治帝批準,在執行過程中,還出現了《禁火葬錄》一書。
歷朝政府在從觀念上反對火化的同時,也不能不麵對現實。即使再節儉安葬,有的窮人連葬地都沒有,如何讓他實行土葬呢?為解決這個問題,北宋建設漏澤園,用國有土地作為亂葬場,允許沒有祖墳的人安葬。漏澤園後世頗有發展,大都市尤多。漏澤園又成為火葬的逆反現象。
火葬產生一些社會反響,引起社會福利的發展,這是火葬先趨者們完全沒有料到的。
自五代至今,火葬已有1000年的歷史,時間不可謂不久,應該說是一種古老的傳統了。不過它不是在全國普遍實行的,在時間上又是時斷時續的,所以後人並不了解這種傳統。對於火葬的封建倫理的認識,更使人產生對它不良的印象,實行火葬的又多是窮苦人,也讓人看不慣。
歷史上少數民族有實行火葬的,據司馬光說漢人火葬是學習的羌族葬法(《續通典》卷八十二引司馬光《儀書》)。早期滿族人實行火葬,這是前麵說過的,順治皇帝就火化了,但是他的後人以火葬為不光彩,在歷史記載中故意含糊其辭,經過近人的考證才把這件事情弄清楚。所以火葬盡管不乏實行者,但卑視的觀念歷來濃重,要想改變它,不花大力氣是辦不到的。
火葬史表明,一種風俗的流傳有曲折,流行了可能中斷,中斷了又會興起,這倒符合一般事物的發展變化規律,火葬就是這樣演變的。火葬手續簡易,經濟節省,有骨灰可供永久紀念,對個人、對社會都是少浪費財富。還有一點應當看到,就是火葬節約墳地。清代杭、嘉、湖是地狹人眾的地方,農桑發展,但土葬占地麵積大,與農田爭土地,人們焚屍是為騰出地方,好種桑養蠶,發展生產。
宋元明政府屢次禁止火葬,認為它不合禮義。具體說又有兩種含義。一是說它不符合等級規製。葬儀要反映死人在世時的社會地位,政府定有棺槨之品、建樹之製,如果進行火葬,一炬完事,死者的等級身份無從在身後長期表現了。二是要保持屍體完整的觀念。屍、首相異,那是受了極刑,是不得好死,是死者及其親屬的恥辱。戰國時燕國樂毅破齊國都城,圍攻即墨,燕軍挖掘城外墳墓,燒死人,即墨人在城上看見,因辱及先人,憤怒十倍,人人鬥誌昂揚,卒有田單火牛陣破燕軍的大勝(《史記·田單傳》)。
還有焚燒仇人,以為報仇的。明熹宗裕妃張氏,受閹黨魏忠賢、熹宗乳母客氏的陷害,被打入冷宮,死後還被魏、客焚化,等到崇禎帝繼位,昭雪張妃之冤,才被改行葬禮(《明書·熹宗後妃》)。焚燒屍體歷來是對敵鬥爭的殘酷手段,因為重視屍體的完整與安全,政府法令予以保護,禁止損壞他人屍體,唐律專設《殘害死屍》條文,規定若焚燒、支解屍體,按照鬥殺罪減一等處刑,鬥殺罪有處死刑的,有判流刑的,毀壞死屍僅比這些刑罰減一等治罪,不用說處刑相當重。這還是對平常人的處治,若子孫毀壞緦麻服以上尊長屍體則完全依照鬥殺罪處刑,就有殺身之禍(《唐律疏義》卷十八)。嚴刑懲治毀壞屍體的人,政府保護死屍的態度極其鮮明。毀屍不行,火化親人自然被認為是不合人倫的,不道德的,是人子的不孝行為。政府為維持綱常倫紀也不允許火葬。如清朝政府後來覺得順治五年的允許火葬法令不對,法律就規定不許毀壞親屍,違者處死。同治七年(1868)翰林院侍講學士錢寶廉針對浙江民間火葬的習俗,上書請求嚴禁,得到同治帝批準,在執行過程中,還出現了《禁火葬錄》一書。
歷朝政府在從觀念上反對火化的同時,也不能不麵對現實。即使再節儉安葬,有的窮人連葬地都沒有,如何讓他實行土葬呢?為解決這個問題,北宋建設漏澤園,用國有土地作為亂葬場,允許沒有祖墳的人安葬。漏澤園後世頗有發展,大都市尤多。漏澤園又成為火葬的逆反現象。
火葬產生一些社會反響,引起社會福利的發展,這是火葬先趨者們完全沒有料到的。
自五代至今,火葬已有1000年的歷史,時間不可謂不久,應該說是一種古老的傳統了。不過它不是在全國普遍實行的,在時間上又是時斷時續的,所以後人並不了解這種傳統。對於火葬的封建倫理的認識,更使人產生對它不良的印象,實行火葬的又多是窮苦人,也讓人看不慣。
歷史上少數民族有實行火葬的,據司馬光說漢人火葬是學習的羌族葬法(《續通典》卷八十二引司馬光《儀書》)。早期滿族人實行火葬,這是前麵說過的,順治皇帝就火化了,但是他的後人以火葬為不光彩,在歷史記載中故意含糊其辭,經過近人的考證才把這件事情弄清楚。所以火葬盡管不乏實行者,但卑視的觀念歷來濃重,要想改變它,不花大力氣是辦不到的。
火葬史表明,一種風俗的流傳有曲折,流行了可能中斷,中斷了又會興起,這倒符合一般事物的發展變化規律,火葬就是這樣演變的。火葬手續簡易,經濟節省,有骨灰可供永久紀念,對個人、對社會都是少浪費財富。還有一點應當看到,就是火葬節約墳地。清代杭、嘉、湖是地狹人眾的地方,農桑發展,但土葬占地麵積大,與農田爭土地,人們焚屍是為騰出地方,好種桑養蠶,發展生產。